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2002〕号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7
•【字号】财办[2012]623号
•【施行日期】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
通知
(财办〔2012〕62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以强化对财政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和规范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建国
副组长:吴天宏、陈传文
成员:徐光耀、王玲、周名桨、孟照红、解立卫、张力、汪代启、朱长才、于华伟、孔少林、朱艾勇、王召远、黎学东、刘华、鲍习生、黄克来、虞明哲、汪学越、宋宝泉、胡德林、孙学鹏、江永泓、李朝友、缪青、朱士昂、王建培、张黎、许先才、李森林、朱旭初、姜毅、叶翠青、杨春、董照军、刘小兵领导小组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和我省实际,统筹协调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与应
用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主任:陈传文
副主任:李森林
成员:虞建斌、尹祥领、廖晓虹、孙友三、达小敏、姚先飞、陈欢、邓建成、汪振明、项军宁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我省财政信息化发展规划与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二〇一二年七月。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2002年12月20日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上海市黄浦区三等:广州市深圳市四等: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石家庄市辽宁:大连市沈阳市江苏:常州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宁波市福建:福州市厦门市山东:济南市青岛市湖北:武汉市湖南:长沙市广东:汕头市珠海市深圳市保安区四川:成都市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山西:太原市辽宁:鞍山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江苏:徐州市安徽:合肥市江西:南昌市河南:郑州市广东: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海南:海口市云南:昆明市陕西:西安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邯郸市内蒙古:包头市辽宁:本溪市抚顺市盘锦市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旅顺口区吉林:吉林市黑龙江:大庆市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相城区浙江:温州市安徽:马鞍山市芜湖市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烟台市淄博市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湖北:黄石市襄樊市湖南:衡阳市湘潭市株洲市广东:江门市南海市顺德市湛江市广州市番禹区汕头市河浦区汕头市达濠区广西:柳州市重庆:渝北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甘肃:兰州市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北辰区大港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山西:长治市大同市阳泉市太原市晋源区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辽宁:丹东市葫芦岛市锦州市辽阳市营口市沈阳市新城子区沈阳市苏家屯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牡丹江市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江阴市昆山市连云港市启东市泰州市张家港市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无锡市惠山区浙江: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镇海区安徽:淮南市淮北市福建: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江西:九江市南昌市湾里区山东:泰安市威海市河南:安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湖北:荆州市宜昌市湖南:岳阳市广东:潮州市茂名市三水市韶关市阳江市肇庆市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青海:西宁市宁夏:银川市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承德市衡水市廊坊市邢台市张家口市唐山市丰润区辽宁:朝阳市阜新市铁岭市辽阳市宏伟区吉林:四平市通化市延吉市黑龙江:鹤岗市鸡西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哈尔滨市平房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常熟市淮安市吴江市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浙江:湖州市金华市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蚌埠市铜陵市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山东:东营市济宁市临沂市枣庄市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城阳区烟台市莱山区河南:焦作市开封市湖北:十堰市湖南:常德市郴州市广东:潮阳市澄海市河源市惠阳市揭阳市开平市梅州市清远市汕尾市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三亚市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市美兰区重庆:巴南区贵州:遵义市贵阳市白云区云南:玉溪市宁夏:石嘴山市新疆:克拉玛依市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治区张家口市宣化区唐山市丰南区山西:临汾市晋中市大同市新荣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松原市上海:崇明县江苏:丹阳市海门市靖江市溧阳市如皋市太仓市泰兴市通州市盐城市扬中市徐州市泉山区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