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中国国情-中国网 2012-04-11“复杂之海”其实并不复杂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国际能源危机的加剧,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动作频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大国的搅局,使得南海形势变得更加波谲云诡。
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从历史与法理的双重角度看,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
南海诸岛在唐代已列入中国版图。
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
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并将其归入广东省管辖。
无论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表述与行动,还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情况,中国对于南海以及所属岛礁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益。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的近200种地图集和权威百科全书,无不明确标明或承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中国南海的传统海疆之内。
直到现在,很多岛屿的名字都印证了那段历史。
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由马来西亚、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约12平方公里。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约1.85平方公里,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也仅0.4平方公里。
中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外交声明为南海诸岛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
所谓九段线是我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未定国界线。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摘要:近年来,国际局势微妙,中国南海渐渐成为焦点。
东南亚部分国家就南海主权问题与中国产⽣了严重分歧。
⽽中国在这⽅⾯⽆法做出任何让步,因为南海⾃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中国不可能有所妥协。
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和历史依据。
法理依据⼀,法理依据⼀,1、领⼟归属认定原则有“有意图的发现”原则.要求“发现”同时“声称”主权便构成领⼟。
光有“发现”,没有“声称”主权,就不能证明该国家对这块⼟地的主权,这是我国对南海主权的依据。
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菲律宾认为南沙群岛⼀直是“⽆主地”是有悖事实的。
⾃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了中国的版图 2、领⼟归属认定,除“有意图的发现”原则和“先占为主”的原则外,还有“⾏使⾏政管理”和“通告”原则等。
.3、《联合国公约》第2条第4段规定:通过战争和征服得来的领⼟并不视为合法领⼟。
换⾔之,武⼒征服不产⽣领⼟主权总⽽⾔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的,是不能更改的。
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历史依据早在⼆千年前的汉代,中国⼈民在长期的航海和⽣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
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均有记载。
这些记载是中国⼈民对⾃⼰居住和⽣产经营的⼟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可争辩的领⼟主权。
南沙群岛不是⽆主地,⽽是中国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任何其他国家都⽆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法律地位。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由于南海诸岛特殊的地理位置(涉及六国七方: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和重要的战略地位与海洋经济价值,南海一直是周边各方争夺的对象。
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争端中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寻找一种有利于解决中国与邻国海洋争端的有效途径。
标签:南海争端;各方主权主张;法理分析一、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中国一直主张根据“先占”原则对南海享有主权。
根据史料的记载,中国是最早发现并管辖着南海的国家。
从汉朝中期开始,中国就已发现并占领了南海,唐朝时南沙群岛就已经划归琼州府管辖,到清朝时期,南沙群岛已被划入中国版图,这时已有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居住和捕鱼。
中国历代政府一直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着实际管辖,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越南政府基于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和“时效”原则提出对南海的所有岛礁拥有主权。
现在越南是唯一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对南沙群岛的占领数量也是最多的。
越南在1973—1974、1978、1988、1990—1991和1998年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30多个岛屿,并且已经与俄、英、美、马、印尼等国的数十家油气公司在南沙进行了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合作。
有消息报道,越南在南海开采原油已达2000多万吨,天然气数百亿立方米,价值近30亿美元。
越南在南海捕鱼的渔船也由几年前的几十艘发展到现在的三四百艘。
菲律宾主张通过“发现”和“邻近”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55年,菲律宾人克洛马声称“发现”了一群无人岛屿,并将南沙群岛的大部分岛屿列为“自由地”,试图通过“发现”来取得南海诸岛的主权。
因为地理位置上和南海部分岛礁邻近,菲律宾还提出因邻近而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70年至1980年间,菲律宾采取军事行动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8个岛礁,分别是:马欢岛、南钥岛、中亚岛、西月岛、北子岛、费信岛、草沙岛和司令礁。
目前,菲律宾己在所占岛礁上修建了两个小型空军基地,将3个岛礁建成陆军基地,并改善所占岛礁设施,提高岛礁的防御能力。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南海争端解决法律问题研究

加强对南海争端解 决的研究,提高对 南海争端解决的认 识和理解。
推动南海争端解决 机制的完善,为争 端解决提供更加公 正、合理和有效的 机制保障。
深入研究南海争端的法律问题,为解决争端提供法律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推动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促进地区和平发展。 加强对南海争端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
案例启示:国际法 院在南海争端解决 中的案例对国际法 和国际关系的启示 和借鉴意义
仲裁案例分析:分析国际仲裁 在南海争端中的具体案例,探 讨其裁决结果及影响。
仲裁案例概述:南海争端涉及 多个国家,国际仲裁在解决争 端中起到重要作用。
仲裁案例结论:总结国际仲裁 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和局
限性,提出建议和展望。
汇报人:
Part One Part Four
Part Two Part Five
Part Three Part Six
