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十条禁令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
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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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2.05•【字号】渝公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市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后的工作实际及前期区县公安机关反馈的意见建议,对2016年7月27日印发执行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重庆市公安局2020年2月5日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网络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适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规定的,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单位和个人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公安部从严治警十条禁令内容

公安部从严治警十条禁令内容
1.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禁止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3.禁止泄露国
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涉密信息。
4.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5.禁止违反规定,擅自使用警车、警服、警徽等警用装备。
6.禁止违反规定,私自携带、使用武器、弹药等装备。
7.禁止违反规定,
私自接受、参与社会组织、商业活动等。
8.禁止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参
与涉及公安工作的媒体采访、报道等。
9.禁止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参与
涉及公安工作的社交活动、宴请等。
10.禁止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参与
涉及公安工作的旅游、考察等活动。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携带
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
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携带犬(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行。
三、携犬外出,犬只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市政管理执法部门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犬主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峰会期间从重处罚。
四、犬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主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为2005年10月9日至2006年3月31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渝公发[2011]49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发〔2011〕498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涉毒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毒品违法类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禁毒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禁毒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公安毒品违法类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涉毒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毒品违法类案件行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办理毒品违法类案件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严格公正文明与理性平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重庆市公安局十条禁令

重庆市公安局十条禁令
第一条:严禁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或执行不力、贻误战机,违者对责任
民警一律停职并处分,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一律引咎
辞职或免职。
第二条:严禁报警不处、处警不负责,玩忽职守、执行任务临危退缩,违者对责任民警一律停职,负有直接责
任领导一律免职。
第三条:严禁耍特权,欺压群众,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违者一律先行禁闭。
第四条: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违者一律依法依纪查处。
第五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私分、挪用暂扣款物,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
第六条:严禁瞒报、迟报重大警情、重大违法违纪,在立、破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娱乐性消费,参与、经营娱乐场所,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
第八条: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违者一律处分。
第九条:严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者一律清除出公安机关。
第十条: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
清除出公安机关。
违反上述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党纪政纪条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展开全文公安部五条禁令编辑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目录1、五条禁令 2、六个严禁 3、八条禁令 4、十条禁令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规定政治纪律“八严禁”、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重庆规定政治纪律“八严禁”、生活作风“十二不准”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全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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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十条禁令
第一条:严禁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或执行不力、贻误战机,违者对责任民警一律停职并处分,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一律引咎辞职或免职。
第二条:严禁报警不处、处警不负责,玩忽职守、执行任务临危退缩,违者对责任民警一律停职,负有直接责任领导一律免职。
第三条:严禁耍特权,欺压群众,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违者一律先行禁闭。
第四条: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违者一律依法依纪查处。
第五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私分、挪用暂扣款物,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
第六条:严禁瞒报、迟报重大警情、重大违法违纪,在立、破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娱乐性消费,参与、经营娱乐场所,违者一律免职或辞退。
第八条: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违者一律处分。
第九条:严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违者一律清除出公安机关。
第十条: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清除出公安机关。
违反上述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党纪政纪条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