上虞市绍兴县余姚市舟山市诸暨市福建:龙岩市莆田市三明市江西:吉安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九江市庐山区山东:滨州市德州市菏泽市莱芜市莱州市聊城市龙口市日照市荣成市文登市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烟台市牟平区潍坊市坊子区潍坊市寒亭区河南:漯河市南阳市湖北:鄂州市荆门市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娄底市邵阳市益阳市永州市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广东:从化市恩平市高明市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广西: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梧州市桂林市雁山区重庆:北碚区四川:德阳市绵阳市云南:安宁市贵州:贵阳市花溪区贵阳市乌当区陕西:宝鸡市汉中市铜川市新疆:石河子市十等:天津:宁河县河北:藁城市迁安市三河市辛集市正定县涿州市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山西:侯马市晋城市运城市阳泉市矿区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乌海市辽宁:大石桥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本溪市南芬区铁岭市清河区吉林:白城市白山市敦化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黑龙江:阿城市黑河市呼兰县尚志市双城市双鸭山市绥汾河市绥化市伊春市肇东市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市龙凤区大庆市红岗区江苏:东台市江都市姜堰市金坛市仪征市徐州市九里区徐州市贾汪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楚州区扬州市邗江区浙江:东阳市富阳市海宁市乐清市丽水市临海市衢州市瑞安市温岭市永康市安徽:亳州市滁州市繁昌县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宁国市芜湖县宣城市(宣州市)福建:长乐市龙海市南安市南平市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江西:丰城市贵溪市上饶市鹰潭市山东:即墨市胶州市寿光市招远市邹城市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临沂市河东区河南:鹤壁市濮阳市三门峡市许昌市湖北:黄冈市随州市天门市孝感市沙洋县江陵县武汉市蔡甸区黄石市下陆区黄石市铁山区鄂州市华容区湖南:长沙县怀化市浏阳市张家界市岳阳市君山区广东: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曲江县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广西:钦州市武鸣县邕宁县玉林市来宾市防城港市防城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海南:儋州市琼海市重庆:双桥区万盛区四川:乐山市泸州市内江市攀枝花市宜宾市自贡市成都市龙泉驿区乐山市沙湾区贵州:六盘水市云南:曲靖市昆明市东川区西藏:拉萨市陕西:渭南市咸阳市西安市临潼区西安市阎良区西安市长安区甘肃:白银市嘉峪关市金昌市天水市兰州市红古区新疆:阿克苏市喀什市库尔勒市伊宁市十一等:河北:霸州市定州市高碑店市邯郸县黄骅市任丘市武安市新乐市遵化市邯郸市峰峰矿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山西:介休市朔州市孝义市忻州市原平市大同市矿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集宁市满洲里市乌兰浩特市辽宁:北票市灯塔市东港市凤城市开原市凌海市凌源市铁法市新民市兴城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阜新市新邱区阜新市清河门区辽阳市弓长岭区葫芦岛市南票区吉林:和龙市桦甸市珲春市集安市蛟河市九台市临江市龙井市磐石市舒兰市榆树市黑龙江:海林市海伦市密山市七台河市庆安县五常市鸡西市滴道区江苏:宝应县大丰市高淳县高邮市海安县句容市溧水县邳州市如东县宿迁市新沂市兴化市浙江:嘉善县兰溪市临安市桐乡市玉环县安徽:长丰县巢湖市黄山市六安市宿州市淮北市杜集区福建:惠安县连江县闽侯县宁德市莆田市秀屿区江西:抚州市井冈山市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山东:安丘市昌邑市肥城市胶南市莱西市莱阳市蓬莱市平度市青州市曲阜市乳山市膝州市新泰市兖州市章丘市诸城市枣庄市峄城区枣庄市薛城区河南:济源市商丘市太康县信阳市驻马店市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新乡市北站区焦作市中站区焦作市马村区湖北:赤壁市大冶市丹江口市洪湖市老河口市麻城市石首市松滋市武穴市咸宁市宜城市应城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钟祥市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市新洲区武汉市汉南区鄂州市梁子湖区湖南:吉首市耒阳市醴陵市临湘市汨罗市湘乡市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广东: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广西:百色市北流市海南:澄迈县东方市万宁市文昌市重庆:江津市涪陵区万州区四川:巴中市达州市都江堰市峨眉山市广元市江油市南充市彭州市双流县遂宁市西昌市成都市青白江区内江市东兴区贵州:安顺市云南:楚雄市河口瑶族自治县陕西:安康市韩城市延安市咸阳市杨凌区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天水市北道区宁夏:石嘴山市石嘴山区新疆:昌吉市哈密市吐鲁番市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十二等:河北:安国市泊头市沧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抚宁县高邑县河间市冀州市定兴县晋州市井陉县乐亭县蠡县卢龙县栾城县滦南县滦县迁西县青县清河县沙河市深州市唐海县香河县徐水县永年县玉田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山西:长治县汾阳市高平市古交市河津市怀仁县霍州市离石市灵石县潞城市平定县清徐县永济市左云县朔州市平鲁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临河市锡林浩特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辽宁:北宁市朝阳县大洼县抚顺县阜新县辽阳县辽中县盘山县绥中县铁岭县长海县吉林:安图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大安市德惠市东丰县东辽县抚松县辉南县江源县梨树县柳河县农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双辽市洮南市通化县汪清县永吉县黑龙江:安达市北安市富锦市虎林市宁安