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
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

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团作用,保证顾问团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使专家顾问团更好地为水磨沟区经济社会发展谏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第一条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是水磨沟区委、区政府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的高层次咨询机构,接受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其具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由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专家顾问团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顾问从事的专业对应政府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设立经济发展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科教文卫组、社会保障发展组和旅游农业组等五个专业组。
各组牵头部门分别是经发委、建设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牧局等五个部门。
第三条专家顾问团牵头单位应积极支持顾问团和专家顾问的工作、社会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各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召集专家顾问,着眼于城区经济社会宏观整体发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与政府主管副区长进行沟通商榷一次,拿出议题及活动方案。
第五条各牵头单位要负责将专家顾问团各项活动计划、活动情况、活动成果的信息、图片等资料,及时报送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做到信息通达、渠道畅通。
办公室要办好专家顾问团内部刊物,及时反映专家顾问团的活动情况、咨询建议、研究成果、专家建议等。
第六条专家顾问团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七条各专家顾问要获得所在单位的工作支持,积极深入调研,保证参加活动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专家顾问在工作中,每人每年必须提交一份有份量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即“一人一份建议制”;并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写一篇论文,提一个合理化建议,引进一项先进技术或投资,提供一条信息。
第八条专家顾问团以各专业组开展活动为主,除顾问团安排的任务外,各专业组牵头单位积极与区属各单位加强联系,主动开展工作。
各专业组活动的具体安排要报专家顾问团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实际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专业组的活动要与专家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专业各单位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专门学会、科技咨询机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等密切联系,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对专家组工作及活动的帮助和支持。
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

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本文讨论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旨在通过对专家顾问团的管理方式和规范进行探讨,提高专家顾问团的运作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专家顾问团的定义和作用专家顾问团是由一群经验丰富、在特定领域有权威地位的专家组成的团队。
他们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支持。
专家顾问团在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独特的见解和意见,为决策者提供专业性的指导。
二、专家顾问团的组成和选拔为了确保专家顾问团的质量和可信度,选拔和组成专家顾问团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专家团队所需的专业领域和岗位要求。
其次,可以通过公开招募、推荐或邀请等方式来寻找合适的专家候选人。
然后,进行面试或评审,选出最佳的专家成员。
最后,签订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三、专家顾问团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专家顾问团的管理和运作应该建立在科学、透明和规范的基础上。
管理机制包括团队领导、岗位职责、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等。
团队领导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和领导才能,能够协调和指导团队成员的工作。
岗位职责需要清晰明确,以确保团队的工作任务得以有效完成。
评估机制可以通过定期评估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来提供改进的机会。
激励机制可以根据个人和团队的贡献设置相应的奖励和福利,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专家顾问团的工作流程和沟通合作为了提高专家顾问团的工作效率,需要建立合理的工作流程和沟通协作机制。
工作流程可以包括课题接收、分析研究、意见建议、报告撰写和结果评估等环节。
沟通合作机制可以使用多种方式,如定期会议、电子邮件、在线平台等,以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此外,还可以建立专家数据库和知识共享平台,方便专家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五、专家顾问团的监督和改进机制专家顾问团的管理办法还应设立监督和改进机制,以确保团队的质量和效果。
监督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或内部审查来进行,对专家团队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控。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专家顾问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然而,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企业的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外聘专家顾问的选拔1.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外聘专家顾问的相关领域和专业要求。
2. 通过公开招标、推荐、自荐等多种途径,选拔符合条件的外聘专家顾问。
3. 制定严格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外聘专家顾问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外聘专家顾问的聘任1. 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规定外聘专家顾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 设立外聘专家顾问的职级和级别,明确其地位和职责分工。
3. 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外聘专家顾问的身份真实和资质合格。
四、外聘专家顾问的管理1. 建立健全的外聘专家顾问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
2. 定期评估外聘专家顾问的工作表现,及时掌握其工作情况和需求。
3. 加强对外聘专家顾问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工作符合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方向。
五、外聘专家顾问的激励和约束1. 根据外聘专家顾问的实际贡献和表现,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 设立完善的约束机制,规范外聘专家顾问的行为和言论,防止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六、外聘专家顾问的退出机制1. 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规范外聘专家顾问的离职程序和条件。
2. 做好外聘专家顾问离职后的交接工作,确保企业信息和业务秩序的平稳过渡。
七、结语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循管理规范,确保外聘专家顾问的合法权益和工作质量,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
以上为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管理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愿各企业能够建立科学、规范的外聘专家顾问管理机制,共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县法律顾问团的管理,发挥其在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某县法律顾问团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某县法律顾问团的设置、任务、职责和权利,以及管理方法,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建和选拔第四条某县法律顾问团由县政府负责组建,成员由担任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法学专业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选拔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按照执业资格、专业水平、实践经验等条件进行评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任命。
第六条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继续连任或重新选拔。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保守客户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有权对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法律事务的解决过程。
第九条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有权根据委托,代表客户出庭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某县法律顾问团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一条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法律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某县法律顾问团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等行为的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对在法律服务和咨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某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将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对于某县法律顾问团的其他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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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中共**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法律顾问团,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处理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由县级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法学专家、律师组成。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县法律顾问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团长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团长由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县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县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
