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服务学校29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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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渝教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妇女联合会2019年7月17日重庆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发展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坚决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培养模式、有利于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有利于中小学发展素质教育的制度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措施(一)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1.加强中小学校育人目标管理。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法规类别】治安管理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公规[2018]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8.01【实施日期】201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渝公规[2018]1号 2018年1月)教育关系民族复兴,学校联系千家万户,校园安全事关师生安危、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创造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让更好的教育惠及民生,提升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结合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提出以下维护校园安全、优化服务方式的新举措。

一、提供便捷高效服务1.学校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学校就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高校、中职校新生入学、毕业离校时,设立专门户籍窗口,方便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开设普通高中、中职校达龄学生居民身份证集中受理点;加急办理中、高考学生居民身份证,本市籍考生72小时完成证件制作,外省籍考生协调户籍地审核签发,优先制证。

4.对参加考试、培训、比赛等事宜需紧急申办出国(境)的师生,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组织参加出国(境)游学等活动的师生,提供预约办理出国(境)证件服务。

5.学校10人以上外籍师生申办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提供上门面签服务;学校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需申办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或停居留证件的,提供便捷服务。

6.定期向学校提供车驾管理业务上门服务;指导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驾驶员教育,免费换发校车专段号牌;符合条件的学校医院,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

7.会同交通、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规范完善学校周边人行过街设施、校车停靠站点等道路交通设施;合理设置限时停车位,引导接送学生车辆即停即走。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渝教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的通知渝教发〔2020〕1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侨务办、台办、民族宗教委、公安(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局、武装部、团委,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现将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和照顾政策调整如下:一、少数民族考生(一)从2020年秋季入学高中阶段学校一年级新生开始(即从2023年普通高考开始),高中阶段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区县中学连续三年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5分)投档。

2020~2022年,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5分)投档。

(二)从2020年普通高考开始,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烈士子女从2020年普通高考开始,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10分)投档。

三、军人子女(一)从2020年普通高考开始,普通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公规〔2017〕1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公规〔2017〕1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公规〔2017〕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经清理,决定废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公安局2017年1月16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单位文号发布日期1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公发〔2008〕172号2008年5月30日2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实施〈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办〔2009〕15号2009年1月7日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发〔2011〕497号2011年7月29日4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警令〔2012〕364号2012年9月5日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发〔2012〕321号2012年9月10日6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警令〔2012〕43号2012年1月13日7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发〔2014〕105号2014年5月21日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物价局,驻市公安局纪检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渝府办发〔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9日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下同)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建设管理、移交及后期监督管理。

第三条主城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主体责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及落实、经费投入、建设及后期办学监管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主管责任,参与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国资、税务、物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采取单独建设方式。

在市级储备主体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规划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由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经批准的义务教育学校投资建设主体;其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主城各区政府投资建设。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8.15•【字号】渝公户[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4〕37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随着近几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的迅猛增长及就业方式的多元化,我市大中专毕业生户口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滞留逐年积压,毕业生持证未落户和“空挂户口”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而且给户口管理、人口普查、选民登记、毕业生就业、以及毕业生参与社会事务、履行合法权益等带来诸多困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重庆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有效地营造吸引和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商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现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已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由迁移凡已就业毕业生,户口不再保存原就读学校,应根据就业方向,本着常住地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一)毕业生已就业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二)毕业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毕业生本人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

(四)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中专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

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119【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3.09.30【实施日期】200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一、户政管理(一)减少新生婴儿入户登记时间,简化登记手续。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结婚证、户口本、住房证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在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常住户口,并当日办结。

(二)缩短户口办理时间。

凡由各分局、区县(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从受理群众申报到办结,由原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各分局、区县(市)公安局的户口审批权下放到派出所需经所领导审批的户口,5个工作日办结;各派出所不需所领导审批的户口,群众申报入户手续齐备的,由派出所“办证窗口”当日办结。

(三)减少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时间。

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时限,主城区公安分局由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40个工作日,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市)缩短为60个工作日。

(四)简化户口迁移手续。

取消主城区之间和主城以外其他区、县(市)本辖区派出所之间“农转非”、“农迁农”及“非迁非”之间的户口迁移使用《准迁证》的规定,按“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出地派出所凭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入地派出所按迁入人员实际居住地,分别登记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

(五)为方便群众随时了解我市户口政策,在电信部门开通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咨询热线电话96581878。

二、治安管理(六)下放民爆器材购运手续审批权限。

除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国营、民营企业直供民爆器材的购运手续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查办理外,其他民爆器材(含军工企业)购运手续由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查办理。

