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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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那么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哪些区别⼆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个⽅⾯:1.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定⼯作成果。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定的⼈⾝性质定作⼈选择承揽⼈通常是基于对承揽⼈能⼒、设备、技术等⽅⾯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经定作⼈同意,承揽⼈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

买卖合同中的买⽅⼀般只根据卖⽅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者在实践中的区分: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作成果,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的特定要求为满⾜定作⼈的特殊需要由承揽⼈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个重要特点。

该标的物⼀般没有固定的⾏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当事⼈⾃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所利⽤。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商品在市场上的⼀般需求,并⾮只能由购买⼈所利⽤。

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般需要符合⾏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买卖合同知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1、⼯期约定:⼀般2居室100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般会把⼯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付款⽅式:⼀般的装修合同,约定⾸付60%,⽊⼯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后交纳5%。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就物品的买卖关系而达成的合同,其中一方是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卖方,另一方是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买方。

承揽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就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而达成的合同,其中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承揽人。

2. 主体: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

3. 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交换货物或服务,以获得利益。

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为委托人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

4. 资金流向:在买卖合同中,通常是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或服务费。

而在承揽合同中,通常是委托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酬金。

5. 法律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具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如货物的交付、质量保证等。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委托的工作或服务。

6. 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在一方违约或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承揽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并不是绝对的划分,有时候两种类型的合同可能会有重叠的地方。

最终合同的性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和合同的具体内容。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从理论上看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着以下区别:1.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抛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

4。

承揽合同的承搅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面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5.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

即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区别都有相对明确的说明,但是在实际审判中仍然会对二者产生混淆,以致难以准确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课题调研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访案比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部分高院关于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分的裁判要点(11条)1、上诉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四方容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013)甘民二终字第202号本院认为:一、上诉人四川瑞能公司关于合同性质认定提出的上诉理由,分别从合同的属性、价款、选材、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检验收方面提出合同属于设备采购供货合同,但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具有买卖合同的专属特点,而合同约定由四川瑞能公司提供图纸、指定材料供货商,由兰州四方公司以自有设备、技术制作完成专用设备的内容,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在确定一项交易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
因素:
1. 合同目的:
-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提供服务或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 买卖合同:涉及商品或财产的买卖。

2. 风险转移:
- 承揽合同:风险通常在工作完成时转移给委托人。

- 买卖合同:风险在商品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所有权:
- 承揽合同:所有权通常在服务完成或工作交付时转移。

- 买卖合同:所有权在商品交付时转移。

4. 支付方式:
- 承揽合同:支付通常与服务的完成或工作进度相关。

- 买卖合同:支付通常在商品交付时或之前完成。

5. 合同条款:
- 承揽合同:条款通常涉及工作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间、质量标准等。

- 买卖合同:条款通常涉及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

6. 法律适用:
- 承揽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能更侧重于服务提供和工作完成的法律。

- 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能更侧重于商品交易和财产转移的法律。

7. 违约责任:
-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时完成工作或工作不符合约定标准。

-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时交付商品或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合同的性质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应根据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目的来确定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7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7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7篇篇1一、概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均为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二者在交易方式和法律特征上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旨在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买方支付价款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买卖标的物,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 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实物。

3. 风险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技术风险,如因技术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

4. 合同履行方式不向:承揽合同通常以承揽人的技能、设备和劳力为主,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买卖合同则主要依赖卖方提供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后即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 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需支付报酬;买卖合同中,卖方需交付标的物并保证质量,买方需支付价款。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某公司需要制作一批定制的产品,与另一家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对方公司按照其要求制作产品并交付。

此案例中,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因为涉及特定产品的制作和交付,而非单纯的物品买卖。

在此类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标准、验收方式等条款。

五、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在签订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提示: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进行区分,包括定义、主体、性质、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定义区别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卖方购买商品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双方共同达成的,以买卖为目的的合同。

买卖合同通常涉及到商品的交付、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为另一方提供一定服务或完成特定任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单向义务的,即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服务或完成任务,而另一方只需履行约定的义务。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到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报酬等方面的约定。

二、主体区别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以商品的交换为目的。

买方是指有购买需求的一方,卖方是指有出售商品的一方。

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购买的商品。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承揽人,以服务的提供为目的。

委托人是指有特定服务需求的一方,承揽人是指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一方。

委托人需要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服务。

三、性质区别买卖合同是双方对等自愿的合同,买方以货款支付的方式获取商品的所有权,卖方以交付商品的方式获取货款。

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交换,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等。

承揽合同是一种单方委托的合同,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约定的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承揽合同的性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要求,另一方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四、内容区别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送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买方需要支付货款,卖方需要交付商品。

买卖合同涉及到商品的所有权转移。

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的内容、标准、报酬、时间等方面的约定。

委托人需要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承揽合同涉及到服务的提供。

五、法律责任区别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交付责任和质量责任。

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商品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货款等。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内容、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合理缔约、防范风险。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合同履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具有特定的工作过程和成果要求;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买受人需支付价款,主要关注标的物的交换和价款的支付。

3. 合同的标的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服务、智力成果等;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实物。

4. 所有权转移: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定作人,但并非必然转移所有权;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给买受人。

