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

试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
试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

试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

论文摘要:对房地产的开发、保有、使用和转让等活动课税构成了房地产税制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相关税种达12个,但一方面显得纷繁复杂,有重复征税之嫌;另一方面又存在与房地产经济发展不协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弱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成为我国下一轮税制改革必须正视的问题。因此本人认为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耍,亟待改革。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税制的设想,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房地产税收配套制度和政策等主张。

关键词:房地产制度改革完善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经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经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产税、土地税和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收,如契税、印花税、所得税。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收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和遗产税。上述内容截入了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税。遗产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丁?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党的i■?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房地产税收制度也逐步衽了改革,20世纪80 年代初恢复了征收契税;80年代后期开征了耕地占用税;90年代前期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其他相关税种也实行了改革。

(三)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形成一套专门的房地产税制,现行税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税收主要有12种,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有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我们把这些税种单列出来,按照征税环节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四类:即房地产开发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的税收、房地产出租环节征收的税收。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房地产相税费多,“费挤税”问题较突出。

“费挤税”问题的存在是房地产税收制度安排欠合理和投资环境不稳定的表现。

“费挤税”使得费用变相地合理化了,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地方费用

摊派引起的间接“费挤税”,其典型表现是城市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严格说,

它并不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相对应,实际上属于地方费用摊派。按照合

理负担原则,税费的征收以纳税对象的承受能力为限度,超过了这一限度无疑

会削弱税基的稳定性。地方利益导入的直接后果是各种不正规费用排挤正

税。欠合理的地方税收规定引起的直接“费挤税”。在房地产税收征收中,某

些地方的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如开发房地产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

这种典型的“诸侯经济”的做法,旨在稳定本地区税源,但由于管理成本高昂,

地方本位利益的干预,以及乱摊派等反而出现税源流失现象,最终损害的是国

家的利益。同时,如此多的行政性收费,不仅大大加重了房地产开发者、经营

者、销售者的负担,而且加重了房地产买受人的负担,致使许多地方的商品房

价格居高不下,普通职工只能望房兴叹。

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房地产的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的相关税种共有12种,涉

及房地产业的各种收费项目也名目繁多。仅从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上看,有的

地方各种收费多达50多项。从收费比例上看,有的各项收费占销售收入的

35%,左右,相当于经营成本及费用的70%,租、税、费体系设置不合理,造

成征收混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住房价格主耍包含四个部分:成本、费用、

税金、利润。有关资料表明国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这四部分的比重分别为73%, 10%, 10%, 7%,而我国为35%、40%, 16%, 9%,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原

因也在于税费过高,从而加重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负担,影响了政府对企业的管

理水平,不但使管理漏洞增多,而又容易滋生腐败。

(二)税收政策在房地产的分布不合理

从征税环节来看,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而在房地产占用(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较少,且免税范围较广。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势必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上扬;另一方面,房地产占用(保有)环节的税费种类过少,使得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偿取得土地仍然近似无偿地被持有着土地闲置和浪费的现象日趋严重。

(三)税项设置欠科学,税种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课税

一是对房地产所有权转让收入既按全课征营业税,又按增值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房产座落地,既耍从量课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耍众价计征房产税; 三是对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所签订的契约或合同工的双方均要课征印花税,对承受方还要课征契税;四是对土地课税设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五是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5%的营业税,又征收12%的房产税;六是对房地产开发的增值额既要计征土地增值税,又耍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从而造成了房地产税种多,环节多,又有征收不到位的情况。

对房地产的重复收税和多层次收费,成为商品房的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对形成有效的买方市场也带来一定的难度。在税收方面,例如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征收,不利于土地的转让流通。营业税属于间接税,容易发生转移,真正承担税负的往往是买受者和承租人,不利于外资的进入与市场规模的扩大。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前者以销售收入、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和服务费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则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从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转让的重复征税,打击了土地正常流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以商业网点建设费为例,此项费用