主权争议:南海周边国家对南 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存 在争议
地理位置:南海位于太平洋与 印度洋之间,拥有丰富的资源 和战略地位
国际法地位:南海诸岛自古以 来属于中国领土,中国对其拥
汇报人:
谈判协商:通过外交渠道 进行谈判协商,达成和平
解决方案
区域合作:加强区域合作, 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海洋法 公约
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
主张通过和平谈判和协商解决 争端
反对任何形式的武力或胁迫
维护主权: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 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有主权和管辖权
历史渊源:中国在南海的活动 历史悠久,早在汉代时期中国
就已发现并命名南海诸岛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中国国情-中国网 2012-04-11“复杂之海”其实并不复杂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国际能源危机的加剧,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动作频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大国的搅局,使得南海形势变得更加波谲云诡。
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从历史与法理的双重角度看,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
南海诸岛在唐代已列入中国版图。
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
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并将其归入广东省管辖。
无论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表述与行动,还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情况,中国对于南海以及所属岛礁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益。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的近200种地图集和权威百科全书,无不明确标明或承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中国南海的传统海疆之内。
直到现在,很多岛屿的名字都印证了那段历史。
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由马来西亚、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约12平方公里。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约1.85平方公里,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也仅0.4平方公里。
中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外交声明为南海诸岛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
所谓九段线是我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未定国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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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
但是由于拥有优越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南海周边各国不顾中国对南海享有的主权,纷纷抢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建立军事基地、进行经济开发、挑起渔业纠纷甚至武装冲突。
特别是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以后,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南海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现在南海诸岛为六国七方割据的状态。
如何通过国际法维护我国南海的领土完整,南海成为我国领土问题的又一个困境。
关键词:南海主权南沙群岛先占国家承认时效一南海主权争端的由来南海位于我国东南,是由东北朝向西南走向的半封闭海,面积辽阔,位于北纬23°37′;南起北纬3°00′;西自东经99°10′;东至东经122°10′。
由于其重要的战略位置和丰富的油气资源,近年来南海成为周边各国争相抢夺的对象。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均开始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印尼和文莱也宣布了对部分岛礁和海域的要求,并且在南沙岛屿附近海域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
除中国大陆外,南海争端还涉及六国七方,这使得南海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最棘手、最复杂海疆问题。
二从国际法上寻找中国对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南海的主权,是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
菲律宾、越南等国提出的“专属经济区与岛屿主权关系”、“邻接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是有悖于国际法法理和国际法司法实践的。
(一)从国际法的“发现”谈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发现”作为一种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多有论述。
“发现”,一般认为“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视力所及”,“登陆不登陆均可”。
英国国际法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明确指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
”瑞士的著名实在法学家瓦泰尔认为“当一个国家发现一个杳无人迹或无主地时,它可以合法地占有;而在它给予其在这方面的意思充分表示后,不得为别国所剥夺”。
究竟是谁最先发现南海诸岛的呢?毫无疑问是中国。
早在公元2世纪汉武帝时,中国就开始在南海航行并发现了南沙群岛,而那时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还处在蛮荒时代。
自宋代开始,就开始对南沙群岛实行行政管辖了。
毋庸质疑,从“发现”角度考虑,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
(二)从国际法的“先占”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先占乃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之一,要想符合先占必须符合先占主体是国家、先占客体是无主地、先占国在主观上明确表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和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的占领和控制四个要件。
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无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而菲律宾认为南沙群岛一直是“无主地”是有悖事实的。
自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入了中国的版图,明清时期明确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琼州府万州管辖。
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了持续和有效的政府行为。
而此时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我国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提过异议。
由此看来,中国对南海拥有毋庸质疑的的主权。
(三)从国际法的“时效原则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只要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在适用国际法时,都应当遵守时际法原则。