市铁力市五大连池市大庆市大同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鸡西市梨树区鸡西市麻山区鸡西市城子河区鸡西市恒山区伊春市南岔区伊春市西林区伊春市汤旺河区江苏:东海县赣榆县洪泽县建湖县金湖县沛县射阳县泗洪县泗阳县铜山县盐都县淮安市淮阴区浙江:德清县奉化市海盐县建德市江山市平湖市嵊州市桐庐县新昌县安徽:池州市当涂县含山县绩溪县泾县舒城县桐城市铜陵县淮南市潘集区淮南市谢家集区淮南市八公山区福建:福安市福鼎市建瓯市罗源县闽清县南靖县沙县邵武市武夷山市云霄县漳平市漳浦县诏安县江西:安福县德兴市高安市吉安县进贤县芦溪县南昌县南康市瑞昌市瑞金市泰和县峡江县新干县樟树市山东:长岛县高密市海阳市临清市栖霞市枣庄市山亭区枣庄市台儿庄区东营市河口区河南:安阳县长葛市登封市邓州市巩义市辉县市林州市灵宝市孟州市沁阳市荥阳市汝州市卫辉市舞钢市项城市新密市新乡县新郑市许昌县偃师市郾城县义马市永城市禹州市中牟县周口市平顶山市石龙区湖北:安陆市当阳市恩施市广水市汉川市宜都市枝江市宜昌市夷陵区湖南:安仁县安乡县常宁市道县桂阳县汉寿县衡东县衡南县衡山县衡阳县华容县津市市冷水江市澧县涟源市临澧县临武县南县宁乡县祁东县祁阳县韶山市邵东县邵阳县石门县双峰县桃江县桃源县望城县武冈市湘潭县湘阴县新邵县攸县岳阳县株洲县资兴市广东: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六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广西:岑溪市东兴市桂平市合浦县合山市河池市贺州市临桂县柳城县柳江县容县田东县昭平县钟山县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临高县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庆:合川市永川市四川:崇州市广安市广汉市眉山市绵竹市邛崃市什邡市雅安市资阳市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温江区攀枝花市西区自贡市沿滩区自贡市贡井区泸州市纳溪区泸州市马龙潭区乐山市五通桥区乐山市金口河区贵州:都匀市凯里市清镇市铜仁市兴义市云南: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瑞丽市西藏:日喀则市陕西:华县华阴市黄陵县洛川县潼关县兴平市榆林市铜川市耀州区甘肃:成县敦煌市酒泉市临夏市永登县玉门市武威市凉州区宁夏:灵武市青铜峡市吴忠市新疆:阿勒泰市阿图什市博乐市阜康市奎屯市米泉市塔城市乌苏市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十三等:河北:安平县柏乡县昌黎县磁县大城县东光县高阳县固安县故城县怀来县景县临城县灵寿县满城县南宫市宁晋县清苑县容城县深泽县肃宁县唐县望都县文安县吴桥县献县兴隆县邢台县雄县宣化县阳原县易县元氏县枣强县赵县山西:长子县大同县代县定襄县繁峙县河曲县洪洞县壶关县稷山县绛县交城县黎城县临猗县陵川县柳林县宁武县平陆县平顺县平遥县蒲县祁县沁水县曲沃县芮城县山阴县寿阳县太谷县文水县闻喜县五台县乡宁县襄汾县襄垣县新绛县阳城县翼城县应县盂县垣曲县泽州县中阳县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根河市辽宁:昌图县法库县黑山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建昌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康平县宽甸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台安县西丰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义县彰武县吉林:靖宇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黑龙江:巴彦县勃利县方正县鸡东县林口县穆棱市讷河市通河县同江市望奎县延寿县肇源县肇州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伊春市翠峦区伊春市五营区伊春市带岭区伊春市乌伊岭区伊春市红星区伊春市上甘岭区伊春市乌马河区伊春市友好区伊春市新青区伊春市金山屯区伊春市美溪区江苏:滨海县丰县阜宁县灌南县灌云县涟水县沐阳县宿豫县睢宁县响水县盱眙县浙江:安吉县苍南县长兴县龙泉市龙游县宁海县平阳县象山县永嘉县嵊泗县衢州市衢江区安徽:砀山县东至县凤台县广德县和县霍邱县霍山县界首市金寨县庐江县明光市南陵县祁门县青阳县石台县寿县潍溪县天长市涡阳县无为县歙县萧县黄山市黄山区福建:安溪县长泰县东山县古田县建阳市将乐县平潭县上杭县顺昌县霞浦县仙游县永春县永定县永泰县尤溪县江西:大余县分宜县广丰县吉水县九江县宁都县上栗县上饶县万安县万年县新建县永丰县永修县余江县山东:博兴县曹县昌乐县济南市长清区定陶县东阿县东明县费县高青县高唐县桓台县惠民县济阳县嘉祥县金乡县莒南县莒县乐陵市梁山县临朐县临邑县陵县宁阳县平邑县平阴县平原县齐河县商河县泗水县郯城县微山县汶上县阳谷县沂源县鱼台县禹城市郓城县邹平县河南:宝丰县博爱县长垣县方城县淮阳县潢川县临颖县鹿邑县孟津县内乡县濮阳县淇县清丰县汝南县陕县遂平县汤阴县唐河县通许县尉氏县西平县新安县新野县修武县鄢陵县延津县镇平县湖北:保康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崇阳县大悟县公安县谷城县红安县黄梅县嘉鱼县监利县京山县利川市南漳县蕲春县团风县浠水县孝昌县远安县云梦县郧县秭归县湖南:安化县茶陵县辰溪县慈利县东安县洞口县洪江市会同县嘉禾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蓝山县隆回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宁远县平江县绥宁县新化县新宁县新田县溆浦县炎陵县宜章县永兴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广西:博白县苍梧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灵川县陆川县南丹县平果县平乐县平南县全州县上思县藤县田阳县兴安县阳朔县宜州市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屯昌县重庆:南川市四川:安县宝兴县苍溪县长宁县达县大邑县大竹县富顺县高县珙县简阳市江安县金堂县筠连县阆中市泸县米易县南溪县彭山县郫县仁寿县荣县三台县射洪县石棉县万源市新津县宜宾县荥经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广元市元坝区贵州:毕节市赤水市贵定县开阳县龙里县仁怀市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县云南:保山市呈贡县澄江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潞西市屏边苗族自治县石屏县水富县思茅市通海县宜良县昭通市昭阳区陕西:安塞县白水县城固县大荔县府谷县富平县富县甘泉县高陵县横山县户县黄龙县佳县靖边县米脂县清涧县三原县子长县子洲县神木县绥德县吴堡县吴旗县延长县宜川县志丹县商洛市商州区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定西县皋兰县合水县合作市徽县两当县宁县平凉市庆城县文县武都县西峰市榆中县张掖市宁夏:贺兰县惠农县平罗县永宁县中宁县中卫县新疆:和田市呼图壁县霍城县精河县库车县轮台县玛纳斯县沙湾县莎车县鄯善县托克逊县新源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