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诸岛主权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自20世纪60年代中国南海勘测出丰富的油气资源之后,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群狼战术,明抢暗占,相继提出对南海岛屿主权的要求。
近年来一些区外势力也开始联合南海周边国家围攻、制约中国从而坐收渔翁之利。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当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国际法,寻找最优的方式妥善处理南海事务。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最早声明拥有南海主权的国家是

最早声明拥有南海主权的国家是
中国不仅是第一个大规模开发南海的南海沿岸国,也是第一个明确主张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的南海沿岸国。
1946年,林遵将军率领舰队收复西沙和南沙群岛,并在永兴和太平岛上留下碑文。
1947年,中华民国内政部郁芳出版的《南海地图》,标有南海诸岛位置、中国岛礁名称和11条线,雄辩地证明了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历史性主权。
最早声明具有南海主权的国家
中国是第一个声称对南中国海拥有主权国家。
南海的主权现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南部,是西太平洋,自然海域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汉代和南北朝时期,中国称南海为上升海和沸腾海,到清代逐渐更名为南海。
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南海南北长约2000公里,东西宽约1000公里,北起广东省的南澳岛,南至台湾省的湖北-宽比岛,南至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
最早声明具有南海主权的国家
中国是第一个声称对南海拥有主权的国家。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南部,是西太平洋,也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
该海域自然海域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是中国近海最大、最深的海域,平均水深1212米,最大深度5559米。
中国的领海由渤海(内海)和黄海、东海、南海组成,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
内海和近海的水域面积约为470万平方公里。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中国国情-中国网 2012-04-11“复杂之海”其实并不复杂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国际能源危机的加剧,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动作频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大国的搅局,使得南海形势变得更加波谲云诡。
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从历史与法理的双重角度看,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
南海诸岛在唐代已列入中国版图。
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
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并将其归入广东省管辖。
无论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表述与行动,还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情况,中国对于南海以及所属岛礁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益。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的近200种地图集和权威百科全书,无不明确标明或承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中国南海的传统海疆之内。
直到现在,很多岛屿的名字都印证了那段历史。
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由马来西亚、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约12平方公里。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约1.85平方公里,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也仅0.4平方公里。
中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外交声明为南海诸岛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
所谓九段线是我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未定国界线。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摘要:近年来,国际局势微妙,中国南海渐渐成为焦点。
东南亚部分国家就南海主权问题与中国产⽣了严重分歧。
⽽中国在这⽅⾯⽆法做出任何让步,因为南海⾃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中国不可能有所妥协。
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和历史依据。
法理依据⼀,法理依据⼀,1、领⼟归属认定原则有“有意图的发现”原则.要求“发现”同时“声称”主权便构成领⼟。
光有“发现”,没有“声称”主权,就不能证明该国家对这块⼟地的主权,这是我国对南海主权的依据。
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菲律宾认为南沙群岛⼀直是“⽆主地”是有悖事实的。
⾃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了中国的版图 2、领⼟归属认定,除“有意图的发现”原则和“先占为主”的原则外,还有“⾏使⾏政管理”和“通告”原则等。
.3、《联合国公约》第2条第4段规定:通过战争和征服得来的领⼟并不视为合法领⼟。
换⾔之,武⼒征服不产⽣领⼟主权总⽽⾔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的,是不能更改的。
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历史依据早在⼆千年前的汉代,中国⼈民在长期的航海和⽣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
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均有记载。
这些记载是中国⼈民对⾃⼰居住和⽣产经营的⼟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可争辩的领⼟主权。
南沙群岛不是⽆主地,⽽是中国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任何其他国家都⽆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法律地位。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中国南海诸岛主权

中国南海诸岛主权问题中国南海诸岛主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通过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并由历代中国政府行使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对于南海的权益,在一程度上我们应当全力维护,而在政府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白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军事力量的使用上。
如直接的军事对抗一旦导致与南海周边任一国家的海上战争,必引起连锁反应,中国就将面对整个东盟的压力,如果再加上域外势力暗中介入,会更使局面复杂。
二在南海部分岛屿主权归属上。
简言之,中国划定的南海区域争议岛屿主权理所当然归属中国,对于争议,武力解决就算一时如愿,但争执始终存在,相关方随时会于我们防范懈怠之时,各种问题就会接踵而至。
这便是政府解决南海争端最感棘手的问题。