的原意是如果住宅区不按规定面积建设商业网点,就需向建委交纳代建费用。但实际上,一些地区无论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建设商业网点与否,都必须交纳此项费用,这无疑造成了重复收费,这部分自然要被计入成本。再如公共建筑配套费、

绿地建设费等,在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费中己被计入到相应的成本,在此综合收费中又一次出现,实属重复收费。更甚的是税收与收费的重复。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耍缴纳土地使用税,从而造成房地产市场中税费重复。

(四)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缺陷

一是计税办法陈旧,对自用部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事实是以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的比例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既没有考虑房屋的?然损耗因素,又未顾及房屋的后期升值因素,导致房地产税收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二是征税范围狭窄,税基小。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仅限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征税,抑制了房地产税收作用的发挥也使得房地产税难以成为地方税中的主体税种。

(五)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不统一

一是两套所得税制。对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开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是两套房地产制和土地税制。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征收此项税费;四是耕地占用税政策内外不统一。对内资企业占用耕地却不征收。这种“超国民待遇”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将在更多领域进入中国市场,这两套税制的实行,将很大程度损害内资企业利益,影响税收公平性原则。

(六)土地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土地增值税设计不当,调节力度有限。

从实际操作上看,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办法,税率等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计征繁琐,不易执行,实际征收效果极差。土地增值税按其实质也可以说是一种资本利得税。各国对资本利得税的课税,尽管具体方法不同,但都给予优惠待遇,这主要出丁?以下原因:“其一,资本利得的实现一般需要长时间,因而资

本利得往往会有通货膨胀的因素;其二,资本利得是逐步实现的,若用普通的公司所得税率对实现的资本利得一次课征,显然比逐年按增值额课征税负要重;其三,对资本利得采用轻税政策,可在政策上达到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防止产生投资“锁住”状态的目的。其四,对资本利得实行优惠,可以鼓励投资,特别是风险投资,从而有利丁?提高经济增长率。”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不仅课及房地产业的资本利得,而且课及其正常所得,这就有些不尽合理。“我国的房地产业正处子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其利润的产生错综复杂,大部分企业是通过开发经营活动获利,也有少数靠炒地、炒房发财。因此,防止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关键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并轨和限制非正常投机行为。而不是“一刀切”统一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房地产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不紧密

实体法很多规定可操作性差,导致房地产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例如,根据我国建设部门的统计资料,我国每年有近8亿平方米商品房投入使用,若按2000年城镇商品房平均每平方米销价1000元计算,那么全国每年将

实现商品房销售额8000亿元,若按应税所得率10%计算,可为国家带来264

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事实上收到的不到十分之五。

(八)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深层次辐射力不强

一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等没有明显税收优惠;二是现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发挥税收因地制宜的调节功能和体现地区经济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产业竞争力比较弱的西部地区;三是现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集中丁?存量房地产,而对增量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少。三、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税制的设想

(一)用相应的税收代替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

将那些性质与税收类似的并适合征税的项目改为税收,将那些经营性收费从政府收费中予以剥离,费改税后,应将各地小财政纳入大财政,把准税收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并入中央税和地方税,使我国的房地产税收规模基本上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按房地产取得、保有、经营(收益)三个环节重新设置税种,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合理的新型房地产税收体系

1. 在房地产取得环节,改革现行契税和印花税。

(1) 将现行契税和房地产印花税(买方)合并,开征房地产取得税,课税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但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因此,建议在房地产取得税下分设购买取得、受赠取得、继承取得三个科目,为促进消化空置商品房,对购买取得采用较低比例税率,受赠取得、继承取得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2) 改革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开征农地占用税,在房地产开发投资活动中,如果取得的建设用地是农地,从保护有限农地资源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开征农地占用税。

2. 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统一征收房地产税,并适时开征空地税。

(1) 开征统一的房地产税,并实行从价课征。简化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并扩大其征税范围,原则上应对我国境内拥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征税。同时,要改革现有的从价、从租、从量计算计税依据的混乱局面,一律改为从价计征。对于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耍根据所转让房地产持有时问的长短有所区分,时间越长税率越低,以抑制短期的房地产投机行为,引导房地产健康发展。

