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
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民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
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律查明成为关键环节。
法律查明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识别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体系、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等。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的重要性、原则、方法和程序,以期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提供参考。
二、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的重要性1. 确定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民事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查明有助于明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适用正确的法律,有助于实现案件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2. 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法律查明有助于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为我国法院与其他国家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3. 提高我国法院的国际影响力,树立良好形象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依据国际法律查明规则,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有助于提高我国法院的国际影响力,树立良好形象。
三、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律查明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2. 公正、公平原则法律查明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4. 同等保护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对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给予同等保护。
四、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直接依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体系、具体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查明。
在直接适用法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 反致法反致法是指在法律查明过程中,当法院地法不能适用时,将案件转回到原法律体系,由原法律体系进行法律查明。
3. 选择适用法选择适用法是指在法律查明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多个可能适用的法律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我国许多有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文件中均有所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定与以往规定有较大不同。
文章旨在从此规定出发,从学理角度对现代立法加以思考。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法律说;事实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
该法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其中,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对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的校正手段,与以往规定有了较大不同,笔者试图从学理角度对这一规定加以思考。
一、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规定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问题没有立法,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法院文件中作出并无完善的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外国法的查明途径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③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④由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律查明成为关键环节。
法律查明是指查明案件所涉国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本文将从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的意义、原则、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的意义1. 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法律查明有助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通过查明案件所涉国家的法律,法官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法律背景,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案件不公。
2. 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法律查明有助于促进国际司法合作。
在跨国诉讼中,各国法院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判决。
法律查明有助于各国法院在处理跨国案件时,更好地协调和沟通,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法律查明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国法院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立场。
三、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的原则1.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 适用国际惯例在法律查明过程中,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判断。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普遍认可的习惯和做法。
3. 优先适用我国法律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无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可适用,则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法律具有主权性,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涉外民事案件法律查明的途径1. 查阅国内外法律法规数据库法官可以通过查阅国内外法律法规数据库,了解案件所涉国家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外许多法律法规数据库都提供了免费或付费查询服务,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
2. 咨询法律专家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官可以咨询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法律专家,获取案件所涉国家的法律法规信息。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试评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涉外国法查明的规则

试评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涉外国法查明的规则作者:李紫烨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9期【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这部法律对外国法查明作了类似德国、瑞士等国家所采的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但其并未作出更加详晰的规定,本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未对如何认定法院是否履行了查明义务作出规定,鉴于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能否得以援用,对于外国法的查明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查明外国法义务的分担以及如何认定无法查明外国法问题上进行简要的论述,以期为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贡献一二。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义务分担;无法查明的认定一、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没有相关的立法,仅有一些不甚完善的司法解释。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后文称1988民通意见)、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称2007民商适用规定)第9条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1988民通意见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规定的查明途径有:(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外国法查明的对象: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如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等。
(2)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和仲裁机构。
(3)外国法查明的目的:正确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意义(1)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外国法查明有助于消除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
(2)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通过外国法查明,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自主判断和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国法查明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明;(三)由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国际组织提供;(五)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途径。
”2. 查明程序(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有权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证据,如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案例等。
(2)司法、仲裁机构查明: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主动查明涉及的外国法律规范。
(3)国家机关提供: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我国国家机关,如外交部、商务部等,可以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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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法律适用法查明外国法(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及外国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查明外国法成为法律适用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外国法的概念、查明外国法的意义、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以及我国现行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查明外国法的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外国法的概念外国法,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之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外国法既包括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也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三、查明外国法的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
查明外国法有助于确保在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当事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2. 促进国际司法合作。
查明外国法有助于推动国际司法协助,提高司法效率。
3. 保障国家利益。
在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查明外国法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4. 促进国际法治。
查明外国法有助于推动国际法治进程,促进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四、查明外国法的方法1. 文献法方法。
通过查阅外国法律文献、法律评论、案例汇编等资料,了解外国法的基本原理、规定和适用情况。
2. 专家证人法方法。
在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可以聘请熟悉外国法的专家证人,就有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3. 国际条约法方法。
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查找相关法律规范。
4. 国际惯例法方法。
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外国法的相关规定。
5. 比较法方法。
通过比较我国法律与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寻找相似之处,为查明外国法提供依据。
五、我国现行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查明外国法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按照本法的规定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查明外国法的,可以按照下列途径进行:查阅外国法律文献、法律评论、案例汇编等资料;聘请熟悉外国法的专家证人;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查找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外国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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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之规定[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我国许多有关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法律文件中均有所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定与以往规定有较大不同。
文章旨在从此规定出发,从学理角度对现代立法加以思考。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法律说;事实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
该法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其中,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对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的校正手段,与以往规定有了较大不同,笔者试图从学理角度对这一规定加以思考。
一、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问题没有立法,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法院文件中作出并无完善的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外国法的查明途径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③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④由该国驻中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在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司法解释解决了实践中合同领域外国法查明的责任问题。
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
现行法律中,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二、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外国法查明制度之思考
笔者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的优势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对民商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第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首次将仲裁机构列入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中。
但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亦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范存在一定的逻辑漏洞。
该法第十条首先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列为查明责任主体,随后又要求选择了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对外国法进行查明。
那么,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是否为并列的查明主体,也就造成了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由谁承担的困惑。
如果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在法院、仲裁机构等,那么为何后文出现当事人选择却无法提供外国法的后果?如果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在作出选择当事人,那么前文中“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又有何意义?
