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有关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人〔2016〕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校主战略”,加快推进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含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包括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和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
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保留与学校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不离开工作岗位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
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进行全日制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且仅针对攻读本校研究生学位。
第二章报考与审批第四条报考教职工须爱岗敬业,师德优良,具有学成愿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所有报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须合格,从事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等工作的教职工服务年限须满两年,方可报考。
第六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学位提升有需求的教职工到校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研究生学位(专业学位除外)。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应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申请攻读的学科和专业原则上应同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须在报考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报考。
专职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学生处、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管理干部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后,再按上述手续办理。
第八条对于未经规定程序申请,自行报考者,均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在职攻读学位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攻读研究生学位进展报告。
第十条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实行学术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所在单位、学院教授委员会做一次学术工作汇报,并填写《教职工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年度工作考核表》(详见附件2)。
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研院发2018[38]号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我校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的有关规定如下:
1.直博生的招收对象为具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具体选拔方式以学校当年的文件为准。
2.直博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为5年。
本科为本校的直博生可在本科生阶段提前选修部分博士生课程,并提前进入研究课题,其培养年限可提前到4年。
3.本校直博生本科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原则上为先期互选确定的优秀博士生导师。
在导师指导下,本校直博生在本科生阶段可提前选修部分博士生课程,并提前进入研究课题。
4.直博生入学后即取得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生待遇。
直博生在第5学年如未能按时毕业,可按规定申请学校的直博生津贴。
5.直博生在推免阶段确定资格时,可优先参评推免生专项奖学金,具体奖学金额度及评定办法参见当年的相关规定。
6.直博生在完成各培养环节要求,并按规定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后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直博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为硕士生培养。
如因考评不通过等特殊原因,可在第二学年结束时转为硕士生培养,有关要求如下:(1)直博生转为硕士生培养,按硕士生学籍进行管理,自入学起培养年限为三年;
(2)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应达到有关发表学术文章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学院确定)。
8.直博生占用导师在学生入学年份的博士生招生名额。
本规定自2019年直博生起开始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当年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6月8日。
江西师范大学校发79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文件校发〔2013〕79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 2013年7月3日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符合推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择优遴选后,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选拔等原则。
在对学生平时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能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审处、校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教师教育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为小组成员。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硕士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推荐选拔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遴选条件第七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校本部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1.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热爱学校,无故意损害学校声誉和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一、研究生教育应本着“面向现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型人才。
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地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
培养研究生的单位,特别是已经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和师资力量、科学研究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要求,发挥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在不断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二、研究生一般分为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博士生)两级。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招收培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习分脱产和在职两种。
脱产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脱产博士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
少数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能力强的硕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可以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经审定符合《学位条例》要求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研究生招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招收自费生,但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研究生的入学选拔要不拘一格,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四、凡符合有关招生规定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国侨民、外国人均可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规定的标准录取。
五、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思想品德和业务学习并重,使他们达到下列要求:(一)拥护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硕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的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是由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习、培养、考核和管理以及学位授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习研究、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科研方法,具有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专门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的方向有学术型和专业型两个方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从事科研或教育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位分为硕士学术学位和硕士专业学位。