泽普县五家渠市十四等:河北:安新县博野县成安县承德县赤城县大名县肥乡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阜城县阜平县馆陶县广平县广宗县海兴县怀安县鸡泽县巨鹿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涞水县涞源县临西县临漳县隆化县隆尧县滦平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内丘县南和县南皮县平泉县平山县平乡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邱县曲阳县曲周县饶阳县任县涉县顺平县万全县威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蔚县魏县无极县武强县武邑县新河县行唐县盐山县永清县赞皇县涿鹿县山西:安泽县保德县大宁县方山县汾西县浮山县古县广灵县和顺县浑源县吉县交口县静乐县岢岚县岚县临县灵丘县娄烦县偏关县沁县沁源县神池县石楼县天镇县屯留县万荣县五寨县武乡县昔阳县隰县夏县兴县阳高县阳曲县永和县右玉县榆社县左权县内蒙古:阿尔山市阿荣旗敖汉旗巴林左旗达拉特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自治旗二连浩特市丰镇市杭锦后旗霍林郭勒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林西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宁城县土默特右旗土默特左旗翁牛特旗乌拉特前旗五原县包头市石拐区包头市白云矿区吉林:长岭县扶余县乾安县黑龙江:宝清县抚远县富裕县集贤县克东县克山县兰西县萝北县明水县木兰县嫩江县绥滨县塔河县汤原县友谊县加格达奇浙江:常山县淳安县岱山县洞头县缙云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化县磐安县浦江县青田县庆元县三门县松阳县遂昌县泰顺县天台县文成县武义县仙居县云和县安徽:机阳县定远县凤阳县阜南县固镇县怀宁县怀远县旌德县来安县郎溪县利辛县临泉县灵壁县蒙城县潜山县全椒县泗县宿松县太和县太湖县望江县五河县休宁县黟县颖上县福建:大田县德化县华安县连城县平和县浦城县泰宁县江西:安义县安远县波阳县崇仁县德安县定南。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05]107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11.07【实施日期】2005.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07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43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8年5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第三章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第四章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第五章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第六章管理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等,不包括省级预算单位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和借款归还的一般存款账户。
安徽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省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七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进行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皖财乡〔2021〕525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21〕52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1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县(含市、区,下同)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财金函(2002)90号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
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90号2002年8月27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财[2002]17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同意你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本息余额转入“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停止计息;自转入“应付款项”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付时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
同时,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地保留“长期不动户”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3991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51.png)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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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2‟128号
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明确要求地方财政要在预算单位中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
根据这一要求,以及省财政厅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结合省直公务卡试点单位的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今年将在省直预算单位中全面推开公务卡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方便预算单位减少现金结算的需要,更是推进
-1-
党风建设廉政建设的需要,希望各预算单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准备到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涉及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各个方面。
