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精神,按照有利于集约高效,有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11年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省、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精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按照省、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安排部署,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按方案分步实施。
坚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依法整合。
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原则。
坚持宣传动员、思想工作先行和限期整合达标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整合矿井与整合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按照以及的要求,2011年被列入整合对象的煤矿企业,即:XX县束岗煤矿、XX县永兴煤矿、XX县向阳煤矿、XX县保发煤矿按整合矿井“六条标准”实施整合。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工作步骤整合煤矿矿井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学习贯彻国发18号、28号、国办发108号、安监总煤矿48号和云政发151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此阶段工作已于10月份以前完成。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及确定2011年整合煤矿矿井名单阶段。
按批复方案确定第一批整合矿井,经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此阶段工作已于11月份以前完成。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整合阶段。
签订整合矿井工作责任状,落实整合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六条标准”实施整合。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第一批整合矿井组织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迎接省、市检查验收阶段。
对省、市检查督察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第六阶段:跟踪督察阶段。
建立跟踪督察长效机制,落实专人监管,严防整合矿井死灰复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陕政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8〕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六日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为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三个转化”顺利实施,实现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应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
二、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三、对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
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临政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是市委、市政府为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临发〔2008〕4号和临政办发〔2008〕44号两个指导性文件,各产煤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完成了县市两级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并与省内外众多大型煤炭企业进行了初步洽谈和对接,煤矿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总体工作进展不快,有的县(市、区)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影响了煤矿体制改革工作进程。
根据6月25日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煤矿体制改革和资源整合重组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煤炭资源整合规划和煤矿体制改革的关系当前正在酝酿出台的全市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是针对下组煤开发制定的煤炭工业长远发展规划。
按照此规划,到2015年,全市保留118座煤矿。
对现有煤矿进行体制改革,可按照各产煤县(市、区)制定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进行,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逐步达到下组煤统一开发、整合重组的目的,从而建立以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组织格局,提高现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是煤矿体制改革的基础,两者既相互促进,又彼此独立。
要在加快完善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的同时,积极推进煤矿体制改革,以规划保改革,以改革促整合。
二、进一步明确参与改制主体的条件和资质参与煤矿体制改革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独立考核条件,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80万吨/年以上,同时集团产能规模达到500万吨/年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办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9号2010年1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和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新设矿业权更加合理,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部门合作机制更加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强力推进整合方案实施。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将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确保2010年底完成整合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
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
对应整合尚未整合、已整合但整合不彻底的矿区,纳入进一步整合范围,同时开展对石灰岩等其他非金属建材矿的整合工作。
(三)抓紧落实煤炭资源整合。
结合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托管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矿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做好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
(四)加强探矿权整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f625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5e.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09年6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
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
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
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1.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煤炭资源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煤炭资源整合一、背景分析最近几年,我国煤炭行业面临着产能过剩、资源分散、环境污染等问题。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
此次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旨在明确整合目标、整合原则、整合步骤及保障措施,确保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整合目标1.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2.提高煤炭资源开发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3.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4.增强煤炭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
三、整合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2.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3.坚持优化布局,有序推进。
4.坚持保障民生,维护职工权益。
四、整合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专业团队对煤炭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资源家底、企业现状、产能分布等情况,为整合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制定整合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具体的整合方案,明确整合对象、整合方式、整合时间表等。
3.征求意见将整合方案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完善整合方案。
4.实施整合按照整合方案,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整合过程平稳有序。
5.监督评估五、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政府要加大对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整合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整合工作所需资金充足。
3.技术支持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的技术研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整合效率。
