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同名43376)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同名43376)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同名43376)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同名43376)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高等学校职员队伍,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职员制度.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本科高等学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

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聘任的高,中,初级职员除应分别具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一般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

(二)九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或者十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三)八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或者九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四)七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八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五)六级职员:七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六)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任职四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七)四级职员:五级职员任职五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八)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任职六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九)二级职员:三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十)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个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职员数额一般应控制在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的15%-20%.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职员职数及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类别,层次,规模和国家关于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任务并重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置二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5%.四级及其以上职员不超过高级职员总数的30%,其中二,三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6倍.

由国务院任免校长的高等学校,可设置一级职员.以本科教学为主的高等学校设置二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0%.四级及其以上职员不超过高级职员总数的30%,其中二,三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4倍.

高等专科学校只设置三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20%.其中,三,四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3倍.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的繁简,难易程度进行职员的岗位设置,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此基础上依照本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科学,合理的各级职员的结构比例,对不同的职能部门,确立不同的职员结构比例.

第四章聘任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聘任制.高等学校聘任职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岗位数,坚持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职员按其管理权限可实行分级聘任.高等学校成立职员聘任

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职员聘任和聘任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职员聘任程序:

(一)高等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

(二)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采用考核或者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等方式,确定聘任人选;

(三)学校或者学校授权院(系,所),处(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四)学校向受聘职员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职员的聘任可以是无固定期限聘任和固定期限聘任.新聘人员的聘任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固定期限聘任一般为3-4年.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工作需要,履行合同期间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合同.续聘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经聘任双方协商一致,在同一高校受聘十年以上的高级职员,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但应明确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职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聘职员岗位后,应按照本规定聘任为相应职级职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保留,其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校,处(部,门)领导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具备条件,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批准,可以兼任教师职务,同时占职员和教师职务岗位数额,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院(系,所)领导后,仍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执行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范围,任期内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第五章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能"主要考核职员做好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职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表现;"绩"主要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对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职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神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各级职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能否续聘和职级变动的依据.职员连续两年考核称职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以在正常晋升工资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停发下一年度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职员聘期考核合

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学校可以续聘;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对聘期考核优秀者,在续聘或者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方面,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予以优先.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解聘.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职员应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岗位数和工作岗位需要,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任其担任高一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员岗位职责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职员培训分为:对新聘任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职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新聘职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职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职员职级工资制度.在国家出台新的职员职级工资标准前,各级职员受聘期间的工资标准可按照本规定所附《高等学校职员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确定.各级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由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享受规定的领导职务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其领导职务津贴即自行取消.

正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6-1.9倍确定;

副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2-1.5倍确定;

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

副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副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职级工资待遇可按下列办法确定:

大专毕业,聘任为十级职员,工资按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大学本科毕业,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八级职员,工资按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七级职员,工资按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的住房,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章解聘与辞聘

第三十二条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聘: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学校解聘职员,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解聘人.

第三十三条职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的,高等学校不得解聘:

(一)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

(二)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聘职员可以提出解

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五条职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应当由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聘约.职员辞聘应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

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聘任学校应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聘任期满,职员不再应聘,高等学校应予同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

(一)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二)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三)与学校另有协议.

第三十七条在解聘,辞聘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

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校级,处级领导的产生,任免和管理,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

关于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 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学校党委提出的2012年度工作任务,提高实践育人质量,更好地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从而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校加强实践育工作人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契机,以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为目标,以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为前提,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以开展系列实践育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和搭建各类实践平台为依托,以创新实践育人方法途径为基础,以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为保障,实施全程、全面、全体培养,稳步提高实践育人质量。 二、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的原则 在推进实践育人的过程中,要把大学生的思想引领作为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实践育人工作全过程;引导大学生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相结合;将个人成就和社会责任相结合,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系统设计的原则 在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的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类型实践育人形式,系统制定具体工作规划,分类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校内与校外结合、课内与课外结合,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全面展开。 (三)坚持普遍参与的原则 在推进实践育人的过程中,结合我校办学特点、专业特点,在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使实践育人工作体系面向最广大的普通大学生来设计,力争做到普遍适用、普遍参加、普遍评价,要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有参加实践的机会。

