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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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2024版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条承揽合同的成立承揽合同自承揽人和定作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三条承揽合同的形式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条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承揽工作的内容;(三)承揽工作的数量;(四)承揽工作的质量要求;(五)承揽工作的期限;(六)报酬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七)材料的提供;(八)验收标准和方法;(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六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并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

第七条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定作人的验收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九条定作人的变更请求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可以要求承揽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但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条承揽人的变更请求承揽人在定作人变更工作内容、数量、期限等情况下,可以要求定作人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或者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承揽人的权利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定作人的权利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承揽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本司法解释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物的所有权归属

承揽合同中承揽物的所有权归属

承揽合同中承揽物的所有权归属承揽合同中承揽物的所有权归属甲方(委托方):姓名/名称:地址: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承揽方):姓名/名称:地址: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承揽合同:第一条任务内容1.1 甲方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以下承揽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服务内容,包括限定范围)。

1.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乙方顺利地完成承揽任务。

1.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承揽任务。

第二条承揽价格和支付方式2.1 执行该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

2.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40%的款项,剩余60%应在任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2.3 如甲方违约未能按期支付乙方费用,甲方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期限和保密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月/日)。

3.2 双方均应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

3.3 如因一方的泄密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该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揽物的所有权归属4.1 本合同中的承揽物的所有权归属甲方。

4.2 乙方应对承揽物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4.3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5.1 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甲方的要求,并且保证承揽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2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承揽物有任何异议,乙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5.3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发生以下情形,任何一方均被视为合同违约:(1)未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规定履行义务;(2)向对方隐藏重要信息或进行错误的陈述;(3)擅自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承揽物;(4)泄露商业机密或侵犯知识产权等;(5)任何一方触犯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在谁的

加工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在谁的

加工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在谁的加工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在谁的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承揽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对相关产品的加工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承揽甲方产品的加工任务,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加工内容1.1 甲方提供的待加工产品名称及数量:1.2 加工内容:(请详细说明甲方所需加工的具体工序内容,以及乙方加工时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二、所有权归属2.1 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加工后产生的成品及废料的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

2.2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仅限甲方使用,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第三方出售或转让本次加工产品。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加工内容、方式、数量及加工期限执行任务,并承诺按时交货。

3.2 交货地点及方式按甲方要求执行。

3.3 加工期限:(双方需协商确定)四、质量标准4.1 乙方加工完成后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且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要求。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工完成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合理的质量要求。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5.1 本次加工不涉及资金往来,甲方自行承担原材料及加工费用。

5.2 如本次加工涉及到资金往来,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加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违约责任。

6.2 如乙方加工完成的产品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重新加工,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7.1 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

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

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执业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如下承揽合同:一、标的物甲方承诺委托乙方代理进行以下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确认工作:(具体标的物描述)二、委托范围1. 甲方将以上标的物的所有权确认委托给乙方,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确认工作。

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了解标的物的归属情况,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报告。

3. 标的物所有权确认工作的期限为(具体期限),乙方应按照期限完成工作。

三、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标的物的相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协助,确保委托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乙方完成委托工作后,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确认工作。

(2)向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报告和意见。

(3)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4)保证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得推诿、拖延。

四、报酬方式乙方收取的报酬为:(报酬具体金额),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委托工作后及时支付。

五、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都应对委托的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若因甲、乙双方的员工泄露了保密信息,应由泄露方负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承担逾期支付等全部后果,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承揽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实际损失。

2.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实际损失。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理解与适用1、本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1795 -1900页的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2)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2)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2)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9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11)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12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14)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8)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1)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23)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26)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28)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31)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34)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37)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39)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42)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44)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46)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

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

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
合同所有权的转移规则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类型和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揽合同所有权转移规则:
1. 单一货物合同:根据该合同,合同的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时,通常需要遵循约定的交付条件。

一旦货物根据合同的规定交付给买方,所有权就会转移到买方名下。

2. 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在工程完工或分阶段完工时,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将转移给业主或委托方。

3. 普通合同:对于普通的服务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的所有权不涉及物权的转移,而是涉及对服务成果的所有权控制和使用权的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具体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合同的具体约定。

为了确保转移的所有权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循适用的法律要求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

对于较为复杂的合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在确定一项交易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
因素:
1. 合同目的:
-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提供服务或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 买卖合同:涉及商品或财产的买卖。

2. 风险转移:
- 承揽合同:风险通常在工作完成时转移给委托人。

- 买卖合同:风险在商品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所有权:
- 承揽合同:所有权通常在服务完成或工作交付时转移。

- 买卖合同:所有权在商品交付时转移。

4. 支付方式:
- 承揽合同:支付通常与服务的完成或工作进度相关。

- 买卖合同:支付通常在商品交付时或之前完成。

5. 合同条款:
- 承揽合同:条款通常涉及工作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间、质量标准等。

- 买卖合同:条款通常涉及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

6. 法律适用:
- 承揽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能更侧重于服务提供和工作完成的法律。

- 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可能更侧重于商品交易和财产转移的法律。

7. 违约责任:
-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时完成工作或工作不符合约定标准。

-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时交付商品或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合同的性质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应根据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目的来确定合同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关于承揽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

关于承揽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

关于承揽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
第〇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定义
1.本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权、商号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

2.持有所有权的
-关于根据本合同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相应知识产权”),甲方保留其所有权,并在履行本合同时给予乙方使用许可。

3. 使用许可范围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相应知识产权仅限于本合同目的使用。

-乙方不得将相应知识产权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转让、出借、出资、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形式使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容忍或助长此类行为。

4.版权
-乙方将履行本合同时制作的作品(以下称“相应作品”)的著作权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保留该著作权。

- 该作品视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对该作品进行复制、公开、发布、放映、展示、播放、转让、出租、进出口等其他利用,也不得容忍或助长此类行为。

5. 第三方的请求
-乙方在收到第三方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请求时,应迅速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6. 其他
本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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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所有权
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

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
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

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

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

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

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

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

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

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

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

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

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
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
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

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

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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