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

如何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 年,全国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300余人,受伤的达到1.7万人。20xx年我市公安机关发生暴力袭警案件106起,导致110名民警受伤。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二)诬告投诉呈隐蔽性。调查反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事主不实投诉已经成为民警工作中最为担心的事情之一。据统计,20xx年,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共

受理群众投诉2546起,经查属实的问题仅有428起,只占到总投诉数的16.8%,绝大多数投诉为投诉不实或恶意投诉。

(三)起哄围攻呈群体性。一线民警在处理纠纷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同伙为了逃避打击、阻碍执法,动辄起哄“警察打人了”,故意煽动群众围观,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阻挠民警执法。

(四)发泄私愤呈针对性。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干群关系紧张,动辄使用警力,直接将警察推到了矛盾交汇的风口浪尖,招致群众对民警的反感,造成警民关系恶化,成了部分不法群众发泄不满的“替罪羊”,由此造成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

(五)媒体误导呈传播性。随着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力度的加大,一些民警违法违纪案件不断暴露,不少媒体为抢看点、找卖点,在宣传报道时,过分“勾勒”民警不足,故意扩大负面报道,甚至捏造虚假新闻,将警察“妖魔化”,严重误导群众,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引发了警察的“信任危机”。

(六)超时运转呈透支性。目前,中国警察的数量为170万人。按人口平均,目前我国每万人有12名警察,警力配置水平大约是西方国家平均水平的1/3。由于警力严重不足,而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又日趋严峻复杂,公安民警为保一方平安,不得不超负荷连轴转。不少民警因为过度劳累身体被摧垮,甚至英年早逝。据统计,在中国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0岁的今天,一线警察的寿命却只有48岁。(七)保障不足呈拖欠性。警察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但警察的工资却与工作量不成正比,甚至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0xx年11月24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国务院制定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据该条例的起草小组成员称,全国还有20%的警察被拖欠工资。警察自费破案的总金额以亿元计。

(八)压力过大呈焦虑性。警察高风险、高强度、高负荷的职业特性,导致民警们的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据调查,有近九成民警存在工作压力。警察的心理压力过大,极易引发焦虑症、抑郁症等,严重的还会造成异常行为,如自我伤害或是伤害他人。

(九)警力滥用呈被动性。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被迫从事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市容整顿和征地拆迁等与民警职责不相干的非警务活动。1999年底,全国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作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后,公安机关承担的非警务事务更是急剧增加,基层民警长期疲于应付、身心疲惫。

(十)监督错位呈争议性。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问题,本应予以纪律处分,却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这种监督上的失范错位,在警务实践中也不乏事例。

五、主要原因

(一)警察职业属性使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与公民实施违法行为后逃避法律惩处的心态及行为本身就是一对博弈。公安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民警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风险和压力,决定这支队伍在和平时期必须付出更多的流血和牺牲。资料表明,在和平年代里,警察是危险性最大的职业。据公安部统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xx年的42年间,全国共有8000多名民警在盘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以身殉职,受伤的民警达18万之多。

(二)执法环境错综复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

殊历史时期,民警在执法工作中面临的不可控、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大幅增多,导致其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增大。

(三)立法保护工作缺失。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比,我国立法保护工作明显滞后。一是事前缺乏执法规范。目前,我国在警察在出警执勤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二是事中缺乏武器保护。现行法律对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枪支)、如何使用武器(枪支)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操作性,极大地束缚了民警的手脚。三是事后缺乏惩治措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往往是放纵不管。

(四)民警执法素质不高。由于种种原因,民警的执法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思想不端正,存在特权思想;有的法律业务知识欠缺,执法行为不规范;有的敌情观念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缺乏培训锻炼,查缉战术差。据统计,20xx 年全国公安民警在执法和警务实战中牺牲39人、负伤2676人。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分析指出:流血牺牲事件的屡屡发生,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民警缺乏严格的训练,体能不强,抓捕技能不精。

(五)民警防护装备欠缺。受经济条件制约,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基层的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等一线实战单位民警防护装备严重不足,有的基层科所队执勤民警甚至达不到人手一根警棍,防弹背心、防刺服等装备基本没有。民警缺乏必要的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赤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持有刀枪的歹徒,在制敌过程中敌我之间力量或武器悬殊太大,处于被动挨打的劣势地位。

(六)公安经费保障困难。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当前的供给体制不合理,公安经费受同级财力制约,造成各地贫富不均。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公安经费预决算脱节,供需严重失衡。三是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种开支水涨船高,加剧经费紧张程度。

