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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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

最新汽车租赁管理暂行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将其汽车提供给租赁消费者使用,并按照约定向租赁消费者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汽车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租赁双方权益与义务第四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车辆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保险责任、意外损坏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企业应当保证租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租赁车辆技术要求,具备合法的上牌、行驶资格,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租赁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将租赁车辆转租、转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租赁车辆的保险责任。

租赁企业应当为租赁车辆购买必要的保险,并告知租赁消费者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四、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企业未按照约定提供租赁车辆,或者租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租赁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租赁消费者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或者将租赁车辆用于违法活动的,租赁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详情请看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 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最新规定:汽车租赁业的暂行管理

最新规定:汽车租赁业的暂行管理

最新规定:汽车租赁业的暂行管理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的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进行介绍。

二、最新规定内容1. 租赁资质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开展业务。

根据最新规定,公司必须持有汽车租赁业务许可证,并满足相关经营条件和资金要求。

这一规定旨在筛选出合格的企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2. 租赁合同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新规定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同中必须包含租赁车辆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费用和保险等条款。

并且,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确保租赁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车辆安全要求根据最新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必须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保障租赁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4. 信息公开要求为了提高行业透明度,最新规定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所需信息,增强消费者的选择能力。

三、实施措施为确保最新规定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包括加强对汽车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法律意识。

四、结论最新规定的出台对汽车租赁行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进步。

通过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汽车租赁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租车服务。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汽车租赁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二、经营许可
1.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格车辆、拥有合法的运营场所等。

三、车辆管理
1. 出租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2. 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险,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四、服务质量
1. 租赁企业应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租赁服务。

2. 租赁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的及时交付和按时取回,不得迟延。

五、合同规定
1. 租赁合同应详细列明双方权益和责任,明确租赁期限和费用等。

2. 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给租赁双方。

六、费用计算
1. 租赁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明确各项费用的依据和标准。

2. 租赁企业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费用。

七、投诉处理
1. 消费者对汽车租赁服务有投诉的,租赁企业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2. 租赁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八、监督检查
1.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汽车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租赁企业应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九、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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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最新汽车租赁业务的暂行管理规定》的内容。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为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论述。

一、经营许可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书,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经营许可证书是开展汽车租赁业的合法凭证,没有该证书的个人或单位无权开展汽车租赁业务。

二、车辆管理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选择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舒适度。

同时,经营者要保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故障,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提供替代车辆。

三、合同约定汽车租赁业务主要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价格和收费汽车租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虚假宣传或变相涨价。

经营者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隐瞒收费项目或擅自增减收费项目。

同时,租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五、客户信息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对于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六、行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对存在投诉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鼓励企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度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对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的阐述。

通过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监管,有助于提升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推动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汽车租赁_管理规定(3篇)

汽车租赁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租赁双方。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汽车租赁行业技术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租赁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汽车租赁管理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状况、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租赁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拼装车辆、擅自改装的车辆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第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二)租赁车辆的型号、颜色、车牌号码、行驶证号码、保险单号码等;(三)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金支付方式;(四)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使用限制;(五)租赁车辆的保险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租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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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希望对你有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

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

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

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

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

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

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国内发展至2010年年底,全国汽车租赁车辆超过10万辆,产值超过140亿元。

预计到2015年,我国汽车租赁市场的整体租车规模将达到30万辆,整体市场规模将超过350亿元。

数据统计,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兴起于1990年北京亚运会,随后在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等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率先发展,直至2000年左右,汽车租赁市场开始在其他城市发展。

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快速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近五年内。

2005年前,汽车租赁市场远不及今日的火爆程度,租赁公司也以中小型企业为主。

中国汽车租赁业于1989年起源于北京,进入2001年前后,掀起了第三轮的汽车租赁企业发展高峰。

从此,国内汽车租赁行业有了大跨步的发展,从原来仅限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的汽车租赁业务,发展到了中小城市、乃至县镇。

截至2006年底,中国13个中心城市,共有汽车租赁公司787家,租赁汽车44864辆,租赁站点446个,从业人员14682人,营业额20亿元。

007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经历了一场异常迅速的发展,各地的汽车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国内汽车租赁市场到2010年已拥有2000多家租赁企业,汽车租赁市场供租赁车接近15万辆,营业额超过100亿元。

虽然其发展速度比西方汽车租赁行业创始之初要快得多,但中国的汽车租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企业规模很小。

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13个中心城市的汽车租赁企业有800余家,但运营车辆仅4.5万辆,其中80%的企业运营车辆不足50辆。

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都有着无比光明的发展前途。

到2010年左右,随着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市场经济的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大更快的发展。

预计到2015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的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至50万辆,营业收入将达到200亿元。

在我国,早期的汽车租赁业主要是面对外企、大型国企等企业用户,真正大规模投入个人业务的也是近几年的事情。

这为汽车租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

“十一五”期间,随着电子商务等科技手段的不断投入,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步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

多家企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布局,越来越多的商务人士和个人在享受着汽车租赁带来的便利。

到2010年底,全国有租赁用车10万多辆,汽车租赁行业产值达到140多亿元。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资本的密集进入,让汽车租赁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而北京的限购、限行也让更多企业看到了蕴藏的商机,汽车租赁企业也开始持续发力,以求抢夺市场的先机。

交通部2011年4月发布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通知称,今后5-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交通部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

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中国汽车租赁行业都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

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013年3月12日,杭州作为全国首创的电动汽车租赁城市,首批30辆市民租赁电动汽车进入试运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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