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在职人员的信息确认、系统调试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实施到位:为了有序稳妥的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拟在4月至7月分四批在省直预算单位中启用公务卡,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具体单位与启用时间详见附件。
四、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分批名单等相关资料信息,发布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请注意及时查看。
(联系人:谷媛,联系电话:5100283)
附件:2012年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分批名单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公务卡△改革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160份 2012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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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2年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
改革分批名单
第一批: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工商银行的211家预算单位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委、省审计厅、省妇联、共青团省委、省工商联、省侨联、省台联、省民盟、省农工民主党、省民革、省民进、省民建、省致公党、省九三学社、省贸促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信访局、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省法院、省监狱管理局、省人防办、省工商局、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协、省文物局、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省社科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地方志办公室、安医大第四附院、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省农垦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社厅、省红十字会、省国防科工办、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黄金管理局、省物价局
公务卡启用时间:2012年4月1日
第二批: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工商银行的167家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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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交警总队、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新闻出版局、省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会主义学院、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粮食局、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华东冶金地勘局、省化工地勘总院、省建工技师学院、省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省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淮南煤矿基建技工学校、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科院、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经信委、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房改办公务卡启用时间:2012年5月1日
第三批: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的291家预算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台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外事办、省农发局、省专用通信局、省信访局、省金融办、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安徽行政学院、省委讲师团、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测绘局、省煤田地质局、华东冶金地勘局、省供销社、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省保健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公务卡启用时间: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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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的74家预算单位
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纪检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审计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地税局、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安徽行政学院、省档案局、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广播电视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省经信委公务卡启用时间: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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