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标准《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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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7〕11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7〕11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7〕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现将《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1日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改造,确保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吉林市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2020年底前,各县级城市建成区内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为主,电、天然气采暖为辅,新能源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基本原则。

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

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的,在电力、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电力、天然气供热。

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质锅炉(气化、成型颗粒)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并确保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

(二)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淘汰整治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履行属地责任,强制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长春市出台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落实属地责任

长春市出台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落实属地责任

长春市出台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落实属地责任2014-10-22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进程,长春市政府日前出台《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明确了小锅炉淘汰原则、治理任务、主体责任、补贴政策等等。

《方案》注重结合地域特点和经济状况,亮出了实实在在的淘汰措施和时间表,为扎实推进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抓手。

《方案》提出,淘汰燃煤小锅炉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主要采取集中供热并网扩网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整治措施,建立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运作的推进机制,通过政策补贴、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为燃煤小锅炉淘汰注入动力。

《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确定长春市利用三年时间,全面淘汰建成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具体实施热源建设、气源建设、燃煤小锅炉淘汰三大工程。

分三步走,一是于2014年,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是于2015年,淘汰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是于2016年,淘汰前两项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方案》规定,对按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市政府出台政策给予补贴,采暖小锅炉并网补贴资金由市里承担,生产和商用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不足部分由供热企业、用户承担。

针对能源改造、替代形式不同,由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和标准,根据并网供热面积、替代锅炉吨位对应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仅淘汰小锅炉一项,市政府计划投入补贴资金14亿元。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确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主体,一包到底,全面负责,在考核时实施“一票否决”。

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吉林市关于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专项资金奖补办法为减少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按照《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吉市政函(2017)118号)要求,我市将继续对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给予资金奖补,具体奖补办法:一、奖补对象(一)列入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计划,主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含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燃煤小锅炉业户)。

(二)2014年以来,有大气污染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新建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适用本办法。

(三)列入2016年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计划,被环保部门约谈、督办,2016年底前仍未完成淘汰整治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补额度(一)燃煤锅炉拆除并改用清洁能源的奖补办法1、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的,按照改燃后新建天然气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业户予以每蒸吨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改用电、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以及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50%进行奖补;淘汰后采用热水配送和蒸汽输送等方式,不再新购置锅炉的,按照原有锅炉吨位予以每蒸吨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

2、在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区域,更换生物质气化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高效除尘器,能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新购置生物质锅炉的额定容量,对锅炉业户予以每蒸吨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补(不足1蒸吨的按照1蒸吨计算),奖补额度不超过锅炉改造总投资的50%。

改燃生物质气化或成型燃料,没有整体更换锅炉,而是将原有燃煤锅炉改造成专门的生物质气化或成型燃料锅炉并按规定配备高效除尘器,经监测能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奖补额度不超过锅炉改造总投资的50%。

小锅炉相关政策

小锅炉相关政策

小锅炉相关政策小锅炉是指工业、商业和家庭等小规模使用的锅炉设备。

小锅炉在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由于其效率低下和排放污染问题,对环境和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小锅炉相关政策,以促进小锅炉的技术升级、节能和环保。

1. 《小型燃煤锅炉排放标准》(GB13271-2014):该标准于2014年颁布实施,针对小型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该标准的实施加强了小锅炉的污染控制,对于改善空气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

2. 《小型燃煤锅炉替代和淘汰工作方案》:为了减少小燃煤锅炉的使用,中国政府推出了替代和淘汰工作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括替代补贴政策和淘汰要求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并对老旧、高污染的小型燃煤锅炉进行淘汰。

3. 《小型燃气锅炉污染源普查管理办法》:为了全面了解小型燃气锅炉的使用情况,并加强管理和监管,政府出台了《小型燃气锅炉污染源普查管理办法》。

该办法要求对所有小型燃气锅炉进行普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4.燃气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政策:为了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使用燃气锅炉。

例如,为购买家用燃气锅炉的个人提供一定的补贴,并推动城市燃气管网的覆盖范围扩大,以提供更多的清洁能源。

5.小锅炉设备升级补贴政策: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小锅炉的技术升级和节能,推出了小锅炉设备升级补贴政策。

企业或个人购买新型、高效的小锅炉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以鼓励更多的人使用节能环保的设备。

6.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小锅炉的运行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于小锅炉的设计、安装、维修、检验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小锅炉的运行安全。

以上是中国政府在小锅炉领域推出的一系列相关政策。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小锅炉的排放量和能源消耗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同时也促进了小锅炉技术的进步和升级。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16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16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16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源监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厅决定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现将《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崔泽云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附件: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方案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6日附件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组织领导成立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有利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顾恩大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李文辉省环保厅大气处副处长王朝霞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魏强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主任陈明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刘玉生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各市(州)分管局领导,大气、监察机构等部门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刘玉生兼任。

三、督查范围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4日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和《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17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10%以上,其中,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边州(仅包括延吉市)下降15%以上,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下降8%以上,白山市、松原市下降5%以上。

