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7号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精品文档离退休人员收入个税处理的六种情况

现在,很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之后,并不都是闲在家里、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往往被返聘到单位上班、或外出兼职,还有些离退休人员自己创业、对外投资等,离退休人员由此取得的收入也就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纳税问题也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根据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取得的除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六种情况。
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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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项目管理)税前扣除项目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升,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对象,但由于高校教师纳税筹划意识薄弱,未能有效降低税负负担。
本文分析了高校教师主要的涉税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途径。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将高等院校、烟草等高收入行业以及列入高收入人群的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监管的重要对象。
但在高校中,仅靠基本工资及课酬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其整体收入水平并不高,但由于纳税筹划意识薄弱,有的高校教师可能取得略高于他人的工资奖金,但最后却得到略少的税后收入。
这与高校薪酬发放的特点相关,也与高校对纳税筹划重视的程度相关。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内容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涉及到的比较明确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主要是:1.工资薪金所得:指高校教师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人事、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2.劳务报酬所得:指高校教师从事与任职或受雇单位无关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高校教师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指高校教师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1.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
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支付各类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付各类费⽤的税务处理企业向个⼈⽀付各类费⽤的税务处理内部差旅/培训/部门备⽤⾦的管理案例Z公司采⽤定额制备⽤⾦管理。
员⼯去外地出差,可以借款2000元的差旅备⽤⾦,回到公司后,再根据真实发⽣的票据向财务报销,遵守多退少补的原则。
另外Z公司会给采购、⼈事等部门不超过2万元的备⽤⾦申请额度,以应对⼀些⽇常设备购买的开⽀和紧急开销。
部门主管通过提交申请,得到现⾦备⽤⾦,年底清算将剩余的部分归还公司。
1.关于员⼯的差旅备⽤⾦,应该在借款时⼊账还是在报销时⼊账?员⼯报销⾦额为2100和1560时,分别如何处理?⾸先我们先弄清定额管理备⽤⾦中的“定额管理”是什么含义?定额管理指财会部门对经常需要使⽤备⽤⾦的部门核定备⽤⾦定额,并按核定的定额付备⽤⾦,定额备⽤⾦使⽤后报销时,财会部门按照核准的报销⾦额付给现⾦,补⾜备⽤⾦,共两步:①按定额拨付备⽤⾦:借:其他应收款——备⽤⾦贷:库存现⾦②使⽤后报销时(花多少补多少,花掉的计⼊成本费⽤,“补”是指⽤现⾦补⾜花掉的)分录如下: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库存现⾦如果备⽤⾦额为2000元,使⽤备⽤⾦部门报销了2100元,那么财务部门直接给予2100元,并及时补⾜2000元的备⽤⾦,以待经常需要使⽤备⽤⾦的部门使⽤。
铂略财务培训注:⾮定额管理备⽤⾦,⾮定额管理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某部门或个⼈的实际需要,⼀次付给现⾦,使⽤后持有关原始凭证报销,报销时财会部门根据所付款项和应报销的⾦额进⾏清算,若有余款全部收回,若不⾜,则补⾜差额。
其核算过程如下:①按实际数额拨付备⽤⾦:借:其他应收款——备⽤⾦(××)贷:库存现⾦②使⽤后报销时(实报实销,多退少补)原借多了,由经办⼈员退回的现⾦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其他应收款——备⽤⾦(××)原借少了,应补给经办⼈员的现⾦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其他应收款——备⽤⾦(××)库存现⾦定额管理备⽤⾦和⾮定额管理的区别在于定额管理的备⽤⾦是恒定持有的,⽽⾮定额管理备⽤⾦是⼀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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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种: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8-07-01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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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