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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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0•【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10.1.4条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见附件1、2);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企业在报告期末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提出的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全面地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这个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指南详细解释了什么是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具有金融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合同。

根据其特定的特征和具体的交易条件,金融工具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三大类。

其次,应用指南明确了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具体要求。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金融资产可以按季度、年度等时间段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需要根据相关合同或安排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再次,应用指南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金融工具处理给予了具体指导。

比如,对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金融工具交易应如何处理以及与业务交易相关的金融工具应如何处理等。

最后,应用指南还给出了一些实践指引和示例,以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准则。

指南详细介绍了如何根据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使企业能够正确应用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规定。

总的来说,这个应用指南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解释,使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

通过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并应用这个应用指南,以确保其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准则37号”)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中国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针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37号的应用指南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对于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权益,它们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持有的各种金融权益和债权债务。

准则37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分析确定是否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准则37号对金融工具的列报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根据准则37号的要求,企业需要对持有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行列报。

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进行列示,而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其摊余成本减去减值准备的余额进行列示。

在金融工具的披露方面,准则37号也提供了详细的要求。

企业需要披露其持有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及其在财务报表日的变动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过程,包括对金融工具的风险敞口管理、对金融工具评估和处理的方法以及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准则37号还规定了对于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和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准则37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减值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并按照适用的计量方法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工具的类型、计提比例和计提额度,以及对可能产生减值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评估和处理方法。

准则37号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实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准则37号提高了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用户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金融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其次,准则37号强化了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量和披露要求,提高了企业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能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监管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

为督促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集团管控,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体系,严格业务审批,落实监管责任。

(一)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

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

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二)集团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

控股公司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后相关会计处理实例探析

控股公司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后相关会计处理实例探析

控股公司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后相关会计处理实例探析□张松实务中,因其他投资方对原控股 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增资而导致原控股 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 但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会计处理因涉及股权成本 的重新计量、损益的重新确认、处置 利得的确认等方面,并且需要引入公 允价值理念,实务处理较为复杂,存 在以下难点:个别财务报表如何确定 增资扩股之后剩余股权成本、剩余股 权损益调整金额以及股权处置利得;合并财务报表如何确定剩余股权成本 以及增资扩股股权稀释处置利得。

本 文以案例为基础,依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 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相关规定对实 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 决思路。

案例背景A公司为H公司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于2x12年10月被H公司收购,收 购股权100%,收购价款6,216.16万 元,收购时A公司的评估值为6,216.16 万元,账面净资产为2,622.84万元 (其中:实收资本2,700.00万元,未 分配利润-77.16万元),评估增值 3,593.32万元,评估增值对应项目为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 x 17年4月,其他投资方S公 司向A公司增资,S公司以实物资产 作价16,426.94万元出资,其中价值 5,695.30万元部分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増资 扩股后,H公司对A公司持股比例从 100%稀释到了32.16%,丧失控制权 但具有重大影响。

S公司作为出资对价的实物资产已经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值为16,426.94万元,増资协议约定作价金额与评估值一致;増资前A公司股权价值已经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值为7,787.74万元,上述评估最终结论均选取收益法评估值。

截至2 x 17年4月,A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119.80万元,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截至2x16年12月,A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568.89万元,2x17年1-4月净利润-11.31万元。

长源电力: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2011-04-13

长源电力: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2011-04-13

1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Zhongrui Yue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 Ltd.电话:+86(10)8809118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 座8-9层 Add:8-9 /F Block A Corporation Bldg.No.3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C Tel : +86(10)88091188 传真:+86(10)88091199 邮政编码:100140Post Code:100140Fax : +86(10)88091199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中瑞岳华专审字[2011]第0583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长源电力通过国电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意见的通知编制和披露汇总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长源电力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长源电力201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本审核报告仅供长源电力2010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闫丙旗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锦荣2011年4月11日2长源电力通过国电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编制单位: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12-31单位: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列报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列报的情况,以及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情况,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其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但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以及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且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对上述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的相关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相关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中涉及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1号——股份支付》。

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及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的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以下简称“准则37号”)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列报。

金融工具作为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准则37号的颁布,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工具列报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准则37号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金融工具,例如现金、存款、债务证券、股票、衍生金融工具等。

准则37号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和充分竞争市场中交易的价格。

准则37号强调了公允价值的重要性,要求企业根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评估方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37号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包括两大类:债务金融工具和权益金融工具。

债务金融工具是指包含确定的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例如债券、贷款等。

权益金融工具是指企业尚未承担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合同,例如股票等。

根据准则37号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金融工具的特征和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计量方法进行列报。

准则37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企业按照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适用于权益工具和部分债务工具。

摊余成本计量是指企业按照合同金额减去偿还本息的金额进行计量,适用于一些具有固定利率和固定到期日的债务工具。

准则37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是根据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的。

减值准备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对可能产生的损失做出充分的准备,并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准则37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对其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种类、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减值准备等进行披露,以提供给用户更多的信息。

这样,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企业的金融风险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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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6月29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之间,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三、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四、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六、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该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七、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八、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5条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限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九、上市公司拟发生达到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披露标准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需要分别对金融服务协议、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处置预案报告等发表意见);
(四)金融服务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风险处置预案;
(七)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八)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单独披露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在披露中,除按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要求披露相关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外,至少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住所、主要股东、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首次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类型;
2、协议期限;
3、预计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应当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
4、交易的定价,包括存、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的比较情况;
5、为确保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如存在下述第十三条的情形,应当约定财务公司及时告知上市公司的义务等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3、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董事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充分认识到对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与关联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开
披露。

十二、针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宜,上市公司应制订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应当针对下述每项风险事项提供解决或处理方案,并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上述风险处置预案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十三、关联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中规定的任一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关联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
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五、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该说明应当按照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一年度的发生额、余额,比照本备忘录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明确发表意见并披露。

十六、与上市公司发生存贷款关系的关联财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该行为视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交资金占用清偿方案。

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同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施其他特别处理。

十七、在本备忘录发布实施前已经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于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按照本备忘录要求进行自查,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八、本所将重点关注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将从严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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