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及管理使用办法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
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除第五条外),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到 有 力 加 强 . 利 于 全 省 水利 协 调 发 展 有 四 、 力推 进 “ 强 三个 办 法 ” 的落 实 利 厅 将 继 续 谋 划 一批 重 大 项 目和 民 生: 【程 .建 立 重 点水 利 工
程项 目库 . 大力 做 深 做 实前 期 工 作 . 争 有 更 多 的项 目得 到 下 力
将 其 落 到实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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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办法 》 入 了 省委 、 列 省政 府 对 市 委 、 政 府 的 考核 体 系 。 市 我 们 将 “ 个 办 法 ” 贯 彻 落 实作 为 水 利 改革 发 展 的 重 要 内 容进 三 的 行 监 督检 查 和考 核 1 2月底 . 对 这 “ 将 三个 办 法 ” 贯 彻 落 实 的
可 投 入 运 行 。 设 项 目未 经验 收或 者 验 收 不 合格 的 . 建 不得 投 入
法给 予 处 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构 依 ( ) 一 未按 规 定 编 制 、 整 或 者 修改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调
划的:
使用 。
第十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建 立 健 全水 利建 设 基 金 的 预
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资金 中划入的和财政预算 内安排 的.
由各 级 财 政 部 门直 接 划 转 : 向生 产 、 营 性 企 事业 单 位 和 从 事 经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津政发[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47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我市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所辖区域内防洪、防潮设施及河流、水库、堤坝的治理、维护和建设,以及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由我市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费)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即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二)自1998年起,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待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办法出台后,再另行研究确定出资额。
(三)根据《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规定征收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并入水利建设基金。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08-13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二○○六年十二月二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 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甘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市州级、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划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2%,划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兰州市、崆峒区、麦积区、武都区、临夏市,每年须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9•【字号】新政发[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河流、灌区的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新党发[1997]16号),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地(州、市)、县(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补助;重点城市(县)的重要河段的治理、维护;跨地(州、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费用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共同负担。
地(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除与自治区共同负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外,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县(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跨县(市)河流和县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维护。
第三条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一)从全区水管单位征收的水费中提取10%;(二)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2•【字号】甘政发[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7.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1997]106号1997年9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总额中提取3%。
全省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运车辆建设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各级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不含兰州市)。
二、从省级财政中每年划入500万元,以后视情况可逐步增加。
三、从小水电网电价中每度增加2分钱。
第四条省级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上确立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中小河流域治理;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推进水利事业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制定本办法。
1.2 水利建设基金是指通过一定途径筹集的用于支持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1.3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筹集和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组织和个人。
二、基金筹集2.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国家财政拨款;•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捐赠;•用户缴纳的水资费;•水电站、水厂等单位的上缴利润等。
2.2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3 筹集到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三、基金使用3.1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水利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2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水利灾害防治;•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水务部门的管理运作费用等。
3.3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合理。
3.4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稳健。
四、监督管理4.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管和指导。
4.3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4.4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基金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其他有关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事项,由水利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5.3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利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希望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好的水资源保障和服务。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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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
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
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九条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四)其他。
第三章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
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驻陕和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或驻各地市征收处负责征收(未设征收处的地市由当地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铁路、地方民航、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提取或划转,其余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分局征收。
第十一条水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
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
第十二条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
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于当年6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
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免征范围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月收入低于360元的职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六)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
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
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和省地税直属分局上缴省库金额的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
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由地(市)按8%计提劳务费。
省、地(市)财税部门的业务费分别按入库额的0.5%计提结算。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于次月10日前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基金征收进度月(年)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水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水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
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意见,由计划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对计划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地(市)、县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水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下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行。
1997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7〕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