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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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深圳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深圳市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8年5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2 水源保护区划现状 (2)3 水源保护区调整依据及原则 (3)4 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4)5 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分析 (6)6 结论 (7)1 项目背景西丽水库位于南山区西丽街道,水库总库容3411.9万m3,集雨面积28.12 km2,是深圳市主要饮用水源地之一,也是东部引水工程的交水水库,每天100多万m3的原水通过西铁隧洞从西丽水库到铁岗水库、石岩水库,供应深圳西部的宝安、南山、光明等区域。

为保障深圳西部供水安全,1992年深圳市初次划定了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0年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首次由省政府批复同意,2015年经过微调后形成目前的格局。

由于历史原因,西丽水库北侧集雨范围内,尚存在有白芒、麻磡、大磡等原住民村落(“水源三村”),特别是白芒社区和大磡社区,部分建成区被划入一级水源保护区。

近年来,南山区为减轻西丽水库“水源三村”生活污水对水库的影响,分别建设了西丽水库污水截排工程东北线和西北线,通过污水管网和提升泵站将片区污水抽提到污水处理厂。

同时,也分别在白芒河、麻磡河入库河口建设了白芒水质净化工程和麻磡水质净化工程。

此外,在白芒河、麻磡河、大磡河入库河口建设的“西丽水库入库河口前置库水生态修复试验示范工程”目前也已经完工并投入运行。

通过以上各种措施,有效减轻了“水源三村”对西丽水库水质的影响。

为了妥善处理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构建西丽水库“更安全的供水格局”“更严格的保护体系”“更协调的发展布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的有关要求,结合西丽水库“水源三村”现有排水格局及其规划,在不影响水库水质的前提下,优化调整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开展可行性论证十分必要。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0.29【实施日期】2012.10.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要求,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需待相应保障工程完工、经市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政府报备后,方可生效。

2021年7月26日,我市向省政府报备了第二批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市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甘坑-苗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该水库作为生态景观型水库,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禁止在其水面开发建设,确保水面面积不减少、水质不下降。

市水务局要加强对该水库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汇水校核、白坭坑水质保障工程实施、机荷高速用地等3个部分的调整方案正式生效,通过水质保障工程调出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参照准保护区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指导龙岗区政府等单位加强雁田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隔离围网等基础设施,加强视频监控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和监督线性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做好应急管理和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要严控调出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地块的开发建设,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附件:1.东深供水-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东深供水-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7日——结束——。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特区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深圳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山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水库、水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珍惜、爱护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均有权揭发、检举和制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利机构是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和培训水政监察人员;查处违反水法规行为,依法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水政监察工作人员在依法处理水事纠纷时,为控制事态发展,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九条在市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县(区)跨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市水务局,会同城建、国土、计划、地质、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市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06【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态保护第三节生态修复第四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海域污染防治第五节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第三节碳排放权交易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报送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深府〔2018〕73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深圳市要加快推进并按期完成各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程,确保汇水范围发生实质性改变,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三、甘坑-苗坑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白石塘水库等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双水源保障工程正式完成、原取水口停用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原取水口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西丽水库、三洲田水库、茜坑水库、铁岗-石岩水库、梅林水库、深圳水库、雁田水库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相应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程完工、经深圳市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政府报备后,相应的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四、大山陂-矿山水库、炳坑水库、长流陂水库、甘坑-苗坑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和白石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通过水质保障工程措施调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要参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保障饮用水安全。

附件:1.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4•【字号】深府[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2000年7月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0〕131号)批准,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将重新划分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予以颁布实施,原1995年颁布的《关于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深府〔1995〕196号)同时作废。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宝安区龙华镇、观澜镇(除君子布村外)和光明华侨畜牧场白花村,以及龙岗区布吉镇的坂田村、岗头村和雪象村,保护区面积198.15平方公里。

本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陆域范围,指沿观澜河干流河道和主要支流(樟坑径河、长坑水、岗头河、坂田河、上芬水、茜坑水、龙华河和白花河)河道两岸岸线分别向陆域纵深30米左右的范围,一级保护线沿河道上溯至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3.3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其中水域范围指观澜河干流(始于上游民治村河段)和主要支流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陆域范围指观澜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两岸岸线向陆域纵深2000米左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面积44.45平方公里;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区范围,划为准保护区,面积150.31平方公里。

二、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范围指东深二期工程供水渠、东深三期工程供水渠明渠段和深圳水库流域内的集雨区,包括布吉镇、横岗镇和罗湖区中属于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的范围,以及平湖镇和观澜镇的君子布村范围,保护区面积99.69平方公里。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颁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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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明细
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依据批复时间和生效时间分成以下三类: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西丽水库和赤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313号),赤坳水库和西丽水库东、西片区调整方案,自2018年9月4日起生效。

具体见下表第1、2项。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17个水库共1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调整或取消。

(一)岭澳水库、大坑水库、长岭皮水库、松子坑水库、清林径水库、径心水库、铜锣径水库、枫木浪水库、龙口水库、罗田水库、香车水库、东涌水库、洞梓水库13个水库共1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调整,具体见下表第3-15项。

(二)大山陂-矿山水库、炳坑水库、长流陂水库4个水库共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

具体见下表第16-18项。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对于通过双水源保障工程取消或通过水质保障工程调整的13个水库共1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相关工程完工并向省政府报备后,由市政府另行发文通知,方可取消或调整,具体见下表第19-2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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