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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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条件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条件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条件1. 引言保安行业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作用。

为了提高保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保安人员,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所需满足的条件。

2. 法律法规依据设立保安培训单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下是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 设施与场地条件设立保安培训单位首先需要具备适当的场地与设施。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场地面积:根据拟培训人数确定,并符合当地建筑规范。

•办公室:提供办公区域,包括工作台、文件柜、电脑等办公设备。

•教室:提供教学场所,配备投影仪、白板、座位等教学设备。

•实操场地:提供适合实际操作的场地,如模拟监控室、模拟现场等。

4. 师资力量与培训计划保安培训单位需要具备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同时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以下是相关要求:•师资力量: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包括从业经验丰富的保安人员和相关专业背景的教育人员。

•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并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课程方案。

5. 培训设施与设备为了能够提供真实环境下的培训体验,保安培训单位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与设备。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模拟器材:提供逼真的模拟器材,如监控摄像头、警报器等,用于进行实操操作和模拟演练。

•器材维护:确保所有设施与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培训的顺利进行。

6. 培训教材与考核评估保安培训单位需要提供专业的培训教材,并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估。

以下是相关要求:•培训教材:编写完整、系统、易于理解的培训教材,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等内容。

•考核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方法,确保对学员掌握情况全面准确地进行评估。

7. 办理相关手续与申请最后,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需要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所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

三、备案申请1.保安单位在招用保安员前,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安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安员招聘计划;–保安员培训及考核方案。

2.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备案申请后,依法对保安单位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备案管理1.保安单位备案批准后,应按照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

2.保安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保安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保安单位应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保安员及时进行处理。

4.保安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并确保保安员的权益。

五、处罚与监督1.对违反本规定的保安单位,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招聘保安员的资格;–撤销备案。

2.公安机关将加强对保安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定期进行抽查。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重庆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单位的保安员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第四条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渝教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渝教发〔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及我市“双减”工作方案要求,市教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市教委202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积极稳妥做好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体育局2023年2月1日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及我市“双减”工作方案要求,促进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依法审批、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流程。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公安局对《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渝公发〔2008〕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15年8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政府信息,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安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外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承办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二)组织编制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报;(三)对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办、考核、评估;(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市公安局警令部是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公安分局、区县公安局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民警承担相应具体工作。

设立保安公司培训机构

设立保安公司培训机构

设立保安公司培训机构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一、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二、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第三条第五项《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保安培训机构问题的批复》(公治[1998]365号)三、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四、许可条件:第一、主体条件在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可以设立保安培训机构:(一)公安(警察)院校;(二)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保安专业的院校;(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

第二、具体条件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一)组建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区域内保安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二)保安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须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务应当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没有犯罪记录;2、具有5年以上公安或治安保卫工作经历并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年龄不超过60岁;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6、未在其他保安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

(三)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以及专用的保安培训教材;(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五)有与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公安、治安保卫工作经历;(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人员同时具有岗位资格证书;(七)必须具有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房舍,以保证教学、训练、与长远发展的需要。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在城镇地区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熟知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及程序,加强宣传贯彻,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推行落实。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认定程序及异议处理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推送、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公布。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规〔2019〕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规〔2019〕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规〔2019〕3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培训单位管理,市公安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2019年5月30日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保安培训工作,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按照国务院、市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许可条件且自愿作出承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工作:(一)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的许可;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二)区县(含自治县,下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对保安培训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满足训练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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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保安培训质量,推动我市保安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有关精神,重庆市公安局经过对我市近几年年均保安人员培训数量的测算,决定首批在全市设立六个保安培训机构,并从即日起接受申请。

为确保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公开、公正、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许可事项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

二、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85号)。

三、许可数量
全市共6个。

其中主城区3个,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各1个。

四、接受申请数量
为确保保安培训机构的质量,按照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数量的3倍确定最大受理申请数量。

在本公告规定的接受申请有效时间内,接受主城区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最大数量为9个,接受渝西、渝东南、渝东北片区设立保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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