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护

论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护
论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护

论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护

沈惠章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要:近年来,公安民警遭受暴力袭击、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等不法侵害案件不断发生,反映

了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正受到严重侵害。公安执法受到挑战这种情况,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也与当前执法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虽然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采取成立人民警察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措施以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通过法律确认权利,并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才能保证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

关键词: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09)01-0048-05

作者简介:沈惠章(1956-),男,江苏警官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兼职教师。收稿日期:2009-02-04

【公安管理研究】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是指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民警的家庭和亲属不容受到侵扰或打击报复,民警执法时人身不容受到伤害、非法阻挠和围攻,民警的其他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等等。我国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起步晚,法律滞后。直到2000年,警察权益保护问题才被我国各级公安机关提上了日程。上海市公安局于2000年2月28日率先在全国公安机关中成立了“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在全市各公安分局中成立“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办公室”,专门负责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民警的执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得到及时的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2年上海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较上年下降35%。截至2002年9月,全国已有上海、江苏、浙江、云南、宁夏、安徽建立了省一级的“公安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部分地市一级的“公安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也已建立。这些维权机构为执法中权益受侵害的警察收集证据,提供解决维权的途径,协助警察进行诉讼等,成绩显著。

人民警察与其他公民相同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不容侵犯的尊严和名誉,同样渴望尊重与理解。这种对民警从精神

乃至人身的伤害,不仅挫伤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给公安工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同时,作为执法者的警察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对其的伤害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所以,警察的执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必须重视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问题。据公安部统计,

2007年各级公安机关共受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8214起,共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人员12813人次(其

中,追究刑事责任3944人次),为7865名民警立功授奖、纠正错案、恢复名誉、给予经济补偿。随着治安环境的发展变化,现有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难以给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已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民警的执法保护,就是对各种干扰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法律惩戒,以保障公安民警顺利地履行职责。也就是对违警行为、扰警行为、袭警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等妨害民警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同时允许民警在遭受人身侵害时使用各种手段自我防卫,包括使用警械武器自卫。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为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了保护。然而,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现代社会,公安执法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民警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改善执法环境,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2009年3月Mar .2009第9卷第1期

Vol.9No.1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一、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警察的执法权益,一般来说是每一个自然人均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其中所不同的是,警察的这些权益是因履行公务而受到侵害的。因为警察这一职业使警察较其他从业者的权益更多地受到侵害,这就使得警察的民事权益赋有了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所不同的含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的执法权益并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某种权益,而是具有了公共权益的性质。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我国公安民警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中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民警的执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执法过程中对民警的围攻、谩骂,执法后对执法民警的造谣、中伤、不实投诉、诬告等事件仍大量存在。2008年7月1日,上海上演了轰动全国的疯狂一幕。28岁的杨佳持刀捅伤闸北公安分局的门卫保安员后,闯入机关大楼多个楼层疯狂袭警,致6名民警不幸牺牲,另有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暴力袭警,暴力抗法,国家公权受到侵害

警察执法权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履行警察职责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在暴力袭警案件中,因其手段恶劣、对民警人身安全危害严重,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此类事件的烈度、频率均有所上升,动辄造成执法流血事件,多名民警受伤甚至牺牲,打砸基层公安机关的情况也屡有出现,社会影响恶劣。据统计,2001年到2005年,全国共有302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受暴力袭击英勇牺牲,16800多名民警受伤。据报道,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城发生一起严重的围攻政府部门和打砸烧突发事件,大量群众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激发骚乱。事件造成15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大部分为公安民警,瓮安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办公楼被焚烧打砸,有42台交通工具被烧毁,公共财产损失严重。

(二)围攻阻挠,侮辱谩骂,蔑视执法民警

在暴力袭警案件中,不法分子有当众将口水吐到民警脸上的,有拳头打到民警身上的,也有采取凌辱手段恣意践踏公安民警尊严的。除了暴力型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外,以围攻阻挠、侮辱谩骂、胡搅蛮缠、乱泼污水为特点的软性抗法危害更广,对民警执法工作干扰严重。此类事件如果控制不力,往往会转变为恶性的暴力案件,致使公安机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受到质疑。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7年12月9日上午,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一名妇女未戴头盔、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当场辱骂、殴打执勤民警半个多小时,导致民警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三)诬告、恶意投诉,败坏民警声誉

当前,群众无效投诉的日益增多、暴力袭警案件的接连发生,对民警思想冲击较大,执法的积极性受到很大挫伤。有人揪住公安民警执法过程出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差错、失误不放,以偏概全,夸大事实,无限上纲上线,以“无辜者”或“受害人”的身份,对民警进行恶意投诉甚至诬告,诬陷、诋毁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声誉,使民警陷入不白之冤中。有的民警发出“苦点累点无所谓,但无理的要求和不实的投诉让我们感到无奈,甚至心寒”的感叹。据南京市公安局统计,在2006年受理的734起群众举报投诉中,不实投诉和部分不实投诉竟高达92.2%。据《扬子晚报》报道,2006年3月19日安徽籍驾驶员郭某驾驶货车因严重超载,被通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拦截检查。当民警要求郭出示驾驶证时,郭竟谎称驾驶证已交给民警,是民警弄丢了,要求赔偿损失,并向督察部门投诉。

