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行政处罚

第九章行政处罚
第九章行政处罚

第九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点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目的:(1)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关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目的与作用

1、目的:

A、直截了当目的:是给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以限制或损害;

B、要紧目的:是通过损害违法者的自由,财产能力或其他利益,来惩戒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2、作用:

*爱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和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处罚主体,被处罚行为,处罚程序)

?2、处罚公平、公布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证相对人权益的原则(人格威严,陈述申辩,救济)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同一或多个主体依照同一法规做出多次处罚(超载罚款)

?(2)同一或多个主体依照不同法规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无照贩卖熟食罚款)

?(3)构成犯罪折抵刑期和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财产不能折抵)

?(4)除外:法规同时规定处罚主体能够同时处以两个种类处罚时,不违抗该原则(罚款并处拘留);不同主体依照不同法规处以不同种类的处罚(贩卖光盘罚款、拘留)

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制裁的范畴,两者极易混淆,但依旧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2.种类不同。

?3.对象不同。

?4.性质和救济途径不同。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学理上的行政处罚种类

?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罚。

?1、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制出境,等。

?2、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行为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向违法者发出警告或声讨,使其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形式。申诫罚的种类有:警告和通报批判。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轻微违法行为人的声讨和警告。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令其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即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5、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治理相对人的一种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和停止营业两种情形。

6、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临时扣押或取消违法行为人差不多获得的从事某项活动或业务的资格证书,限制或剥夺其从事某项特许活动的权益的处罚。

7、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除上述要紧行政处罚种类外,法律、法规还可规定其他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本,除宪法以外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法律能够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同时,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等都无权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除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外,能够设定其他各种行政处罚。

?同时,假如法律对违法行为差不多做出处罚规定,需要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

(三)地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另外,它还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度。

(四)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点规章两类。行政规章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效力层级也较低。为了防范规章对处罚设定过多过滥,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

情形下,规章只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能够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罚款限额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小结: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任一处罚。

B、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依法律授权设定人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C、地点法规可设定人身罚、行为罚以外处罚。

D、国务院各部委可就法律法规关于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警告或一定罚款。

E、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市政府规章就法规关于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1、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1)差不多实施了违法行为

?(2)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范畴

?(3)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如辱骂,显著轻微)

?2、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烧烤摆摊

?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不满18周岁

?(2)主动排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威逼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追诉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治安案件为6个月)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托付的组织。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施。”这一条文能够如此明白得: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必须拥有行政处罚权。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机关

法律明确其有行政处罚权

实施条件在法定权限范畴内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行使

_2.经专门决定而获得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

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个规定。

?那个经国务院专门决定而行使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通常称为综合执法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经授权的组织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下能够享有行政处罚权: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组织,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行使类似于行政组织的治理职能的机构。

?2.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这类组织本没有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3.必须在法定授权范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托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机关托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文规定。

?2.必须有正当理由进行托付,即行政机关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所限或其他缘故,确实需要托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处罚权。

?3.必须托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受托付组织

A、要求符合条件

○1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2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需进行技术检查或鉴定的要有相应的条件

B、注意事项

○1只能实施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2在托付权限内以托付机关名义实施

○3受托付机关或组织不得再托付他人实施○4托付机关应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管辖原则

专业化原则

效率原则

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管辖确定

违法行为地县级地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管辖发生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机关指定

第五节行政处罚程序

一、差不多原则

1、公平原则

(1)听证制度2)调查制度3)回避制度4)合议制度

2、公布原则

1)说明身份制度2)告知制度3)说明理由制度4)咨询制度

3、顺序原则

4、效率原则

二、行政处罚程序

1、调查取证

2、采取强制措施

3、听证程序

4、裁决程序

确应处罚的,依照情节作出处罚;

情节轻微的,依法不处罚的,作出不处罚决定;

没有违法行为或依法不应处罚的,应撤销;

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执行程序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困难的。

6、救济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样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它最大的特点是程序简单,行政执法人员发觉违法行为后,可当场进行处罚,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调查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等于能够当场收缴罚款,而且即使当场收缴罚款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

2.简易程序的差不多要求包括:

?(1)说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简易程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刻、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案例分析

?某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洪某在自家开设的茶室聚众赌博,因此便在晚上派几名人员身着便衣对洪某开设的茶室进行突击检查,发觉洪某等人在赌博,当场收缴赌具和赌资。乡派出所人员赵某当场口头作出每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其中受处罚的曲某不服,辩解道:“我们是在娱乐,不是赌博。” 赵某说:“你再辩解,再罚你50 元。”

?本案中乡派出所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解析

?乡派出所人员身着便衣执法,作出处罚前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口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在本案中曲某因辩解而受到加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一样程序

