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大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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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简短10条

民法典简短10条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典之一,涵盖了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民法典中的十条简介:
1.人格权: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基本的人格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法定婚姻年龄:婚姻的结合年龄以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等事项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年龄限制。

3.财产权: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

4.合同自由原则: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缔约自由,有权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侵权责任:对于因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6.继承权:公民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合法的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定规定或遗嘱规定继承遗产。

7.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扶养抚养的义务,并应当提供必
要的教育、文化和医疗保障。

8.借贷合同:公民和法人可以订立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偿还方式等内容,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9.不当得利: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获取了不当的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

10.损害赔偿:当他人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负有侵权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民法典中简要介绍的十条内容,民法典还包括了更多详细的规定,涉及到人身权益、婚姻家庭、合同权益、继承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为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之一,共收录了七个部分,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共计1028条。

以下是民法典
中一些重要的条文:
1.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民法典,以立法确定的方式规范和保护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3. 第二百条: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4. 第一百三十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死亡时的一瞬间。

5.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设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法人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6.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组织成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组织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7. 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意思表示的基础
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等除外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8.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其责任。

9. 第二百五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第一百六十九条: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受法律保护。

以上只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重要条文,全书共有1028条,涉
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家庭和婚姻的法律规定等。

最详细的2020年《民法典》条文解读-民法典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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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详细的2020年《民法典》 条文解读
民法典法条解读
2021/7/2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
得得
得得
法典解读
2021/7/2
目录
CONTENTS
民法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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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作用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民法典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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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七大关键点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2021/7/2
目录
THE BUSENESS PLAN CONTENTS 01 民法典介绍
民法典内容
一、总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
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

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
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

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
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

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
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
编共10章、204条。
2021/7/2
民法典内容
二、物权编
物 权 编
2021/7/2
民法典介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 和
嘚嘚
嘚嘚
嘚嘚
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 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 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和保障书。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 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 嘚嘚
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 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共分为七编,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以下将通过精释和实案分析,对部分民法典条文进行解读。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公共利益、诚实信用、经济效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

其中,平等自由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自由。

实例:某公司因雇佣歧视而被判赔偿劳动者A一定经济赔偿金。

这一判决依据的就是基于平等自由原则,即法律要求雇主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劳动者,保障所有人平等的工作机会和权益。

第二编自然人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具有享受和承担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法律规定,有些人在出生前或死亡后可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实例:某考生在报考公务员时,因为参加家庭计划生育政策而未被录取,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认为政策对行为没有打击作用,因此没有违背基本权利原则,对政策的合法性进行维护。

这一判决意味着,早产婴儿、胎死胎娩等未出生人,只有在能够独立存活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百一十六条【法人住所】法人住所以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实例: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而在法院起诉,法院通过查询公司登记信息,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并以此为依据,将法律文书发到公司所在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编合同第四百九十三条【强制保险】在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购买保险。

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保险人可以代为购买;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

实例:某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因出现车祸而致其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损害,预计赔偿金额达百万元的高额赔偿。

但疑点在于,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强制车险,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的要点进行解读。

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1. 自由平等原则:法律保护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任何人的权利。

2. 诚实守信原则:公民和法人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合同约定,遵守社会公德。

3. 善意原则:要求行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善意原则,即要求交易双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4. 公平原则: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商家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人格权人格权是本民法典亮点之一,指的是公民享有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全面、不可分割、不可让与的个人权利。

三、合同法合同是市民之间和市民与人民组织之间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

第十五条规定了民法典对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揭示了合同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特征。

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双方可以按照交易方式约定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款,也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收购商品”的内容,明确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并且规定了对于价格和数量的约定必须基于诚实信用进行。

四、物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侵害的能力”,着重强调了物权的主要特征:权益的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侵犯。

五、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和界定。

在概念上,不正当竞争是指侵害其他企业应有的权益、信誉,违背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

六、责任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本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补偿、精神抚慰金等多个因素。

七、家庭法本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具体分离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分类。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的内涵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的内涵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之习惯的内涵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习惯不得违反法律,适用习惯时也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款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规定了习惯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习惯的内涵、适用条件和社会意义等方面对《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分析和阐释。

一、习惯的内涵
二、适用条件
2.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适用习惯时,其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需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

适用习惯时,如果其内容和要求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将可能对社会造成损害,因此习惯在适用时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三、社会意义
《民法总则》第10条对习惯的内涵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从而彰显了法律对习惯的管理和规范,并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重要的保障。

习惯的存在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自我规范和自我协调机制,有利于分担国家法律的管理和约束压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特定需求,促进社会生活的顺利进行。

