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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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连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连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津03行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连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连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连新【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娜【代理律所】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连新【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履行安置还迁面积人均30平方米;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第二次集体发放的安置补偿款4万元。

关于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被上诉人系通过签订还迁安置协议的方式对上诉人家庭履行还迁安置职责,上诉人之子于2018年8月2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楼房安置协议》,上诉人自此已知被上诉人对其还迁安置的结果,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安置还迁面积人均30平方米实质是要求推翻已签订的安置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2020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限。

关于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本院对其询问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已知安置补偿款的发放主体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故其在上诉时已不再坚持该项诉讼请求。

陈彦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彦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彦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津03行终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彦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卧河股份经济合作社;陈艳春;陈艳义;陈艳秋【当事人】陈彦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卧河股份经济合作社陈艳春陈艳义陈艳秋【当事人-个人】陈彦华陈艳春陈艳义陈艳秋【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卧河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顾晨昌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胡敏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代洪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晨昌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胡敏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代洪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晨昌胡敏代洪王娜【代理律所】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彦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卧河股份经济合作社;陈艳春;陈艳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陈艳义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二审新证据,且与本案明显无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

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涉案协议无效,与该项诉讼请求对应的是确认无效判决。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津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大勇张莉杨德润【审理法官】田大勇张莉杨德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柱【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上诉人本案诉讼请求是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故上诉人应提供其所诉拆除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

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询问时陈述,在2010年上诉人与南大桥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上诉人即按照协议约定主动腾空了致富里23号东侧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南大桥村委会,南大桥村委会收房后在院落里砌起砖墙,将致富里23号院落东西两侧予以隔离,东侧即上诉人所称被拆房屋范围,西侧则由上诉人母亲居住至今。

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涉案房屋上存在拆除行为,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南大桥村委会对涉案房屋的处置行为系受本案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

综上,上诉人就本案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杜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吕本文魏欣【审理法官】曹伟吕本文魏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杜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杜刚【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田适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适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适雨【代理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杜刚【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杜刚系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杨台村朝阳胡同1××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上经审批建设的村民住宅进行拆除应当由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进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刚系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杨台村朝阳胡同1××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上经审批建设的村民住宅进行拆除应当由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进行。

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拆除前,应由杨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且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上诉人在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一审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遗漏“强制"二字的意见,经查,被上诉人在拆除上诉人的房屋前未取得上诉人的同意,其拆除行为自然属于强制拆除行为,即使一审判决在论述中并未突出“强制"二字也不能改变被上诉人的行为性质,且在强拆违法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强制"二字是否突出体现并无本质区别,对此无须改变。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 “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华明镇试点实施状况 第二部分 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目录
第一部分 华明镇试点实施状况
一、华明镇简介
天津市东丽区华 明镇,地处市中心 区和“天津滨海新 区”之间,总面积 150.6平方公里, 约占东丽区的三分 之一。全镇辖15个 自然村,常住人口 5万余人。
二、宅基地换房的原则及步骤流程
四个原则:
1. 承包责任制不变。要保持党在农村政策的连续 性和有效性。通过宅基地换房,农民集中居住 后,作为农村基本制度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不能改变,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 法权益。
2. 可耕种土地不减。严格保护耕地是国家的政方 针,是宏观调控的双闸门之一,是刚性指标。 实施宅基地换房,必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总 量不减,质量不降。
一、是土地占补平衡。华明示范镇涉及宅基地换房 的原来12个村共有村庄建设用地12071亩,建设 新城镇只需要新占用耕地8427亩(包括界外地), 通过对农民宅基地复耕后,可以实现耕地的占补 平衡,同时还节约了约4000亩的土地指标。
二、是建设资金平衡。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农民住 宅占地3476亩,建设资金需要37亿。另外的4951 亩规划为经营开发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 让后,预期收益在38亿元左右,可以实现小城镇 建设的资金平衡。
3. 建筑特色。新型小城镇的住宅、公建等建筑物, 要体现先进的设计理念,建筑造型、外沿风格 要新颖、美观、协调、统一,成为风情小镇、 旅游一景,形成自己的建筑特色。
第二部分 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一、宅基地换房政策的背景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 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切实 做好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 意见。” ——引自《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 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一、背景。

东丽区作为天津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需要不断拓展土地资源。

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东丽区决定实施整体撤村方案,对部分村庄进行整体撤离和土地整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二、实施目标。

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2.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3.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资源要素有机流动和良性互动。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整体撤村实施方案,明确整体撤村的范围、时间表和实施措施;2. 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引导村民理解和支持整体撤村工作;3. 开展征地协商,与村民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案,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4. 实施撤村行动,安置村民到新的居住点,进行土地整治和城市建设;5. 加强后续管理,做好撤村后的土地管理和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确保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体撤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推动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2.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整体撤村的程序和标准,保障整体撤村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整体撤村的资金投入,保障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4.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整体撤村工作的宣传引导,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整体撤村工作的共识和力量。

五、预期效果。

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2.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3.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资源要素有机流动和良性互动。

六、总结。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整体撤村实施方案,确保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东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免费下载】天津市东丽区还迁安置调查报告

【免费下载】天津市东丽区还迁安置调查报告

天津市东丽区还迁安置调查报告城市改造更新是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化中的体现和实践,其基本要义是通过传统的工业区、落后的居住区、衰退的功能区改造重建,使城市资源更加集约集聚、区域产业更快转型提升、城区功能更为健全完善、地域文化更好传承弘扬,从而使城市发展成果更好地满足市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

