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证券1.doc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探讨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探讨[摘要]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揭示了当前预测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政策建议,以促进财务信息预测性价值的提高。[关键词]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预测性信息,又称“软信息”,不同于表述客观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硬信息,它是一种预测性陈述,如预计、对未来的期望等。预测性信息的形成主要是基于预测者的主观估计和评价,具有形容性成分,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它一般与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差距。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息、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②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③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如公司管理当局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陈述;④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⑤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我国上市公司当前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大致包括发展规划、发展趋势预测、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等几种类型。在我国,相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解释性文件中,显得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些文件虽然或明或暗地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但有的是强制性规范,有的则是推荐性规范,含糊不清,起不到真正的规范作用。预测性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主要也是集中在盈利预测,而且只规定上市公司认为自身有能力对未来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时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和年度报告中公布盈利预测信息。对于股票发行人未履行相关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较少,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此外,我国尚未建立起安全港制度与预先警示原则。二、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对于盈利预测等预测性财务信息,我国只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即只是在首次发行股票和增发股票时提供,时效性不足,对投资者的决策支持比较有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信息,作为现行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中盈利预测的补充,增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财务信息的预测价值。年度财务预算的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全面系统地了解上市公司在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另外,希望通过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来推动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化的进程,尽管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年度财务预算是企业为规划未来一年内资金的筹集和分配而编制的一系列专门反映企业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收支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的总称,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它们采用与传统财务报告相同的报表形式,反映了企业在未来一年的现金收支情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财务预算是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对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做好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与上市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可以定期为投资者提供这些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在时效性上的不足,提高了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可以帮助投资人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其次,在传统的披露政策下上市公司倾向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即将包括部分财务预算信息在内的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披露,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获得这些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并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密切相关。而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使中小投资者也可以获得这些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更好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再次,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未来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应地,投资者也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潜在价值,他们会把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从无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差的公司撤出,投入到发展潜力大、财务状况好的公司,引起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波动,使股价更准确、更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引导证券市场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提高了证券市场效率。最后,年度财务预算的对外披露以及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对上市公司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外部约束,这种约束可以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内部动力,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把握发展机遇,努力实现财务预算的各项指标。三、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下一个财务年度的预算信息在本年度报告中一并披露,既可以每年定期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保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又可以与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比,进行差异分析,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做出更理智的投资决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的披露规范,对披露的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警示性语言及其他说明做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披露财务预算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财务预算信息的披露应坚持自愿披露原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的是那些真实、确定且完整的信息,而年度财务预算从性质上说属于预测性信息,缺乏这些特征,不应笼统地强制股票发行人披露此类信息。另一方面,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当然,这种做法也不能完全确保信息质量,因此需要在信息披露中引入民事责任制度。(2)披露的年度财务预算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加强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是世界各国为提高预测性信息质量而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预算的审核,是对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发表专业审核意见。