二、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原因探析

公安民警执法受阻、受扰、甚至受侵害的问题,已经成为新世纪新阶段影响公安民警执法、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一大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公安民警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客观原因

1.国内治安形势严峻,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性和结构性的矛盾,贫穷与富裕、失地与征地、拆迁与移民等等之间的冲突现象不断。民警执法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利益”,产生执法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而民警就成为宣泄不良情绪的突破口。同时警察的职业特点,决定其会产生众多的对立面,安全风险极大,民警受侵害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执法环境的变化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是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警务工作正处于发展型向成熟型的转变期,我们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经历着一个转折期。从总体上说,公安执法环境是不尽如人意的。在推进法治文明,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这一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影响公安执法环境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制环境的影响。目前我国法制进程不断加快,涉及到方方面面,而国民的法制意识还不太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相对滞后,这给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2)行政环境的影响。行政环境包括两方面,即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环境和公安机关外部的行政环境。内部行政环境存在行政审批大于法定程序,有时,个别领导的行政干预使民警左右为难。外部行政环境即是政府往往指派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忽视执法的严肃性。稍不谨慎,就会激化矛盾。造成群众不信任公安机关,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事件,容易激化和加剧矛盾。(3)经济软环境的影响。目前,各级党委,政府都强调软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公安机关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服务承诺,甚至要求对外来客商在轻微违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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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网开一面,极个别素质不高的外商,仗势欺警。江苏宿迁市就曾发生过警方正常检查特种行业触怒客商而使某民警职务被免的事。

3.国家有关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不完善。尽管《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民警的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说来,很不完善,不够明确,没有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和进行细化的规定,导致在具体问题上不具有操作性。而且处罚也偏轻,对于保护警察执法权益意义不大。

4.公安经费保障不力。有些公安机关因经费不能保障,只能从办案的罚没款中筹集,使执法质量下降,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许多部门缺少必要的值勤、处警装备,自卫、防护装备特别是个人防御器材对于民警自身的保护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民警因缺少必要的自卫、防护设备,从而造成不必要伤害的也时常发生。

5.媒体宣传导向的偏颇。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历来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公安机关自身,还是社会舆论,比较注意“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支持”,“文明执法”的宣传,这无疑是对的。但是有些媒体还是给民警“挑刺”的多,替民警说话的少;指责民警的多,赞扬民警的少,舆论监督成了“舆论攻击”。有的新闻媒体为寻找“卖点”,恶意炒作,误导舆论。负面宣传的增多,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而,当公安民警遭遇暴力袭击时,一些人非但不挺身而出,反而旁观起哄,客观上助长了袭警歪风。久而久之,公安工作就会失去群众的支持,也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权威。

6.保护机构的不完善。自从2000年2月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之后,收效甚好。各地公安机关也纷纷建立。但是我们仍要看到,这个机构的设立,本身仍有值得注意的地方。保护委员会是公安机关独自所为,因此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是由公安部门自己负责案件、事件的调查和取证。而这样做,一方面难免给人以“帮着自己说话”之嫌,难以体现维权工作的公正和力度;另一方面当前公安部门承担着繁重的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警力不足,不可能对此类案件投入更多的人员和时间,造成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公安民警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观原因

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固然受到以上六个因素的影响,但这些都是外因。虽然它也起作用,但起的不是根本性作用,真正的内因是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着不足。

1.有些民警自身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法治意识差。不可讳言,公安机关内确实存在少数违法乱纪的“害群之马”,他们自恃为“特权阶层”,到处耀武扬威,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警民关系,导致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遭受侵害。

2.公安民警警惕性不高,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差。在执法活动中,有的公安民警由于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敌情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对突发性矛盾估计不足,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和戒备心理,因此在遭遇不法分子突然袭击时常常措手不及。一线民警在“警力薄弱”状态下民警易受伤害,基层单位一般出警人员为2-3人,在处置群体性案(事)件中难以驾驭和控制复杂的局面,一旦冲突,往往陷于被动。

3.部分公安民警实战技能不强。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的实战及其保障技能如何,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安全和执法效果。而实际表现是,一些民警基本的查缉战术不会使用;在敌强我弱等紧急情况下往往缺乏谋略,死拼硬打,徒遭伤害;使用武器警械的水平和能力较差,关键时刻武器警械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调查表明,我国49.5%的民警没有参加过擒拿格斗训练,47.8%的民警从警以来仅接受过一次使用枪支训练。