硕士学术学位是由研究生院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业期限为最少3年,最多不超过5年,从研究生入学开始计算。
就读期限不包括因休学、保留学籍、停学、转专业等原因所延长的时间。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实行履行学籍管理、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授予三位一体的模式。
第二章招生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
第九条面向企事业单位招生的硕士研究生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招生。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录取信息及录取结果在研究生院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录取硕士研究生应当遵守计划、名额和录取比例的规定,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第三章学习与培养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由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培养计划应当包括理论学习、科研训练、学术交流和学位论文等环节。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同时参加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完成指导教师交付的任务。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术科研方面要认真进行科研训练,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掌握科研方法,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要积极参加学术报告、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了解国内外学术前沿,参与科研项目,增加国际化交流与合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01•【文号】教学〔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4年10月1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1.1.2 研究生学术研究要求1.1.4 研究生答辩要求1.2 学位申请程序1.2.1 研究生学位申请时间规定1.2.2 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要求1.2.3 研究生学位申请提交流程1.2.4 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批流程1.3 学位授予仪式1.3.1 学位授予仪式时间规定1.3.2 学位授予仪式参加人员1.3.3 学位授予仪式流程1.3.4 学位证书领取规定2.1 学位撤销与恢复2.1.1 学位撤销情况2.1.2 学位恢复程序2.2 学位申诉与复议2.2.1 学位申诉范围2.2.2 学位申诉程序2.2.3 学位复议结果2.3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2.3.1 学位授予信息登记2.3.2 学位授予信息变更2.3.3 学位授予信息查询2.3.4 学位授予信息保密规定3.1 研究生学位证书管理3.1.1 学位证书颁发3.1.2 学位证书补发与更换3.1.3 学位证书作废与回收3.1.4 学位证书保管规定3.2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3.2.1 学位档案建立3.2.2 学位档案归档3.2.3 学位档案查询与借阅3.2.4 学位档案保密与保管规定4.1 研究生导师职责4.1.1 研究生学术指导4.1.2 研究生学业规划4.1.3 研究生论文评审4.1.4 研究生答辩指导4.2 研究生培养单位职责4.2.1 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4.2.2 研究生教育资源提供4.2.3 研究生学术活动组织4.2.4 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4.3 研究生管理部门职责4.3.1 研究生学位申请受理4.3.2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查4.3.3 研究生学位证书发放4.3.4 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5.1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5.1.1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5.1.2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5.1.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5.2 研究生学位授予违规处理5.2.1 违规行为界定5.2.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5.2.3 违规行为处理结果5.3 研究生学位授予争议处理5.3.1 争议情形界定5.3.2 争议处理程序5.3.3 争议处理结果6.1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修订6.1.1 修订程序6.1.2 修订生效时间6.1.3 修订解释权归属6.2 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补充规定6.2.1 补充规定制定程序6.2.2 补充规定生效时间6.2.3 补充规定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位授予条件1.1.1 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研究生需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完成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成绩合格。
医院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医院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根据业务需要和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比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院在职人员,是指在医院部门正式工作并为医院支付社会保险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第四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应当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和医院要求,选择相应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
第五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学习时间,占用工作时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二章申请与选拔第六条医院在职人员要申请攻读研究生,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二)在医院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较长时间的临床实践经验;(三)对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研究兴趣和研究能力;(四)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医院每年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攻读研究生名额,并经医院评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医院在职人员申请攻读研究生,需通过面试和综合评估,确定合适的人员。
第九条医院在职人员每年只能申请攻读一个层次的研究生,如研究生阶段还未毕业,不得再申请攻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第十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的专业和课题,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且已经得到科研导师和本人所在部门的认可。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第十一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期间,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期间,医院应当保障其必要的学习和科研条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验室场地。
第十三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量,以适应学习和科研的需要,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医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工作。
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需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由医院重新审核确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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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人才竞争形势,加快人才培养工作,经研究对我院攻读研究生学位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硕士需工作两年,经个人申请,科室推荐,人事科审核,院领导批准方能报考。
二、攻读博士学校可以定向方式;攻读硕士学位省外重视院校可定向,非重点大学为统招。
三、首次应考人员温书假(14天)和考试假(3天)均按事假办理。
四、以定向培养方式在省外重点院校攻读学位人员,就就读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医疗待遇,每年可报1次往返火车硬卧票。
五、报考省外院校参加面试的人员,录取后可报销硬卧标准往返火车票及一周内住宿费(按出差标准)。
六、论文开题和答辩费用,如本人有对口科研项目,可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七、在校培养费用由个人支付(含管理费用)。
八、不享受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九、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的人员,须时间外参加学习,全部经费自理。
十、考研录取后,定向培养人员须与医院签订保证书(合同书),并按合同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