?一样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差不多程序,指除法律专门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处罚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立案2.调查。3.决定程序。4.送达程序。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1)适用于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关于较轻微的行政处罚一样不适用听证程序。

?(2)当事人的要求。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2.听证程序的具体要求。要紧包括:

?①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②听证公布进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都能够旁听。质证和辩论程序的公布,有利于操纵权力滥用。

3.听证的具体程序。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布举行。(4)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托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第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7)听证笔录。(8)决定。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B.惩处与教育C.杜绝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差不多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益保证原则B.公布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依照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5年第8号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7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7月9日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行政处罚常用表格新

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 样式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样式二、调查询问笔录 样式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样式四、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样式五、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样式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样式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样式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样式九、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样式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样式十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样式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样式十三、案件移送函 样式十四、送达回执 样式十五、结案审批表 样式十六、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立案号案由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 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案情简介 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 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审 核意见签名:年月日 环保部门 负责人审 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证件证号:、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邮编: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203 实施时间19990203 终止日期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应对措施

行政处罚应对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作出分为三类程序,下面按照三类不同的程序,分别叙述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何应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放弃相应权利会出现的法律后果: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应对措施:1、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 十二 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认为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可 以向行政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陈述时,当事人要提出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看法、 意见或要求、主张,供行政机关参考。当事人要大胆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要怕 行政机关会因此而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 定时,就不会考虑当事人的看法、意见、要求或者主张,对当事人不利。 2、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不服该处罚的,可以在处罚做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或者三个月内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超过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的视为放弃权利,超过期限后就不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途径救济权利。 般程序: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五种处理决定。 应对措施: 1、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十二条)。当事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为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为哪些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应该大多数的民众还是能够区分的清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概念的。大家都知道,刑事处罚是只有刑事法庭才有权力作出处罚结果的,可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为哪些这个问题,就不见得大家都知道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比如说国家的事业单位肯定就没有权利对任何人实施所谓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为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

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一)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 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况,未将2名以上调查人员的执法证号记录在笔录中,或者调查人员本人未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有的笔录上对被询问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是记录在问话中,而仅是在笔录纸统一印制的抬头栏中填写。 (三)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适用了已经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如《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9月15日被《商标法实施条例》取代,但2003年仍有案件适用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原先的第66条已于2000年12月1日修改为第63条,2003年仍有案件引用该《细则》第66条实施处罚。 2、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如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本应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㈢项定性却错误地适用了该条第㈠项。

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对行政违纪行为的处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执章必严,使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依据 1、行政处罚种类: (一)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 (二)两次同等级行政处分,自动升级为下一等级行政处罚; (三)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扣罚奖金。 2、行政处罚机构作出处罚或处罚建议的依据为: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公司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相关管理制度; (三)正式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公司的文件、通知等明确规定奖惩的内容。 四、行政处罚机构及处罚权限 1、行政处罚由以下机构行使:公司办公室/行政部及相关授权机构。

五、行政处罚的流程 1、处罚机构做出的处罚必须查清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事实不清的,不得进行处罚。 2、处罚机构在做出处罚前,行政违纪嫌疑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机构认真听取,不能因申辩而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 3、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行政违纪当事人承认的,处罚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权限内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4、不能直接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构必须全面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罚; (二)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不得给予处罚。 5、严重警告以上的处罚应该以文件形式通报。 六、行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及撤销 1、当事人对于处罚有异议的,有申诉复议的权利,并于处罚作出之日起7日内提出。向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诉。 2、提出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 3、复议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根据调查的证据、相关的材料、申诉书、申诉书附带的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的,维持原处

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机关有哪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686820740.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686820740.html,/ 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机关有哪些 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机关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授权哪些机关行使执行权,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大?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拥有对自己所作决定的执行权,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却规定行政决定的执行权应由司法机关行使。我国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难以执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Υ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依照这一规定,对Υ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拘留决定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因此这一规定也就赋予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不缴纳罚款时的执行权。 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与方式,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常用表格新()

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文书格式样式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样式二、调查询问笔录 样式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样式四、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样式五、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样式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样式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样式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样式九、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样式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样式十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样式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样式十三、案件移送函 样式十四、送达回执 样式十五、结案审批表 样式十六、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立案号案由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案情简介 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 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 备注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证件证号:、记录人: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邮编: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环境保护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号:、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处罚的4种决定程序_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 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 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丁?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耍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査;进行调査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

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 有哪些 在我国教育事业一直是一个国家较为重视的行业,对相关教育违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罚。相关的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分为警告、责令停业、取消教师资格等相关处罚种类。下面小编就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在我国教育事业一直是一个国家较为重视的行业,对相关教育违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罚。相关的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分为警告、责令停业、取消教师资格等相关处罚种类。下面小编就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