4.警械装备不健全。在民警的执法过程中,警械装备作为警察执法的“外包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经费的限制,导致必要的执勤、处警装备短缺和技术水平落后,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暴力抗拒而不能迅速有效加以制止,从而遭受了不必要的伤害。

三、保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侵害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造成了公安基层单位和执法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民警在心理上产生极大障碍,也受到很大压抑,甚至产生怕出警,怕开警车,怕穿警服,怕用枪支,怕接触群众的“五怕”现象。以至于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民警本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却顾虑重重,而宁愿用血肉之躯去迎战暴力犯罪分子,甚至个别单位干脆刀枪入库,导致发生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流血牺牲事件,而犯罪分子却越发肆无忌惮。如果任其恶性循环,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治安的好转,甚至造成百姓怨声载道,民警难以承受的后果。侵犯执法警察,实则是对政府的社会控制机构的侵害,是对民警执法权威的挑衅。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首先保护好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使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要靠立法给予保障,针对我国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设立暴力袭警罪等。2003年,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2008年3月中旬,全国人大代表、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刘丽涛和广东省公安厅的林文也先后提出增设袭警罪。现有的妨碍公务罪并非是针对保护民警而设立的,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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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的过程中要考虑是否达到一定的侵害程度,是否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侵害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得不到相当的惩罚。在实践中,民警的执法权益被侵害,法官除了考虑妨碍公务罪外,通常会考虑伤害罪、杀人罪等罪名。这样的处罚使伤害执行公务的民警和伤害普通公民毫无区别。可见,设立暴力袭警罪对于惩戒犯罪,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维护国家权威十分必要。其次建议在《人民警察法》中加入民警执法中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诬告陷害、辱骂侮辱人民警察的行为规定一定的处罚措施。最后,建议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保障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规定,使得对揪打围攻、推拉撕扯、辱骂侮辱、诬告陷害人民警察行为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大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会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惩治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袭警等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公安机关的纪委、监察、督察、法制部应切实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真相,支持、保护受到袭击、伤害的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公安民警权益保护奠定组织基础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公安民警合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公安民警高风险、高负荷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特征,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机构,确立这一机构的地位,变临时机构为常设机构。其次,应当筹建维权基金和法律服务中心。专项保护基金用于慰问、诉讼等维权工作开支,由市局维权办公室严格专项支配。法律服务中心为正当执法遭受侵害的民警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代理,在对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为受侵害民警追索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公安机关要有清醒的认识,从保护警察就是保护国家权威的高度,对权益受侵害的民警,要理直气壮地为其撑腰,为民警说话,做好民警的坚强后盾,切实保护民警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改进教育培训,增强公安民警的自我防护能力

公安民警应当具备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规范执法值勤各项工作制度,增强临战防控技能,对各种较轻的违法侵害,要注重现场处置策略,运用法律,控制事态,分化瓦解,将侵权行为降低到最小程度。目前我国的警察院校教育,重理论学习,轻实战训练,造成实战中临场应变能力不强。而国外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学员在警察学校中要接受大量的警体、战术等方面的训练,工作后就表现出较强的实战能力。所以在今后的警察教育中,我国要切实扭转这种局面,加强对学员进行防暴、制暴、现场处置、临场战术等方面的培训,既为了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充分利用新警培训、警衔晋升培训、轮训等机会,进行有关执法维权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地提高广大民警执法维权的水平、业务技能和驾驭各种复杂局势的能力。尤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处置不法侵害的实战技能训练以及防暴演练,增强民警的抗暴技能,以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四)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努力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近年来公安民警依法行使职权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有少数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实施公安管理的各项活动中,存在着刑讯逼供,滥用警械,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一些公安机关还存在着使用警力不当,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少数因执法不当或有意伤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故意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不在保护之列。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做到人性化、规范化执法。民警还应善于与执法对象沟通,这样既可以减少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做到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共同实现有效管理的目标,又可以在被围攻、伤害或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大力整合所有监督力量,发动群众,加强对民警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反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查证、整改。并及时给予回复。

(五)减少、杜绝非警务活动,缓解警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警方的非警务活动过多,成为当前各地公安部门普遍存在而又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现象问题,客观上加剧了警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公安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应该以维护公共安全为主首,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和犯罪控制为主要任务。对于非警务事务,原则上应由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来承担,而不应由公安机关“大包大揽”,警察在非警务活动方面耗费过多精力有错位之嫌。大量的警力被投入到非警务活动中,必然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并且非警务活动最容易伤害警察与群众之间的感情。为此,2008年7月,中央纪律委员会特别发文,明令禁止地方党委政府滥用警力。制止公安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领导要把公安民警参加非警务活动当成大事来抓,要明确认识到,公安机关是保护人民的,绝不能滥用公安民警去做那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情,这既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尊重和维护,也是对公安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六)改革、创新警务保障机制,使公安民警有实力抗击袭警