天津市作为中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毗邻首都北京,拆迁改建,规划城市建设成为推进天津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东丽区位于天津市中心城区和滨海区核心区之间,是天津市战略规划的中心位置,促进东丽区更好更快发展对天津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东丽区概况1.人口结构截至2009年底,全区户籍人口34.1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22万人,非农业人口13.97万人,人口出生率5.2‰,人口死亡率1.9‰,人口自然增率3.3‰,人口进入低速增长期。

区内居住汉、回、朝鲜、满、蒙古、壮等16个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8592人。

其中,回族6780人、满族878人、蒙古族234人、朝鲜族332人,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均在百人以下。

2.区域划分东丽区地处天津市区和滨海新区之间。

西连中心城区,东接滨海新区核心区。

全区总面积477.34平方公里,其中225平方公里纳入滨海新区。

设有张贵庄、丰年村、万新、无瑕、新立、华明、军粮城、金钟8个街道和么六桥回族乡,有114个村委会,58个居民委员会,6个城市公司。

二、还迁安置概况(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1.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公有(包括公产、企业产、宗教产)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

经调查位于东丽区京塘公路南侧和西侧的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电动车为支柱产业的大型企业,其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计租面积为76069平方米,此次还迁安置工程涵盖了富士达公司厂地,经了解其所在辖区K值=1.15,所以其建筑面积=76069×1.15=87479.35平方米。

华明街拆迁还迁试行办法

华明街拆迁还迁试行办法

华明街拆迁还迁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切实保障拆迁还迁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暂行办法以及东丽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经认定的合法建筑物给予补偿或置换的原则;(二)认定为违章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或置换的原则;(三)拆迁房屋有效置换建筑面积与还迁房屋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原则本办法中面积计算单位评为建筑面积;(四)选房面积就近原则;(五)搬迁不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允许转让他人的原则。

二、房屋认定办法(一)房屋现状认定的依据以房屋建设的原始凭证或2002年3月份房屋普查结果为基础依据,并结合现状实际进行复核认定。

(二)现状房屋面积的丈量和计算方法1、以房屋主体外墙批勒角丈量建筑面积。

2、多层楼房建筑面积按房屋初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3、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三)房屋的分类1、类别(1)居住用房平房:A砖混房:房屋建筑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房屋。

B:土房: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房屋。

楼房:A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2)商业用房:初始用途为商业性房屋,并有原始凭证的。

2、主房与附房(1)主房: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他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房屋(由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现场认定)。

(四)房屋的认定1、应予认定的房屋(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2)2002年3月房屋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登记在册的房屋(含南房、偏房)。

(3)2002年3月以后经区、街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房屋。

(4)改变用途的房屋,仍按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2、不予认定的房屋(1)2002年3月房屋普查以后,未经区、街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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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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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八条住宅类型
一)按房屋结构划分
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
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认定范围
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
2.2002 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 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
[访问量]:175次[发布时间]:2010-10-27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十条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 3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 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 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
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
3. 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
4. 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
5. 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莖多云18〜11C 智慧城还迁住宅 刖项目工 ...
(四)
[访问量]:130次[发布时间]:2010-10-28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东丽区整体村 劇域房屋... 第三章现状住宅面积的安置补偿
-,军粮城街:戮力同 心 ... 第十一条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和 我区新市镇建设 •"工作进...
多层楼房据实计算。

,智慧城项目崔家
•專I 码头村... (二)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
万新街积极推进 拆迁工… 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折半计算。

-,我区成立重点项 劭目督导... 第十二条基本家庭单位还迁面积的核定
,《东丽区整体村 崩域房屋...
案。

按基准日固化人口,兑现各项拆还迁政策。

(二)合法组成的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
(以下简称家庭),以家庭拥有的合法住所面积作
为计算还迁面积的依据。

(三)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
(以下简称: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
实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 30平方
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住房安置
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
住房还迁面积,还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每
平方米收取1000元平房土建成本。

(四)不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其核定的住
房(非购置)安置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

(五)同一家庭中,既有具备资格人员又有
不具备资格人员的,按本条三、四款规定分别核定
人均还迁面积。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一)
[访问量]:535次 [ 发布时间] :2010-10-15
为规范我区宅基地换房、 城中村改造和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中
发生的村域房屋拆还迁工作,确保全区村域房屋拆还迁政策的连续统
(一)以街乡与村签订房屋拆还迁协议日为
. 东丽经济开发区: 刖充分… 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张榜公布并报城市化办公室备
,我区制定了《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为便于群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本台从今天起陆续在《东丽新闻》节目中为您播出《规定》的相关内容。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整体村
域房屋拆迁、还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还
迁),促进我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由于大项目占地、城中村改造和宅基地换房等
原因实施房屋拆还迁,并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还迁须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
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坚持还迁和建设总量平衡、资金收支平衡,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房屋拆还迁中所涉及的宅基地确认、现状住宅测量认
定、安置面积核定、还迁面积核定、房型选择等重要事项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对群众提出的疑义要进行认真甄别和处理。

第五条土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
给予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房屋拆还
迁和项目建设工作,包括:计划制定;现状住宅测量、安置面积、还迁面积、房型选择、人员资格界定等的抽查与审定;协调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制定统一的还迁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搬迁补偿、楼层差价
等;全区拆还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拆还迁建设项目主体(以下简称: 建设主体)负责拆还迁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规划与建设、把关还迁和资金结算等。

街乡为本辖区内房屋拆还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房屋拆还迁和人员资格界定等工作。

第七条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
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向城市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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