(七)缩短群体性活动申报审批时间。

群体性活动申报审批时间在原来十五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次缩短5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学校疫情防控30条措施

学校疫情防控30条措施

学校疫情防控30条措施01.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学校将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基本防护措施。

02. 实施体温监测和健康登记制度学校将每日对师生进行体温监测,并要求他们填写健康登记表,及时发现患病人员。

03. 加强校园环境的消毒工作学校将加大对教室、宿舍、公共区域等场所的消毒力度,确保校园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04. 安排合理的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将合理安排课间休息时间,避免师生人员集中在一起,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

05. 严格控制校园外来人员进出学校将设置出入口检查站,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控,减少疫情传播的渠道。

06. 制定返校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学校将制定返校人员的核酸检测要求,确保学校内部不出现无症状感染者。

07. 开展在线教学活动学校将积极开展在线教学活动,减少师生聚集,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08. 鼓励学生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学校将鼓励学生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09. 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教学区域学校将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教学区域,避免不同班级的学生交叉接触。

10. 组织学生成批体检学校将组织学生成批体检,及时发现患病学生,确保校园的健康与安全。

11. 配置充足的洗手设施学校将配备充足的洗手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提示师生保持良好的洗手习惯。

12. 暂停大型聚集性活动学校将暂停大型聚集性活动,如校庆、运动会等,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的疫情传播风险。

13. 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学校将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为师生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减轻疫情带来的心理压力。

14. 强化宿舍管理措施学校将加强宿舍管理措施,确保学生宿舍的卫生和通风,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

15. 增加教室通风时间学校将增加教室通风时间,保证室内空气的流通,降低疫情传播的可能性。

16. 组织线上家长会议学校将组织线上家长会议,与家长共同探讨疫情防控的相关事宜,提高家庭的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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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服务学校29条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创造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2018年01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服务学校29条措施。

一、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学校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学校就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高校、中职校新生入学、毕业离校时,设立专门户籍窗口,方便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开设普通高中、中职校达龄学生居民身份证集中受理点;加急办理中、高考学生居民身份证,本市籍考生72小时完成证件制作,外省籍考生协调户籍地审核签发,优先制证。

4.对参加考试、培训、比赛等事宜需紧急申办出国(境)的师生,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组织参加出国(境)游学等活动的师生,提供预约办理出国(境)证件服务。

5.学校10人以上外籍师生申办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提供上门面签服务;学校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需申办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或停居留证件的,提供便捷服务。

6.定期向学校提供车驾管理业务上门服务;指导学校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管理和驾驶员教育,免费换发校车专段号牌;符合条件的学校医院,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

7.会同交通、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规范完善学校周边人
行过街设施、校车停靠站点等道路交通设施;合理设置限时停车位,引导接送学生车辆即停即走。

8.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9.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指导服务。

10.学校申办消防手续,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等合法身份、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提供核查服务。

二、提供安全防范服务
11. 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畅通警校联系渠道,派出所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上门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预警通报涉校涉生安全稳定情况和辖区治安状况。

12.推进法制进校园,派出所负责人兼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选派民警任中小学法制辅导员;推进网警进校园,指导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13.组织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法律知识、消防安全、反恐防暴等专业技能培训,每学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

14.指导学校完善应急处突预案,组织开展防火、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暴恐袭击以及紧急疏散、安全自救等应急救援演练,每学年不少于2次。

15.指导学校对举办的运动会、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6.学校及周边地区纳入治安巡逻重点区域,确定必巡点和必巡线,提高上放学时段见警率,及时受理、处置师生报警求
助。

17.指导学校开展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及时排查化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

18.指导学校对实验教学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消除隐患,指导开展报废、销毁工作。

19.加强学校及周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强化学校周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吸毒人员、扬言实施极端行为等重点人员管控,防止造成现实危害。

三、严处校园违法犯罪
20.对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案件,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快侦快办。

21.对失踪失联师生立即查找;可能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组织专案开展侦办工作。

22. 依法整治校园周边黄赌毒、强行乞讨、强买强卖、销售管制器具以及制造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23.会同文化部门整治校园及周边“黑网吧”,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为;会同新闻出版等部门整治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收缴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非法出版物。

24.依法打击涉校涉生的暴力犯罪、黑拐骗犯罪、“校园贷”等金融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传销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25.依法查处校园欺凌、虐待未成年人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26.预防、制止和查处校园及周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
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27.依法查处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制售作弊器材、代替考试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环境。

四、强化保障监督措施
28.成立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总队,设立专线电话,负责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29.与市综治办、市教委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收集意见建议;对反映的涉校涉生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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