部分非俄罗斯科学和高等教育部所属高校名单

Подведомственные вузы Россвязи:??Москов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вязи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м. проф. М.А. Бонч-Бруевича? ??Поволж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Северо-Кавказский филиал ?Москов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вязи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Волго-Вятский филиал ?Москов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вязи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Хабаровский институт инфо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филиал)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Ураль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институт связи (филиал)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Бурятский институт инфо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Оренбургский филиал ?Поволж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Подведомственные вузы Росжелдора: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СГУПС) Ом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ОмГУПС) Иркут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ИрГУПС) Дальневосточны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ДВГУПС) 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Императора Александра I (ПГУПС) Сама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СамГУПС)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 法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技〔〕1号 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

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人学校及事业总体发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人学校人事计划。

教育部属高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管理一批高等学校(简称“教育部直属高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管理(75所)。20世纪末,经过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我国高校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我国高校划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地方省属高校,而“全国重点大学”提法目前已不再使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简称:“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高校” 创办时间:20世纪末(全国高校体制调整)学校类型:中央部属高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属性:985、211、111、珠峰计划 现任校长: 32所副部级校长、43所正厅级校 长 所属地区:75所全国分布(部分省、直辖市)院士:439人 科学研究:863、973、108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1](简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2]是中央部属高校较大的一个系列,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徽)(19张)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教育部直属管理一批高等学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管理,目前总数为75所。 建国以来国家历次所确定的全国重点大学多为目前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是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沿革 “全国重点大学”的由来,要追溯到上世纪50—60年代。 1959年,当时国家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

教育部颁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颁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近日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诸多方面。这部将于今年9月1号起施行的《规定》,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一起来看。 新生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 如果你想创业,却又担心无法完成学业,现在完全可以没有后顾之忧,新版《规定》鼓励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并提供了制度和改革支持。 采取弹性学制,如果是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开展创业,则可以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创新创业学生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同时,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都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还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学校给处分学生可申诉 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对实施奖励与处分的规则也作了进一步完善。 按照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课程)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设置处分期限给予学生改过机会

新版《规定》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学生违纪的情形更为具体明确,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开除。 在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上,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等决定。同时要求,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给予学生改过的机会。 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可提出申诉 新版《规定》还明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规范入学复查杜绝冒名顶替 为了应对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入学三个月内复查明确复查内容 新版《规定》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要有正当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记录诚信信息惩戒失信行为 新版《规定》还强调,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同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规定予以整合、规范。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的审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汇编和执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校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直属高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是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直属高校应注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校园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校园资源统筹使用、生态环境和校园历史文化妥善保护等要求,力求做到以人为本、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统筹兼顾、建设有序,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应及时报教育部备案。校园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并重新报批和备案。

2017全国高校按23个层次划分详细名单

2017 全国高校按 23 个层次划分详细名单 2017-07-05 日前,教育部发布《全国高等学校名单》 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 普通高等学校 2631 所(含独立学院 265 所 ),成人高等学校 层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高等院校的 23 个层次 划分。高校层次划分 39 所 985 高校,可分为四层其中北京 拥有 8 所 985 院校,排名第一 ;上海拥有 4 所 985 院 校,紧 随其后;而陕西、湖南则以拥有 3 所985 院校,位 居第三 ;江 苏、山东、四川、天津、湖北、辽宁和广东各拥有 2 所,排 名第四 ;剩下浙江、吉林、甘肃、黑龙江、安徽、重庆、福 建 各拥有 1 所 985 院校。 第一层世界一流大学, 北京大学和清 华大学,它们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两所大学,多项办学指标 都居全国大学榜首。但是很明显,报考这两所学校的考生必 属于这个层次。第二层是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包括北京理工 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 通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等 9 所学校。仅就本科生培养质量来看,上述 9 所大 学基本上处于同一个水平。因此,分数略低于清华北大的考 生,应争取被这 9所大学录取。第三层是 985 一期工程大学, 2914 所,其中: 283 所。综合考虑学校实力,可以把全国院校分为 三个

