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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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职管理规定(3篇)

新文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文职人员素质,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文职队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文职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四)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文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聘任第五条文职人员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文职人员职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文职人员的工作;(二)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专业技术工作,包括研究、设计、实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三)工勤技能岗位:负责后勤保障、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七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第八条文职人员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身体健康;(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文职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至5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

第三章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文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在职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聘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二)在岗培训:针对文职人员在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三)在职培训:根据国家规定和文职人员个人发展需要,进行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培训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

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

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文职人员的级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的级别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副总级和总级。

第三条:初级文职人员是指具备本科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四条:中级文职人员是指具备硕士学历并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高级文职人员是指具备博士学历并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副总级文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并取得一级职称的文职人员。

第七条:总级文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并取得副高级职称的文职人员。

第八条:文职人员的晋升和升迁按照该人员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九条:晋升或升迁初级到中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2年;2. 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晋升或升迁中级到高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3年;2. 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晋升或升迁高级到副总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5年;2. 取得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晋升或升迁副总级到总级,需满足以下条件:1. 在当前职位上工作满5年;2. 取得副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级别的晋升和升迁应经过资格审查、综合评定和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在晋升或升迁后,需接受培训并适应新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级别管理应与薪酬、奖金、晋升、奖励等相结合,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文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办公室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以上是对文职人员级别管理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解决了文职人员级别划分、晋升和升迁的问题,对于提高文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公安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公安工作的高效运转以及文员的工作质量,公安局对文员的管理要求十分严格。

本文将探讨公安局文员管理规范中的纪律要求。

一、遵守保密制度作为公安局文员,保守机关事务的秘密是首要任务。

文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机关的机密信息,包括案件细节、重要文件和会议讨论等。

此外,文员还要妥善保管机关文件,不得私自复印、外传,确保敏感信息不被他人获取。

二、严禁涉黄、赌、毒行为公安局文员必须维护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尊严,严禁参与任何涉黄、赌、毒等违法违纪行为。

文员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注重个人操守,做到清正廉洁,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失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的底线。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安局文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准时上下班:文员要严格按照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2.服从安排:文员要服从上级的安排,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进行办理,不得擅自变动工作内容或顺序。

3.认真备案:文员需要认真做好文件、文件备案工作,确保文件的流转和记录的准确性。

4.规范办公:文员需要维护办公室的整洁和工作环境的卫生,妥善使用办公设备和文具。

5.保持机密:文员在办公室离开时要确保文件的保密,关闭电脑和其他相关设备,保证信息的安全。

四、遵守规章制度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规范文员的行为,文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文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请假制度等。

同时,还需遵守机关内的行为规范,如不得接受他人馈赠礼品、不得违规收受款项、不得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等。

五、维护工作秩序公安局文员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要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维护工作秩序和机关形象。

文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与同事和睦相处,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不文明的言行。

六、敬业精神公安局文员要具备一定的敬业精神。

文员要积极工作,不推托责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

机关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机关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xx市公安局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职人员是指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接受派遣到公安文职岗位工作,不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文职人员岗位是指为警务活动和公安机关行政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职能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和接触信息范围限制第四条全局各机要岗位和定密责任人岗位不设为文职人员岗位。

市局涉密要害部门和各分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技术侦察部门及要害部门不设文职人员岗位。

第五条禁止文职人员接触所有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

禁止文职人员接触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反毒、打黑业务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

文职人员所在岗位业务工作需接触国家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文职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涉密人员要求同等管理。

所在单位必须对文职人员进行专门的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可以接触其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各类信息。

第六条上级机关下达任务时有具体的接触范围要求的,或因特殊需要限制文职人员知悉信息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定密、信息载体标密和载体封装工作。

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和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国保、反毒、打黑业务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应必须专柜专用专人负责,必要时装信封,并标明密级、知悉范围和载体形式,以便文职人员正确区分各类信息和载体,为其执行信息接触范围限制规定提供保障。

第三章政治审查和岗位人选第八条文职人员工作岗位需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对其政治审查参照民警的政审要求执行。

第九条接触国家秘密信息较多的文职人员岗位,一般应安排系中共党员的文职人员。

第四章保密签约第十条录用文职人员时,必须与其签订统一的《保密责任书》,同时签订其具体岗位的《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一)曾受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三)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文职人员,以职务和职级为依据,实行职务分类管理和职级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职级体系,并依此确定文职人员的录用、评定、调动、晋升、降级等制度。

二、定期考核对文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和方式依据工作性质、职务和职级的不同而不同,考核的内容包括文职人员的工作责任、职责及履行的程度等。