5. 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风险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可能由承揽人或定作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四、具体条款解析1. 承揽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明确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等。

2. 买卖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买卖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交付方式和地点、付款方式等。

五、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1. 法律责任: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纠纷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合同目不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合同目不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合同目不同引言在商业活动中,人们经常需要通过合同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

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双方对一项活动达成共识时,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为任何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

在商业活动中,有两种合同类型: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

这两种合同类型在合同目的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这两种合同类型。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通常发生在需要完成某项任务的情况下。

承揽合同定义了一方必须按照约定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并且需要在完成任务后收取一定的费用。

承揽合同的一方通常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存在,合同的另一方是服务接受方。

在承揽合同中,任务的性质通常是工作或项目,而不是商品或物品的销售。

以建筑业为例,建筑承揽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通常是承揽合同。

合同规定了建筑承包商应该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建筑物,时限,以及收费等条件。

建筑承包商将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合同支付的费用将在任务完成后支付。

承揽合同中的条款通常更为具体和具体,以确保服务提供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

此外,承揽合同还会包括任务的质量保证、延迟交付时需要支付的罚款、服务提供方可取消合同的条件以及损坏设备的保险等条款。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则用于商品或物品的销售行为。

买卖合同定义了卖方应提供的物品或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以及买方支付的价格和物品的交付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通常是消费者,而卖方则是货物或商品的供应商。

买卖合同中的条款通常与商品的描述、付款和运输相关。

此外,商品是否符合规格和质量等方面的保证也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以汽车销售为例,汽车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通常是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了车辆的规格、数量和价格,以及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和车辆的交付方式。

合同还可能包括车辆保修的条款和售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总结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但两者都包括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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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揽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其种类主要有:
1.加工合同
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承揽人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例如服装店的来料加工,为他人装裱字画等就是典型的加工合同,这也是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2.定作合同
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用自己的物料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

如定作家具、定制印章等。

3.修理合同
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好损坏的物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常见的有修理汽车、修理电器等。

通说认为修理的对象为动产,也有学者认为区分对动产、不动产的修复仅仅涉及承揽合同的分类标准,二者并无实质区别。

4.复制合同
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制出复制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并收取报酬,如复印、艺术品的复制等。

5.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或者检验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或者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测试、检验结果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来体现。

二、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鉴于承揽合同种类繁多,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可能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产生混淆。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为:劳务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本身,承揽人也付出劳务,但这种劳务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劳务必须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方能实现合同目的。

倘若承揽人付出劳务而未完成工作成果,不得收取报酬。

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也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任务,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
区别在于:(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工作可能涉及第三人,承揽合同通常不存在第三人问题;(2)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活动,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

(3)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承揽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

以上两种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比较明确。

典型的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也是不难区分的,但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中的定货合同却极易混淆。

例如,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个,白色涤纶,3个月交货。

双方并对质量、规格、价款作了详细约定。

那么双方是买卖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呢?关于此类合同,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所以在此着重予以探讨。

三、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般法律特征之比较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
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
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前文所述的案例,甲乙均是服装生产厂家,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乙向甲供应口袋布3000个,白色涤纶,3个月交货。

关于此类合同,理论上又称为制作物供给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是双方先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品质规格等条件,然后由一方以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制作并向另一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制作物供给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兼具买卖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来进行认定: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

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2.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这与其特定性是密切联系的。

该标的物满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购买。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是通用产品,要求具有市场流通性。

基于以上两点来分析上述案例,乙向甲交付的口袋布系半成品,是按照甲的特定要求制作的,由于对口袋布的大小规格等作了详细约定,只能满足甲的特定需求,而不能在市场上任意流通,据此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倘若乙向甲交付的是其他物品,如手套,并且该款手套乙也向其他厂家供给,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宜认定为买卖
关系。

3.交易习惯
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在双方约定不明并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作出认定。

在某些情况下,依据标的物的特定性与流通性仍不能作出判断,可以依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综合加以认定。

4.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仅为从属义务。

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买卖发生争议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定标的物的完成上,则应为承揽。

对于制作物供给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买卖。

关于合同目的,应依据“名实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即合同约定的内容虽不明确,但是合同名称为“承揽合同”,则应以承揽合同定性。

以合同名称作出推定仅限于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但名称与内容矛盾,则应以内容为准来进行定性。

5.鉴于制作物供给合同本身的特点
某些情况下合同关系介于承揽与买卖之间,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此时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理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监督检验权等特殊权利,在双方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体现为承揽关系时,不宜赋予一方此种特殊权利。

而此类合同在不能体现承揽关系特性的情况下,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五、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1.确定管辖权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则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确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不享有这种解除权的,如果擅自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3.确定履行义务的方式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该自行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非经定作人同意才能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

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交付标的物即可,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

4.确定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可以由双方协议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为签订合同不转移标的物即可转移风险,承揽合同则只能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转移风险,不可协议变更。

编者按:在法律实务当中,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经常混合在一起,因此应该区分哪部分为主要,根据主要带动次要的原则进行案由选择,恰当地进行法律诉讼。

王少明律师简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年从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高管人员的法律风险、法人治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商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企业节税避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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