所谓的时际法原则是指“一种行为的效力应以从事这种行为时的法,而不是以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法来确定,这项原则是基本的、重要的。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时际法的精髓。
根据时际法,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的法律依据不是《海洋法公约》,而是中国发现和先占南海诸岛并对其经营、开发、管理时的法律。
在《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实施以前,在其他国家提出南海领土主权要求之前,中国对南海诸岛一直行使主权权利。
而且,部分南海周边国家依据《海洋法公约》群岛水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主张相应的主权权利,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是违反时际法原则的。
越南认为日本“二战”后撤离南沙,该权利应由其继承,依据是时效原则。
时效也是国际法承认的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一段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占有者即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很明显,而时效的对象是“有主地”,但其占领是不受干扰、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实施的。
自从宋元以来,南海诸岛就在中国主权管辖之下,它是“有主地”。
自“法国占领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中国和日本都提出了强烈抗议。
而且法国的占领还不到10 年…1945 年战争结束后日军撤离南沙…在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应‘恢复原状’”。
由此可见, 南沙群岛历史上虽遭受过其它国家侵略,但从未产生过“时效”效力。
首先,在侵占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 主权国和其它主权者均提出过异议; 其次, 这种侵占在时间上尚十分短暂,不构成时效所要求的时间长度, 因此谈不上主权是否转移。
基于时效原则,是无国际法依据支持其无理的主权主张的。
(四)从国际法的“承认”谈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即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为了确保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国际法上有一系列关于“承认”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承认就禁止了该权利的国家在将来任何时候否定其承认的效力”、“禁止反言就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领土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利”。
如东格陵兰岛案中,就已将“承认”和“禁止反言”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在古代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就已经得到国际承认的。
如明代,欧洲的耶稣会在其绘编的地图中,明确把今天的南海所在海域标为“大明海”,以示归中国明朝政府所有;清朝时,德国政府曾派船到南沙群岛来考察,经中国官方抗议才被迫停止。
近现代也有许多国家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事实,如1965年出版的法国《拉鲁斯国际地图》不但用法文拼音标明西沙、南沙和东沙群岛的中国名称,而且在各岛名称后注明属于"中国"。
、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岛屿,还包括伸展到北纬4度的南中国海的岛屿和珊瑚礁。
1971年,英驻新加坡高级专员说:"斯普拉特利岛(指我南威岛)是中国属地,为广东省的一部分……在战后归还中国。
我们找不到它曾被任何其他国家占有的任何迹象,因此只能作结论说,它至今仍为共产党中国所有。
"日本1972年出版的《世界年鉴》说:"中国……除大陆部分的领土外,有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及中国南海上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各群岛等。
"就连越南也都承认过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如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雍文谦见我国驻越领事馆临时代办李志民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
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
菲律宾在70年代以前也从没对我国拥有南海主权提出异议。
总而言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行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力的,是不能更改的。
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驳斥与越南等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近来,越南以“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对南沙群岛主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占领南沙群岛已几十年了,符合“时效原则”。
从这一点看,其实越南已经承认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最起码名义上已经承认),只不过以“过去中国没有对该群岛实施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为借口。
且不谈过去中国有没有对该群岛实施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实际上文以提到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实施了持续和有效的行政行为),就谈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领土方式合法性。
国际法本来就对取得时效争论不一,且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不具合法性。
就是那些同意“时效原则”的国际法学者也认为,时效取得领土的必须符合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和这种状况得到被占国的默认两个要件。
而中国政府对越南对南沙群岛中部分岛屿的占领行为从来就没有政府承认或默认过,而是对其不断提出抗议和干扰。
所以,越南等国以“时效原则”对南海主权提出异议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越南等国提出的“由于中国南沙群岛东部邻近其国家,因此,这些岛屿应属他们”的说法更是荒谬的,希腊在爱琴海的许多岛屿离土耳其海岸仅3海里,难道就属于土耳其吗?如果依这一主张,世界岛屿恐怕要重新划分了。
而且以邻近获得领土原则,在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被否定了。
也有一些国家提出了南沙群岛在其大陆架的延伸,即所谓海洋法中的“自然原则”。
这一点是有悖于事实的,地理证明该说法是不成立的。
亦有些国家提出南沙群岛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
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
四结语综上所说,我们可以得出:中国对南海享有不可争辩、毋庸置疑的主权。
从发现和先占来看,中国最早发现南海诸岛并对其进行有效占领和管理。
从时际法原则来看,解决南海主权争端应依据权利取得时所适用的法律,而18世纪前的国际法只要发现或象征性占领无主地便可取得主权,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而越南等国无论从“有效占领”、“实际控制”还是从“时效原则”、“自然原则”对南海主权提出异议都是站不住脚的。
南海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国家对南海提出任何权利主张都是缺乏历史证据和国际法依据的。
南海主权是中国的既得权利和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否认中国这一既得权利和历史性权利是违背国际公平原则,是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