《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还具有以下重要社会意义:
它为习惯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和原则,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和滞后,为特定领域的社会实践提供了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它增强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使得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它为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自治性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体现了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多元化和多样化特点,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

民法典的十句话

民法典的十句话

民法典的十句话民法典作为全面、系统地规定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民法典中的十句话,它们概括了民法典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由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平等自由原则被视为核心价值。

它强调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确保每个人享有相等的法律权益和自由权利。

平等自由原则为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无过错责任民法典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该原则,当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害时,责任应由行为人来承担。

这一原则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法律责任的明确。

三、信义原则信义原则指明了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它要求个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行为。

信义原则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石,对于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四、意思自治民法典强调合同、遗嘱等民事行为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意味着合同一方的意愿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任何强制干涉都是不被允许的。

意思自治原则保护了个人自由和民事行为的独立性。

五、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行为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它是对个人意思自治的有限制的补充,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六、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典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体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

七、合法利益保护民法典保护合法利益的原则要求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受损。

它确保了每个人依法享有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八、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衔接民法典在规定过错责任的同时,也对无过错责任进行了规范。

它为不同情形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一套完善的解决方案,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九、维护私人财产民法典坚持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

它保障了私人财产的安全、完整和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

十、公益领域的特殊原则在公益领域,民法典强调了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10条民法典摘抄

10条民法典摘抄

10条民法典摘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立法形式整合民间、民用经济、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民法法典,成为中国立法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

该法典共计分为七章,共计1000多条,包含了民事法律事项的全面规定,其中10条民法典的总结如下:1. 第一条自然人权利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依法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依法享有其他依法确定的权利。

2.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有偿等原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其他内容,也可以采用形式合同或者口头合同等方式达成合同。

3. 第四十四条不当得利因不法行为、无效行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等原因,获取的财产,应当返还;对被侵害人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4. 第一百一十六条财产继承依法继承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

另外,继承人还要承受遗产负债,即遗产中的债务。

5. 第一百五十条损害赔偿依法需要对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应当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产保护财产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财产权利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7. 第二百四十五条婚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地订立婚姻,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婚姻关系要建立在爱情基础上,保持伴侣忠诚、互相扶持,尊重彼此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义务。

禁止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婚姻。

8. 第二百九十一条民事诉讼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代表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时效或者自诉程序,也可以选择其他适用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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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大条文解读第一条:胎儿也有继承权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从子宫到坟墓,民法典为我们保驾护航。

胎儿是民法典中比较特殊的存在,尚未出生时,父亲不幸离世,这个尚在母体的胎儿,就已经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第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修改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实施,不再需要监护人同意。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较模糊,就是其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清楚的事情。

比如,十岁的儿童购买普通的文具。

但是如果打赏太多,显然就不相适应了。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解释说:「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

」因此,不满8周岁的「熊孩子」网络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父母可主张返还。

同时,满八岁的孩子,家长再也不能随意的没收人家的压岁钱了哦。

第三条:呼应疫情,增加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该条能有效避免当父母因疫情等原因被隔离而儿童却无人照料的情况,完善了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第四条:新增保障儿童居住权条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物权编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弱势的保护,比如妇女、儿童、老人。

而儿童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此次意定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出台,给予儿童居住权有充分的协议余地,特别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第五条: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

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让加害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民法典中特别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年幼时遭到性侵,18岁后仍可提起诉讼并得到保护。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第六条: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条的修改从《民法总则》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

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未婚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婚外情生育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中父母生育的子女。

在第二项中扩大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保障了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比如脑瘫儿、残疾儿、因患病或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等。

第七条:新增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纠纷中,子女自主选择的年龄,不再是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10周岁,而降至8周岁。

首先是因为前文提到的,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其次,8周岁的子女已经上小学,能够独立自主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故应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

1085条将《民法总则》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已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往往收入和岗位双降,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该条规定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其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第八条:完善儿童收养制度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098条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

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

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1102条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

1105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第九条:孩子还能跟奶奶姥姥姓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在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基础上,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民意,明确除了父姓、母姓,还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中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这也就意味着,孩子选择跟奶奶姓或者姥姥姓,上升到了法典范畴。

第十条:新增反性骚扰条款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他人」的表述扩大了性骚扰对象的范围,意味着同性、异性之间的骚扰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随着社交软件等成为常见交流方式,把文字、图像等无接触式的性骚列入其中,紧跟时代潮流,比较有科学性。

近年来,发生在幼托机构、校园等教育机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民法典特别有针对性地列举了「机关、企业、学校」,相较之前几稿仅限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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