在过去10多年中,中国在周边地区一直倡导睦邻友好政策,这使得菲律宾感到中国不会对自己的主权要求作出强硬姿态。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中国应该加快本国领海基线勘定,并向联合国提出相关议案。
虽然长期以来菲律宾试图将南海冲突国际化,在联合国框架内讨论、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中国要强化在南海的管理能力,增强在南海的主权体现。
目前,一方面南海争端的时间空间日益减少,另一方面中国的国际环境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部分调整南海政策成为可能。
第三,中国应加强海空军力量,拥有维护中国正当海洋权益的能力。
从目前的国际舆论环境来看,尽管以后的中国会更加强大,但改变现状比维持现状需要更大的成本。
同时,南海也是中国重要的海上贸易路线,特别是能源输入路线,这一海域出现不稳定状况甚至军事冲突,并不符合中国的宏观利益。
并且,菲律宾和其他东南亚国家,虽然在海洋权益方面与中国有冲突,但永远不会成为中国的战略对手,只是很有可能被中国的战略对手所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敲打一下是可以,但要把握敲打的方式和力度,才能更好地服从于中国的整体利益。
在另方面上中国必须维护自己国家主权,摆正中美关系,彻底解决南海问题。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

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由于南海诸岛特殊的地理位置(涉及六国七方: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和重要的战略地位与海洋经济价值,南海一直是周边各方争夺的对象。
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争端中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及法理分析,寻找一种有利于解决中国与邻国海洋争端的有效途径。
标签:南海争端;各方主权主张;法理分析一、南海周边各方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中国一直主张根据“先占”原则对南海享有主权。
根据史料的记载,中国是最早发现并管辖着南海的国家。
从汉朝中期开始,中国就已发现并占领了南海,唐朝时南沙群岛就已经划归琼州府管辖,到清朝时期,南沙群岛已被划入中国版图,这时已有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居住和捕鱼。
中国历代政府一直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着实际管辖,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越南政府基于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和“时效”原则提出对南海的所有岛礁拥有主权。
现在越南是唯一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对南沙群岛的占领数量也是最多的。
越南在1973—1974、1978、1988、1990—1991和1998年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30多个岛屿,并且已经与俄、英、美、马、印尼等国的数十家油气公司在南沙进行了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合作。
有消息报道,越南在南海开采原油已达2000多万吨,天然气数百亿立方米,价值近30亿美元。
越南在南海捕鱼的渔船也由几年前的几十艘发展到现在的三四百艘。
菲律宾主张通过“发现”和“邻近”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55年,菲律宾人克洛马声称“发现”了一群无人岛屿,并将南沙群岛的大部分岛屿列为“自由地”,试图通过“发现”来取得南海诸岛的主权。
因为地理位置上和南海部分岛礁邻近,菲律宾还提出因邻近而拥有南海诸岛主权。
1970年至1980年间,菲律宾采取军事行动先后占领了南沙群岛8个岛礁,分别是:马欢岛、南钥岛、中亚岛、西月岛、北子岛、费信岛、草沙岛和司令礁。
目前,菲律宾己在所占岛礁上修建了两个小型空军基地,将3个岛礁建成陆军基地,并改善所占岛礁设施,提高岛礁的防御能力。
南海仲裁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pptx

学海无涯 四、中国一向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侵占及在 中国相关管辖海域的侵权行为。中国愿继续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 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中国愿同有关 直接当事国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在相关海域进行共同开 发,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五、中国尊重和支持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愿与 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合作,维护南海国际航运通道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的中国 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于 1947 年审 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 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 1948 年 2 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 年 10 月 1 日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 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法》以及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在南 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 场,根据中国国内法以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在南 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拥有主权;
(二)中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中国上述立场符合有关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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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海诸岛主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通过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并由历代中国政府行使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这一发展过程有充分、确凿的历史依据,国际社会也是长期予以承认的。
一
根据史料记载,最晚在汉代,我国人民首先发现了南海诸岛,并对南海有了初步认识。
东汉杨孚《异物志》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缴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
”三国时期万震《南州异物志》记录了从马来半岛到中国的航程,其载:“东北行,极大崎头,出涨海,中浅而多磁石。
”这两条史料的记述十分一致,其中所言“崎头”是我国古人对礁屿和浅滩的称呼;而“涨海”即我国古代对南海最早的称谓;“涨海崎头”指南海诸岛的礁滩。
从杨孚和万震的记载表明,至少在东汉时期,我国人民不仅发现和命名了南海,而且已经初步掌握到南海的基本特点。
中国早期史籍中关于“涨海”的记录频繁出现,可以确定,以“涨海”泛称南海在当时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采用。
至隋唐两代,“焦石山”、“象石”、“七洲洋”等地名的出现,更加表明中国人民在南海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已经远至西沙群岛。
至宋代,始以石塘、长沙等专用名称明确指称南海诸岛。
石塘又作石堂、千里石塘、万里石塘;长沙又作千里长沙、万里长沙、万里长堤。
经考证,史籍中所载“长沙”大多指今西沙群岛,而“石塘”大多指今南沙群岛。