六、对策措施

(一)加快立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研究表明,从立法层面为民警执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是遏制袭警行为的有效措施。许多国家,特别是英国、日本、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袭警事件高发的态势,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可以通过4种途径增设袭警罪: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必须严格落实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向教育要素质、要战斗力。一是强化岗位练兵,提高实战技能。认真落实“三个必训”制度,建立完善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机制。通过长抓不懈,使基层一线民警真正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二是加强敌情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要结合民警执法执勤实战中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民警的危险评估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无谓伤亡。三是加强心理疏导,提高心理素质。要大力吸纳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专家型心理师资队伍,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对警察进行以逻辑推理、记忆能力、情绪控制、放松访谈、人际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心理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社会心理能力。

(三)规范维权工作,保护合法权益。一是健全机构,理顺体系。在当前民警执法权益立法保护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应抓紧建立以警察协会为依托,由政府牵头、公安为主、检、法配合、社会参与的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组织机构,使民警维权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从严打击,以儆效尤。近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说过:对犯罪行为追究得越及时,就越有利于恢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特别是暴力袭警犯罪活动,要坚持依法护警、依法惩处的方针,从重从快查办。通过加大犯罪成本,让袭警者付出高昂代价,震慑和制止潜在的袭警行为,增强公安执法的权威性。三是争取支持,依法用警。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干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警力,严禁个别单位和领导超越法律,随意指派公安民警从事超越法定职权的活动,减少和杜绝非警务活动。(四)抓好宣传公关,融洽警民关系。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是减少民警执法阻力、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根本。公安机关应把宣传公关作为新形势下拓展群众工作、密切警民关系、维护警察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以创新完善,使之为我所用。一是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唱响执法为民主旋律,提高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理解度。二是建立舆情分析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三是完善形象危机处置办法,提高应变能力。

(五)切实加大投入,配齐防护装备。要严格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xx]65号),为基层一线执法执勤民警配备对讲机、防弹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及防弹头盔、警棍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武器。针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取证难的情况,还应当配备携带录音、录像设施等,以便固定现场证据,为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障。同时,应借鉴国外警方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加强对警察执勤装备新产品的研发,不断提高实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六)落实从优待警,健全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文件精神,坚持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由中央财政对因公牺牲民警实行抚恤制度。建立人民警察因公伤亡保险制度。建立特困民警档案,分级落实优抚措施;建立健全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和民警健康状况预警机制;健全民警定期体检制度和心理健康医疗制度;落实民警休假制度。

201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祝大家逢考必过,生活愉快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30题)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__起实施。(B) A.9月1日 B.10月1日 C.11月1日 D.12月1日 2.制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__。(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D.《公安机关组织条例》 3.__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C) A.公安部党委 B.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C.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D.公安部 4.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

察长由公安机关__兼任。(C) A.一名副职领导成员 B.纪委书记 C.行政首长 D.党委书记 5.下列要求与警务督察工作指导方针不相符合的是。(D) A.立足建设 B.强化监督 C.纠防并举 D.事后查处 6.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时发现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民警,可以采取的当场处置措施是__。(C) A.立即带离现场 B.带回公安机关予以批评 C.当场予以纠正 D.记下违纪民警警号发整改通知书 7.下列关于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__。(D) A.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督察部门特有的纪律处分措施 B.民警被禁闭时可以穿着警服 C.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督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看护 D.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民警,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8.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

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履行的程序是__。(A) A.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B.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批准后执行 C.报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批准后执行 D.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__。(A) A.10日以上60日以下 B.三个月以下 C.7日以上三个月以下 D.7日以上60日以下 10.禁闭的期限为__。(B) A.1日以上15日以下 B.1日以上7日以下。 C.3日以上7日以下 D.3日以上15日以下 11.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__批准后执行。(A) A.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 B.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人 C.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 D.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12.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例如: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立法不全;“保护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所以,执法过程中就受到严峻的挑战。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很有必要,让法律制度度成为民警执法的有力保障。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已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所谓“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部门的载体--人民警察则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对警察行使职权和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重视民警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完成历史使命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