(2) 将现行的“土地闲置费”改为“空地税“,即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课征空地税。目前,国家对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这已经从实践上法律上奠定了开征空地税的必要条件。

3. 在房地产经营(收益)环节,可考虑保留原有的营业税,并适当降低税负,同时考虑设置统一的所得税,适时取消土地增值税。

(1) 保留原有的营业税。营业税税率采用比现在更低的比例税率。

(2) 合并内外两套房地产税制。如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与内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与内资企业的房产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尽快统一,并统一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情况。

(3) 设置统一的房地产个人所得税。即对个人(含外籍人员)从房地产经营中取得的收入(指利润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负从轻。

(4) 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盼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行业利润己逐步趋于平均化,土地增值税事实上己名存实亡。而且,目前中国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情况越来越普遍,土地增值税对很多过去以低价取得士地使用权的国企产权转让形成了现实的障碍。至于取消土地增值税后产生的收入流失,可借鉴国际经验,把土地增值所得并入一般所得计征所得税。应考虑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所得已不能通过所得税进行调控。通过上述改革调整后,将建立起以房地产为主,所得税、营业税为辅的新型房地产税收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有关房地产税收的配套制度和政策

(一)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首先要清査土地,建立土地位置、权属及面积台帐;其次,改变分块管理的现状,尽快实行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书合一制度,理清管理关系,避免房地产私下交易,增强房地产税收课征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二)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为房地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评税机构和专职评税人员,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力度。

(三)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地方税税权。对地方税种中的一些中等份量的税种如城建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在税额上确定一个幅度,由地方政府根据其自身需要和实际承受能力选择确定;对方税种的上些零星小税种其立法开征权应完全交给地方政府。

(四)理顺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体制,尽快实行“房地合一”的新体制,建立一下“精简、高效、统一、权威”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采取有力征管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实现公平税负。关键是落实三部委规定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定,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六)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其辐射力。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等应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赋予西部工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时取消内外有别的各种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王明坤文《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探讨》

1. 李玉庆等:《房地产税收征管的调查与建议》,《税务研究》2005年第3 期。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房地产税改革的国际借鉴及建议》,《税务研究》2005年第1期。

5 .《经济前沿》2003年第1期井明文《改革房地税制体系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6 .刘震等《中国房地产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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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各阶段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不多,资金需求大,产品生产周期长(经常跨年),单位产品的价值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较多,经营风险高,利润也大。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内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国税和地税之分?地方教育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纳税人在农村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地方?)。)、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没开始征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售房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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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优惠】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地产领域的财务人员,目前占所有财务人员的比重是40%。也就是说,10个会计人里边,就有4个是做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周边的。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这么多,今天就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个大汇总。(建议收藏)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1.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可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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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多数内容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不仅早已不适应我国当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要求,同时也完全落后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 (一)税费征收的范围狭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该条例虽然明确表明了房地产税费的征收范围,但农村地区明显未被纳入房地产税费征收范围内,在当时完全摒弃农村的房地产税收范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的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和增长,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农村的工业化水平在不断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房产数量也在快速的增多。有些房地产企业为了躲避一定的房地产税收,也紧紧抓住了该条例的这一漏洞,将其经营性房产迁移到农村地区,从而利用了法律漏洞来进行合法的逃税。一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房地产征税范围仍然没有将农村纳入其中,这不仅给我国税收收入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同时,该条例现如今也已经完全无法适应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步伐。 (二)免税政策的不合理 根据《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4 项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该条例明确表明了在我国,个人自住房是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费的,该免税政策颁布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建国初期,住房都是统一征收继而进行统一分配的,当该政策废除之后,仍然有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福利分房制度,因此,这也就意味着房屋成为了分配品,而并非商品,因此,该免税政策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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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