4.人才保障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的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整合团队的整体素质。
5.宣传引导加大煤炭资源整合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整合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煤炭资源整合是我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整合,有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等多重目标。
我们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为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62f2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70.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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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 8号)精神,合理有序开发我区煤炭资源,提高煤炭回采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市场形成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的目标
(一)到2007年底,通过依法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措施,使全区煤矿总数由现在的1100余处减少到7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依法关闭退出市场,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煤机械化水平达70%以上;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降至600处之内,单井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坚持新上煤矿单井产量最低达到年产120万吨标准。
(二)根据产业规划,今后对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确立勘查、开采主体。
对所有矿山企业,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实现补缴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彻底解决煤炭矿业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
建立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现代煤炭行业秩序。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
(一)凡纳入被整合的小煤矿,整合期间不得增层扩界,不再批准新增资源量,也不得进行单井技术改造。
(二)对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以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形成产权明晰的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
在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整合时可将井田范围外不宜再设置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煤炭资源划入整合区,支持整合后的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三)对既不符合整合条件又不符合单井改扩建的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煤矿,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和开采期限,逐年淘汰关闭。
(四)对于已纳入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的小煤矿,要按规定时限进行整合,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划要求完成整合以及拒不整合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经营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程序评估资产,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或股份比例,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途径对区域小煤矿进行整合,严禁借重组之机违法倒卖国家资源。
(六)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煤炭生产企业平均回采率低于和等于30%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限期一年完成整改。
达不到国家规定回采率标准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强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3]343号)要求,所有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山企业,要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按现行价款标准依法补缴矿业权价款。
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实现有偿使用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重化工业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意见》(内政字[2004]436号)的有关要求,新配置的煤炭资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保有资源量评估后,按自治区现行价款标准确定矿业权价款。
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后,收取矿业权价款。
(三)进一步完善煤炭矿业权市场管理。
今后凡不属于国家、自治区(包括盟市)出资安排的地勘项目,以及为煤化工配置资源合作探矿的项目,一律停止行政审批矿业权,采取招拍挂的市场化方式出让。
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办法。
煤炭探矿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
对以往在空白区和预测区内设置的煤矿探矿权,办理延续时收取不低于1万元坪方公里的探矿权价款。
对已有矿山,符合规划、需要扩界解决接替资源的,允许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协议出让。
(四)对被依法关闭煤矿的采矿权,如原矿已缴矿业权价款的,将对剩余资源进行评估,按原价款标准折算后退还原矿主;如原矿未缴矿业权价款的,剩余资源予以收回。
(五)对合并井田的煤矿整合的资源,…以现有保留煤矿为基础,将关闭井田及矿间的资源划入。
原井田中未缴矿业权价款的,有偿价款按其原资源(煤矿原批准的资源量)与增量资源(扩大的资源量)合并计算;原所有井田已缴矿业权价款的,有偿价款按增量资源计算。
(六)对已有矿业权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划,依据政府调控、整合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原则,加强对矿业权转让、分立及保留等的管理。
所有矿业权的转让、重组必须进行矿业权评估、规划审查,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私自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一律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七)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收办法。
从2005年9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政策由现在的按煤炭企业销售收入和产量为基数计征改为按煤炭企业消耗的资源储量计征;对回采率为30%一40%的煤矿,按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加一倍收取资源补偿费。
四、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的组织实施
坚持“统筹规划、统二管理、协调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一)为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领导,自治区和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落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全力配合,各司其职。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开采现状和资源的完整性及可利用程度,以现保留的矿井为基础进行统一规划,按资源整合的原则利用2年多时间(2005年8月至
2007年底)开展煤炭生产秩序的集中整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三)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按照资源整合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具体实施工作。
要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
明确整合后煤炭企业的产权主体,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整合范围、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整合技改安全设计,经验收合格后,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大对小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监督力度,严防出现“假整合"现象,依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证照不全非法开采,非法转让、出租、承包小煤矿等违法行为。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非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顾全大局,统筹协调,兼顾各方,保持社会稳定,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对中小煤矿的回采率和旗县关闭重组小煤矿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建议调整旗县行政主要领导的工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组织调查组对全区已配置的资源开发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凡占而不开、占而不按规划开发、为项目配置资源而不如期履约建设煤转化项目的,一律依法收回资源,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