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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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渝公规〔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公规〔2021〕6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依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市公安局经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将《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接收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问题的通知》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30日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性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性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性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14•【字号】渝公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性措施(渝公发[2000]102号)为了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国企改革,我市公安机关本着“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从改善重庆投资环境的需要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推出60条新的政策性措施。

一、出入境管理方面1.凡来我市投资、经商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家属,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有效期1至5年的居留证件或出入境签注。

2.凡持旅游签证入境在我市投资以及从事科技文化交流或受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可为其变更签证种类。

3.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签证。

4.凡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签证,直接从我市江北国际机场入境进行商务和科技等交流的外国人,可在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入境签证。

5.凡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经申请可批准享有“永久居留资格”,不再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和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得5年有效的多次签证,其配偶和随行子女,也可获准在渝定居。

6.涉外人员住宿点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7.市内赴港、澳人员只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邀请函、申请报告即可申请,免提供单位创汇和纳税证明。

8.凡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同胞或台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签发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9.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派出的出国劳务人员,只需提交该公司出具的劳务证明,即可申办护照;个人出国就业只需提交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即可申办护照。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渝教督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妇女联合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5月25日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及对重庆提出的“两点” 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为原则,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8.15•【字号】渝公户[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4〕37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随着近几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的迅猛增长及就业方式的多元化,我市大中专毕业生户口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滞留逐年积压,毕业生持证未落户和“空挂户口”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而且给户口管理、人口普查、选民登记、毕业生就业、以及毕业生参与社会事务、履行合法权益等带来诸多困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重庆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有效地营造吸引和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商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现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已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由迁移凡已就业毕业生,户口不再保存原就读学校,应根据就业方向,本着常住地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一)毕业生已就业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二)毕业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毕业生本人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

(四)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中专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渝公发[2003]16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3.05.21【实施日期】200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人事局、教委(教育局)、招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渝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进一小改革、规范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包括部属、市属院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下同)和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宽、简化新生入学户口迁移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录取的我市常住户口生源和市外常住户口生源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

即: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不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一)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1、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仍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的通知》(渝公户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办理。

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证明(即《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和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及章)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证明和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

在新生入学时,学校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卡》(附件2,编制《重庆市普通高中XX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重庆市普通高中XX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市教委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毕业年份命名。

如2011年入学的,应写为2014级。

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119【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3.09.30【实施日期】200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二十六条措施一、户政管理(一)减少新生婴儿入户登记时间,简化登记手续。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结婚证、户口本、住房证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在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常住户口,并当日办结。

(二)缩短户口办理时间。

凡由各分局、区县(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从受理群众申报到办结,由原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各分局、区县(市)公安局的户口审批权下放到派出所需经所领导审批的户口,5个工作日办结;各派出所不需所领导审批的户口,群众申报入户手续齐备的,由派出所“办证窗口”当日办结。

(三)减少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时间。

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时限,主城区公安分局由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40个工作日,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市)缩短为60个工作日。

(四)简化户口迁移手续。

取消主城区之间和主城以外其他区、县(市)本辖区派出所之间“农转非”、“农迁农”及“非迁非”之间的户口迁移使用《准迁证》的规定,按“准入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出地派出所凭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入地派出所按迁入人员实际居住地,分别登记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

(五)为方便群众随时了解我市户口政策,在电信部门开通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咨询热线电话96581878。

二、治安管理(六)下放民爆器材购运手续审批权限。

除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国营、民营企业直供民爆器材的购运手续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查办理外,其他民爆器材(含军工企业)购运手续由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查办理。

(七)缩短群体性活动申报审批时间。

群体性活动申报审批时间在原来十五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次缩短5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学校疫情防控30条措施

学校疫情防控30条措施

学校疫情防控30条措施01.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学校将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基本防护措施。

02. 实施体温监测和健康登记制度学校将每日对师生进行体温监测,并要求他们填写健康登记表,及时发现患病人员。

03. 加强校园环境的消毒工作学校将加大对教室、宿舍、公共区域等场所的消毒力度,确保校园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04. 安排合理的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将合理安排课间休息时间,避免师生人员集中在一起,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

05. 严格控制校园外来人员进出学校将设置出入口检查站,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控,减少疫情传播的渠道。

06. 制定返校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学校将制定返校人员的核酸检测要求,确保学校内部不出现无症状感染者。

07. 开展在线教学活动学校将积极开展在线教学活动,减少师生聚集,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08. 鼓励学生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学校将鼓励学生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09. 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教学区域学校将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教学区域,避免不同班级的学生交叉接触。

10. 组织学生成批体检学校将组织学生成批体检,及时发现患病学生,确保校园的健康与安全。

11. 配置充足的洗手设施学校将配备充足的洗手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提示师生保持良好的洗手习惯。

12. 暂停大型聚集性活动学校将暂停大型聚集性活动,如校庆、运动会等,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的疫情传播风险。

13. 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学校将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为师生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减轻疫情带来的心理压力。

14. 强化宿舍管理措施学校将加强宿舍管理措施,确保学生宿舍的卫生和通风,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

15. 增加教室通风时间学校将增加教室通风时间,保证室内空气的流通,降低疫情传播的可能性。

16. 组织线上家长会议学校将组织线上家长会议,与家长共同探讨疫情防控的相关事宜,提高家庭的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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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公规[2018]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1
【实施日期】201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学校29条措施
(渝公规[2018]1号 2018年1月)
教育关系民族复兴,学校联系千家万户,校园安全事关师生安危、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创造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让更好的教育惠及民生,提升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结合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提出以下维护校园安全、优化服务方式的新举措。

一、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学校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学校就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高校、中职校新生入学、毕业离校时,设立专门户籍窗口,方便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开设普通高中、中职校达龄学生居民身份证集中受理点;加急办理中、高考学生居民身份证,本市籍考生72小时完成证件制作,外省籍考生协调户籍地审核签发,优先制证。

4.对参加考试、培训、比赛等事宜需紧急申办出国(境)的师生,提供24小时急事急办服务;对组织参加出国(境)游学等活动的师生,提供预约办理出国(境)证件服务。

5.学校10人以上外籍师生申办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提供上门面签服务;学校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需申办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或停居留证件的,提供便捷服务。

6.定期向学校提供车驾管理业务上门服务;指导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驾驶员教育,免费换发校车专段号牌;符合条件的学校医院,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体检业务。

7.会同交通、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规范完善学校周边人行过街设施、校车停靠站点等道路交通设施;合理设置限时停车位,引导接送学生车辆即停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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