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

(完整word版)房产税、契税课堂练习及答案

房产税、契税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说法,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般不征收房产税 B.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C.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D.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免交房产税 2.甲企业以房产进行投资联营,共担风险,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 A.取得的分红 B.房产市值 C.房产原值 D.房产余值 3.胡某在市区拥有三套住房,一套自住,房产原值100万;一套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李某居住,房产原值60万元,每月租金5 000元;还有一套出租给甲公司办公使用,房产原值150万元,每月租金15 000元;上述租赁房产的期限均为2017年全年。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则胡某2017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元。 A.17 640 B.26 040 C.9 600 D.28 800 4.某企业2018年度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 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12 000×(1-30%)×1.2%=100.8(万元) B.12 000×(1-30%)×1.2%+80×12%=110.4(万元) C.(12 000+400)×(1-30%)×1.2%+80×12%=113.76(万元) D.(12 000+400+600)×(1-30%)×1.2%=109.2(万元) 5.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缴纳房产税的是()。 A.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某森林公园用于公共游览参观的建筑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6.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支付购买价款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 一、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包括: 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 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二)特殊规定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3、虽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信息来源:省地税局供稿: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80 本文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 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

2016年贵州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税收的概念及特征模拟试题

2016年贵州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税收的概念及特征模拟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__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 A.可比实例 B.要约案例 C.指数实例 D.加权实例 2、房地产具有供给有限特性,本质上是由决定的。 A:土地总量有限 B:规划限制 C:房地产不可移动 D:价值量大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3、某房地产价格分两期支付,首期付款50万元,余款80万元在第8个月末一次付清,当时月利率为1%。该房地产的实际价格为()万元。 A.87 B.124 C.130 D.134 4、某地区房地产买卖中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为正常成交价格的7%,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为正常成交价格的5%。在某宗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买方付给卖方2 500元/㎡,买卖中涉及的税费均由卖方负担。但之后双方又重新约定买卖中涉及的全部税费改由买方支付,并在原价格基础上相应调整买方付给卖方的价格,则调整后买方应付给卖方元/㎡。 A:2 020.80 B:2 214.29

C:2 336.45 D:2 447.37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5、从科学且可操作性上看,能够用于判断一个评估价值的误差大小或者准确性的是。A:估价对象的真实价值 B: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 C:估价对象的实际成交价格 D:合格估价师的重新估价结果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6、下列股东权利中,属于自益权的是__。 A.股票过户的权利 B.表决权 C.查询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 D.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7、在房地产相关业务中,目前没有__职业责任保险。 A.工程师责任 B.注册会计师 C.开发商 D.律师 8、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__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1 B.2 C.3 D.6 9、业主公约由__制定并修改。 A.业主大会 B.业主委员会

(完整版)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有: (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 (1)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2)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 (3)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 (4)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 (5)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例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的税收筹划 某房地产企业A,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B协商,A企业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那么,A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审报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经常发生的情况,A、B企业均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方案。 出售方选择方案1 直接转让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收为: 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5.5%=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A企业取得转让收入6000万元 减:已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 减:加计扣除3500×20%=700万元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330万元 增值额:1470万元 增值率:1470÷3500=42% 土地增值税:147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 出售方选择方案2 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大致相等。 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只有在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而不直接涉及在建工程的转让,因此没有涉及该项目的税收。但由于转让股权产生了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属于个人,则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6000-3500)×20%=500万元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拿地阶段业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费)。同时房地产开发存在土地取得、前期规划、施工、销售、竣工等环节,各个环节的税收问题存在不同的侧重点,笔者以房地产开的各环节为线索,详解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拿地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 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即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房地产税收新政策解读