第二,除了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负担的职责应当如何分配?这一问题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中并没有体现。
这样,在具体案件中,有可能出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职责的重叠,特别是前两者与行政机关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潜在冲突。
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外国法查明的请求,同时在诉讼或仲裁中又涉及外国法查明时,这两类查明的内容和效力是否当然相同?除了不同部门进行外国法查明时可能产生冲突的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三者查明责任的分配方面是否隐含了优先的顺序,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主、行政机关为辅这样的顺序。
这些问题都仅存在猜测,有待进一步解释。
第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现行外国法查明的其他规范内容不协调统一。
从法律位阶来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疑高于前两部司法解释,①但是其规范内容明显单薄,某些具体问题没有规范或规范得不够详尽。
当法律没有规定时,我们可以从司法解释中寻找解决方案。
但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先前的司法解释产生冲突,如负担外国法查明职责的机构、进行外国法查明的途径等方面内容。
以《民通意见》为例,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五种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其中当事人查明外国法已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认可,而《民通意见》中的使领馆或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的规定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产生冲突则需要考虑。
这样,可能会产生尽管司法解释规定详细,但由于可能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冲突而无法适用的顾虑。
总结上述可见,对于外国法查明问题,从我国立法层面上看,仍有许多不足,
而要弥补上述问题,不妨回归到外国法查明的基本理论——“法律说”和“事实说”之争。
三、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例,探讨外国法的证明责任和无法查明时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外国法证明责任之国外立法规定
1.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在英国,外国法被视为“事实”,法官既无职权也无职责查明外国法。
故非经一方当事人主张和证明,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外国法。
即使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的,法官也不应自行探究、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如果诉讼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法院就将把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视为一个纯国内法的案件来审理。
2.法官依职权查明。
意大利1995年《国际私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外国法应当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为此目的,除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方式外,法院还可以利用通过司法部门所获得的情况,也可以求助于专家或专门机构。
”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
在德国、瑞士、土耳其、秘鲁及北欧等国家,强调外国法律的特殊性质,故其查明程序既不同于适用本国法律,又不同于查明事实,原则上得由法官负责调查,但当事人也应予协助。
(二)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看外国法证明责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与之前的《法律适用法》(学会建议稿)之规定相比较,②本条依照本法规定改变了建议稿中法院和行政机关“依职权”查明的表述,并且将“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查明”替代为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即根据《法律适用法》(学会建议稿),我国旨在仿效德国等国家的做法,采取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的原则。
但是从真正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看,第十条一开始出现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是否包括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包括,那么后面的表述中“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应当”二字从何而来?如果不包括,则这一表述仅仅包括当事人没有选择,而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冲突规则认为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
因此只能从立法的意图上以及逻辑结构上推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首先赋予当事人首先选择法律的权利,因此当事人也应当负担外国法查明的责任。
而当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机构负担。
以上仅为笔者的推测,立法者本意是否如此仍有待考究。
(三)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看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后果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没有采取过去立法研究中“可以适用与该外国法律相类似的法律、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③之规定,而是简而化之,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释]
①从法律规范的层级来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层级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解释颁布的《民通意见》以及《民商事合同规定》。
②2010年《法律适用法》(学者建议稿)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明。
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的,或者查明该外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③参见2003年《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