加强公安工作,是保护人民利益和维护国家稳定的需要,因此,要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保证公安工作的正常进行。关于民警在岗执行公务中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的情况,公安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应该克服“不可避免”的思想,认真研究,加强各种措施,努力争取减少各种伤亡。

1.加强执法环境方面的研究,弄清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迅速牢固树立“安全执法”意识,避免无谓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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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警械防护装备的投入,按照2006年颁布的《公安民警装备标准》,建立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公安装备体系。

3.客观解释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使民警手中武器真正成为打击罪犯保护生命的执法工具,刀枪入库是对广大民警和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漠视。

4.科学配置警力,领导者要充分掌握敌我情报与力量对比状况,周密研究行动计划,步骤,包括战术运用,协调配合,安全保护等具体细节,保证警队有足够的备勤力量。

5.深入持久地开展“大练兵”活动,并且制度化。以比武促训练,以训练促提高,以提高保安全,使我们的民警有实力抗击袭警,化险为夷。

(七)实行、推进警务公开,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部分群众对公安工作、公安民警产生非议和偏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存在的实际困难不了解。因此,要推进警务公开,加强警民关系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安民警不怕艰险、无私奉献的认知度,为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公安民警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赢得更好的社会环境和人际氛围。实践证明,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对于防范、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使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保护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中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八)营造、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努力营造良好舆论,一要不断加强公安自身宣传。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重视公安宣传,大力加强人民警察的正面宣传与报道,颂扬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典型事迹;对人民警察中的败类所做的不法行为,报道也要客观真实,不要大肆炒作。通过宣传与报道,使社会各界树立尊重警察、保护警察的观念。二要加强公安法制宣传。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提高公安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全社会和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认识,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社会企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配合,积极建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为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总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民警个人、公安机关、国家及社会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警察权益保护,可以增强人民警察的荣誉感和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到公安工作中,投人到构建和谐社会中,这不仅是警察单方面得益,也有利于人民和社会。我们只有切实保护好人民警察在执法中的权益,才能树立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充分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更好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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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钦]

Discus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Police's Law Executing Rights

Shen Huizhang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Jiangsu,210012)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case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s being attacked violently,false charged and framed,and retaliated are continually occuring.The police's law executing rights protection being seriously affected has its both subjunctive factors and objective factors.Only by validating legal rights and by establishing corresponding mechanism for the protection can the police's rights of executing law be warranted.

Key words:public security police;rights of executing law;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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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例如: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立法不全;“保护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所以,执法过程中就受到严峻的挑战。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很有必要,让法律制度度成为民警执法的有力保障。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已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所谓“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部门的载体--人民警察则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对警察行使职权和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重视民警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完成历史使命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

建设的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提到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人们就会立刻想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十分重要的武装力量。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警察是指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

201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祝大家逢考必过,生活愉快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30题)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__起实施。(B) A.9月1日 B.10月1日 C.11月1日 D.12月1日 2.制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__。(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D.《公安机关组织条例》 3.__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C) A.公安部党委 B.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C.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D.公安部 4.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

察长由公安机关__兼任。(C) A.一名副职领导成员 B.纪委书记 C.行政首长 D.党委书记 5.下列要求与警务督察工作指导方针不相符合的是。(D) A.立足建设 B.强化监督 C.纠防并举 D.事后查处 6.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时发现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民警,可以采取的当场处置措施是__。(C) A.立即带离现场 B.带回公安机关予以批评 C.当场予以纠正 D.记下违纪民警警号发整改通知书 7.下列关于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__。(D) A.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督察部门特有的纪律处分措施 B.民警被禁闭时可以穿着警服 C.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督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看护 D.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民警,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8.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

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履行的程序是__。(A) A.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B.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批准后执行 C.报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批准后执行 D.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__。(A) A.10日以上60日以下 B.三个月以下 C.7日以上三个月以下 D.7日以上60日以下 10.禁闭的期限为__。(B) A.1日以上15日以下 B.1日以上7日以下。 C.3日以上7日以下 D.3日以上15日以下 11.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__批准后执行。(A) A.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 B.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人 C.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 D.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12.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

城管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城管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城管执法培训工作心得体会 城管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作风建设硬,执法为民的新时期执法队伍,近日市局组织所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进行了为期5天封闭式执法培训。培训中,局领导就目前城管性质、队伍素质、作风以及新形势下城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问题,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作了详细的阐述和深入的分析;让我们一线执法队员,受益匪浅,体会如下: 一、加深管理认识,融入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是城市历史演变过程的产物。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市民对城市环境需求更高,期盼增多,“城管”这个代名词就由此而生。一个城市的好坏,除了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管理水平。城管行政执法作为一支历史并不悠久的队伍,全靠队伍自身摸索,探究,不断发展到今天。其次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城管管的事“多”“杂”,被管理对象层次不一样,尤其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上到违章建房,下到摆摊设点,都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部分职能是划过来了,但由于未能及时有效的与其他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再者是主观上的差距,法律不健全,至目前没有一部正式的城市管理法,使用的都是法规、规章。这

