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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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涉外案件涉及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

为了确保涉外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涉外案件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涉外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涉外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涉外案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3)因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法律。

该法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2)自愿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诈、胁迫对方;(3)公平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和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涉外合同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法律。

该法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自由原则:涉外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内容;(2)意思表示原则:涉外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明确地表达意思;(3)合同效力原则:涉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该法适用于涉外仲裁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自愿原则:涉外仲裁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2)仲裁独立原则:涉外仲裁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涉外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我们知道当今社会经济已然全球化,世界早已成为⼀个整体,当发⽣⼀些国际性的商业纠纷,申请仲裁时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就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吧。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来论述这⼀问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根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书。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便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涉外版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涉外版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 , 版权 的涉外保护 问题 E趋重要 。随着 t
全球性 和地 区性保 护版权 的国际条约的缔结 , 打破 了版权 的 地域性 , 使版权 的保 护从一 国范围扩大 到整个世界 , 逐步取 得了某种域 外效力 , 而各 国在版权立法上 的差异 以及 国际条
约规制范围的局限 , 使得对版权 的国际保 护中法律适用 问题
民待遇为 基础 的独 立保 护原则 , 允许 各 国 自行其 是 , 得法 使 律冲突仍然大量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
21 版权主体 .

原稿 , 在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进行的任何转售 中
分享利益 ” 。但又规定 , 这一权利是 否得到确认 , 由缔约国国
在版权 保护体 系发 展过程 中形成 了英美 版权 法系 和大 陆著作权法系。 在版权 主体资格上 , 英美法 系认为除作者外 , “ 其他人 ” 包括出资人 、 出版商也可以成为版权主体…。大陆 法系 国家受天赋人权学说 的影响 ,在著作权主体资格上 , 认 为只有真正 的作者才可成为 著作权人 ,而 出资人 、法人 、 雇
版权条约与 内国法保 护程度 的差异 , 涉外版权仲裁 中法律 冲突和 法律适 用问题仍 然存在 。我 国处理 涉外著作权争议只适用本 国法, 该规 定与国际趋势不符 , 可以采取综合适用不同法律原则的方法 , 完善著作权法 中的冲突规 范。
【 关键词】 版权 ; 地域性; 法律适用
【 bt c】 h eetfoygta r ce e u i rty fn ut oe a T ee lof tads e o A s at Te fcoc rhhse hdh td tr r ooe onyn dr e sh g nisn s s r p i a t o s ee i c r im n r . l ac l iu o c f

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案例(3篇)

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国某公司与乙国某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甲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具体条款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合同中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至丙国某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与乙方发生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仲裁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甲方选任一名仲裁员,乙方选任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

2. 仲裁程序(1)仲裁庭受理仲裁庭在收到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后,依法受理本案。

(2)仲裁庭调查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相关证据等。

(3)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包括质证、辩论等环节。

三、仲裁裁决1. 仲裁庭认定事实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仲裁庭适用法律仲裁庭认为,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3. 仲裁裁决根据公约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乙方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涉外仲裁的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仲裁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争议主体具有涉外性:甲方和乙方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具有明显的涉外性。

(2)争议内容具有涉外性: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具有涉外性。

(3)仲裁程序具有国际性:本案仲裁庭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具有国际性。

2.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本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涉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涉外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涉外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的纠纷的仲裁,适⽤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和委员若⼲⼈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条涉外仲裁的当事⼈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

第六⼗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和其他仲裁参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当事⼈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的,经⼈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七⼗⼀条被申请⼈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的,经⼈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

第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当事⼈请求执⾏的,如果被执⾏⼈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

第七⼗三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

实务操作中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辨析[摘要]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越来越多,对于涉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着至少两个误区:一是混淆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准据法;二是误将有效的仲裁协议判断为无效的仲裁协议。

因此,有必要详述两个认识误区的表现和渊源,有助于解决存在的法律冲突,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帮助和思路。

[关键词]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一员,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国际接轨,以前没有出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愈发频繁,其中产生了诸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困境,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一、我国涉外仲裁现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案件呈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

首先,涉外仲裁案件数量上升,比例大。

根据中国贸易仲裁协会2005年的数据显示,2004年一年内,在北京、上海及华南地区,该仲裁协会共受理仲裁案件850起,涉及金额达83亿元。

其中涉外案件462起,占到总p 再次,涉外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

涉外仲裁与一般的国内仲裁不同。

仅就一国领土之内而言,仲裁的相关问题完全可以由本国相关法典或者法律体系加以明确和规定。

然而涉外仲裁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和实体法,以及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等诸多问题。

在本国与外国法律的适用上容易造成法律冲突,最终不能有效解决仲裁问题。

因此,如何有效规制化解我国发生的涉外仲裁案件,妥善处理涉外仲裁中的法律冲突与实务操作难题,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加以考察和论证。

二、两个认识误区虽然我国的涉外仲裁案件在数量上早就实现了“零的突破”,但是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仍然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

(一)混淆涉外合同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问题在我国签订的涉外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其他涉外商事合同,这些合同往往具有标的大、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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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审理涉外争议案件时,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判定争议是非曲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涉外仲裁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

涉外仲裁适用实体法律的三大规则: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
(3)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二、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的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依据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二是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

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实际需要,分别适用以下冲突规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规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或者可适用的冲突规则,如仲裁举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国冲突规则、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规则、国际私法公约和交货共同条件中的冲突规则等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原则。

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比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争议案件所涉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直接确定所应适用的实
体法。

二是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与争议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适用与争议案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实体法。

三、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

涉外仲裁中,在选择适用实体法时,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之间签订了双边条约或者选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作出约定,否则,应当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公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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