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领海及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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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馆馆舍不得侵犯方面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第02章 领海、毗连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第02章 领海、毗连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三)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P67) 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通过应是“无害”的。 所谓“无害”是指外国船舶在通过时,应不 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通过 的进行应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海洋公约法》在对无害通过的意义 作出规定后,进一步列举了外因船舶在通过
时不应进行的12种活动。如果外国船舶在领
(二)领海受一定宽度限制。 此段海域,并非辽阔无边,而是一带海域, 即有一定宽度,一般由沿岸国根据其经济、 国防等利益并参照国际惯例合理地加以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将领海宽度定 为12海里。
(三)领海海域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领海海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 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主权不仅包括领海海 域,还及于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此项主权的行使还要受有关国际公约和有 关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如外国商船可在领海 内“无害通过”)
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 有为在该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 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不受任 何限制。
2 民事管辖权 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沿 海国通常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在这方面,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符合一般的国家实践。
海岸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定,在国家实践中, 没有比较一致和方法。
一些国家采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定与邻国的 领海界限。 少数国家采用与海岸的垂直线来划分邻国 间的邻海界限。 在一些陆上的界限由河流构成的国家间, 毗邻的领海的划界有时采用沿该河流主航 道向海伸出部分划界的方法。 少数国家采用穿过陆上界限与海的交界点 的纬度线来划定与邻国的领海界限。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关国家通常达成特别 的协定,采用特别的划界方法。

内海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
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
水域(见左图)。

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
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

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

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

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1海里=1.852千米(公里)。

海洋法期末复习

海洋法期末复习

海洋法期末复习1.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登临权:指靠近和登上被合法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3.平行开发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应遵守的制度。

4.方便旗:指在船舶登记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6、内海: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

7、毗连区:指沿海国在毗邻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8、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10、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11、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12、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13、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有哪些?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折线的基线。

适用条件:(1)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2)在因有三角州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

(3)在依据(1)可以采用直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限制条件:(1)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础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一、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领陆: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3.领空:是指处于国家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是指在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下的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土地。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达。

☼国家的领土主权并非绝对主权,通常受到两种限制:1.一般限制: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其领土主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外国船舶在国家领海内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或对他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环境污染等。

2.特殊限制:特定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被施加的特殊限制,特殊限制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1)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4)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外国军队过境或驻扎。

二、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时效〔prescription〕: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4 领海与毗连区

4 领海与毗连区

• (a)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 的权利;或 • (b) 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 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 2. 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 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五节 毗连区
• 一、概念
–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 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 必要管制的区域。


海地
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巴西 佛得角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线
• 二、领海的界限
– 1 内部界限 – 即领海基线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线
• 二、领海的界限
– 2 领海的外部界限
•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线,该条线的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线
• 二、领海的界限
– 2 领海的外部界限 – 确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
– 1 在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的前提下 – 2 通过应是“无害”的 – 3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 4 不能潜行 – 5 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 四、沿海国的义务
– 1.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 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 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 五、司法管辖权
– 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均有管 辖权,但在通常情况下,沿海国并不在通过领 海的外国船舶上行驶管辖权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 五、司法管辖权
– 1 刑事管辖权
• 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 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 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概念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
无此项例外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
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开始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联系二:
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讲  领海与毗连区

三、通过的含义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 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 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 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 (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 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 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 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 5 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 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 海洋法公约》规定:“ 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 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 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 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 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 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 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 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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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上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订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l)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

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管辖,沿海国应遵行以下规则:
关于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以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3)经船长成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上述各种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
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自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

关于民事管辖:
(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
(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那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关于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

包括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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