些都成为制约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二、加大执法力度,切转变执法理念 城市管得好不好,执法工作到不到位,作为服务对象的市民是最有发言权的。这次执法培训,首先从提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水平上入手,其次最重要的是要求一线执法队员转变执法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公平、公正、廉洁执法和严格执法。对于城市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执法力度要大,执法观念要转变,服务要热情。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牢记,我们不是为城市管理市民,而是为市民管理城市。 三、落实科学发展,争创市民满意 我们要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契机,打造一支市民满意、高素质、作风硬、执法水平强队伍,建设一支亲民、爱民、一心为民的城管队伍。我们工作中要注意城管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以身作责。从身边的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以人为本,以争创“市民满意的城管队伍”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 篇二:城市管理心得体会 培训体会 从20XX年1月4日起,公园管理站刘福站长为我们各大公园的管理人员组织了一场印象深刻的培训活动,使我们了解了不少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规定,为我们更好地开展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多的帮助。 城市管理工作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化进程和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当今我国正处在大变革时期,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变化剧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与矛盾逐步显现。与此同时,群众的民主意识,平等观念,自我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大背景下,实行人性化执法是必须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执法的要求; 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执法活动的新期待。对缓解、遏制和消除社会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现阶段,我们公安民警对人性化执法的把握和使用不尽如人意,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还没有普遍深入到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中。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具有人性化不突显的问题。而在对人性化执法的运用上,不少公安民警走入了一定的误区:一是把人性化当成人性化执法,二是错解人性化执法,导致软弱执法。这些误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侵害公民利益。要解决这些人性化执法的运用问题,很好地继承人性化执法的优越性,必须通过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公安民警 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持续发生很大变化。群众的思想日益被不断变迁向前发展的社会解放出来。然而,伴随着先进的思想被解放的还有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新问题。为适应

时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首次在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面对这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公安民警应发出积极响应,“人性化执法的”的提出并运用是必然的。在执法中加以人文关怀彰显出执法为民的宗旨,对缓和社会矛盾,改善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实际意义和深远影响。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中要加以重视。现结合当前形势公安实践,谈一下关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浅知拙见。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2009年6月 第2l卷第3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unanPublicSecurityCollege Jun.2009 V o1.21Nn3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郑卫民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3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应对的策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能 有效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警察;侵害;控制与防卫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9)03—00121—03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 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广大公安警察 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 合;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 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天天 有牺牲,时时在流血",减少警察的流血和伤亡,保证警察的生 命安全,已成为公安机关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研究警 察实战技能教学与训练的专业人员,笔者深入到济南市公安 局一线,就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调研, 冀以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为减少警察在实战中的伤亡,有效

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2.研究方法 第一是文献资料研究法.阅读,查阅了相关的着作,论文 和有关的统计资料.第二是案例调研法.对济南市公安局某支队在执行职务时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例进行了调研.第三是座谈访问法.利用给某区公安分局办培训班的机会,组织治安,防暴,巡警中队长和部分民警进行了座谈. 3.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3.1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8年6月份,济南市某支队共接处警43276 起,其中处置各类案件8184起,提供救助服务11879起,处 置纠纷17640起,其他警情5573起.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问题253起,占接处警总数的0.58%. 在这253起案件里,从发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形式看:持械袭击的5起,占2%,殴打撕扯的74起,占29.2%;人身威胁的64起,占25.3%;人身侮辱的6l起,占24.1%,撒野耍泼的49 起,占19.4%.从处理情况来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起. 占2%;治安处罚的13起,占5.1%;未作处理的235起,占92.9%.其中与警察有身体接触较为严重的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占31.2%. 3.2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现状的常见形式和处置方法 3.2.1当事人借酒发疯,采取谩骂侮辱,殴打撕扯的方 式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2006年以来,这类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共248起,占总数的98%,是最普遍的问题.处置这类问题警察一般采取克制态度,对当事人的谩骂侮辱不予理睬,对其进行严厉警告,并告知其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对拒不改正或进一步攻击值勤警察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移交属地派出所进行约束,直至酒醒,然后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题目: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内容摘要:作为从事公安执法工作之一的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实战中,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确保自身安全,减少执法过错、确保执法质量。办案民警处于执法活动的第一线,且往往处于明处,而犯罪分子则处于暗处,在执法值勤活动中时刻面临着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面临着生命危险。在实战中,尤其刑事执法办案,关乎人的权利甚至生命,“差之丝毫,谬之千里”稍有疏忽,后果不堪设想。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应尽快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键词: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 1、在实战中由于职业的特殊性, 民警执法办案面临的威胁往往是突发性和致命性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民警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的认识不足,对犯罪分子的警惕程度不够,在执法中缺乏应有的防止袭击的安全意识而遭到袭击,甚至造成严重的流血牺牲事件,给警察队伍造成损失。二是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相互保护的意识往往还比较淡薄,协同作战能力和水平较低,以致于有的民警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还来不及作出任何反应就遭遇犯罪分子的袭击而发生伤亡事件。三是一些基层民警也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安全防范不甚了解,总担心防护行为尺度过大,造成违法违纪,甚至面对一些违法人员的大打出手,仍心存顾忌,不敢还手。例如,警察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都容易损害执法对象权益,使警察自身陷入法律纠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甚至社会的稳定。 2、有些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行政执法对于维护百姓的利益,维护政府的形象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区域经济竞争进一步激烈,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的高度,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强调文明执法,改变工作态度,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依照法律法规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肃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执法。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相联系,在态度上热情温和,在语言上规范准确,在行动上合法得当,不能在执法中有违法和粗暴野蛮行为,切实做到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在文明中执法、在执法中文明的目的。 二、端正服务思想。执法人员要始终怀有对国家法律的忠诚信仰、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逐步与执法对象由对立关系变成合作关系。 三、规范服务程序。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满真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阻力。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的步伐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学习型执法队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凡是时代发展的新知识,都是执法人员应该学习的内容,这就要求在学习中要投入更大的精力,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学习研究的新领域。 总之,只要始终坚持以“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思想,不断探索文明执法工作,加速推进学习型执法队伍建设,我们就能赢得人民群众对交通执法工作的支持,为建设文明富裕秀美和谐宜都做出更大贡献。 2011年4月15日

