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课

则;
体内容主要 施,与第二
是八大权利; 章八大权利
相互对应;
明确了党的 组织和领导 干部等四种 主体在保障 党员权利方 面的责任;
规定了条 例的解释 机关和施 行日期等
1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必要性
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3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保障措施
韩谷雨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目无组织纪律,采用诬告陷害等手段, 阻止其他党员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图使其受到纪律追究,严重侵 害了党员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韩谷雨还有其他 违纪违法行为。最终,韩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⑤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
选举权
被选举权
第一章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必要性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必要性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 障条例》是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 条例》是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 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二、党员的“八大权利” ① 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 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 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要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 答复。
第三章 党员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问题
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党员权利保障和 责任追究问题
采取措施,有效地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参加会议权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1•【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少数民族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做好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
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进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
第二章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六条省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纳入培养干部的总体规划。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少数民族干部,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引言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讨论。
一、权利主体的界定在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中,权利主体指的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
二、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坚守平等保护原则,对所有权利主体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该原则保障了个人和组织的平等权利,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2. 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
依法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裁决和判决。
3. 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要求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覆盖各个领域和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
无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全面保护原则还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
救济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任何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和补偿。
民法典通过民事赔偿、撤销无效行为、恢复权益等方式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具体规定了各种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保护规则,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通过明确财产权的起源、转移和终止方式,维护合法财产主体的权益。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2)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法律、行政法规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三)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资助或者开展公益活动。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事业单位权益保障条例

事业单位权益保障条例一、总则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独特的组织形式,其员工所具有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为此,制定本条例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保障原则,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维护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权益保障原则1. 平等原则:事业单位员工在权益保障方面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婚姻状况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公平原则:权益保障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3. 尊重原则: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欺凌、歧视和人身攻击行为。
4. 法治原则:权益保障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 效益原则:事业单位在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中需充分考虑组织效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实现员工与单位共同发展。
三、权益保障措施1. 薪酬福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并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
2. 职业发展:事业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健全的晋升通道,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工作环境:事业单位应当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办公场所。
4. 健康保障: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措施,及时处理员工的健康问题。
5. 个人权益: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员工的人身权益,严格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
四、责任与监督1. 事业单位负有维护员工权益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权益保障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 员工本着维护自身权益的原则,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保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_条例_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面对这种趋势,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
下文是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五条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和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引言河南省是中国人口大省之一,老年人口逐年增加,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障河南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河南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保障原则等基本内容。
其中包括:•《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目的。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所适用的范围。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如平等保障、优先保障、不歧视等。
第二章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本章主要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社会权益:老年人享有政治权利和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参加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享受社会保险等。
2.经济权益:老年人享有经济权益,包括养老金待遇、低收入老年人补贴、老年人扶持资金等。
3.文化权益:老年人享有参与文化、教育和娱乐活动的权益,包括免费参观公园、博物馆、图书馆等。
4.健康权益:老年人享有健康权益,包括医疗保障、养生保健、疾病预防等。
第三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措施本章主要规定了河南省政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政策措施:河南省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来保障老年人权益,包括制定老年人合理退休制度、建立老年人福祉补助制度等。
2.资金保障:河南省政府将保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资金投入,包括增加老年人福利经费、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等。
3.服务设施:河南省政府将改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包括建设老年人福利设施、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等。
4.教育培训:河南省政府将加强老年人基础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5.宣传教育:河南省政府将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第四章组织保障机制本章主要规定了河南省政府建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组织机构,包括:1.老年人权益保障委员会:河南省将设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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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 定的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党员的参加会议权,阅 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党员有权参加 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 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 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 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 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 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 组织安排。
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
(五)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党 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 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 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 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主要内容:
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 例》的必要性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 定的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三、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 定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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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的必要性
(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是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是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
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
(三)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八条 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 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
(四)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 、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 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 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 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 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 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 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 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 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 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陷诬告 害。
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
(八)保障党员的请求权、申诉和控告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 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 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 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 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 、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 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 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 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要求、申诉和控告给予 负责的答复。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框架
这部条例共5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党员权利"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 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八大 权利;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条,逐条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 常行使八大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与 第二章八大权利相互对应; 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 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 期等。
保障措施
三是切实保障党员的申诉和控告权
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 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 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 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 ,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 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 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 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 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 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
(二)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员有 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 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 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在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 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
(六)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 ,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 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
(七)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 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 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 定的保障措施
一是要求党组织做出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及 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 时受理。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 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 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 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 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 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共产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这次在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里具体 化并展开,因此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 须逐条认真学习和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 ,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争当一名优秀的共 产党员。
保障措施
二是严禁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投票意向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 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 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 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 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 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 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 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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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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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解读
2014-11-11
1
•
2004年9月22日,中共 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 员权利保障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 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 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一部 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 的颁布实施,是发挥党内 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 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 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 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 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 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