建设的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提到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人们就会立刻想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十分重要的武装力量。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警察是指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上,阐发了警察执法规范化是警务规范建设核心这一基本观点。同时,提出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和完善内部要求,加强外部保障。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包括执法的规范化、管理的规范化、服务的规范化等方面。 一、内部强警,注重制度建设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做到有章可循,首先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公安执法的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明确,但是要确保公安机关内部科学、高效运作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各个业务部门、某一警种,民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工作时限等等,在法律、法规、规章里是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的,有些是很难找到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本警种的实际,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上述各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让每一个岗位民警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做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为实现公安机关及民警警察执法规范化提供科学、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执法要规范,执法主体职能必须合法 主体不合法,往往造成越权执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职能不明确,不利于人民群众辨别,就不能做到便民、利民;容易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者出现职能真空状态。所谓职能是指人或机构应有的职责、作用或功能的统一体。我国政府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出的“三定”方案,其首要环节就是“定职能”这是因为:1)职能是合理设置或调整公安组织机构的主要依据;2)职能是确定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3)职能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职能,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做什么、怎么做,理顺内部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减少机构和岗位人员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清楚、高效运作的公安工作机制。具体来说,科学合理,即合理设置机构,做到上下、左右、数量、质量的合理配置;职责清楚,即工作职能和管辖范围等方面责任明确;高效运作,就是依据其职能职责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相统一,做到权责相当、权责一致 这是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确保廉正、高效地完成任务的基本要求,是警察执

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其重塑

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 其重塑 摘要警察执法权威弱化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在信息社会大背景下,媒体影响力逐步“去中心化”,媒体关注点进入“丑警时代”,群众民主意识网络表达日益强烈,公安执法权威弱化趋势加剧。重塑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必须针对导致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传统因素,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和职能权威,同时兼顾信息社会的媒介化的新特点,树立警察执法的舆论权威。 关键词: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 警察执法权威的强弱决定着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的实际效果。重新审视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警察执法权威状况,深刻把握警察执法权威发展趋势,认真思考并加强和改善警察执法权威,以确保警察执法权威与新形势相适应,对于加强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 警察执法权威,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进行公务活动时所体现出的权力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权威,它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效力的综合反映。近年来,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警察执法权威有逐步弱化趋势,这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法分子暴力袭警事件频繁发生。 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62名;2005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7名;2008年上半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3名。二是人民群众对警察信任度有所下降。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涉黑涉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2005年四川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案、2009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等涉黑涉恶案和不久前“躲猫猫”、“俯卧撑”、“临时性强奸”等涉警舆论事件,均引发了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信任危机。三是社会面涉警负面评价持续增多。从全国涉警舆情形势看,可谓“天天有新闻、周周有事件、月月有风暴”,其中涉警负面舆论占较大比例。在涉警负面舆情的影响下,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评价持续增多,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中,公安机关往往因此排名靠后,不但影响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 当前我国已进入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为主要传播媒介的信息社会。这一社会阶段,呈现出社会媒介化的发展特征,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前所未有,从某种程度讲,媒体就是信息社会,其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而且能够左右人们对问题的看法。各类涉警案(事)件经网上网下互动影响、虚拟现实交织碰撞,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倍增,对警察执法权威形成了巨大挑战。 (一)媒体影响力进入“去中心化”时代,将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 主流媒体的权威正在被逐渐消解,各类媒体的影响力呈现碎片化,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2009年6月 第2l卷第3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unanPublicSecurityCollege Jun.2009 V o1.21Nn3 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郑卫民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3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找出应对的策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能 有效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警察;侵害;控制与防卫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09)03—00121—03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 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广大公安警察 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 合;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 中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天天 有牺牲,时时在流血",减少警察的流血和伤亡,保证警察的生 命安全,已成为公安机关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研究警 察实战技能教学与训练的专业人员,笔者深入到济南市公安 局一线,就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调研, 冀以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为减少警察在实战中的伤亡,有效