新视野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2013年1月(总第33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3 (Cumulatively,NO.335)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警察作为维护正义的保护神也被推到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执法实践当中,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因此,为有效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必要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对策进行研究,以期能对相关部门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重任的人民警察却被推到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影响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和进步。本文试从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剖析,提出相关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措施,以期对公安机关开展警察执法权益工作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关于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综合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主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所应该享有的与其职权和职责相关的权益。同时,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所有权益当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利益,因此,不容被侵害和践踏。警察的执法权益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将警察执法权益划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民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另一类是警察作为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法律所赋予的特别的权利,如使用武器和警械权,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权,获得安全保障权等。 二、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从上述对警察执法权益的分类可以看出,上述的公权和私权不仅是警察执法所应该享有的保障,更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治安形势的复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社会对警察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察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舆论监督形式的多元化,使得警察经常被群众当做攻击对象。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数据表明,201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由此可见,暴力袭警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已经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被诬告陷害的事件时发发生,并占据有相当的比例,并且不少不法分子还恶意造谣生事,侮辱诽谤。 (三)执法过程中,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 在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会受到一些来自上级机关和政府的干扰,他们或者干预正常进行的执法活动,或者强令警察超越职权进行乱收费、乱罚款,更有甚者直接参与或唆使警察一起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三、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对实践调研发现,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所带来的症结,也有公安机关及民警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方式上所存在的问题。 (一)从社会环境因素上来看转型期警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往往被推到各类社会矛盾的前沿,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对象。 (二)从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警察的职责权限不清,导致社会对警察的工作认识与理解有偏差 一旦群众与一些部门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警察的立场就是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与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警察在处置时往往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三)从法律体系上看,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从《刑法》上的规定来看,对侵害人民警察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按《刑法》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定处。但是,该罪对侵害对象的限制及其严格,没有把人民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予以保护,尤其没有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的处罚,这样无形之中又助长了某些人的群体加害心理。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者的处罚也比较轻,达不到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功能。三是《人民警察法》虽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权范围,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是,实践中,在缺乏其他相应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要使公安机关毫无顾虑地执行这样的规定,是比较不现实的。 (四)从人民警察自身主观因素来看,小部分民警的法制观 新视野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刘晓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10) 78

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

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和谐社会是以法制为后盾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实施。而公安民警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人民警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为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既依赖于完善的人性化立法,又依赖于执法之“刚柔相济”,还依赖于文明的执法理念。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

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作为普通老百姓理应爱戴、拥护、尊敬社会治安的守护神——公安民警,不应该以暴力执法。他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清楚在“依法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审查。最近国内发生的几起暴力袭警事件,起因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大矛盾,仅是非常容易解决的小事情,但却酿成惨案。事出必定有因的,当这些问题出现了,执法人员们是不是把这些袭警的人抓起来或拘留或罚款就行了呢?这显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我们的公安民警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爱护百姓的执法者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戴,古人就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曾不止一次看到和听到各种类型的暴力事件,比较容易引起我们关注的往往就是“执法暴力”。和民间暴力显著不同的是,“执法暴力”虽然是极个别人的行为,但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往往负面影响很大……