三、实施奖惩制度依据职级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文职人员开展奖励和处分工作,奖励对象为具有优秀表现的文职人员,处分对象为违反法规、违纪违法的文职人员。

四、完善福利政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文职人员的不同需求,完善福利政策,使文职人员享受包括五险一金、假期福利、传统节日礼仪庆典、住房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五、加强素质培训加强文职人员的岗位能力和素质培训,提高文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文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文职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职人员的个人修养和价值观念。

六、完善工作制度完善文职人员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分配工作,由具体、支撑到整体,随职级晋升,调整责任分类,以及确保工作安排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七、实施思想建设文职人员思想建设是实行职务管理和职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实施思想教育活动,引导文职人员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培养坚守祖国共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意识,提高文职人员的主观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八、推动改革创新推动文职人员的能力发展,建立文职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文职人员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加强职业和技能培训,使文职人员成为改革创新的主力军。

以上就是为题为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3000字文章,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实现最优的管理效果,尽管文职人员管理比较复杂,但只要准确把握规定,便可以大大提高文职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公安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篇1公安文职人员的招录有效地解决了公安警力不足的问题。

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文职人员等辅助力量在思想上和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公安文职人员虽然不是人民-警-察,但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象事关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因此,加强对文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文职人员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有针对性地抓好公安文职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引导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进而提高公安工作效率、提升公安工作水平,成为了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在此,笔者对文职人员管理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强化选拔制度。

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招聘规范和录用办法,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政治素质等五个方面做硬性规定,分局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报名、体检、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培训录用等环节进行全程参与、监督。

一经录用,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给协勤人员吃下“定心丸”,稳定协勤队伍。

为加强管理,分局对协勤人员逐一建立人事档案,将录用审批、政审材料、日常考核、个人总结、表彰奖励、工资发放、辞退等情况详细登记在案,做到了一人一档,翔实准确。

同时,针对少数用人单位在录用协勤人员时把关不严的情况,要求各单位将辞退的协勤人员汇总建立“黑名单”,规定各用人单位新招收的人员必须与“黑名单”进行比对,坚决杜绝曾被分局辞退的人员重新进入公安机关,有力地促进了协勤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岗位培训。

按照实战情况设计训练科目,制订训练计划,对新招聘的协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真正走上工作岗位。

日常工作中,采取正面教育、反面警示和言传身教等方式,围绕规范着装、言行举止、日常用语、内务管理等方面内容,组织开展内务评比、警容风纪检查、队列训练等活动,强化协勤队伍纪律作风养成;定期组织进行体能、擒拿格斗、巡逻盘查等实用技能的培训,并就蹲点守候、跟踪追击等方面进行实战训练,切实提高协勤人员业务水平。

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

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

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在公安局中,文员是一项重要的职务,承担着档案管理的责任。

档案管理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办案效率。

为了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档案管理规范。

本文将就公安局文员的档案管理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一、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案件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案件档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对其分类和归档十分重要。

文员应根据公安局的规定,将案件档案按照案件性质、案发地点、办案单位等因素进行分类。

同时,在归档时,文员需要编制档案编号,并在档案封面上标注清楚,确保档案的查阅与追溯便利。

2. 行政档案的分类与归档除了案件档案外,公安局还有大量的行政档案,如各类会议记录、部门通知、人事调动等。

文员应根据行政档案的不同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归档,以便于快速检索和利用。

档案的归档位置应有明确的标识,避免档案的遗失或错误存放。

二、档案的整理与保管1. 档案的整理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文员需要对档案进行定期的整理工作。

整理内容包括档案的页码校对、文件排序、封装修整等。

在整理中,文员要注意保证档案的文件完好,字迹清晰可辨,并及时补充遗漏的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档案的保管文员在档案的保管过程中要注重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首先,档案室要保持通风、干燥、无尘的环境,避免档案的受潮、霉变等情况。

其次,档案室应设有门禁,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受损坏和丢失。

同时,文员要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将档案外借、随意复印或透露相关信息。

三、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 档案的检索为了满足办案和研究的需要,文员需要掌握档案检索的方法和技巧。

文员可以根据案件的特征、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发时间等关键字进行检索,以快速找到需要的档案。

在检索过程中,文员要仔细核对查询结果,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档案的利用档案是公安工作中宝贵的历史和经验积累,文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善于利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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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文职人员管理,保障警务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务文职人员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警务文职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六条警务文职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文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警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事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
速记速录、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和警航设备维护等技术保障类工作。

(二)从事不涉及绝密事项的档案管理、信息采集、接线查询、文秘资料、财会等行政事务类工作。

(三)从事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社区服务、视频巡查等辅助管理类工作。

(四)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文职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未经授权涉及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

(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

(三)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警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五)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六)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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