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包头空难事故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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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案_悲情航班身后的漫长诉讼

包头空难案_悲情航班身后的漫长诉讼

择, 会牵涉美国法的适用给原告争取更 高的赔偿 (产品责任没有航空运输责
任那样 的限额限制 ), 东航公司以不方 便管辖 原 则提 出 了抗辩 , 美国法 院 只 是暂停了本案的审理 , 原告三次分别向 北京二 中院和上 海 一中院提 起 诉讼 , 均 未获 得受 理 , 此 时应 该 依据 不方便 法 院原 则向美 国加州法 院申清恢 复原 来 的 诉讼程 序 , 由 美国加 州 法院 确定
事 故责 任 部分使 用 中国法律 , 这样 一 个案件 的处理会 出现复 合法律适 用的 复 杂情况 " 样 的情况处 理存 在两 个 这 难题 :一 是包头 空难 案 的事故 报告 至 今 尚未公布 , 在 判定飞 机制 造商 和 飞
机发动 机供应 商是否存 在产品缺 陷方
进展 , 但并没有得到 实质性突破 " 在社 会主义法律 体系已经 初步 建立 之 后 ,
相关法 律法 规 已经 较 为健 全 , 一个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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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长臂管辖 . 原则启动的诉讼 "0空
难 原告 的中方代 理律 师 !北 京雷 曼律 师 所律师 郝俊 波解 释说 " 依据这一 原 则 , 如 果 案件 中有与美 国有联 系的连 接点 , 涉及美 国利益, 这一发生在美 国
可替代性法院, 更方便审理此案, 因此 出具诉讼中止 并表示如果中国法院 令,
2,一 1月引习 13年 出版
c H J A T R I L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总第8 期 N A 3
观点 V IE V V P O IN T 热点观察
文 . 本刊 记者 宣海林
包头空难案及之后的漫长诉讼
20 04 年11 月21日8 时21分, 一架 由 包 头飞往 上 海 的 民 航班 机 在 起 飞 不 久 后出现事 故, 坠入包 头市南 海公 园 的湖 中并发生 爆炸 起火 , 机 上47名乘 客 !6名机 组人 员以及地面 2人 共55人 在 事故 中丧 生 "其后 , 伴 随催 难者 亲 属 的除 了无 限的 哀思 外, 却是 一场 纠 结在法律与情 理之 间的漫长的诉讼 " 针 对 空 难 的 事故 调 查组 通 过 对 CR J一 机型 飞机 进行 气动性 能 ! 200 机 翼污染 物 !机组 操作 和处 置等进行 分 析, 认为本次事故 的原因是 :飞机起飞 过程 中, 由于机 翼污 染使 机翼 失速 临 界迎角 减 小 , 当飞 机 刚刚离 地 后 , 在

包头空难案管辖权问题法律研究

包头空难案管辖权问题法律研究

包头空难案管辖权问题法律研究包头空难案不仅是我国空难诉讼的第一案,而且也是我国空难跨国诉讼的第一案,该案的整个诉讼的过程可以分为“中国诉讼”-“美国诉讼”-“中国再诉讼”三个阶段。

具体过程是,空难发生后遇难者家属对航空公司提出的21万赔偿金不满,向北京和上海的法院多次起诉但都未能立案,于是遇难者家属在律师的帮助下以该案与加州存在“最低联系”适用长臂管辖而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东方航空公司向法院提出该法院是不方便法院的动议,请求在中国法院审理,加州法院同意了被告的动议,依“不方便法院”放弃了对该案的管辖,案件又转回到国内,遇难者家属又数次向北京和上海的法院起诉后终于该案被受理,又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后,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该案作为我国空难民事诉讼第一案,在航空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对于以后的案件具有很好的标志性引导作用,又经过跨国诉讼,对于了解不同国家诉讼管辖制度及其运用有着难得的借鉴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包头空难案将近十年漫长而又曲折的诉讼过程,深刻剖析美国法院依据长臂管辖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原理,以及美国法院依据不方便管辖原则不行使管辖权的原理。

本文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以及该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美国长臂管辖原则的具体内容及适用过程,通过长臂管辖原则,美国大大扩张了其涉外民事管辖权,但是这种强硬的扩张对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形成挤压,也因此受到各国的批评。

我国目前还没有长臂管辖相关的规定,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上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设立属于自己的长臂管辖,因此,此项原则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是美国的不方便管辖在包头空难案中适用,详细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发展以及适用。

