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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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讲解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讲解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个业务品种。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

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

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

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

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转让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逐渐成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这一业务的发展,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便各方参与者在进行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操作规范。

二、业务概述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将自身持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一种金融业务。

此举旨在促进金融机构的资产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业务操作指引1. 业务准备a. 金融机构应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计划。

b. 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c. 金融机构应评估自身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2. 业务申报与审批a.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申报给主管部门。

b. 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策。

3. 资产转让与交割a. 金融机构应与境外投资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b. 资产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交割。

4. 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a.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监管要求。

b.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转让资产的风险管理和监控,及时做出风险防范措施。

5. 信息披露与反馈a. 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境外投资者披露与业务相关的信息,保障信息的透明度。

b. 金融机构应建立投资者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疑问和意见。

6. 业务监管与评估a.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b. 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业务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风险提示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在参与该业务时应充分认识并妥善管理这些风险。

五、结语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的推行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资产优化配置,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为企业准确报告其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秩序和透明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IAS 23规定的计量与披露标准,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通过出售、质押或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原则涉及企业认定转移以及转移带来的投资收益的准确性,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第二,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标准。

根据IAS 23,企业需要按所计量的金融资产转移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披露投资行为的性质,一旦企业实施了金融资产转移,就要披露其金融资产及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等情况,便于反映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注意事项。

金融资产转移的实施要求企业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期望投资回报、投资期限、投资政策、投资事项和投资结构等。

同时,金融资产转移通常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对金融资产的变化和风险有很好的把握,以确保金融资产转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IAS 23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计量和披露标准,以确保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的准确披露。

此外,实施金融资产转移的企业还需要认真考虑投资目标和市场风险,以期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披露要求,可以说是给企业报告金融资产转移带来了更多的透明度和秩序。

本文就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和披露要求做出介绍,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金融资产转移。

首先,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标准。

根据IAS 23,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出售、质押或者分类转出金融资产以及收购、担保或者分类转入的金融资产,或者在此过程中实现的投资收益。

IAS 23要求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提出明确的计量原则,以便确保企业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因素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财务管理: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

财务管理: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

财务公司业务简介之资产业务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其最重要的核心业务,它标志着财务公司自身的发展规模。

 财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运用这些资金为企业集团服务,因此,它也体现着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和影响。

财务公司主要有以下具体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

贷款对象应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主要是股东单位,不对任何个人发放贷款。

 2.投资业务。

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运用资金的一项重要业务。

投资的目的和好处,主要是分散资金投放风险,提高安全性,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性。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及其他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

投资业务一般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3.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是财务公司新开展的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一项金融业务。

票据贴现分为转贴现和再贴现两种。

 4.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的种类有多种形式,在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投入的资金,通过租赁期内陆续收取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租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的成本、资金利息和手续费3部分。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操作规则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流转中心”)是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的重要平台,承担着信贷资产的登记、交易、质押、抵押等业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的流转行为,确保流转和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登记流转中心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则。

本文将对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操作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经营范围和业务目标(一)经营范围:登记流转中心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的登记、交易、质押、抵押、查封、解封和评估等业务。

(二)业务目标:登记流转中心的业务目标是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资产流转服务,降低信贷资产流转的操作风险和成本,促进银行业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登记流转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一)组织结构:登记流转中心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总部设立有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等部门,并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职责划分:1.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登记流转中心的日常运营,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协作工作。

2.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交易、质押、抵押等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具体操作,包括登记资产信息、审核交易申请、管理质押抵押物等。

3.风控部门:负责对信贷资产流转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确保流转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其他部门:包括技术部门、运营部门等,负责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运营的管理。

三、信贷资产登记的操作规则(一)登记义务人:1.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的拥有者,具有登记义务。

2.登记义务人应当向登记流转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贷资产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等。

(二)登记流程:1.登记义务人通过登记流转中心提供的系统,输入信贷资产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登记流转中心进行资产信息的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登记证明文件。

(三)登记权益保护:1.登记流转中心对登记资产享有独立的权益登记,可以对外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机构将已发放的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以实现资产脱离贷款结构、转移风险和优化风险资本等目的的经营活动。

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减少风险,确保业务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信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过程,包括资产筛选、交易安排、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交割清算、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三、资产筛选(一)信贷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战略定位,明确信贷资产转让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承受限度。

(二)资产筛选应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逾期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转让资产为优质资产。

(三)信贷机构应制定资产筛选的程序和方法,确保筛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杜绝内部人员违规操作。

(四)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转让资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安排(一)信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转让需求,确定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并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二)信贷机构应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协商,明确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条款。

(三)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签订明确的转让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尽职调查(一)信贷机构应对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二)信贷机构应对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可控。

(三)信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记录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六、合同签订(一)信贷机构与接受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署转让合同。

(二)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资产的类型、数量、价格、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等核心要素。

(三)转让合同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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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个业务品种。

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

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

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

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

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
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
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形式。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不发生转移。

二、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虽然在资产转让业务中有两种类型,且每一种类型存在交易的双方,但由于财务公司的客户必须是集团成员企业,所以如果财务公司要开展信贷资产受让,则要求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必须是成员企业,极大降低了业务的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财务公司更多时候是担任资产转出的角色,因此,资产转出业务是分析的重点。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
1. 改善资产流动性。

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整体流动性。

2. 提高资本充足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必须保有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

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3. 化解不良贷款。

财务公司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将不良贷款进行外部处置,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满足监管部门对不良贷款率方面的要求。

对于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而言,可以扩展客户基础,并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

(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
1. 获得流动性。

金融机构通过将贷款份额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这也是比较通常的做法。

2.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开展后以回购型间接银团的方式将该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赚取贷款利率差价,取得贷款转让费收入。

转出方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而言,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金使用渠道。

三、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
如果仅仅就单笔或几笔信贷资产转让而言,在实际的操作中是比较简单的,主要靠转让方与受让方金融机构就转让时间、金额、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5月,财政部、央行以及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深化,是对大规模、复杂的资产包进行处理的管理办法,本文将做简单介绍。

值得说明的是,在《信
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没有区分买断型还是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应该是买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

(二)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报材料;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三)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参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等形式,享受分享信托利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等权利。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

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传统的买断型或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为主,信贷资产证券化初步已有单个案
例的尝试,但短期内仍然难以成为一种主要的业务品种。

在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首先要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遵守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这是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即在资本充足率将要低于10%时要考虑资产转出业务,资产转入业务要受到资本总额的限制,不能突破。

(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底下发了该通知,通知对财务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1、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该条规定并非禁止回购型转让业务,而是对
所谓“双买断”资产转让业务的禁止。

“双买断”型信贷转让即签订两个条约,一个是当期的“买断”合同,另一个是远期的“回购”合同。

通过这样一种安排,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

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央行统计时无法将其统计在内,不利于风险监管。

财务公司在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

2、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严格满足拨备覆盖率等监管要求。

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不仅仅要遵守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还要严格满足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相关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审慎经营的原则。

(三)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
2010年底,银监会再次下发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信贷资产转让做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1、信贷资产转入方按正常贷款进行贷前调查与贷款审批。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再次重申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3、洁净转让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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