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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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商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者等。

第三条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公开透明,社会共治;(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商场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负有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废弃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制度;(三)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五)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八条食品采购与验收(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验收,检查食品的包装、标签、保质期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记录采购时间、品种、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第九条食品储存与加工(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储存要求,合理设置食品储存场所,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二)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条食品销售与废弃(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新鲜、卫生;(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食品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废弃食品不污染环境。

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本大卖场内所有食品经营活动,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2. 大卖场管理层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
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采购与验收
1. 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2. 严格执行食品验收程序,对食品进行外观、包装、保质期等检查。

四、食品储存与保管
1. 食品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定期检查仓库环境,保持干燥、清洁、通风。

五、食品加工与销售
1. 加工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

六、食品标识与追溯
1. 所有食品必须有清晰的标识,包括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
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制度内容,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1 —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2 —(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设置,距离地面2 m以内。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同意管理规范(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照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同意证管理方法》以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现场制售指在同一地址就地制作和销售食品,而且不供给食品花费场所及设备的经营方式,但只合用于商场、商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商场、商场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地区不得超出食品销售地区总面积的10 %。

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

承租商场、商场场所、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出租方需为场所柜台房子产权全部人,出租方书面承诺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一致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并由出租方申请食品流通同意。

第三条现场制售品种食品流通同意证应该注明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仅限经营食品流通同意证上注明的产品品种,不得从事食品流通同意证上未注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四条申请程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该向食品流通同意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察,待设计图纸审察通事后,依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布局,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同意申请。

一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第二章同意条件第五条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该装备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公司依据经营需要自行确立的从事食质量量查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推行连锁经营方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每个连锁分支机构应该分别装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者从事现场制售项目应该装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从业人员要求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食品管理经验。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从业人员(包含从事食品采买、保存、加工、销售等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该获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而且接受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制售企业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原料采购第十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信誉及食品安全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食品原料的质量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加工制作第十四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流程,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制作环境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六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交叉污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4•【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发现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加强食品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资格要强化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行为。

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相关食品经营项目许可。

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并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除应当具备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外,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

依照食品销售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小作坊或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食品制售人员管理要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防止患有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严格规范食品制售原料采购行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原料采购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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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员工在工作 中严格遵守。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原料等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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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
推广食品安全科技应用
食品安全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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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风险
识别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是否来自可靠的 供应商。
加工过程风险
检查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 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交 叉污染等隐患。
存储和销售风险
确保食品在适当的温度和 湿度条件下存储,并防止 过期和变质食品销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等级,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特点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具有新 鲜、口感好、价格实惠等特点, 同时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需要 加强管理。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重要性
满足消费者需求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满足了 消费者对于新鲜、口感好的食品 需求,丰富了消费者的饮食选择。
促进经济发展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业的发 展,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 进经济发展。
监管内容与方式
监管内容
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储存、食品销售等环节。
监管方式
现场检查、抽检、定期报告等。
监管处罚与改进
处罚措施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商场和超市,可采取罚款、警告、责 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改进要求
要求商场和超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 理水平。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制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现场制售行为,包括摊贩、地摊、流动摊贩等在特定时间地点从事售卖活动的商家。

第三条现场制售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管理制度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制售行为管理第五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许可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从事售卖活动。

第六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进行操作,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市场秩序,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侵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售卖食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第九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售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现场制售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制售行为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抽检,检测售卖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现场制售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法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有关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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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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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

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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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六)接受商场超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应当:
(一)具有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销售区、办公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实行有效分隔。

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三)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五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与器具应当:
(一)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二)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排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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