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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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亚宁【摘要】自2012年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运行以来,从实施效果看与政策预期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主要是在实践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对实践与政策、操作和管理系统等摩擦点进行细致分析,然后针对问题加以完善,以促进跨国公司贸易投资的便利化.【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3页(P56-58)【关键词】跨国公司;集中运营;金融监管;问题与建议【作者】王亚宁【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河北廊坊 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92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现状(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优势减弱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快速推进,目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中的一些突出的政策优势已经消失。

如其中的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为跨国公司中的中资企业借取外债提供了便利,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件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拉平了中外资外债管理政策,使中资企业享受到与跨国公司同样的政策福利;其中的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和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业务,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件出台后,资本项下的意愿结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中允许跨国公司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待核查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出台后,随着所有A类企业都享受到此政策,优势也已取消。

跨国公司一些优势政策的消失,减弱了跨国公司参与试点经营的兴趣。

(二)试点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并不十分积极一是相当比例的试点跨国公司并未开展业务。

以河北省为例,截止2016年12月完成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的跨国公司共计6家,但截止2016年12月仍有三分之一的试点企业未发生业务。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课件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课件
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降低国际营运资金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
风险管理策略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实施风险评估与监控、制定 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工具
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建立风险准备金 制度、实施压力测试。
03 国际营运资金管 理实践
跨国公司的营运资金管理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
通过集中管理全球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
全球化趋势促进了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
享、降低成本和提高营运资金管理效率。
法规与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
各国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企业需要关注不同国家的税收法规,合理规划税务安排,以降低 税务风险和成本。
金融监管政策
各国金融监管政策不同,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经营,降低金融风险。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ppt 课件
目录
•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概述 •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策略 •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实践 •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的未来发展 • 案例研究
01 国际营运资金管 理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营运资金管理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资产 和流动负债的管理,旨在确保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金充足和 流动性。
现金流管理的工具
03
使用现金预测模型、建立现金流管理体系、实施现金流预算管
理。
短期投资与融资管理
短期投资与融资管理的目标
提高资金收益、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短期投资策略
选择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
融资策略
合理利用内部融资、选择低成本的外部融资方式、优化债务结构。
风险管理
机遇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国际营运资金管理也面临着巨大的机遇。通过有效的国际营运资金管 理,企业可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盈利能力。同时,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崛起 也为国际营运资金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比较探析--基于对黄石市跨国公司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视角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比较探析--基于对黄石市跨国公司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视角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比较探析--基于对黄石市跨国公司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监管视角2015年,为发挥企业资金集中管理规模效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

2016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进一步为跨境融资创造了便利。

黄石市3家跨国公司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享受了政策实惠。

但是,由于辖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便利化外汇融资和资金集中管理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基本情况2015年10月以来,黄石市大冶有色集团、华新水泥和东贝电器3家公司相继获批取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资格,业务主办银行分别为工行黄石分行、招商银行黄石分行和中国银行黄石分行。

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成员单位合计46家,跨国公司归集外债额度累计44368万美元,归集对外放款额度13亿美元。

截至2016年6月,3家跨国公司办理“通道”融资业务1900万美元,国际主账户收入和支出各1900万美元,国内主账户收入3360万美元,支出2930万美元,国内主账户支出主要是经常项下支出。

3家跨国公司业务具体情况见下表1。

表1:黄石市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情况表二、外汇集中运营业务发展特点及原因分析3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有跨境融资、资金归集和资金拆借,无经常项目轧差结算业务,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业务类型简单,集中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使用率不高,便利化政策未得到充分发挥。

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境内外市场融资价格与汇率因素影响企业融资偏好。

获批取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资格的企业均是黄石重点企业,具有银行融资业务比较优势,能获得额度大、价格低的资金。

融资成本是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跨境融资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境内外融资利率和汇率变动趋势是影响融资成本最直接因素。

以美元为例,当境外美元融资成本低于境内市场美元、美元贬值趋势的背景下,企业进行境外融资的意愿则较为强烈,否则企业则丧失了融资“窗口期”。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汇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2009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 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

外汇收支两条线,不容交叉关于对外汇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币(外币)收取(支付)本应以外币(人民币)以收抵支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逃汇形式的变体。

一、再次申明一下个人观点,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收支两条线",贸易项下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进料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项下实行的是差额核销,其他项下的的收汇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会导致核销存在差额;文件依据:国发[200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

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

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

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举两个法规则来验证一下"收支两条线的"观点:汇发[2001]3号《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2、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

汇发[2004]104号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跨国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补充,新旧外汇管理条例对这个问题的变化:96版: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跨境业务重要计算公式!

跨境业务重要计算公式!

跨境业务重要计算公式!本文纲要一、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二、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三、跨境资金池额度四、跨境理财通净流量五、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净流量六、银行主要计算公式(一)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二)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率七、银行考核主要公式(一)外汇套保比率(二)国际收支准确率一、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外汇局于今年1月正式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统一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鼓励和规范了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27号文鼓励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达成了统一,均为“一次报备准入,后续自主开展”。

27号文明确告诉市场主体:境内银行可以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不仅能放外币也能放人民币。

不仅能参与境外银团,也能直接放款,或对境外银团融出资金间接提供境外贷款。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实行余额管理,计算公式为:法规要求,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如果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1. 贷款余额计算公式参数设置中出现了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也体现了鼓励运用人民币发放境外贷款,因为如果使用外币境外贷款就要多计入0.5倍的贷款余额占用。

2. OSA境外贷款不纳入余额管理,FTN贷款如果资金来源为境外的,即“外来外用”也不纳入余额管理。

但是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贷款,即贷款资金来源于境内的,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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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五条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六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的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业务备案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九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

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

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3);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

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成员企业要求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4)。

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将前款外债、对外放款额度维护到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测,确保管理有效。

第十二条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

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九、十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十六条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手续。

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收入;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对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十八条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

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

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实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且所涉外汇局之间应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

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

第十九条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

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

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

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跨国公司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

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

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放款项下结售汇,相关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同银行办理。

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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