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皖财购〔2022〕55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做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管理协同共治(一)明确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调研论证后对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二)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具有国有属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应强化数据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协同共治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提升数据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规范全程管理,有效促进数据资产赋能增值(三)严抓配置管理。
数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
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自主采集、生产加工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
购置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资产、采购等管理要求执行,确保取得程序、方式等合法合规。
(四)加强使用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发[2011]5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财发〔2011〕577号)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体制管理1.落实责任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财政局长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同级财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要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日常工作重要任务,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做到“五要”:立项申报要参与意见,建设过程要加强监督,工程调整要认定签字,竣工验收要实地察看,资金发放要严格管理。
积极配合县级农发部门做好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委会、村民等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健全机构队伍。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好同级农发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
要充实人员力量,选派优秀人员到农发部门工作,特别是要保证项目管理方面的技术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切实到位,会计、出纳一定要分设。
3.强化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
年度项目立项、主要工程招投标方案、数量较大的工程量调整方案,必须经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进一步加强立项监管1.强化县级选项。
建立竞争立项机制。
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优先选择政府积极性高、资源条件好、农民群众支持的乡镇,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皖财预〔2020〕13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负责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完善“三保”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三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级财政负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所辖区“三保”支出需求。
第五条县级财政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财预〔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3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切实防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正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着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管理不规范,违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购买理财产品等;决策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政府出资权益得不到保障;风险防控不完善,投资收益有别社会资本,放大投资亏损承担责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不严格,未完整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投资基金绩效不高等。
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基金投向不合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严禁通过投资基金违规融资举债,坚决杜绝“明股实债”。
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一)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负面清单。
严格政府投资基金管控,对投资基金运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违规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财人[2009]46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人〔2009〕469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厅机关公务员的职务管理,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县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任职第四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人事教育处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提出拟任职人选;(二)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三)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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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余项目就不一一说明,由单位根据情况选择 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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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财清行基 01 表) – 本表按全口径反映行政单位资产清查账面数、清 查数及清查增减情况。表中有价证券、固定资产、 暂付款、暂存款科目的相关数据,从资产清查基 础表(财清行基 05、06、07、08 表)中提取,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其他科目由手工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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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年末财政供养人数:指用财政拨款开支的人员 数,填报口径同单位决算一致。
– 独立编制机构数:指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经各 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数,包括国家 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公检法司部门等行政单 位、国有事业单位等。本指标不受财务核算单 位的限制。
– 下面,以行政单位的报表填报为重点进行讲解, 事业单位相同填报要求的表格不再另外说明, 只对不同填报要求的10张表格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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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 报表封面要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做过
决算报表的同志对这个封面比较熟悉 ,清查报
表的封面与决算报表封面大部分相同。封面信息 的准确填报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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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 隶属关系:是由“隶属关系”和“部门标识代 码”两部分组成,以9位码表示。前六个空格根 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2002)编制。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 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 码》(GB4657-2002)填列。
主要内容
➢ 资产清查报表的构成 ➢ 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资产清查报表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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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清查报表的构成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由基础表和报 表两部分组成。报表部分行政单位9类12张表 (财清行综01表—09表),事业单位9类13张 表(财清事综01表—09表),这些表格全部由 计算机自动生成,不需手工录入,不作具体讲 解。基础表部分共29类表,其中行政单位12类, 事业单位17类,这些报表需要单位在通过基本 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手 工录入固定资产卡片后进行填报,我们对这个 部分进行讲解。
财政预算代码:指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 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编制,二 级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一级预算单位代 码,后三位由主管部门自行编列。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财政预算代码,要与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办公 室确定的部门预算代码一致。已经实行部门预算 的地方,该代码也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 独立核算机构数:指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经各 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且财务上实行独立核 算的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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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数:指为保证机关 工作的正常运转设立的,机关服务中心等物业 管理、汽车运营和维修、接待服务、餐饮、印 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单位。按独立核算 的单位数,区分单位性质分别填列。
– 应付工资、应付津补贴:要以同级人事部门出 台的符合工资、津补贴政策规定为准,没有出 台正式文件的不能计算。
– 国库支付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及分配的账务 处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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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人员机构情况表(财清行基 02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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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清查报表的构成
–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共12类23张表式,其中 固定资产明细表有11张。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 础表共17类28张表式,其中固定资产明细表也 有11张。行政事业单位这11张固定资产明细表 是按现行固定资产分类标准GB/T14885—94进 行设计的。
–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数:指与行政单 位尚未脱钩的公司、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按 照实际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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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表 (财清行基 03表)
– 本表主要反映单位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按 原因归类的财产损失情况。表中有价证券、固 定资产、暂付款科目的相关数据,从资产清查 基础表(财清行基05、06、08-1A、08-1B、 08-2、08-3、08-4、08-5、08-6、08-7、08-8、 08-9、08-10表 )中提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其他科目由手工录入。手工填列部分,应根据 单位实际清查的结果分类汇总填列。
– 本表反映行政单位人员和机构情况。本表的数据全 部是由手工录入产生。
– 单位定编人数:要会同单位人事部门按编制管理部 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填列。单位在职、离退休、其 他人员、临时工、单位负担遗属人员数由单位对人 员状况进行清理后填列,不一一说明。学校、科研 院所要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情况和单位在职人员进行 清理核对后填列相关信息。
– 单位名称:要填列单位的全称,上报的纸质报 表要加盖公章 。
– 报送日期:指单位实际报送的日期 。
–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 完整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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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指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单位 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 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 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
– 资产清查待处理:指单位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清查 数与账面数差额,以及负债清查数与账面数差额 的合计数。反映本次资产清查清查出的待处理的 资产净损溢的数额 。 4栏12行=财清行基03表的 24行+50行-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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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财政应返还额度: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 本年尚未支用而结存在国库的累计预算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