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财务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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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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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详解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

详解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

详解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详细解析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方法和要点。

一、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一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进行贷款发放的行为。

委托人通过委托贷款可以实现资金流通、增加投资收益等目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委托贷款需要进行特殊的财税处理,以确保贷款的准确计量和合规性。

二、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贷款计量委托贷款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合理交易双方在公正、公平、善意的条件下达成的交易价格。

在贷款发放时,应依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的信誉等因素确定利率水平,并根据贷款期限确定还款计划。

同时,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评估,以更新其公允价值。

2. 贷款准备金计提根据风险预测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因素,受托人需要计提相应的贷款准备金。

贷款准备金是对风险暴露贷款的预警措施,用于覆盖可能的损失。

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财务准则的规定,以确保准备金的合理性和充足性。

3. 贷款收益确认贷款收益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收入进行确认。

在确认贷款收益时,需考虑到风险溢价、逾期利息等因素,以反映贷款的实际收益。

4. 委托贷款的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应对委托贷款进行适当的披露,包括贷款的计量方法、利息率、还款计划、贷款准备金计提情况等。

这样可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对委托贷款的全面了解,增强透明度和信任度。

三、委托贷款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方面,委托贷款也需要遵循一些规定:1. 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贷款利息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税。

根据税务法规,贷款利息通常属于应税收入,需要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在计税时,需注意抵扣政策、税率等因素,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

2. 贷款准备金的税务处理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属于损失准备,可以在计税时列为扣除项目,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在税务处理时,需遵循税务法规的规定,履行合规义务。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完整版)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账务处理说明:1、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当在收入科目核算。

2、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

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3、借款方与一般借款的处理方法相同,作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列报。

利息支出根据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

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会计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计提利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差额,负数记入贷方)贷:其他业务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4)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借:其他业务收入贷:应收利息(5)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6)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其他业务收入(7)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同时,借:委托贷款—已减值贷: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借:贷款损失准备贷:利息收入(8)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贷款损失准备(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相关贷款余额)资产减值损失(差额)(9)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委托贷款-已减值贷:贷款损失准备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委托贷款-已减值(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受托行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比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及风险控制措施1 目的为加强金融服务,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向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投资理财渠道,规范本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内容与要求。

2.2 明确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调查及委托人、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工作及责任由支行市场营销部、分管信贷副行长及行长负责并实施。

2.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

3 术语与定义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风险,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一项贷款服务。

4 职责4.1 经办行市场营销部4.1.1 受理委托方要求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4.1.2 核实委托人提送的相关资料;4.1.3 审查委托贷款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委托贷款发放条件;4.1.4 将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填写《委托贷款备案登记表》逐笔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进行备案;4.1.5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或《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4.1.6 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合同;4.1.7 督促委托人向综合结算部交纳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4.1.8 核实委托贷款基金;4.1.9 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回收对账单,并将对账结果提交综合结算部;4.1.10 根据综合结算部提供的对账单与台账进行核对;4.1.12 每个月初将上个月委托贷款月报表上报总部市场营销部;4.1.13 档案管理。

4.2 经办行综合结算部4.2.1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及委托贷款合同分别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委托贷款指标单进行会计核算;4.2.2 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4.2.3 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单位结计利息;4.2.4 按季打印对账单,并向市场营销部提供;4.2.5 退回基金。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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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2期下旬刊(总第538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12,2013
(CumulativetyNO.538)
简述财务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三原则
朱星建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45)
【摘要】 文章明确提出财务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三查原则”,并详细阐述财务公司如何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

【关键词】财务公司 委托贷款 三原则
委托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重要的贷款业务之一,在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是这样定义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作为一项贷款业务,财务公司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业通常所说的“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

这是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的关键,是财务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做好贷前调查工作
虽然说,财务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借款人都是企业集团内的成员单位,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系数相对较低,但是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因此,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同样必须要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

委托贷款贷前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核实,这是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前提和保障。

在具体的委托贷款业务实践中,做好贷前调查工作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对借款人的综合经济实力、资金信用状况、经营能力、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目的是为了解企业,掌握企业真实的偿还能力,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公平、公正的评价借款人的综合能力和建立企业信息档案提供客观依据。

2.充分了解企业的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企业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到心中有数
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不断的发展,企业业务人员的岗位变动频率越来越高,经常轮换。

业务人员刚刚熟悉业务就被公司安排到其他的工作岗位上的情况时常发生,加之人员、业务交接不是十分规范,使得接任者不能顺利进入工作状态,严重影响了业务正常开展。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给开展委托贷款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对企业的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好坏、能力高低的调查应成为贷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

3.详细的了解、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
由于财务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是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展开的业务,所以很多成员企业往往不重视及时将发生变化的企业信息通知财务公司,造成财务公司和企业的联系、沟通不顺畅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相关的业务人员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必须详细的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

对于以前没有和财务公司发生过业务联系的新企业,为了确保财务公司有效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综合信息,必须要求企业要提供:贷款卡、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公司章程、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等重要的企业信息文件。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做好贷中审查工作
贷中审查就是在发放贷款时,财务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经办业务人员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委托贷款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的审阅与核实。

审核无误后,结合贷前调查报告,对发放委托贷款做出初步评价并草拟有关申请报告报审核部门,再由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在贷中审查过程中。

业务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审核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交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通过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资料的审阅,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所提出的借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政策;通过对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申请资料的审阅,判断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是否属于自有资金;贷款的手续和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

2.贷款的利率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
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等。

3.业务经办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有尚未落实的事项
应该及时与借款人或委托人进行联系,如果需要借款人或委托人说明情况的,应由借款人或委托人以文字形式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如果是需要借款人或委托人补交的文件资料,应由借款人或委托人及时补报给财务公司。

4.经过业务人员的合规性审核
确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相关的业务手续符合要求后,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起草委托贷款业务审批单,报请审核部门进行核批。

5.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后
委托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审核部门批准的原则要求予以办理具体的委托贷款发放手续。

三、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贷后检查就是财务公司业务人员在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后,按规定要求定期对委托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借款企业按规定定期报告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

贷后检查的工作重点是了解掌握贷款资金实际用途情况、借款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给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员。

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贷后检查必须要走出去,到企业实地搜集信息、了解情况
贷款发放后的第一次贷款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贷款发放后通过第一次实地检查,可以准确地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有效地防范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

通过实地的走访、考察、了解,可以更深层次的去解读借款人经营管理活动。

2.必须认真研读、分析企业的财务报告
通过对借款人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研究,可以准确的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现状和财务状况。

3.评价企业的偿还能力应注意客观公正
准确的把握企业的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高低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评价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时一定要客观公正,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

4.监督借款人做好偿还工作一定要积极主动,提前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做到积极主动、提前预判,需要委托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敏锐的思维和果断的判断,这样就给经办人员提出更高的标准。

平时应该积极主动的与借款人保持频繁的联系,在联系接触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做到对各种潜在响影借款人按时偿还的不利因素了如指掌,及时提醒、监督借款人做好还款工作,
总之,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既有联系,又有侧重。

在委托贷款业务整个过程中,这三个环节虽然要达到的目的各不相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确保发放出去贷款能够按时得到偿还。

只要相关的业务人员认真履行贷款的三查制度,贷款的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规避和控制。

作者简介:朱星建,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金融专业,长期从事金融工作,就职于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信贷部和结算部工作。

(编辑:陈岑)
Times Finance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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