宋代将南海诸岛列入“琼管”范围,即“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属于当时广南西路琼州的管辖范围,这标志着南海诸岛纳入中国版图已现端倪。
至明清两代,中央政府继续将南海诸岛明确列入中国版图并置于广东省琼州府万州辖下,行使了有效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从宋代起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成为中国人民生产、经营活动的传统区域,而且更成为水师巡防的重要海域。
宋太祖在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平定南汉刘伥后,建立巡海水师,巡管范围即包括西沙群岛。
自此之后,明、清王朝均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视为所辖之地,中国水师巡卫海防、行使管辖成为惯例。
二
晚清至近代以来,中国政府继承了历代南海范围的传统疆域观,一方面抵御外来侵扰、维护南海主权权益,另一方面着力从地名、地图等方面加以规范,从而使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更加牢固。
1933年,法国殖民者侵占南沙“九小岛”,引起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各界的强烈抗议,中国政府以及驻法临时代办均进行了严正交涉。
1934
年12月21日,由国民政府内政部召集参谋部、外交部、海军司令部、教育部、蒙藏委员会组成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召开第25次会议,审定南海各岛礁中英岛名,并公布“关于我国南海诸岛各岛屿中英地名对照表”,这是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第一次“准标准化”命名,正式将南海诸岛分为4个部分:东沙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今中沙群岛)和团沙群岛(亦称珊瑚群岛,今南沙群岛)。
表中列出了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滩洲地名。
1935年4月,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这是国民政府公开出版的具有官方性质的南海专项地图,图中较为详细地绘出了南海诸岛,并将南海最南端标绘在大约北纬4°曾母滩。
1946年9月2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收复西沙南沙群岛的训令,经内政、外交和国防三部会商后,派出以海军为主的接收人员,顺利接收了西沙和南沙群岛,并分别竖立“太平岛”、“南沙群岛太平岛”、“南威岛”、“西月岛”等石碑,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947年4月14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召集各有关部门就《西南沙范围及主权之确定与公布案》予以讨论,会议决定:“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滩,此项范围抗战前我国政府机关学校及书局出版物,均以此为准”。
1947年12月1日,中国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东、西、中、南四沙群岛及其所属各岛礁沙滩名称,正式公布了南海诸岛新旧地名对照表,其中东沙群岛3个、西沙群岛33个、中沙群岛29个、南沙群岛102个,合计167个岛礁沙滩洲。
此外,在图中西起北仑河口,南至曾母暗沙,东至台湾东北共标绘11段线,构成了呈“U”型的断续线。
1948年2月内政部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其附图即《南海诸岛位置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管辖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
一方面,延续了业已形成的中国南海疆域,只是在1953年删减了位于北部湾的两条断续线,最终形成目前用9段线标绘的南海断续线;另一方面,我国政府积极履行管辖南海的神圣职责,在开发南海、建设南海的同时,为维护主权采取了一系列政治、军事和外交措施,努力维护南海的稳定以及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与中国南海主权稳步确立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在汉、唐、宋、元,乃至明、清时期,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诸岛几乎一无所知,既没有其先民发现命名南海诸岛的确凿证据,更没有其政府管辖的历史依据。
在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管辖权提出过挑战。
因此,中国拥有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权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具有唯一性和连续性。
这一历史发展过程是不容辩驳的。
三
事实上,“二战”之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南海问题。
南海
周边没有任何国家对我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予以承认和尊重。
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直至1974年的越南教科书中仍表述:“南沙、西沙各岛到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舟山群岛形成的弧形岛环,构成了保卫中国大陆的一道长城。
”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
而美国与西班牙1898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其中并未包括南沙群岛。
马来西亚直到1978年12月,才在其公布的大陆架地图上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海域标在马来西亚境内。
20世纪50年代,“东亚和东南亚沿岸和近海地学计划委员会(CCOP)”在南沙海域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发现了储量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1968年,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下属“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探勘协调委员会”完成的报告进一步揭示了南海海域石油储藏前景。
此后,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争端由此产生并日趋激烈。
20世纪70年代末,特别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南海周边国家据此纷纷提出各自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公然把其主张范围扩大到我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侵犯我领土主权并与我国在南海主张的管辖海域形成大面积重叠,围绕南海出现新一轮角逐。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南沙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为核心的南海争议,与战略资源的攫取以及地缘安全交织在一起,日趋复杂和激烈。
时至今日,由于南海周边国家主权要求和利益诉求不断扩大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所产生的矛盾冲突不断扩大化、以海洋权益为核心的竞争不断扩大化以及以美国为首的域外国家插手南海问题的趋势不断扩大化,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面临重大挑战。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南沙争议。
为此,中国始终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积极谋求解决南海问题的途径。
在20世纪70年代即已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与周边国家建立南海问题磋商和沟通机制;与东盟各国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积极推动开展南海务实合作,等等。
正是因为中国的不懈努力,不仅确保了南海局势的基本稳定,而且使南海事态处于可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