警察执法权威性思考

今年发生了几期轰动的袭警事件,全国上下沸沸腾腾,一时间袭警成了热点。 警察的执法权威性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树立警察的权威性,如何平衡警察的权威性与服务性,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问题。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警察,警察是社会公众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如果警察的自身权益和权威都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那社会的稳定从何谈起?保护我们13亿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何谈起呢? 一、从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看,人民警察权威必须维护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我国公安机关以其他国家1/3甚至1/4的相对警力,在保障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警力不足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人均工作量不断增加,民警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极易导致疾病突发;办案人手不足,民警疲于应付,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及时办理,同时影响办案质量;执法时特别是抓捕过程中力量单薄,形不成震慑力,诱发暴力对抗导致伤亡等。 从死亡人数上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9000多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人数20多万人,平均每天是20多人。在牺牲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派出所、刑警、交警、治安等四个警种,可以说,这支队伍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警察的职业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职业目的,才有了“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世上的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却是一种毋庸置疑的高尚行风。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 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 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 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 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 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 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如何有 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 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全国公安民警

执法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执法部门培训学习个人心得体会 参加此次主题为省执法部门危机公关能力学习暨法制新闻写作培训班学习,是我工作以来参加的首次出外正式培训学习,并且培训内容与我所学专业及工作岗位密切关联,让我收获、体会颇多。 (转载于:执法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思想高度,净化心灵 此次培训为期三天,专家学者们的讲授准备充分、有的放矢,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经验交流、案例分析还是引经据典、学者风范还是领导形象,都让我思考了很多。从学校毕业6 年了第一次走进课堂学习,由不太习惯到渐解其中味儿,再到感觉如沐春风甚至培训结束还意犹未尽,深深感受到自己在思想上得到再次净化和提高。这种净化和提高来源于讲授者富有高度、深度和广度的思想,来源于思想与知识本身的力量,还来源于求知者对新知的追求喜悦和教学氛围的纯净感受。 二、进一步开阔视野境界,激发热情 听了专家学者们精辟的讲解、独到的剖析和成功的经验交流,让我精神为之振奋、见识更加深邃、视野显著拓宽、境界愈加升华,尤其是在思考能力、辨别能力、分析能力、处理能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此外,专家学者们的言传身教和成功典范,也切实增强了我干一行爱一行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进一步增强工作能力,促使上进 此次培训不仅让我在专家学者们那里学习了很多宝贵的工作方法和知识,同时也为我提供了一个向其它县区同仁学习先进经验的平台。在忙碌而充实的培训过程中,通过交流沟通、相互学习,我认识了很多在同一战线上的同志,从他们那里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和经验,成为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主要表现在对自己做好以后的工作尤其是在抓好检察宣传、提高新闻写作能力、应对办公室危机公关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并起到极大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促使自己积极追求、不断上进。 总之,通过此次培训,我的思想更活跃了、视野更开阔了、见识更深广了,工作能力也必将得到极大提升。今后,我一定会将这次培训学到的知识技能有效运用到工作中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我院检察工作再上台阶努力贡献力量!篇二:行政执法培训心得体会行政执法培训心得体会 一、这次培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 这次培训让我们感觉到了压力,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地学习,以尽快适应工作的要求;科学的飞速发展,社会的飞速进步,人民群众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我们的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年轻时期正是学习的好时光,“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今天,学习已成为了人们终身的事业,不学习,就会落后,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就会被社会所淘汰。 二、这次培训使我们更加了解了谦虚待人,创造良好工作氛围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做人与做事就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要做出一番事业,首先要学会做人。我们都是初任公务员,在工作上有很多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提高,祛除学生式的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的习气,踏踏实实从小事做起,从基层干起,不懂就问,不懂就学,谦虚谨慎,从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上彻底改掉学生时期的不良习气,极为必要。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个人英雄主义、不善于团结他人是机关工作的大敌。我们要把集体视为一个团队,把自己视为集体的一份子,学会并懂得发挥团队优势,一个合作、团结的团队是无坚不摧的,是最有战 斗力的。“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要时刻记住,集体的力量是最伟大的,也只有融入到集体中,才能有我们充分发挥个人能力的舞台。 三、这次培训更加坚定了我们热爱交通工作,献身交通事业的决心。 近一段时期以来,党和国家对交通事业的发展空前重视,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江泽民同志要求大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一、课题: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二、教学时间:2课时 三、教学目的: 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 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案例论证法条; 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 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

