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发〔2012〕190号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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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渝公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3〕3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公安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基层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培训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市级、区县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总则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修订完善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一定的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多个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5)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5)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渝公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发〔2015〕176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增强消防执法公信力,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市局制定的《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发〔2011〕17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重庆市公安局2015年11月23日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具体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严格公正文明与理性平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消防安全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导致违法的;(五)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六)火灾隐患是由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改、变动所造成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第三条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XX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项目部设置1、基础设施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

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公规〔2017〕1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公规〔2017〕1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公规〔2017〕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经清理,决定废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公安局2017年1月16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单位文号发布日期1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公发〔2008〕172号2008年5月30日2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实施〈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办〔2009〕15号2009年1月7日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发〔2011〕497号2011年7月29日4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警令〔2012〕364号2012年9月5日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发〔2012〕321号2012年9月10日6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公安局渝公警令〔2012〕43号2012年1月13日7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重庆市公安局渝公发〔2014〕105号2014年5月21日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物价局,驻市公安局纪检组。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公治[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2 年 5 月 2 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标准的实质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涉爆从业人员了解两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增强自觉遵守执行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以贯彻执行两个标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爆破作业单位。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5〕127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公安局对《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渝公发〔2008〕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15年8月7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政府信息,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安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市公安局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外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职责是:(一)承办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二)组织编制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报;(三)对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办、考核、评估;(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市公安局警令部是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公安分局、区县公安局应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确定至少一名民警承担相应具体工作。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渝公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公安局2021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注册地在重庆的爆破作业单位,以及注册地虽不在重庆但需在本市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提出,并根据申请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及相关材料,同时在重庆市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四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配齐从业人员,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有或租用的重庆市内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仓库物权资料、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三)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四)出具相关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五)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见附件3);(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5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4【实施日期】2009.02.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制订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为加强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公通字[200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9年2月20日起至4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为此,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四)网吧、游艺场所。

(五)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一)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其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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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附件1: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性。

估和/(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九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除须达到第八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条件:(一)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3、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45项,或B5于106123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三)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3或D级455于10612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3、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4、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5、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五)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3人,保4别是:1234123、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三)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1、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2、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四)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1、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234123(一)申请。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或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一、附录二)及以下材料: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2)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资料或者是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3)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4)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5)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实际承担的设计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①(6(7)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中级、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②技术职称证明(对理学、工学学科的认定以持有的毕业证书为准,如理学学士、工学学士等);③爆破作业单位与涉爆从业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④爆破作业单位为涉爆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⑤技术负责人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材料;⑥变更工作单位的涉爆从业人员,还须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所载明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8)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见附录六)。

(注意事项:清单应包含机械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购置时间、购置价格、设备净值等项目,同时提供设备相关票据复印件。

)(92((2(②(((6业单位制度制定情况。

)(二)审查。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作业类型,分为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12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①初审,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2日内转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并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初审工作。

初审完结后,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将单位申请材料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需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级公安机,3日。

许可审批材料等进行备案。

同时,应在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见附录七)。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则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则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爆破《爆范围。

万元以上证》。

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应告知市局主管部门)。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

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对发现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区、县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二)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区、县动,处55000万元以上1第十九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应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八章爆破作业项目分级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第九章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拆除爆破工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爆破标的物在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浅孔爆破工程等,则由承接工程的爆破作业单位向市局有关主管部门1234(1(2(3(4(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分为安全评估、申请、审批、安全监理。

(一)安全评估。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234567891、工商2作业的有关证明材料;3、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4、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5、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6、爆破技术设计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②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③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④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⑤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7、其他需要出具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1234512、委托单位;3、设计施工单位;4、安全评估单位;5、安全监理单位;6、爆破作业时限。

(二)爆破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爆破地点;2、每次爆破时间;3、安全警戒范围;4、警戒标志;51。

2束后15安12、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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