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院药事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内容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了加强药事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3.药品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药品生产管理4.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件,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5.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生产工艺流程,严格执行药品生产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6.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合格。
7.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记录。
三、药品经营管理8.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9.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10.药品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清理库存药品,及时报废过期、变质的药品。
11.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药品储存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12.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确保药品价格的公开、合理、透明。
四、药品使用管理13.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生开药、护士发药等流程。
14.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和清理。
15.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使用记录,确保用药情况的真实、准确。
16.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积极处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五、药品信息管理17.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信息。
18.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药品生产信息、药品经营信息、药品使用信息等。
19.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药品追溯功能,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流向可追。
20.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应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药品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对接,提高信息共享和处理效率。
六、监督与处罚2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22.对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024年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确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临床药学基础,促进临床用药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供卓越的药学技术服务,并有效管理相关药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三、参照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四、职责药事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本制度实施的责任与义务。
五、内容1. 监督并检查本院对《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 依据医院实际情况,由主要科室提议基本用药范围,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总、讨论并审定后,确立本院“基本用药目录”。
根据应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修订,增删品种比例不超过既定范围。
3.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经营品种的资质与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4. 建立健全新药引进评审制度,明确新药审批流程,组织对新老药品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进行综合评价。
5. 确立并完善药物不良反应登记制度,依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内容,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6. 定期检查药品使用与管理情况,特别关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贵重药品的使用、保管与消耗情况。
评估新用药品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药品淘汰建议。
对于滥用成瘾、积压变质等违反制度及管理不善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处理。
7. 组织开展药学学术活动,如药学进展讲座、新药介绍、药物评价及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等,与医护人员进行深入交流。
8. 负责药学教育、培训及监督工作,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9. 协调并督促临床药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查阅病历、医嘱处方,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以提升医生用药水平。
10. 监督本院对药品管理、处方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精一药品的管理
八、使用过程中的特殊处理:患者拒绝使用已经剖开的麻精药品针剂,除按残余液处 理外,还应在处方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 毁登记记录”上写明“患者拒绝使用”;患者拒绝使用未剖开的麻精药品针剂或医师 开错,应在当日内退还药房,隔日严禁退药。
{ 慢长处方可开具不超过3个月的药品(签订知情告知书)}。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 消其处方权。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药品管理(采购、储存、调剂、供应)
3.5.1.1;4.15.2.1--4.15.2.11 (涉及等级医院条款12项);
麻醉、精一药品的管理
一、麻精药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二、专人管理:备用麻精药品科室应在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帐物管理;设 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点清并双签名,确保帐 物相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 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药事管理是其重要的工作之一。
良
好的药事管理可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确保医疗质量。
因此,医院药
事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药品采购与储存管理
1. 医院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采购,确保药品质量可靠。
2. 药品储存要求按照药品特性分别储存,防止药品受潮、受阳光暴晒。
3. 药品库存管理要求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
二、药品配送与使用管理
1. 药品配送应按照医嘱要求进行,避免因配送错误导致患者用药错误。
2. 在使用药品时应当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确保
患者用药安全。
3. 使用过期药品严格禁止,确保患者用药效果。
三、药品处方审核与管理
1. 对医生开立的处方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药品使用合理。
2. 对特殊类药品开立处方的医生要求签署特殊声明,保证使用准确。
3. 患者用药记录要进行归档存储,方便后续查询与管理。
四、药品质量抽检与监督
1. 对进货的药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质量可控。
2. 定期对医院内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使用符合规定。
3. 对患者反馈的用药效果进行跟踪调查,不断完善用药管理流程。
综上所述,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应当认真遵守规定,加强药事管理
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法规与政策研究

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法规与政策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
药事管理作为一个关键领域,对于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至关重要。
而了解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法规与政策对于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和患者来说,更是必不可少的。
一、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法规和政策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法规和政策是一套旨在监管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法律和规定。
这些法规和政策旨在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并规范相关的药品管理流程和操作。
1. 药品注册法规药品注册法规是药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定了药品注册的要求和流程。
药品注册是确保药物质量和安全性的关键步骤,包括对药品研发、临床试验和生产过程的监管。
药品注册法规的完善和执行能够有效减少劣质药品的流通,保护患者的权益。
2.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标准。
这些规范包括良好生产规范(GMP)和药物质量管理体系(QMS)。
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药品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物质量管理体系则是一套系统的管理方法,包括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3. 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药品经营管理规范主要针对药品的流通和销售环节。
这些规范涵盖了药品经营许可、市场准入和药店管理等方面。
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旨在确保药品的供应链清晰透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并规范药店和医院的药物采购和销售行为。
二、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法规与政策对医疗行业的意义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法规与政策对医疗行业的意义重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物法规与政策的实施和监管,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对患者来说至关重要,他们能够使用到高质量的药物,减少治疗的风险。
同时,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也提高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信誉。
2. 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和上市药物法规和政策的健全和执行能够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和上市。
通过规范的临床试验和药物注册流程,新药物能够更快地获得批准并进入市场。
医院药事法律法规培训(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医院药事法律法规培训(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医院药事法律法规培训一、药事管理概述1.药事管理的定义和重要性2.药事管理的目标及职责3.药事管理的原则和要求4.药事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二、相关法律法规解读1.《药品管理法》解读和要点分析- 药品分类及审批管理- 药品生产和流通管理- 药品广告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 药品监督抽检和质量控制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解读和要点分析- 药事管理组织和人员配置- 药事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设- 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 药品存储、配送和使用管理- 药品信息管理和合规要求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和要点分析 - 药品GMP认证和质量管理- 药品临床研究管理- 药品价格和医保谈判管理三、药事管理实践及案例分析1.药事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流程- 药品采购管理流程- 药品配送和库存管理流程- 药品使用和监督管理流程2.药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药品质量风险和安全管理- 药品采购和供应链管理风险- 药品信息化和数据保护管理风险3.典型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药品合规问题导致的风险案例 - 药品供应链管理失误案例- 药品安全事件处理案例四、药事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国家药监局- 地方药监局2.监督与评估的方法和手段- 定期巡查和抽检-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投诉处理和调查- 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五、附录本所涉及附件:1.《药品管理法》全文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全文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文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药品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质量管理要求。
2. 不良反应:指使用药品后浮现的意外的、有害的反应,包括不良药物反应和药品滥用、误用引起的不良反应等。
3. 采购管理:指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的组织、计划、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4. 库存管理:指医院药品存储、配送、出库和库存监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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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 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第二十~二十七条:有关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相关规定
(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药师应对医师处方、用药医 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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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 药时应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 用
邮 编:100035 电 话:(010) 66001003 66001004 传 真:(010) 66001018 网 址: 电子邮箱: yaoshi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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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 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 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四十二条: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 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禁止……医疗机构(或个人)在 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 利益