(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一)专政职责 (二)民主职责 (三)司法护法性职责 (四)xx行政性职责 (五)武装暴力性职责 (六)社区服务性职责 (七)紧急处置性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 一、警察权 (一)警察权的含义 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 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 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 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 二、警察权力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以人为本论文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论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以人为本论文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论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 执法 摘要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公安执法过 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民警人性化执法协调和改进警民关系。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以人为本,实现执法公正的一项专门活动。民警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要防止走入“放弃严格执法”、“软弱执法”和“人情化执法”的误区。本文拟从完善公安法律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综合素质、树立三种新执法观念、强化执法监督、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水平五个方面入手,对实现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做出构想。 关键词民警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高频率 使用和讨论的话题。目前,理论学者对于人性化执法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学者对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提出严厉的批评,认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对警察强制力的弱化,是背离法律的软弱执法。也有学者发出赞同的声音,认为这是公安执法方式、观念的转变,体现法律的温情,走亲民路线,有利于构建警民关系。在法制观念昭显、人权张扬的今天,实现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

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定义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改变执法观念和方式,以人为本,实现执法公正的一项专门活动。其含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依法执法;第二,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核心内容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文关怀是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方式;第四,实现执法公正是终极目标。 二、公安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公权力的滥用 警察的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服务群众为己任,理应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公权,与群众之间发生尖锐冲突的事情屡见不鲜,大大破坏警民关系。这不仅违背了现代文明的要求,而且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观念。 (二)缺乏人权保护意识 部分民警始终错误理解法律的本质,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力的保护。因而在执法过程中野蛮执法、刑讯逼供、重打击、轻保护等问题层出不穷,其根源就在于对人权的漠视。

民警维权

对民警维权问题的思考 统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此外,侮辱、谩骂、威胁、诬告民警的事件,更是大量存在。透过这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一线执法民警随时可能遭遇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一、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警遇袭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件呈现出一下特点:一是侵害民警权益、暴力袭警抗法事件逐渐呈现出主动性、挑衅性、侵略性,民警处于冲突的被动地位,由原来的强势群体弱化为弱势群体;二是侵害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甚至有预谋、有组织的侵害执法执勤民警;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群众及上访人群将维护秩序的警察置于对立面,将怨气撒在警察身上;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合法的处罚后,不认真自我反省,反而捏造事实诬告、中伤民警。 二、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成因: 一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不满情绪,而一个社会要想稳固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减压阀制度,让人们的不良情绪得到渲泻,而警察做为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的性质就决定了警察要承担起社会减压阀的作用,成为社会稳定的“防波堤”,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警察天生就要承受更多来自社会质疑甚至冲击,在工作中更容易遭受侵害。 二是从社会现状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人民警察常常处在各种事件的最前沿,在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下,个别群众极易把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以致发生侵害警察,甚至暴力袭击警察。 三是从社会认知来看,目前我们社会舆论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和警察是强势群体,执法相对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不管对错往往容易被社会接受和理解,甚至是支持;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应有的理解和配合。在这种社会情绪的感染下,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冲突的发生。 四是从媒体监督的偏差性看,新闻媒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力量,具有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在报道警察处置事件时有失全面和客观,在特殊的背景和情绪下,这极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对立,甚至导致严重的伤害警察事件发生。 三、切实维护民警权益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做为国家法律的执法力量,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污损、人格受到侮辱,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这不仅会削弱人民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而且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动摇警察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合法性,因此本人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应该切实做到“二快三严四结合” 一快是要调查取证快。一但发生民警执法被侵害的事件发生,各级督察及相关职能机关要迅速介入调查取证,坚持有求必应,对基层的求助均要迅速赶至现场进行处置,不能凭借主观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犯罪嫌疑人持械、持枪暴力拒捕袭警的案件显著增加。由于警察在执行勤务中与犯罪嫌疑人距离较近,袭警抗警案件一旦发生,极易造成警察的伤亡。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既有其外在客观的因素,也有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结合实际,为保障民警的执法安全,必须加强和谐执法环境建设,加大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民警执法权威建设,加强恩惠并重的慰藉制度建设和民警执法能力建设。因此,预防和正确处理袭警事件,确保警察执法权益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已成为当前对敌斗争的新课题。 【关键词】暴力袭警执法权益预防保障 警察权益不可侵犯。警察履行职责实际上是国家执行职务,他代表的是国家权威。然而,警察的权威近年来正在受到暴力行为的挑战。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暴力袭警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各级公安机关采取的多种应对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面对袭警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如何预防和解决暴力袭警,保障民警的执法安全和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研究防范和处置暴力袭警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暴力袭警的理解 (一)暴力袭警的含义 所谓暴力袭警是指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性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遭受暴力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 (二)暴力袭警的特点 长期以来,暴力袭警始终是导致警察因公伤亡的主因之一,也是世界各国警察所共同面临的职业风险。暴力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从近年发生的情况看,暴力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袭警向有组织的集体性袭警发展;二是暴力程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 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

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 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因此,监狱警察执法时,法律除了要赋予相关的实体权力外,还应该采取各种形式保障该权力得以顺利实现,如监狱民警依法执行刑罚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等受法律保护。 3.尊重和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激励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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