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算的审核,能提高投资者对预测性信息的信赖程度,增加预测性信息的价值。但必须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只是保证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是真实的和合法的,并不为财务预算能否实现提供保证。(3)财务预算信息的披露应采取预先警示理论。目前,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指出,股票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这种规定仅限于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也过于简单,不能给投资者充分的警示。应要求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说明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与财务预算相关的背景和分析资料,并伴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地使用这些预测性信息做出投资判断。警示应当充分、明确、易于读取,并置于文件中明显的位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 键 词 】 信 息 披 露 ; 市 公 司 ; 券 市 场 关 上 证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原 因 和 重 要 性 披 露 上 的违 规 行 为 并没 有 下 降 的迹 象 。 3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不 规 范 。对 于 一 般 性 上 市 公 司 , 证 监 在 会 2 0 年 修 订 的 《 度 报 告 内 容 与 格 式 》 , 未 要 求 披 露 公 05 年 中 并
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

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2023-10-27contents •引言•预测性信息披露概述•安全港制度概述•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理论基础•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实证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目录01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要考虑国际因素。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正在逐步完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越来越关注,因此,披露预测性信息成为了一种必要手段。
资本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公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相关法规的出台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内容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安全港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再次,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最后,得出了研究结论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综述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搜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和数据,运用SPSS等统计软件进行了分析。
创新之处本文从全新的视角出发,将预测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弥补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不足。
贡献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研究创新与贡献02预测性信息披露概述预测性信息定义预测性信息是指关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条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测、盈利预估、销售预测等。
预测性信息分类根据其可靠性和确定性程度,预测性信息可分为确信的预测性信息和概率性的预测性信息。
预测性信息定义及分类预测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未来计划和潜在风险。
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披露预测性信息,公司可以减少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3 1 9 ( 0 1 1 — 0 5 0 17 — 9 9 2 1 )6 0 9 — 2
部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预测 性信 息本 身就 具有 很 强 的 故
不确 定 性 。这 就 决 定 了其 风 险性 远远 大 于 描述 性 信 息。 而且 正 因其具 有 不确定 性 , 易引 发虚假 陈述 . 更 这
又加 强 了其风 险性 第 四, 对其 监 管具有 特 殊性 。 众所 周 知 . 对描 述 针 性信 息 ,监管 部 门可 以确定 一个 客观 的披 露标 准 . 一 旦披露 时 的信 息与 实 际情 况 不符 时 . 就可严 格 依据 该 标准采 取 相应 措施 。而 预测 性信 息本 身 的不确 定性 . 必 然会 导 致披 露时 的信 息与 实 际情 况 有差距 . 故监 管 部 门不 能 以要 求 描述 性 信 息披 露 时一 样 的标 准 来 要
息本 身 就有形 容 成分 . 缺乏 现有 数据 立 即证 实其 准 确
性 . 与 未来 的实 际情 况有 可 能不一 致 且
( ) 测 性 信 息 的 特 征 二 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善 证券 市场 环境 都具 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首 先 . 有利
于投资 者 的理性 决策 。 由于 投资 者和 上市公 司 之 间本 来 就存 在信 息不 对称 . 如果 上 市公 司 只披露 描述 性信 息, 更加 深 了信息 的不对称 性 。 投资 者而 言 , 市公 对 上 司披露 预 测 性信 息 .可 以 帮助 他 们 有效 利 用 财 务信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

1 盈利预测存在恶意操纵现象。 、 在各种 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上市公司恶意操纵盈利
二 、我 国上 市公 司信息 披露 的现 状 预测 ,毫无科学 根 据地主 观预 测 ,使盈 利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 ( )财务报表注释应说 明公司的主要 1 会计政策 ,报表内项 目的分解与详细说明 , 报表上的非常规项目及非正常 情况, 表内无 法反映的重要事项等。但是,实际操作远没 有达到要求。
物价变动的原因, 必然会形成与新上市公司
在计 价基 础方 面 的不 可 比。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分类 从纵向上分有: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又称初次公开) 证券交易中的持续信息披露;
从横向方面上分有:
股票与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例外情况
1、私募证券,不上市交易,涉及的当事人具有特 定性,各国证券法都普遍规定不受信息公开制度 的约束。
2、政府债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因其特殊地位或 是豁免证券,无需信息公开。
(二)信息
1、信息的分类 (1)按来源:
证券发行人相关因素:公司利润、经营
、财务、策略、重大事件……
证券市场因素:股票交易量、市场卖空、
大宗交易、牛市或熊市……
证券市场外部因素:国家政治或经济因
素的变动……
“泄密的鼹鼠”——国家统计局、央行国家宏观经 济数据提前泄露
(2)硬信息和软信息
案例 大庆联谊石化总厂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案
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于1996年筹划组建股份
有限公司,为获取上市资格,编制了1994-1996
年的会计记录;三年虚增利润1.6亿元。并将一
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
。在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全体董事签字表示
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所募集资金实际上
预披露:(申请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在按照法律规定 向证监会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 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证监会核准后再进行披露/21 )
核准后披露: 1、股票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 2、公司债券募集章程 3、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 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 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探讨

( g 20 ) Au . 0 6
上 市公 司预 测 性信 息 披 露 规 范探 讨
张 建
( 北经贸大学 , 北 河 河
[ 摘
石 家庄
o0 6 ) 5 o 1
要 ]预 测 性 财 务 信 息 是 指 上 市公 司基 于 生产 计 划和 经 营环 境 , 外 公 开 披 露 的 反 映 公 司未 来财 务 状 况 、 对
下, 提供 预测性 信 息具 有 更 直 接 的 意 义 。公 司披 露 预测 性 信息还 可 以完 善公 司治 理 结 构 , 高 经 营 管 提
理 水平 。 ( ) 二 宏观 分 析
1思 想上 认识 不足 。 由于我 国证 券市 场起 步较 .