须具备很强的实力。中国科学院大学虽然不在985 之列,也

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除了前两个层次的 23 所大学。 985 期工程大学名单第四层是 985 二期工程大学, 包括国防科 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5 所大学。 211 高校分层 211 大学:北 京 26 所,江苏 11 所,上海 10 所,陕西 8 所,湖北 7 所, 四川 5 所,黑龙江、辽宁、广东、湖南各 4 所,天津、吉林、 安徽、山东各 3 所,重庆、河北、新疆各 2 所,其他省份各 1 所。第五层是部级 211 一期工程, 包括北京交通大学等 所学校。第六层是部级 211 二期工程,包括东北林业大学等 8 所学校。 第七层是省级 211 一期工程, 包括安徽大学等 23 所学校。第八层是省级 211 二期工程,是郑州大学。第九层 是省级 211 三期工程,包括海南大学等 5 所学校。重点建设、 省部共建高校第十层指教育部以前确定的全国重点建设的 高校,现在其地位已经逐渐被 211 工程取替,以前是全国重 点大学现在不是 211 工程大学的学校目前包括大庆石油学院 西部地区无教育部直属高校的 12 个省(区)各共建 1 所地方高 校的省 (区)部共建规划。国家考虑集中有限资源,在中西部 高等教育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尽快建设一批符合区域建设需 要的、办学水平较高的大学。教育部将对这些共建高校的改 革和发展给予更多关注与政策扶持。比如处于中部内陆区位 的学技术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 37 等 10 所学校。第 层省部共建高校,即教育部分别与中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高等学校职员队伍,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职员制度.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本科高等学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干字011号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待校历确定后,按校历周数计算教师全年工作量)。 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第二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学时以1小时计。) 1. 讲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5)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7)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讲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6)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6~8)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需要助教讲课或助讲,可按讲师工作量的高限计算。 (注:大班讲课超过一百二十人,工作量增加百分之十) 文科的某些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更新内容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专任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划学时×3;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班数。 (注:专任课外辅导,是指某些教师只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而不担任讲授工作。)

2. 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班数。 (注: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答疑及批改作业。公共外语课每班为四十人左右)。 3. 体育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辅导校体育代表队,每小时以1.5小时计算;辅导群众性体育群众活动,可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 4. 辅导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的工作量: 辅导课、习题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每班学生为四十人左右) 课堂讨论工作量=计划学时×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听课、课外辅导。) 批改作业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2~1/4)小时。 5. 实验课(包括上课、备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组数。 (注:每组学生十五人左右。) 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0~1/3)小时。 6. 批改中文、外文写作课作业的工作量=(1/2~1)小时×核准的批改份数。 7. 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的工作量=(计划天数+教学准备天数)×(8~9)小时;其中野外作业天数×(9~10)小时。 (注: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工作量,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 8. 指导课程设计的工作量=计划学时×(4~5);学年论文的工作量=计划学时(1/4~1/6)小时×学生人数。 9.制图课讲课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项计算;其练习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计算。 10.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工作量=计划周数×(5~7)×学生人数; 讲师工作量=计划周数×(6~8)×学生人数。 (注: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包括选课、答辩及有关工作。毕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 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依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教育部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 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1-25 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着。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 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

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管理链条,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高校所办企业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理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高校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委员会主任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纪检、审计、设备、科研、后勤、基建、房产、产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国资委统一监管单位事业资产与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已经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应当作为学校国资委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责、权、利相统一。经资委的人员构成应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以及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⒈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⒈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⒉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

教育部颁发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教育部颁发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 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 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 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现就《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政课”)的课程设置 (一)本科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简称“原理”)3学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简称“概论”) 6学分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简称“纲要”)2学分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3学分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二)专科课程设置 2门必修课: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 (三)本、专科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2学分,专科1学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成人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另行通知。 二、本科、专科必修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着重讲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着重讲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原理,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主要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设置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安排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和本方案实施。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本科、专科教学的特点和内容要求,充分考虑新课程设置方案与师资队伍、原有课程的衔接,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领导下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同类课程的开设时间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在没有作出新安排前,仍按照“9 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四、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和学科建设 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必须把教材建设、教学研

教育部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1]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颁发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 2012年12月21日 2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1] 第二章财务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