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限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

2017年底前,全省煤炭年消费总量控制在9400万吨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积极推广天然气、太阳能、风电、生物质、地源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吉政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低碳、循环、绿色发展,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将加快转型创新、产业创新、科技创新与推进节能减排降碳深度融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技术研发应用,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工程,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17%;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比分别下降8.8%、10.5%、2.7%、6.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吉市政函〔2016〕206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6〕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吉林市落实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6日吉林市落实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城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函〔2016〕52号)要求,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2015年增加30天以上,达到27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比2015年减少8天以上,控制在18天以内,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在工业减排、刚性压煤、有效降尘、限行控车、整治油烟、治理秸秆6个重点领域集中发力。

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者的治理责任,鼓励企业引进第三方治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

突出重点时段,与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

(一)疏堵结合,工业减排。

关停重污染企业。

严格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有关要求,加快关停重污染企业,重点对城区内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规模小的工业企业依法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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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为完善吉林省65 t/h以下燃煤锅炉在大气污染末端治理过程中有关技术的选取依据,同时为环境管理和环境科研以及相关行业审查类似项目的可行性提供必要的参考,2018年5月,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项目号DBXM100-2018,由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的制定工作。

(二)起草单位由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完善吉林省燃煤锅炉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有关技术的选取依据,同时为环境管理和环境科研以及相关行业审查类似项目的可行性提供必要的参考,制定本标准。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消耗量约为40亿t/a。

众所周知,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贡献源之一。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目前我国空气质量改善效果初显,但“达标”任务依然艰巨。

因此,充分考虑我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和处理工艺的具体要求等方面的遴选,制定吉林省地方标准《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势在必行。

三、主要起草过程(一)研究阶段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的术语和定义、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给出了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技术的经济比较和技术比较。

本标准适用于65t/h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末端治理。

制定《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和发布阶段。

首先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相应分工。

从我省用煤现状分析入手,在全面了解吉林省煤炭消耗现状的基础上,将火电、集中供热、水泥、钢铁冶炼和其他行业燃煤锅炉使用现状、大气污染现状及治理现状进行对比分析。

同时将我省燃煤锅炉主要环境问题尤其是对其中影响较大而且最为直接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的主要处理工艺和方法进行遴选;充分考虑我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和处理工艺的具体要求等方面的遴选,起草标准制定草案稿及编制说明,经专家论证并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征集企业、科研机构、质检机构、化工院校等建议并进行汇总意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

再通过技术审查、格式审查形成报批稿,报请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批颁布。

制定《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的具体过程见图3-1。

图3-1 制定标准的具体过程(二)专家咨询会2018年7月12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在长春市主持召开了《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咨询会,会议组成了专家组(名单附后)。

与会专家听取了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质询,形成如下咨询意见:1、标准制定过程符合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的要求。

2、标准的编写符合GB/T 1.1-2009的有关规定。

3、该标准的制定将为吉林省燃煤锅炉10~45t/h大气污染末端治理技术的选取提供依据,为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参考。

4、修改建议:(1)将名称改为“燃煤锅炉10~45t/h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将经济比较的内容放入资料性附录;(3)指导性意见融入技术比较表中;(4)调整标准结构,删除第5章。

5、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咨询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征求意见稿,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网上公示。

(三)起草阶段(四)征求意见阶段吉林省地方标准《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了公示(见图3-2),公示期间共收到征求意见反馈表10份,建议或意见18项,并全部采纳,无重大分歧意见。

参与征求意见的单位有: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长春工程学院能源动力工程学院、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晨达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清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东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和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图3-2 省环保厅网站公示(五)审查阶段2018年9月19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送审稿审查会,来自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出席会议,并组成标准审查专家组。

标准审查专家组听取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关于标准制定情况及有关说明的汇报,审阅了标准制定单位提交的《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送审稿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文件资料。

与会专家对文本进行了逐章逐条地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经充分讨论,标准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的制定,可为吉林省65 t/h以下燃煤锅炉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选取提供依据,为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参考,对推进吉林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的审定。

四、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65t/h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吉林省地方标准《小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指南》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符合地方标准范围要求,并在吉林省范围内有普遍性,制定该标准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科技、产业和民生等政策。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一)主要技术指标1.技术分类分为脱硫技术、脱硝技术和除尘技术三类。

脱硫技术、脱硝技术和除尘技术的选取具有技术成熟性和代表性,能适用于“火电”“集中供热”“水泥”和“钢铁冶炼”等行业。

2.比较方法分为技术比较和经济比较两类。

技术比较应根据相关脱除在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作为比较对象,能够为燃煤锅炉在大气污染末端治理过程中有关技术的选取提供重要依据。

经济比较应根据相关脱除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财务方面的核算作为比较对象,能够为环境管理和环境科研以及相关行业审查类似项目的可行性提供必要的参考。

(二)技术说明1.脱硫技术目前,烟气脱硫工艺按吸收剂不同,可分为钙法、钠法、氨法、镁法和海水法;按脱硫产物是否可用,可分为回收法和抛弃法;也可为湿法、干法和半干法。

