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渝水水保[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万州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8〕56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镇乡简政放权的意见》(万州委办发〔2018〕6号)精神,按区政府要求,特对2014年、2015年已下放到镇乡街道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并向镇乡街道新下放一批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规范已向镇乡街道下放的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依规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以取消、收回、合并等方式,将11个区级部门原向镇乡街道下放的54项管理权限,调整规范为10个区级部门下放32项管理权限(详见附件)。
镇乡街道要按照调整规范后下放事项的管理权限,开展相关业务。
二、向镇乡街道新下放一批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依规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代办或委托的方式,将涉及6个区级部门的16项管理权限下放到镇乡街道实施(详见附件)。
凡属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法律责任由区级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责任由镇乡街道承担。
三、相关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已下放管理权限取消、收回、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向镇乡街道新下放16项权限涉及的区级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镇乡街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解决技术缺乏、设备欠缺等具体困难,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镇乡街道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所承接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等配套工作制度,防止事项承接后履职不到位和工作脱节。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渝规审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规审发[2004]30号)为贯彻实施《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规范水电规划及水电开发项目出让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就《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规划编制和水电开发权出让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水力发电规划编制水力发电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规划内容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全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送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文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实行分级编制。
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为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渝水水保[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5日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施《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情况。
主要包括:(一)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
考核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动态变化情况,集中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成效。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考核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三)水土保持综合监管。
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主要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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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物价局、水利(农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元/kw.h;一般取水元/m3分类地表水地下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一般取水0.080.060.110.09水(火)力发电取水0.0010.0010.0010.001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水资源费同时进入水价,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水土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利部和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纳义务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情形需要办理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