晚 , 会 公众 对 此 认 识 不 足 , 现 在 : 1 认 为 对 此 社 表 ()
维普资讯
第1 8卷 第 8期
( 0 6年 8月) 20
山西 高等 学校社 会科 学学报
S I C E ESJ OC AL S I NC OURNAL OF C L OL EGE HAN S OF S XI
V0 . 8 No 8 1 1 .
经 营 业 绩 等 前 瞻 性 信 息 。随 着证 券 市场 的 发 展 与 完善 , 息使 用者 越 来越 需要 依 据 企 业 预 测 性 信 息进 行 决 策 。 而 信 目前 上 市 公 司在 预 测 性 信 息披 露 方 面存 在 着 非 主 动 性 和 虚假 性 等 f 题 。 针 对 这 种 情 况 , 须 改 进 和 规 范 预 测 性 信 * - I 必 息披 露 制 度 , 实反 映 上 市公 司的 未 来前 景 。 真
[ 收稿 日期 ]20 0 5—1 2 2— 6 [ 作者简介 】张 建(9 1一) 男 , 18 , 河北邯郸人 , 河北经 贸大学研 究生学院会计 学硕 士研 究生。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我国 卜 ▲ 市公司信息披 露制 度研究
一 张 勇 中 国海洋大学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 管理局
[ 摘 要 ] 信 息披 露 制度 对 于一 个健 全 、开 放 的 市场体 系来说 是 至 关重要 的 ,本 文探 讨 了上 i ̄ 司信 息披 露 目前存 在 的 问题 与原 r" - 因,并提 出政 府和 企业如 何 完善信 息披露 制度 的理论 基础 ,最后提 出建议 。 [ 关键 词 ] 上市公 司 信 息披 露 完善 制度
率。
2完善 内部 控 制有 关法 规制 度 。我 国需 要权 威 又统 一 的内部 控 . 制和信 息披 露标 准 。第 一步要 使我 国上市公 司 的 内部控 制信 息披 露
则 》规定 ,中期 报 告于 每个 会计 年 度前 6 月 结束 后 的两个 月 编制 个 完成并披露 ,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这样长 的 时间 间隔 ,使所 披露信 息 失去 时效性 ,也助 长一 些小 道消 息 的滋长蔓 延 。且 据 中国证监 会 的统计 表 明 ,截 止到 1 9 年 4 O 9 9 月3 日,向证监 会按 期报 送上 年度报 告 的上市 公司 ,仅 占应报 告公 司数 的2 .%。经 多次替 促6 25 月底 仍有7 上市公 司未履 行报 告义务 。 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信 息披 露 的垄断 性 。对会 计信 息 而言 ,也 可 以借 鉴公 共事 业 . 的做 法 ,采取 强制 披露 、严 格管 制 的措施 ,这 是一 种相 对有 效 的方 年度报告摘要是根据我国国情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的一种传播形式, 法 ,因为 让 每个 人都 去 购 买 同一 信 息 ,将 导致 社 会 资源 的 浪 费: 同 它 无法替代 年 度报告 。 时,强制披露的成本是比较低的 ,绝大多数的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 2 会 计 制 度 的 差异 。 我 国会计 制度 和 国际 通行 的会 计 惯 例 无 会计 系统 的直 接产 品。 相对 通过个 人 契约 的形 式获 得信 息来说 ,强 . 论在 公开提 示 财务 信息 方面 ,还是 在合 并报表 的处 理方 面 ,都 存在 制披 露 大 大地 节 约 了投 资 者 的成 本 : 者 ,强 制披 露 、严格 管 制也 再 着相 当大 的 差别 . 股 份公 司 对 同一 问题 的 处理 往往 不 尽一 致 。例 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乃至失 各 真 的现实 弊端 。 如 ,同一 行业 的上 市公 司在招 股说 明书 ,年度 报表 的 内容 、程 序 、 格式 、时 间和编 制方式 上往 往相 差甚远 。 三、对完善我 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1提 高 管 理 者 的 内部 控制 信 息 披 露 的 认识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组 . 3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 ( 1 使 公 司管 理 当 局 出于 经 营 管理 上 的 特殊 目的 ,蓄 意 歪 曲或 不 愿 意披 织培 训 学 习 , 管理 者提 高 内 部 控制 信 息披 露 的认 识 。 让 管理 者意 露详 细 、真 实 的信 息。 () 册 会计 师 出于 自身 眼前 的既 得利 益 , 2注 识到 , 上 市公 司来 讲 , 露 内部 控 制信 息并 非 必然 会增 加 企业 的负 对 披 反 内部控 制信 息 披 露加 强 有 违 “ 观 、公正 、独 立 ”的 原 则 。为公 司 出谋 划 策 , 出具 虚假 担 , 而是 强化 自身管 理 的重 大举 措 。首 先 , 客 能 报 告 。() 比基 础 不 统一 ,如在 年 度报 告 中 ,某一 年份 用含 税数 内部 控 制 , 促使 股 东 和其 它 投 资者 更 好 的知 晓 公 司 的财 务情 况 和 3对 可 提 据 , 另一 年份 用 不含 税 数据 ,从 而误 导公 众 。( ) 用 不恰 当的会 管理 情 况。 其次 , 利 用 内部 控制 提 高管 理 水平 , 高企 业 的 经 营效 4应 计方 法导致 财务信 意不 能 如实反 映事 实真相 。 4信息 披露 缺 乏及 时性 。 《 开 发行股 票公 司信 息披 露实 施细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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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_证券论文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在性质上也属于预测性信息。
由于定期报告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难以把握,推行业绩预告制度,能够减轻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业绩突变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避免公司业绩突变使股票价格产生剧烈变动。
