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议庭规则由几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条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
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上列人员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服装要整洁,态度要严肃。
第四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
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第六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什么是合议庭

什么是合议庭
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1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中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为更加规范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1、第三人撤销之诉;2、适用简易程序两个月未审结的案件;3、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第二章合议庭的组成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在确定后三日告知当事人;3、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者由于调动、病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外,一般不得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需更换的,应在合议庭重新组成后尽快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合议庭工作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确实履行其工作职责,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不得庭而审或合而不议;2、除研究庭审方案,开庭审理,评议案件等重要审判活动外,有关审理案件的其他活动可以由合议庭授权其中一人主持进行;3、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对适用程序法、确认案件事实、处理结果负责;4、合议庭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制度报告案情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讨论、研究案件的情况;5、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对合议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建议,但不得强令或代替合议庭作出决定;6、审判长及法官助理有指导书记员正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对由于书记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审判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合议庭成员间应对审判作风、工作态度、遵守纪律、廉洁清正、公正审判等互相监督;8、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由于合议庭成员的非正当原因造成超审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9、合议庭汇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不但对案件事实负责,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向审委会和院长汇报时,要汇报庭长和专委、分管副院长意见。
第四章合议庭评议规则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重大问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方可决定;2、在开庭审理以前,法官助理应当就如何开庭、庭审中的重点问题先行向审判汇报。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多名法官组成的庭审机构。
它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方式,通过多人的讨论和协商,达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合议庭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避免了单一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偏见。
在庭审过程中,多名法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此外,合议庭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审判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然而,合议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多人讨论和协商需要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和效率的降低。
其次,不同法官的观点和意见可能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达成一致,这也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最后,合议庭制度需要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法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议庭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和特点,增强对司
法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制,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议庭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合议庭运行机制

合议庭运行机制一、合议庭组成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组织,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和复议案件。
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担任与法官相同的职责,但不参与表决。
合议庭的组成应当遵循公正、效率、合法、透明原则,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合议庭职责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包括以下方面:1.审理案件,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2.作出裁决,根据审理情况对案件作出裁决;3.对案件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4.对案件进行复议,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复议;5.监督和指导书记员的工作,确保审判记录准确、完整。
三、合议庭规则合议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2.合议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审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3.合议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4.合议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权利;5.合议庭应当公开审理,接受监督。
四、合议庭决策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法官在表决时应当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票,陪审员不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合议庭监督合议庭的审判过程应当受到监督。
审判监督机关、上级法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法对合议庭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监督意见,合议庭应当认真听取、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法院报告处理结果。
六、合议庭考核合议庭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审判质量为核心,兼顾效率和其他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结果、调解和解等方面。
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公开向社会公布。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合议庭人事合议庭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官的选任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
2023年关于1合议庭议事规则

合议庭议事规则合议庭是一个由多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负责审理和判决诉讼案件。
为了确保庭审的公正和有效进行,合议庭必须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合议庭的议事规则应包括成员的参与方式和讨论流程。
在庭审开始前,每个成员都应获得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等。
庭审期间,每个成员应有机会向其他成员提问或表达自己的观点。
为了确保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利,主持人应设定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便让每个人都能有机会发言。
其次,合议庭的议事规则还应规定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
每个成员应对庭审案件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在讨论和辩论中,成员应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不当语言。
成员之间应保持积极的合作精神,共同协商和解决问题。
此外,合议庭的议事规则还应明确成员的投票方式和决策程序。
在辩论和讨论结束后,成员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投票。
一般情况下,投票要求通过多数决定,确保最终的决策具有合议庭的共识和代表性。
在投票过程中,成员应对自己的投票结果负责,并有权在必要时提出书面解释。
最后,合议庭的议事规则还应包括案件记录和保密要求。
庭审过程中的讨论和辩论应由书记员进行记录,并形成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应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发言和观点,以及最终的决策结果。
同时,合议庭的成员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案件的细节和成员之间的讨论内容。
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的议事规则可以确保每个成员都拥有公平的发言权利,从而促进每个案件的全面、客观和公正审理。
同时,遵守规范的行为准则可以维护合议庭的形象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尊重。
综上所述,合议庭的议事规则在庭审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定了成员的参与方式和讨论流程,还包括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投票方式和决策程序。
合议庭的议事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庭审的公正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每个案件的全面、客观和公正审理,维护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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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议庭规则由几人组成
一般合议庭规则都是由三个人组成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一审案件,审判人员应该是三人至七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合议庭是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的。
所以不同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也有可能不一样。
▲一、在我国合议庭规则由几人组成?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合议庭组成的规则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
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可见,国家合议庭规则当中主要也是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规定的是三个人以上,在有些情况下是3到5个人,但是最多不会超过七个人,而且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大家会发现只能是单数的。
除了法庭工作人员以外,在一审程序的合议
庭当中其实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