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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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即格式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的内容,投保 人只能对合同内容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合同的内容 进行修订。
案例分析
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分切机中, 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张某根据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条款约定“一手中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各付 保险金18%,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元。保险 公司认为,张某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无名指只是部 分丧失功能,不符合残缺规定,只赔付保险金的2%,即 4000元。张某不服,告到法院。
案例分析
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 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 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 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问:保险金该给谁?
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 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 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 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 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 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 的。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一、本章重要概念1、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3、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

4、保险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5、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界满,,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人。

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在规定经营范围内经营。

6、投保人: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7、保险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8、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0、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

(1)专业代理人:(2)兼业代理人:(3)个人代理人11、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12、保险公估人:为保险双方办理保险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的人。

二、复习思考题1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义务的合同。

(2)射幸性:即机会性。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3)保障性: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针对财险,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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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双务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P5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当事人1、保险人含义、条件2、投保人含义、条件(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受益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法定受益人的处理(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保险条款实例解析以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讲解保险条款有关内容年金保险分红保险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1、成立——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2)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2、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生效以有效为前提有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作出约定。

若无约定,则签发保单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生效。

3、保险责任的开始小结:三者的关系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1)按时间确定;(2)按事件的始末确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责任免除含义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八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九保险合同的中止十保险合同的复效十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十七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2、保险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破产(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①财产保险②人身保险二十保险合同的终止二十一争议处理。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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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 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 同成立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某一时间点。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和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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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生效 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几个要件:

保险合同的订立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未成年子女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险合同 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 认可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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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为前提。 国内现时惯用的投保程序为:
要约——缴纳首期保费——核保——承诺——出具保单。
如果核保过程不通过则退费或改变承保条件。 在保险实践中,对于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通常是投保人 缴纳首期保费后,保险合同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首期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案例 3.2
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 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 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 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 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 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3章
保险合同
富翁与金子
有一座华丽的宅邸,住着个大富翁,他吃的 是山珍海味,穿的是绫罗绸缎,可是他并不开心, 每天晚上总是做噩梦,因为他担心万一他的财产 失去了,他就会过穷人的生活。 一天早晨起来,他听见土地公公在唱歌,他 就把他的苦恼给土地公公说了,土地公公说:" 这样你把你的金子给一袋给我,我保证在你生病 或遇到其它风险事故时给你五袋金子,在你老了 的 时候,每月都给你半袋金子."富翁同意 了.从此,他再也不做噩梦了。 财富重要,让财富安宁更重要。
开始了平安保险理赔之路 :保险公司拒 赔,原因是: 头像和实际年龄看起来有误差,不行。 (身份证是1988年签发,据说当时的人 口普查是手写的。工作人员把实际年龄 1945年写成1965年。
一 、保险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共性 (了解) 二、保险合同特征(重点)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2011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 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 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该厂诉至法 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 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3.保险公证人(了解)
受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委托,对保险标的予以勘察、鉴 定、估算及理赔等机构,包括公 估人、理算人等。
2.保单所有人(了解)
注意:我国没有明确保单持有人概念
3.受益人
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 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

二、保险标的甲方就其所拥有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详见本合同附表。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详见本合同附表。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由乙方根据甲方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核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日,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详见本合同附表。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理赔工作。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

3.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关于保险事宜的询问给予明确答复。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若发生其他约定事项,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依法处理。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年__月__日附表: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明细表一、保险标的:1. 财产标的:详细列明投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第3章-保险合同

第3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与一般消费者和商家的商品买卖关系不同,保险商品的买卖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是一种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疗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一)双务性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我们说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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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与一般消费者和商家的商品买卖关系不同,保险商品的买卖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是一种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疗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一)双务性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我们说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

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以后,卖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给付标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条件。

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二)射幸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

射幸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

因此,也可以通俗地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

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

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只是存在一个给付的时问不同的问题,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还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如果从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以精确的数理计算为基础,从原则上来说,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因此,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三)补偿性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这样做既是为了保险人,也是为了整个社会。

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本书将在有关章节讲解这些问题。

(四)条件性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比如,保险合同通常规定,投保人必须在损失发生以后的某一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出险情况。

没有人强迫投保人必须这样做,换句话说,投保人可以不在规定的时间里向保险人报告。

但是,如果投保人没有这样做,他也就不能指望或强迫保险人赔偿他的损失。

(五)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作出改变。

但是,保险合同也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因此,不能说所有的保险合同均为附和合同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也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这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质是相同的。

所以说,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只是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

但正因为如此,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L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六)个人性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举例来说,张三喜欢开快车,经常发生事故,而李四开车则非常谨慎。

如果张三去投保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他的投保申请,或者提高费率。

因此,假定李四要将他的车卖给张三的话,他不能将保单同时转让给张三,除非经过了保险公司的同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组成的。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但保险合同也与一般合同有着不同之处:一般合同多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而保险合同则既可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这在人寿保险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如在投保人之外,还有受益人的存在。

不仅如此,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即意外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也是与保险合同有着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与受益人等通常均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

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这对法人和自然人均相同。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签订保险合同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在后面的内容中本书将要详细讨论什么是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保障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

支付保费的义务为投保人所有,保险人一方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

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投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时,保险合同关系人可以代投保人交付,但这足是代付性质,而并非说保险合同关系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不得以关系人非当事人为由而拒收关系人代付的保费,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这里,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这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迸行保障的人(在这里,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以后,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直到期限届满。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这种方式是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

一旦该条款所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

这也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方式。

这一方式通常用于财产的承租人或受托人等场合。

变更后的被保险人的资格应当与原被保险人相同。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与第二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用排序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而是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

在这一方式中,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被保险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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