同时投资者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可以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相应判断,所以业绩预告是对定期报告的有益补充。
1998、1999和2000年年报的业绩预告,交易所只要求预计亏损的上市公司发布预亏公告。
对于2001年年报的业绩预告,除预亏公告之外,交易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如果出现大幅上升或下降,也应及时发布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有关通知中明确,在200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出现大幅变动的(利润总额增减50%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
对于2002年年报的业绩预告,在形式上除临时公告之外,还要求在三季报中对全年业绩作出预测。
[16]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业绩预告的规范基本上是以交易所的规则和通知形式发布的,交易所承担了一线监管职能,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监管规范。
从内容上看,只在特殊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形式上主要有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三类。
目前看来,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能在业绩发生变化时通过业绩预告的方式事先予以披露,但披露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些上市公司新发布的业绩预告与先前发布的业绩预告甚至是大相径庭。
业绩预告的“变脸”有四种情况,一是预盈变预亏,二是预亏变预盈,三是原先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没有达到,四是业绩增长幅度大大超出原先的预测。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年报中有灯塔油漆、哈高科等17家上市公司仅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经历了业绩预警-预亏-年报延期的变动,还有的上市公司玩起了和ST厦新类似的从预盈到预亏的大变脸。
业绩预告的频频变脸一方面向业绩预告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其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扰乱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如果说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可能出现偏差尚可理解,业绩预告在短短时间内就发生变脸不能说是正常现象。
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企业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自身无法完全避免预测偏差。
但许多公司把原因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变化、对会计制度的错误理解等等,不能让投资者信服。
而且,有些行为伴随着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动,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利用客观原因的存在,故意变更业绩预测以达到某种目的,甚至借此操纵股价的嫌疑。
从去年起,沪深交易所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工作的监管,重点关注业绩预告发生误差,尤其是那些屡屡变更业绩预告类型、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却迟迟不预告以及实际业绩与预告情况出入较大的公司,并对一些违规公司进行了处罚。
但是,如何加强监管业绩预告变脸行为,如何判定业绩预告变脸是由于事实本身的不可预测还是故意误导,以及如何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认真研究。
(二)制度改进建议可见,我国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零零散散,不成体系。
尽管监管部门一直试图为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规范体系,实践中上市公司随意发布盈利预测、业绩预告说变就变等行为却屡见不鲜。
因此,监管者应当严格规范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使之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一方面,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更好地决定投资方向,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预测性信息,并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保证对虚假或误导性的预测性披露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必须考虑保持适度和平衡,防止投资者对善意做出的预测性信息提起诉讼。
第一,鼓励预测性信息的公开披露,避免选择性披露。
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的是那些真实、确定而完整的信息,预测性信息一般缺乏这些特征,不应笼统地强制发行人披露此类信息。
但由于其对投资决策的重要意义,该类信息仍为专业投资者和证券分析人员所获取和利用,结果可能使得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该类信息,从而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目前在我国股市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的黑庄盛行,与选择性披露行为未受到明令禁止有着极大的关联性。
