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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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芜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的方式也随之改变,国有土地不足够建设用地的使用,所以国家对集体用地开始进行征收征用,这样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来弥补他们的生活所需,下面为大家介绍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的面积和用途 为准 。
第三十三条 【 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 依照征收补偿方案,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当事人的姓名 ( 名称 );
( 二 )项 目名称;
( 三)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 四 )补偿 方 式;
( 五 )货币补偿 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 六) 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标准、地点、差价及差价支付方
式和期 限;
( 七) 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用房的 地点与面积; ( 八)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费; ( 九 )违约责任; ( 十 )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 )需要约定 的其他 事项 .
第三十四条 【 补偿决定前提 】 在征 收补偿 方案确定的签约期 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住 处的 被 征收 人, 房 屋 征收 部门 应当自 逾期 之 月 起按照 高 于 原 标准
给付临时安置费;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应 当自 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人 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的标准和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限确定办法.
第三 十 条匡 停产 停业 损 失 补 偿一 般 规 定】对因 征收 非 住 宅 房
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平均价格。
第十四条 正 征收决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
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 五条 匡 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 部门 应 对征收范围内 的 房 屋权
结产价格评估机
防 面答复

2017合肥拆迁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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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合肥拆迁新政策拆迁政策执行失范是导致拆迁纠纷不断和拆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合肥拆迁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合肥征地拆迁新政策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

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安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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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安徽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安徽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田水利
设施补偿费、迁坟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

具体而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规模等因素确定的,而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则是根据被征收土地上的水利设施种类、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的。

迁坟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进行迁移和修葺所支付的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对被征收农民临时安置所支付的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对因土地征收而生活困难的农民进行的一次性帮扶。

其次,安徽省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注重公平合理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通过听取农民意见、开展社会评估等方式,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次,安徽省在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加强了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会对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安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考虑
多方面因素,注重公平合理原则,并加强监督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农民谋福祉,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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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2017最新)

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2017最新)国家兴修公路的政策每一年都可能有所改动,而兴修公路难免会涉及到占用土地,占用土地则必须对土地上的原有住户进行补偿,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了,当然,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房价标准,各地政府在制定这个补偿标准的时候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最新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

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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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农村拆迁管理一、问:政府现在给出的补偿标准一人只有30平方,我家有三口人,但是有500平方的面积,超出的部分一平方只有500块钱,这样合理么?答: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

因为针对一个相同的项目,可能政府会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

如律师团队代理的庐铜铁路拆迁项目,庐江县和无为县给出补偿标准房屋单价面积差了一倍,自然会有矛盾产生。

高飞律师提示,按照国务院、土地厅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农村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应能够保障其能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标准!即,如你家现有300平的房屋,价值100万元,拆迁后,安置的房屋面积应在100万元的范围,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至少要做到拆一还一。

因此政府只按照人口补偿面积,多出的部分还要自己掏钱是严重不合理的!二、问:政府拆迁农村房屋,没有补偿现金,而是用“购房券”代理货币,让我们用购房券去买商品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答:高飞律师提示,政府用“购房券”的形式代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是严重违法的!律师团队正在代理的蒙城县某项目正是这样情况,政府发放购房券,该券只能用来买商品房,还有有效期的限制。

这样行为严重违法了国务院590号令,即只能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拆迁。

三、问:我的房子在镇子里,很早就盖了,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现在已经划到了城市规划区,但现在政府拆迁,说我的房子在集体土地上,拆迁只能按照人头补偿面积,是否合理?答: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只要被划入城市规划区,按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公平对待,合理补偿,即如你家现有100平的房屋,按照市场价100万元,拆迁后,房屋面积也应在100平左右,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拆一还一,如通过专业的法律维权方案,可以达到1:1甚至1:或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特别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每一家的具体情况,为能够准确解答给出适合您的专业法律维权方案,建议您可以拔打高飞律师的咨询电话及时沟通,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安徽省农村拆迁安置房新政策解读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精神,现对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非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与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从2009年开始,我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探索建立解决我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政策措施,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

通过规划,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协调国土、民政、扶贫、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2.群众自愿。

危房改造申报、施工队伍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

各地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

3.公开公正。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村委会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公正透明。

4.分批实施。

以县(区)为单位,摸清农村补助对象的危房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5.体现特色。

注重保护传统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特色,利用传统工艺和地方建材,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二、试点对象(一)试点范围根据国家计划安排,今年在长丰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岳西县、潜山县、寿县、霍山县、霍邱县、裕安区(含金安区)、舒城县、金寨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等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二)试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优先解决分散供养五保户。

危房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 级)的房屋。

危房由县(区)组织技术人员确认。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一)改造方式。

危房改造分为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翻建新建。

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翻建新建。

翻建新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户选择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

翻建新建房屋,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

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补助的农村特困群体,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设施,下同),其他低收入群体建房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2.修缮加固。

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助。

(二)完成时限2009年7月下旬正式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今年省以上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补助,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各试点县(区)要整合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复垦置换、分散供养五保户集中居住点建设、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点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各地要按照《城乡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同时,县、乡(镇)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工作,并做好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竣工检查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争取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政、扶贫、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查、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年度用地计划安排。

金融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并制定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实行政策扶持对建设、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扶贫、民委、农业、水利、交通、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形成合力。

国土部门在宅基地审批上,把落实旧宅基地复垦与新址占地相结合,对宅基地审批给予简化手续,方便搬迁;建设部门要免费提供规划设计图纸,加强工匠培训,提供技术服务;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农业部门配套安排沼气池修建,给予资金补助;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建设;交通部门加快通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五)规范操作,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健全公示制度。

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结果都必须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群众投诉。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严格要求,确保顺利实施要以县为单位,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情况、贫困程度等。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对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县(区)、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及时对农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后续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完成。

(一)申报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危房改造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户主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批、市级备案。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申请表》。

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政府审批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乡(镇)报县(区)申报材料1.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申请表;2.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3.新建户比较集中的农房改造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报县(区)建设部门备案。

(三)县(区)报市、省材料1.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县(区)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汇总花名册。

六、项目管理(一)房屋质量县(区)和乡镇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管理。

对分散建房户,要实行巡查制度;对新建户比较集中的农房改造点,要落实技术人员,加强工程质量指导和督查。

(二)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档案内容应包括:危房改造户申请表、危房改造信息表等材料。

危房改造档案由县建设部门保存。

(三)产权登记五保户改造后房屋产权属集体所有,其他改造后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

各地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四)信息报告各县(区)建设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部门于今年8月20日前将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资金安排等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

各县(区)要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中,各市、县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年度计划完成后,县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将组织进行抽查。

七、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调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扶贫、残联、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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