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抓好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整治工作,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市委十一届第136次和145次常委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5日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363”工作安排,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到2026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全面达标。
尾矿、冶炼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率达到70%左右,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2%左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左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
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及《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实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编制本级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草案。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出拟纳入本级政府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本部门的年度部门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部门听证事项目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各级部门应参照执行。
第六条听证事项目录在决策事项目录的基础上拟定,决策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事项目录管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韶府办[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4〕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具体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或市农业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八日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将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种粮直补的对象:韶关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共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二、种粮直补的标准:种植水稻的播种面积每亩每年补贴20元。
三、种粮直补资金的筹措:省财政每年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贴10元/亩;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5元/亩,所需资金从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种粮直补资金的申报程序及上报时间。
种粮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早晚两造向农户发放《广东省种粮补贴申报表》,并负责收集、核实签有村委会(管理区)审核同意上报意见和加盖公章的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并由乡镇农办和财政所提出同意上报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县(市、区)级农业局、财政局。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4]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4]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7952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1d.png)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韶府办〔2004〕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已经十一届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五日韶关市人民政府2004年工作要点根据省政府2004年工作部署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政府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的工作部署,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走工业强市、农业稳市、第三产业旺市的道路,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城市建设、民营经济三大战略重点,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争当全省山区发展排头兵。
一、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一)推进农业产业化。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粮食工作负责制,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抓好优质稻、优质蔬菜、优质烟叶、特色水果、优质畜禽、优质鱼、竹类等主导产业。
扶持市级30家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大。
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国有、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主体参与农产品加工流通。
开展科教兴农活动,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抓好森林生态示范村、镇、县建设和市区出口造林绿化工程,全面消灭荒山。
做好林地、林权证登记换发工作,完善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林主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d4c2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10.png)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切实推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用好用足十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含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落实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先保障优质项目用地,压缩不合理用地需求。
(三)优先安排惠及民生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民生建设项目供地。
(四)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贯彻“工业强市”、“质量招商”的要求,优先保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七)贯彻“生态发展”要求,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数量和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韶府办[2012]226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2012〕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8777223)、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177018)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5日韶关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规定,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农田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条件等要求,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农田是指韶关市各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韶府办[2007]286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7〕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职能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能源科)。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联系人:谭振宇,联系电话:8883061,传真:8916529。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八日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2.1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69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000吨和50000吨以内(以省核定的指标为准);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其中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指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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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7]161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
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有稳定的投资收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市政府《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意见》(韶府办[2005]15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用农地补偿折资参股”是指被征地的农民以补偿费折资参股方式投入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建设,股民(农民)凭借股权取得的资本红利收益。
第二条以征用农地补偿款参股,实行自愿并遵循“自主自愿、资产量化、股权明晰、固定回报、到期退回”的原则,保障征地补偿款折资参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民长期投资收益得到兑现。
第三条“征用农地折资参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一种债券的运作模式,设有投资回报期和最基本(最低)的投资回报率,被征地的农民(股民)作为债权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征用农地股本金是指项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款。
第五条“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是指以农地补偿款折资入股方式投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而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属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范畴。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六条韶关市财政局是“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监管部门,负责股本金确认以及股金收益分配等监管工作。
第七条韶关市(县)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实施农地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的计算和确认工作,引导村委及村民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