据称,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房地产税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立法后将怎么征税?征收房地产税会增加我们的负担吗?开征后会不会给高房价“降降温”?随着房地产税法提上日程,这些问题也将有答案。 什么时候能够出台? 此次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意味着立法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据悉,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预工委牵头抓紧起草,财政部配合立法。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介绍,草案经过人大审议通过后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意见较多,将再进行二审和三审。按之前的立法惯例,一般的立法草案审议三次后就可表决通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在立法和改革过程中,需处理好房地产税对楼市短期冲击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房地产税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的关系等。此外,开征时机、如何开征、要不要设“免征额”等都是争议焦点。 对于房地产税法出台的时间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比较乐观。他判断,写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意味着有可能会在年底前获得通过。当然,专家们也表示,立法完成并不一定与开征房地产税同步,这个需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房地产税将怎么征? 早在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求是》杂志撰文表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目前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这就有一个问题现行房地产税费内容繁复,现阶段保有环节几乎没有税收。之前历次调控均以交易环节税收为主,促进住房资源合理配置效果不够明显。除保有环节税收外,现阶段交易环节税收重在调节卖方。在供求关系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卖方承担的税负基本转嫁至买方,增加了中低收入人群和自住等合理需求的购房负担,偏离了调控方向。 那么,以后的房地产税将怎么征? 施正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路径的大框架已基本成形,主要是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为新的房地产税,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房地产企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纳税大户,企业涉及到的税种种类繁多,因此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的成本费用中税务占有很大比重。 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探析一下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新增开发面积及销售金额再创新高。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加剧及开发利润的下滑,房地产企业逐渐开始在成本管理加强内控,更加重视税务筹划的作用。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的税种广泛,例如: 取得土地环节: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建设开发环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销售环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最后是房产税 其中,土地增值税最低一档的税率都是30%,所以像房地产自建自销,将房产按市价给出评估价格为50000万元的话,收入也只有15248万元。 销售收入(含增值税):50000万元 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50000÷(1+5%)=47619万元 销项税额:47619×5%=2381(万元) 附加税:2381×(7%+3%+2%)=286(万元) 印花税:50000×0.0005=25(万元)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29280×(1+10%+20%)+286=38350万元 增值额=47619-38350=9269万元 增值率=9269/38350=24% 土地增值税:9269×30%=2780万元 净收入:47619-29280-25-2780-286=15248万元企业要想节省一点税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拿上述销售环节来讲,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获得税收扶持。 扶持力度为:增值税将地方留存5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 企业所得税将地方留存4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纳税大户可以一事一议,和地方商量扶持力度。 小编以上说的是在税收洼地享受税收扶持,有读者可能会问,为什么我们当地没有这样的地方呢?小编跟大家解释一下,税收洼地一般都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当地为了发展经济所以会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当地入驻。企业在当地入驻纳税后,地方会把一部分税金上交,同时也会留一部分,这就是小编上面说的地方留存了。 好处是地方有了这笔税收可以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同时,企业也得到了税收扶持并为地方经济做出了贡献,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这样的地方自然不是哪里都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详询小编。 税收筹划(150)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不过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8663)做出最适合企业的方案,重视税收就等于重视利益。做好税收筹划(0556梁)可以促进房地产企业再生产投入水平和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一)试题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一)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W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销售增值额为2000万元,按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准予扣除项U金额为6000万元,则W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万元。 A.0 B.360 C.480 D.600 答案:D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2000万元x30%=600万元。 2.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免税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A.3?5年 B.3?8年 C.5?10年 D.10?15年 答案:C 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为3000万元人民币,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万元,则应缴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A.450

B.525 C.600 D.900 答案:B (1)土地增值额=3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2)适用公式: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x5%=1500 万元x40%-1500 万元x5%=525 万元。 4.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A.10 B.15 C.20 D.30 答案:A 5.按税法规定,自用的地下商业用途房产,若房屋原价为100万元,则其最低应缴纳房产税元。 A.4200 B.5880 C.6850 D.8640 答案:B 自用的地下建筑中,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l-(10%-30%)]xl.2%o若税务机关课征房产税时适用最利于业主的规定:100万元x70%x(l-30%)xl.2%=5880万元。 6.减征、免征契税政策中,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免征契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

三、流转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1、税率 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税率为11% 简易计税,征收率为 3% 2、新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为新项目。 实际工作中,认定老项目的其他情形: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施工合同,可以辅助有付款记录、工程形象进度、照片等。 3、销项税 (1)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2)销售折扣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

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 发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 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 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能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 收款、预收款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 售收入的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对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 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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