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行政类法律知识】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来说是形容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所赋予它的法律权 力并在合适的法定职权内以合法的程序来对那些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且并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处以具体的行政制裁,它是用来保护相关公民、或者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其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的长久治安与稳定,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作用。 行政处罚形式 我国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被触发者给予警告以及现金罚款,必要时会没收被处罚者的违法所得以及相关非法财产,也会涉及到一些处罚者所经营的企业的停产停业,甚至于会暂扣或者吊销涉案人员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等等,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等等。当然对我我国的行政处罚还是有很多限定的。 首先只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以及立法机关才有资格设定法律范围 允许的任何行政处罚,而且针对限制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相关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其他人或者机关擅自设定;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法律处罚过得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法规不得越过法律的范围对其进行另外的处罚等等一系列的限定。 那么在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时,一般需要缴纳多少罚款金额呢? 其实不同地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金针对于不同情形是有不同标

准的,一般来说,对于遭到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罚款的个人来说需要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于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存在违反边防出入境法规的人来说,是被处以6000元以上的罚金的,但行政处罚罚金原则上是依照地方规定执行,并无统一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的其他规定 而一旦遇到行政处罚,是否会留下案底呢,其实行政处罚中一些简单的处罚以治安拘留处罚来举例,是不会给被处罚人留下案底的,但是我们需要明确一旦我们收到了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记录其实是永久存在的,至少是终生存在且不可以被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私自删除的,但是,对于被行政处罚的人的处罚记录,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查询到而一般机构是无法查询的。 其实,行政处罚并不那么可怕,但也不能够违法,首先应当明确一点,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根据上述情况,虽然行政处罚会留有记录,但只在公安系统才可以查询到,并不会记入你的个人档案,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的,但即便如此,我们也要时刻遵纪守法,牢记法律法规,切不可为了一己之私而触犯法律。 顺带一提,我国行政法规定了,对于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对其进行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罚款等,因为在我国,其实实行的是对于犯罪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进行再次处罚的原则,我国行政法还遵循多个原则,如依法处理、对待处罚一定要公开公正等等原则。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11、2017年8月27日,有群众电话举报,陆凤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陆凤珠予以1、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997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2997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结案。 12、2017年8月27日,浑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卫生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沈阳顺恒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从事游泳馆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结案。 13、2017年8月27日,有群众电话举报,房春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房春艳予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2017年11月5日结案。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其实不同地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金针对于不同情形是有不同标准的,一般来说,对于遭到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罚款的个人来说需要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于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存在违反边防出入境法规的人来说,是被处以6000元以上的罚金的,但行政处罚罚金原则上是依照地方规定执行,并无统一标准。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来说是形容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所赋予它的法律权力并在合适的法定职权内以合法的程序来对那些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且并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处以具体的行政制裁,它是用来保护相关公民、或者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其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的长久治安与稳定,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作用。 行政处罚形式

我国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被触发者给予警告以及现金罚款,必要时会没收被处罚者的违法所得以及相关非法财产,也会涉及到一些处罚者所经营的企业的停产停业,甚至于会暂扣或者吊销涉案人员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等等,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等等。当然对我我国的行政处罚还是有很多限定的。 首先只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以及立法机关才有资格设定法律范围允许的任何行政处罚,而且针对限制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相关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其他人或者机关擅自设定;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法律处罚过得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法规不得越过法律的范围对其进行另外的处罚等等一系列的限定。 那么在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时,一般需要缴纳多少罚款金额呢? 其实不同地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金针对于不同情形是有不同标准的,一般来说,对于遭到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罚款的个人来说需要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于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存在违反边防出入境法规的人来说,是被处以6000元以上的罚金的,但行政处罚罚金原则上是依照地方规定执行,并无统一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的其他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 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雷彩虹律师)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该法此条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应当只是法律上的三种人: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对前两种人之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都清楚无异,唯对第三种人即其他组织在概念、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可谓纷繁复杂,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同时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甚少研究也是一个原因。笔者在担任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中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遗憾的是,论及其他组织的概念少之又少,充斥大量教科书

和学术文章比比皆是论及行政主体的。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认定标准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缺乏理性认识,将使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很难做出正确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同时,法治的统一应做到大至母法与子法的统一,小至每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统一,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不同主体在认识上出现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歧理解,从而影响到法治的权威。 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来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其他组织的涵义进行界定,以资实用。 某分公司是经某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1999年5月,该分公司下发文件,决定成立A 分部,由A分部负责经营部分业务,A分部人员、财务均受某分公司管理。2008年9月,因涉嫌不正当竞争,A分部被行业行政主管B部门课以“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B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A分部,由A分部部门经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共43项)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共43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行为名称: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处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名称: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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