不方便法院原则具有灵活的鲜明特点,同时也是对管辖权的一种限制,美国法院通过这项原则使本国的管辖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部分是分析我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原因,同时对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思考。

包头空难管辖权转移分析

包头空难管辖权转移分析

包头空难管辖权转移分析作者:刘晨曦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6期作者简介:刘晨曦(1988-),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在读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方向。

摘要:以包头空难两次跨越国境的管辖权转移与一次美国境内的移送管辖为切入点,分析包头空难在美诉讼中涉及的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理论与实践,旨在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移送管辖;长臂管辖;不方便法院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4301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公司一架从内蒙古包头飞往上海的民航客机在起飞后不久便发生坠落,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及1名地面工作人员和l名游客均在这起飞机爆炸起火中丧生。

这起从天而降的悲剧彻底改变了罹难者家属的生活,受害人家属自此踏上漫漫诉讼路,案件从中国到美国,再回到中国,可谓一波三折,风云诡谲。

多年来,案件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分毫进展都牵动着遇难者家属和公众的心。

2012年10月9日,包头空难发生八年后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再次掀起波澜。

纵观包头空难审理过程,地点移易迁变,地跨中美两国,索赔情况枝节横生,风波平地,是中国民航发展史上第一起就空难索赔跨越国境走出国门的案件。

那么这起案件在国门之外的美国审理情况是什么,又是如何回到中国的。

笔者将在这篇文章里进行分析。

1管辖权的境外转移1.1国内诉讼无门东方航空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曾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132号令),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在国务院132号令规定的7万人民币基础上,不包括航空意外保险,赔偿21.1万元人民币。

根据2004年的经济发展水平,这样的赔偿标准未免过低,显然低额的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家属巨大的精神与经济双重损失。

事故罹难者家属代理律师赵霄洛于2005年2月以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民航总局制定有关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包头空难案八年未有结果的初步分析

包头空难案八年未有结果的初步分析

包头空难案八年未有结果的初步分析
包头空难案发生于2011年,事故原因至今尚未查明。

根据初步分析,包头空难案可能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 数据不足:事故发生时,飞机上没有安装黑匣子,因此无法通过数据分析确定事故原因。

而包头机场也没有安装飞行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

2. 涉及国内外公司:飞机由中国合资的四川航空公司运营,而发动机是由法国赛峰集团提供,这也使得事故调查涉及到国内外多家公司。

3. 调查不彻底: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可能受到各种干扰,导致调查不彻底。

此外,一些被认为是可能原因的因素也没有得到确切的证实。

4. 隐瞒信息:事故调查涉及到多个层面,如果某个公司或政府部门有隐瞒信息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事故调查的困难。

总之,包头空难案至今未有结果,让人们对飞行安全的担忧增加。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事故调查的力度,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为广大民航旅客提供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

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包头"11.21"特别重大空难事故
2004年11月21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CRJ-200机型飞机进行气动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操作和处置等进行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是: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

当飞机刚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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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头空难”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对“包头空难”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对“包头空难”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及思考【摘要】包头空难案是美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第一起中国的空难事故,本文通过对该案案情的介绍,对美国法院据以管辖作出中止审理裁决的依据“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分析和阐述,旨在结合案情和我国具体国情,探寻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涉外诉讼长臂管辖权不方便原则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一架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飞机起飞后,不到一分钟即爆炸起火,坠入距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成员全部遇难。

此后遇难者家属在美国对该案提起诉讼,使得该案转化为涉外特殊侵权案件,随后又转回国内,几近周折,于2012年10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对该案所涉国际私法问题的分析(一)美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包头空难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发生在国内航线上的一起空难事故,从航班航线、遇难者国籍、发生空难的航空公司等各方面来看,似乎和美国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美国法院基于长臂管辖权行使了管辖。

1.“长臂管辖权”的定义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萌生于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

但是美国的法律词典中并没有长臂管辖权这一概念,对其也并无严格的界定。

通常认为,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2.“长臂管辖权”在该案中的适用“长臂管辖权”起源于美国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的,在当时就其适用就已确立了“最低联系、公平对待和实质正义的要求”原则。