第四条**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县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对县委、县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治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七)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八)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党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党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五)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研究院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优做强高新区,发挥行业专家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特成立高新区管委会专家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顾问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顾问委员会是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的专业决策咨询机构;是高新区加强与广大专家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专家顾问委员会侧重于宏观经济、高新区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咨询建议。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专家顾问委员会的顾问工作是高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高新区管委会重大决策前,委员参与并提供咨询。
第四条专家顾问委员会紧密围绕高新区实际工作需要,对高新区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及建设等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五条专家顾问委员会对高新区研究工作及科技报告等进行指导、咨询和评议,参与高新区的课题调研工作,并指导软科学课题研究。
第六条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为:1.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家咨询委员会与委员开展各项工作及活动;2.指导专家顾问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组织形式第七条专家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开展工作,委员会委员15人左右。
专家顾问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高新区发展研究院专家联络部。
第八条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要求密切关注高新区发展,具有参与园区建设的高度积极性,有意愿和精力为高新区发展建设咨询服务。
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构成:1.从国家、省、市科技、发改、工(经)信、产业管理部门、政府机关聘请长期从事经济、产业、行业管理的退职或在职的权威领导、专家组成。
2.委员主体由宏观经济领域、产业发展规划、国际化及品牌建设、体系平台建设及知识产权等行业专家组成。
第九条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提名采取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定向邀请、自荐等形式,由高新区发展研究院根据提名专家的背景资料确定入选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后颁发聘书,被提名委员须征得本人同意。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三篇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的发展战略,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矿业及能源、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并成立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确保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顾问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顾问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顾问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技术招标管理室,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项目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聘请专家顾问。
选聘的专家顾问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顾问选聘管理第七条专家顾问选聘条件(一)精通产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二)具有丰富的能源、矿业及从事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专业知识和技术及管理实践经验;(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四)业内公认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或企业家;(五)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咸阳高新区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咸阳高新区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咸阳高新区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创业中心、高科公司:《咸阳高新区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咸阳高新区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咸阳高新区管委会2013年12月8日咸阳高新区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咸阳高新区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吸引知名专家参与高新区开发建设,提高管委会决策能力,促进高新区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特设立咸阳高新区专家顾问团。
第二条专家顾问团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是高新区与社会各界广范联系的重要纽带。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专家顾问团是管委会的决策咨询机构,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专家顾问团的主要职责:1.围绕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等相关领域的政策和动态,及时为高新区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制订高新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编制和重要政策的制订。
3.参与高新区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建设的论证评估,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4.对高新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外宣传高新区,推介招商项目。
6.提供各类招商引资信息。
7.承担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形式第五条专家顾问团分为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型合成材料产业、规划建设4个专业专家顾问团。
每个专家顾问团由5-7名专家顾问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
第六条3个产业专家顾问团应由本产业领域的经济、管理、科技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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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团作用,保证顾问团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使专家顾问团更好地为水磨沟区经济社会发展谏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以下:
第一条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是水磨沟区委、区政府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的高层次咨询机构,接受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其具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由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专家顾问团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顾问从事的专业对应政府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设立经济发展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科教文卫组、社会保障发展组和旅游农业组等五个专业组。
各组牵头部门分别是经发委、建设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牧局等五个部门。
第三条专家顾问团牵头单位应积极支持顾问团和专家顾问的工作、社会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各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召集专家顾问,着眼于城区经济社会宏观整体发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与政府主管副区长进行沟通商榷一次,拿出议题及活动方案。
第五条各牵头单位要负责将专家顾问团各项活动计
划、活动情况、活动成果的信息、图片等资料,及时报送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做到信息通达、渠道畅通。
办公室要办好专家顾问团内部刊物,及时反映专家顾问团的活动情况、咨询建议、研究成果、专家建议等。
第六条专家顾问团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七条各专家顾问要获得所在单位的工作支持,积极深入调研,保证参加活动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专家顾问在工作中,每人每年必须提交一份有份量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即“一人一份建议制”;并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写一篇论文,提一个合理化建议,引进一项先进技术或投资,提供一条信息。
第八条专家顾问团以各专业组开展活动为主,除顾问团安排的任务外,各专业组牵头单位积极与区属各单位加强联系,主动开展工作。
各专业组活动的具体安排要报专家顾问团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实际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专业组的活动要与专家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专业各单位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专门学会、科技咨询机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等密切联系,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对专家组工作及活动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专家顾问团各专业组的所有调研、咨询、论证活动力争以调研报告、论证纪要、建设方案和论文等形式提
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活动经费来源:1.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划拨专款,重大应急项目向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2.科技三项费列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区政府每年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顾问进行奖励。
对于在聘期内不参加或很少参加顾问团活动,或不能正常进行顾问工作的专家顾问,或无所作为、完成不了任务的专家顾问,可经必要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专家顾问在参加有关的活动中,按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如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论证费、稿费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