有教学任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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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与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设置相关的 政策法规
二.与药剂管理和药品流通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与临床用药及合理性和应用评价相关的
政策法规 四.与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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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管理和药品流通主要是指:药品调剂、 药物制剂、采购供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一.与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设置相关的 政策法规
二.与药剂管理和药品流通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与临床用药及合理性和应用评价相关的
政策法规 四.与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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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 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 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 与药剂管理和药品流通相关的政策法规 3. 与临床用药及合理性和应用评价相关的
政策法规 4. 与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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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 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与医院药事管理 相关的政策法规内容
吴永佩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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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一.与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设置相关的 政策法规
二. 与药剂管理和药品流通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 与临床用药及合理性和应用评价相关的
政策法规 四. 与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制相关的政策法
规
2
提要
第四条: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工作是医疗工 作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设置药事管理 组织(PATC)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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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药学部门名称:三级医院药学部、下可设 二级科,二级称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称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定位与职责:负责药品管理、药 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开展以病人为中心, 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药师参与临床 药物治疗,提供药业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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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依据法规与规范制订本机构临床 用药管理办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应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 组成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遵循技术规范和药品 说明书使用药物;应组织药师对医师处方、 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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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临床用 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 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 分析、评估,实施医师处方和用药医嘱 进行点评与干预 处方点评是调剂药师的职责
核处方适宜性,并规定7项审方内容 第三十六条:不适宜处方请医师处改,严
重不合理处方药师可拒绝调剂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应“四查十对” 第四十条:药师对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
定其合法处方,不得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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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七条:关于建立药事管理组织,将药事管理委 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简称PATC,
第九条:规定PATC职责7条,核心是促进药物合 理使用
第十条:医务处设专人负责监管临床用药(行政 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要开展以病人为中心,合理 用药为核心临床药学工作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对临床诊断、 预防和治疗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医疗机构应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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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药师应按照操作规程调剂 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剂药 品和书写标签,做好用药交待
第三十六条:医师处方有不适宜,应请 医师修改、签名;对严重不合理用药、 配伍禁忌、用药错误可以拒绝调剂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做到“四查 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一)《药事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病人为中心, 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 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第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临床药学定位:以 病人为中心,合理用药为核心,组织临床药 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对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名词作 了界定
药事管理和药学技术工作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后 果的
未按照规定配备药学人员、未建立临床药师制, 不合理用药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制订或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制度造成严重 后果
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药品购销、使用与个人、部门挂钩,或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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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 本标准(试行)》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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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临床药师主要职责, 规定:临床药师应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 疗负责
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 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
(二)《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 基本标准(试行)》
前言:医院应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 与临床药物治疗,
33谢 Biblioteka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 成铭大厦A座6S
第十四条:医师应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 明书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应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 务制订“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应制订本机构“基本药品供应 目录”,药品实行“一品两规”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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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医师应规定开具“麻、精一”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
药品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药师应逐项认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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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临床药师是临床治疗团队成员之 一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临床药师,全职 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 指导安全用药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药师制, 规定配备临床药师数量与资质
临床药师配备:三级医院>5名,二级>3名
资质:临床药学或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 毕业,经规范化培训,全职参与临床用药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麻、精一”药品, 应经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购用印 鉴卡》。到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一”药品
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印鉴卡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对“麻、精一”药品储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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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
确认必须做皮试药品的皮试结果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或配伍禁忌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规定纳入于《处方管理办法》内
制订医师、药师“麻、精一”药品培训、考核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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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医师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授予“麻、精一”药品处方权
第四十条:使用专用处方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药师应审核处方,对不符合条例的应当拒绝发药
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对“麻、精药品”使用与 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1)科室设置与布局基本原则
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与整体性原则,能 确保功能和任务完成
面积、布局、流程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分设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药学部门属下的科室 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三级医院应有教学和科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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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医院药学部门人员配备 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原则:
能保证药学人员完成职责任务和发挥其专业技术 作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ADR(向 ADR中心报)、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 监测报告制度(向卫生行政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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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与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设置相关的 政策法规
2.与药剂管理和药品流通相关的政策法规 3.与临床用药及合理性和应用评价相关的
政策法规 4.与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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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审 核……,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 拒绝调配
第二十三条: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同意,并应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能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 制度、检验仪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院制剂品种须申报、批准,并对 销售作了明确规定
药品会计、送药工人,以及建有PIVAS的人员按 实际需要另行增加
按有关规定培养、配备全职、专科临床药师 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应适当增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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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人员配备规定:
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8% 药学人员:大学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专业
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30% 技术职称:药学人员中副高以上>13%,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