所谓“最低联系”,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并未下过确切的定义。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最低联系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结合本案来说,发生空难的飞机安装的是通用电气公司生产的发动机,该飞机是由加拿大庞巴迪航天公司组装的,事故发生不能排除发动机故障的可能性,据此受害者家属以产品设计缺陷为由在美国起诉通用电气公司。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包头特大飞行事故(可编辑)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包头特大飞行事故(可编辑)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包头特大飞行事故谢谢大家!空气动力性能分析(续)由于右滚转角速度太大,尽管飞行员迅速向左压盘到底,并蹬左舵使飞机产生右侧滑,飞机还是达到了最大右坡度68.6°。

就在飞行员进行侧向操纵,试图修正坡度时,飞机的迎角继续增大到接近20°,超出8°襟翼清洁机翼自由流中飞机的临界迎角16°。

* 空气动力性能分析(续)第五段 E点至F点 E点后推杆器在此工作,在推杆器的作用下,飞机机头下俯,迎角迅速减少。

E点后约1秒,坡度改为0°,飞机迎角已降到15.5°,但升力系数只有0.955,比正常升力线低0.9,可判断双翼严重失速。

此后飞机产生小的左坡度,但1秒后再次恢复到水平状态,此时迎角已降到5°,但升力系数0.475,仍在正常升力系数下方,相差达0.44。

* 空气动力性能分析(续)可见由于滞环效应,飞机仍处于失速状态。

此时推杆器停止工作。

迎角小于5°以后,升力系数有个恢复过程,升力系数上升到升力线上方,表明双翼气流重新附着,改出了失速状态。

在推杆器停止工作后,升力系数恢复过程中,飞机迎角一直比俯仰角大,垂直过载最小达0.41,说明飞机在快速下沉。

由于俯仰角为负,飞机快速下沉,再加上非常接近地面,飞行员向后拉杆,所以迎角在推杆器停止工作后迅速增大。

* 空气动力性能分析(续)第六段 F点至G点(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记录)由于纵向操纵的延迟,迎角再次增大到13°以上,升力系数又一次掉到正常升力线以下,并随后出现左坡度,表明飞机左翼又一次失速。

此后飞机左坡度再次达到40多度,飞机已很近地面,飞行员的处置已极为困难。

在左坡度达40多度时,曾有一短暂的恢复,但飞行员突然蹬左舵,造成飞机在已有左坡度的情况下进一步左滚,左坡度增至89°,飞机坠毁。

* 空气动力性能分析(续) 4、空气动力分析结论从以上飞行过程的空气动力学分析可以看出:飞机在起飞离地过程中出现异常气动力状态,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左机翼突然提前失速,致使飞机产生非指令性快速滚转。

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

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

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包头空难案,在历经数月的私下调解后,仍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3月23日,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接到被告之一——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提交的报告,坚称该案应移至中国境内审理。

加州洛杉矶郡高级法院由此决定,就东航提出的管辖权问题,在5月23日重新开庭审理。

包头空难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发生在国内航线上的一起空难事故,遇难者中并无美国公民。

但为何空难赔偿诉讼会在美国进行,且演变为一场跨国集体诉讼?“长臂管辖”撬动跨国诉讼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0分,一架从包头直飞上海的东航小型客机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就坠入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

事故共造成55人遇难,其中包括机上47名乘客和六名机组人员,以及两名地面人员。

空难发生后一周,东航公布了赔偿方案——对每名遇难者全部赔偿额21.1万元人民币。

但是,这个赔偿标准引起绝大部分空难家属的不满。

不少家属对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不透明性,也怨声载道。

但限于中国的法律规定,遇难者家属求告无门(参见“包头空难国内赔偿记”)。

在国内赔偿引发争议的同时,包头空难引起了一些美国律师的注意。

空难发生后不久,美国得克萨斯州执业律师皮尔斯来到中国,同北京的律师郝俊波一起,前往包头寻找遇难者家属,并说服了他们授权律师在美国代为提起诉讼。

“对我们(中国律师)来讲,去美国诉讼也是一个新概念。

”原告中国代理律师、雷曼律师事务所(Lehman,Lee&Xu)律师郝俊波告诉《财经》记者,美国律师开始找到他希望合作的时候,他也有些不理解:一起典型的中国空难,怎么能够到美国去起诉呢?但后来他发现,跨国空难诉讼在美国其实十分普遍。

据《财经》记者了解,早在1974年,美国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土耳其航空公司在巴黎Orly机场起飞后不久发生的一起空难事故。

包头空难,则是美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第一起中国的空难事故。

在包头空难中,航空公司、遇难者、事故地点以及航线等诸多因素,显然都与美国无关,按照中国的法律制度,这种官司应该在中国国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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