庄家转嫁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预先与上市公司接触,上市公司则事先向其泄露内情,而根据庄家吸纳筹码和拉抬股价的需要,在特定的时候才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
”[17]因此,可行的政策应该是除了强制披露一部分确定性比较大的信息外,鼓励发行人披露其他预测性信息,以有效杜绝预测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
第二,采取预先警示理论。
目前监管部门仅仅要求发行人在盈利预测报告中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
”[18]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简单,不能够给投资者充分的警示,应当要求所有类型的预测性信息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的使用预测性信息。
警示应当充分、明确,易于读取,并置于文件中明显的位置。
第三,规定信息更新义务。
公司必须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
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追究与预测性信息披露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
我国目前对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受害投资者没有给予补偿。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和罚款两种。
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三种。
在上述几种处罚方式中,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也不过是警告和罚款而已。
单凭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虚假披露情况的发生,不能简单地用向投资者道歉代替行政处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则上同样适用。
当务之急是通过司法实践确立起适合预测性信息披露特点的,包括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内容的具体诉讼规则。
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避免上市公司承担过大的责任。
处理好这一矛盾的方法是规定发行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为上市公司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
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做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1)所预测的信息并不重要,不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2)预测明确充分,依据合理并且备有充分的警示性提示;(3)原告未能证明预测者明知陈述虚假或误导而为之;考虑到预测性信息的特殊性,可以规定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并将责任形态限制为披露人明知预测性信息虚假或误导而为之。
注释:[1]分别参见《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月24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参见《厦新电子:怎一个“歉”字了得》,《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5日互动版。
[4]参见《厦新电子业绩“变脸”背后隐藏了什么?》,《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7日互动版。
[5]参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6]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2页。
[7]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开发表论文第三辑:证券市场基础理论与创新问题研究之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8]SecuritiesAct27A(b)(1),(2);ExchangeAct21E(b)(1),(2)。
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
[1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16]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有关通知。
[17]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开发表论文第二辑:中国证券市场前沿理论问题研究之三《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比较》,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我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
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 处理。
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
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
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