选用何种脱硫工艺需结合当地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调查,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镁法、氨法、循环流化床法技术成熟,在我国65t/h以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方面,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90%、2%、3%(注:目前市场上其他新方案工艺不在本次比对之内),具体脱硫工艺简介如下:1.1石灰/石灰石-石膏法石灰/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系统主要有:烟气系统、吸收氧化系统、浆液制备系统、石膏脱水系统、排放系统组成。

其基本工艺流程如下:锅炉烟气经电除尘器除尘后,通过增压风机、GGH(可选)降温后进入吸收塔。

在吸收塔内烟气向上活动且被向下活动的循环浆液以逆流方式洗涤。

循环浆液则通过喷浆层内设置的喷嘴喷射到吸收塔中,以便脱除SO2、SO3、氯化氢(HCL)和铪(HF),与此同时在“强制氧化工艺”的处理下反应的副产物被导进的空气氧化为石膏(CaSO4•2H2O),并消耗作为吸收剂的石灰石。

循环浆液通过浆液循环泵向上输送到喷淋层中,通过喷嘴进行雾化,可使气体和液体得以充分接触。

每个泵通常与其各自的喷淋层相连接,即通常采用单元制。

在吸收塔中,石灰石与二氧化硫反应产生石膏,这部分石膏浆液通过石膏浆液泵排出,进入石膏脱水系统。

脱水系统主要包括石膏水力旋流器(作为一级脱水设备)、浆液分配器和真空皮带脱水机。

经过净化处理的烟气流经两级除雾器除雾,在此处将清洁烟气中所携带的浆液雾滴去除。

同时按特定程序不时地用工艺水对除雾器进行冲洗。

进行除雾器冲洗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除雾器堵塞,二是冲洗水同时作为补充水,稳定吸收塔液位。

在吸收塔出口,烟气一般被冷却到46~55℃左右,且为水蒸气所饱和。

通过GGH将烟气加热到80℃以上,以进步烟气的抬升高度和扩散能力。

最后,洁净的烟气通过烟道进入烟囱排向大气。

石灰/石灰石-石膏法工艺流程见图5-1。

图5-1 石灰/石灰石-石膏法工艺流程1.2镁法氧化镁湿法烟气脱硫工艺简单,适应性好,近年来在国内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工艺原理:氧化镁经过熟化反应生成氢氧化镁,制成一定浓度的氢氧化镁浆液,在吸收塔内氢氧化镁和二氧化硫反应生成亚硫酸镁,亚硫酸镁经强制氧化生成硫酸镁,分离干燥后就是固体硫酸镁。

基本工艺流程如下:烟气经除尘器后进入吸收塔,经氢氧化镁浆液逆流洗涤,并吸收SO2。

反应后生成的MgSO3浆液经过稠化器、脱水装置得到含结晶水的 MgSO3, 在干燥器中进行干燥,除去结晶水,得到固体MgSO3,进入MgSO3储罐,然后送至再生装置。

MgSO3集尘器中含有杂质的SO2气体送至SO2洗涤器。

在工艺流程中,经除尘器后的部分洗涤液由洗涤液储罐送废水处理系统,经脱水装置后的液体进入浆液储罐。

镁法工艺流程见图5-2。

图5-2 镁法工艺流程1.3氨法氨.硫氨湿法脱硫工艺目前已经比较成熟,主要特点是可与SCR等脱硝工艺共用氨供应系统。

但氨法脱硫由于脱硫剂氨水来源不方便,适合在有氨水副产品的化工焦化企业使用。

工艺原理如下:氨或硫酸铵在吸收塔内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生成亚硫酸铵或硫酸铵,其中亚硫酸铵经氧化生成硫酸铵,经过脱水干燥后就得到固体硫酸铵。

氨法脱硫工艺流程见图5-3。

图5-3 氨法工艺流程1.4循环流化床法循环流化床半干法(氧化钙)是在循环流化床反应器内,以钙基物质或其它碱性物质作为吸收剂和循环床料脱除二氧化硫的方法。

循环流化床烟气脱硫系统采用的是半干法脱硫,主要由以下系统组成:石灰进料系统、循环流化床脱硫净化系统、监测控制系统、电气系统、烟道系统。

基本工艺流程如下:从锅炉尾部排出的含硫烟气被引入循环流化床反应器喉部,在这里与水、脱硫剂和还具有反应活性的循环干燥副产物相混合,石灰以较大的表面积散布,并且在烟气的作用下贯穿整个反应器。

然后进入上部筒体,烟气中的飞灰和脱硫剂不断进行翻滚、掺混,一部分生石灰则在烟气的夹带下进入旋风分离器,分离捕捉下来的颗粒则通过返料器又被送回循环流化床内,生石灰通过输送装置进入反应塔中。

由于接触面积非常大,石灰和烟气中的SO2能够充分接触,在反应器中的干燥过程中,SO2被吸收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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