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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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皖卫体改〔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在铜陵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取得较好成效。

根据省政府年度医改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现就扩大试点范围、推广铜陵“分区包段”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为重点,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完善医联体内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机制,全面促进医联体内部资源流通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人财物统筹管理,真正使医联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二、改革范围2019年在铜陵市全面推广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

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纳入扩大试点改革范围。

同时,鼓励其他城市至少有1所三级综合医院“分区包段”,开展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

国家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以优质医疗资源为龙头,根据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组建紧密型城市医联体,统筹医联体内部管理,实行网格化布局管理,为网格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2015]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7【实施日期】2015.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5〕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省政府确定了11个方面42项重点工作,由王学军省长负总责,同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并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落实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一、着力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1.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在省、市、县全面建立运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负责领导:詹夏来。

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2)推行政府权力网上运行,简化程序,缩短流程,强化监察,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建立更加完善的交易制度。

制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办法,建设电子化监管平台,加强全流程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牵头负责领导:詹夏来。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政务公开办等。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卫科教秘〔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14〕434号),我省17家医院被国家认定公布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要求,将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和培训容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医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政策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列入部门“一把手”职责加以落实推动,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适培人员委派培训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培训对象,逐步建立按需委派培养工作机制,并将全科和中医专业作为重点纳入其中。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培训基地业务指导和内涵建设,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三、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差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将取消其基地资格。

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协同专业基地的管理,尤其做好基层实践基地业务指导和管理,统筹安排、管理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的培训容量,严格培训对象招收,注重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根据要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

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通知全文如下:各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仍然存在学校覆盖率、学生参与率偏低,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并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帮助学生家长解决难以按时接孩子放学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将推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作为“顺民意、暖民心”的民生工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项目,积极认真谋划,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服务,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省部级劳模帮扶救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0]6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省部级劳模
帮扶救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6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工会、省教育工会、省农林水工会: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省部级劳模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加大帮扶救助力度。

根据皖人发〔2005〕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省部级劳模帮扶救助调控线(补助金)标准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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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是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

一、培养对象条件
1. 具有灵璧县户籍,报名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获得考生号,并参加分类考试招生报名的高中阶段(含中职)毕业生。

2. 报考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的考生须与灵璧县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签订《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
今年的招生计划是15人,具体的招生方式和招生计划可能因地区而异。

符合条件的考生需于2024年1月2日起(法定工作时间)持本人身份证、高考考生号和《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到和县卫健委(财苑大厦6楼615办公室)报名并初审(初审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

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

三、服务期限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6年以上。

具体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卫生健康委安排而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具体录取程序和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同时,考生需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并按时完成报名和初审工作。

以上是关于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的基本信息,具体细节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健康委或相关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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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财社[2017]62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
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6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扶贫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以下简称为“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补充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皖卫财〔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为“贫困人口”)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工作。

贫困慢性病患者在1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经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综合补偿后,由补充医疗保障对剩余的合规自付医药费用再给予80%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补充医疗保障待遇补偿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担、属地兜底、统筹安排、提升绩效、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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