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2.研究方法 第一是文献资料研究法.阅读,查阅了相关的着作,论文 和有关的统计资料.第二是案例调研法.对济南市公安局某支队在执行职务时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例进行了调研.第三是座谈访问法.利用给某区公安分局办培训班的机会,组织治安,防暴,巡警中队长和部分民警进行了座谈. 3.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3.1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8年6月份,济南市某支队共接处警43276 起,其中处置各类案件8184起,提供救助服务11879起,处 置纠纷17640起,其他警情5573起.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问题253起,占接处警总数的0.58%. 在这253起案件里,从发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形式看:持械袭击的5起,占2%,殴打撕扯的74起,占29.2%;人身威胁的64起,占25.3%;人身侮辱的6l起,占24.1%,撒野耍泼的49 起,占19.4%.从处理情况来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起. 占2%;治安处罚的13起,占5.1%;未作处理的235起,占92.9%.其中与警察有身体接触较为严重的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占31.2%. 3.2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现状的常见形式和处置方法 3.2.1当事人借酒发疯,采取谩骂侮辱,殴打撕扯的方 式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2006年以来,这类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共248起,占总数的98%,是最普遍的问题.处置这类问题警察一般采取克制态度,对当事人的谩骂侮辱不予理睬,对其进行严厉警告,并告知其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对拒不改正或进一步攻击值勤警察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移交属地派出所进行约束,直至酒醒,然后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题目: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内容摘要:作为从事公安执法工作之一的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实战中,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确保自身安全,减少执法过错、确保执法质量。办案民警处于执法活动的第一线,且往往处于明处,而犯罪分子则处于暗处,在执法值勤活动中时刻面临着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面临着生命危险。在实战中,尤其刑事执法办案,关乎人的权利甚至生命,“差之丝毫,谬之千里”稍有疏忽,后果不堪设想。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应尽快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键词: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 1、在实战中由于职业的特殊性, 民警执法办案面临的威胁往往是突发性和致命性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民警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的认识不足,对犯罪分子的警惕程度不够,在执法中缺乏应有的防止袭击的安全意识而遭到袭击,甚至造成严重的流血牺牲事件,给警察队伍造成损失。二是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相互保护的意识往往还比较淡薄,协同作战能力和水平较低,以致于有的民警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还来不及作出任何反应就遭遇犯罪分子的袭击而发生伤亡事件。三是一些基层民警也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安全防范不甚了解,总担心防护行为尺度过大,造成违法违纪,甚至面对一些违法人员的大打出手,仍心存顾忌,不敢还手。例如,警察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都容易损害执法对象权益,使警察自身陷入法律纠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甚至社会的稳定。 2、有些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

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臵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臵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雷洋死亡案 肖君拥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其重塑(一)

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其重塑(一) 摘要警察执法权威弱化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在信息社会大背景下,媒体影响力逐步“去中心化”,媒体关注点进入“丑警时代”,群众民主意识网络表达日益强烈,公安执法权威弱化趋势加剧。重塑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必须针对导致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传统因素,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和职能权威,同时兼顾信息社会的媒介化的新特点,树立警察执法的舆论权威。 关键词: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 警察执法权威的强弱决定着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的实际效果。重新审视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警察执法权威状况,深刻把握警察执法权威发展趋势,认真思考并加强和改善警察执法权威,以确保警察执法权威与新形势相适应,对于加强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 警察执法权威,是指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进行公务活动时所体现出的权力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权威,它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效力的综合反映。近年来,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警察执法权威有逐步弱化趋势,这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法分子暴力袭警事件频繁发生。 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死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暴力

袭击牺牲民警62名;2005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7名;2008年上半年因暴力袭击牺牲民警23名。二是人民群众对警察信任度有所下降。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涉黑涉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2005年四川成都火车站警察与小偷“猫鼠同盟”案、2009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等涉黑涉恶案和不久前“躲猫猫”、“俯卧撑”、“临时性强奸”等涉警舆论事件,均引发了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信任危机。三是社会面涉警负面评价持续增多。从全国涉警舆情形势看,可谓“天天有新闻、周周有事件、月月有风暴”,其中涉警负面舆论占较大比例。在涉警负面舆情的影响下,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评价持续增多,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中,公安机关往往因此排名靠后,不但影响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 当前我国已进入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为主要传播媒介的信息社会。这一社会阶段,呈现出社会媒介化的发展特征,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前所未有,从某种程度讲,媒体就是信息社会,其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而且能够左右人们对问题的看法。各类涉警案(事)件经网上网下互动影响、虚拟现实交织碰撞,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倍增,对警察执法权威形成了巨大挑战。 (一)媒体影响力进入“去中心化”时代,将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主流媒体的权威正在被逐渐消解,各类媒体的影响力呈现碎片化,传统主流媒体一统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其“为警察说话”的话语功能日渐

警察执法权威性思考

今年发生了几期轰动的袭警事件,全国上下沸沸腾腾,一时间袭警成了热点。 警察的执法权威性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树立警察的权威性,如何平衡警察的权威性与服务性,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问题。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警察,警察是社会公众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如果警察的自身权益和权威都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那社会的稳定从何谈起?保护我们13亿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何谈起呢? 一、从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看,人民警察权威必须维护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我国公安机关以其他国家1/3甚至1/4的相对警力,在保障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警力不足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人均工作量不断增加,民警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极易导致疾病突发;办案人手不足,民警疲于应付,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及时办理,同时影响办案质量;执法时特别是抓捕过程中力量单薄,形不成震慑力,诱发暴力对抗导致伤亡等。 从死亡人数上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9000多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人数20多万人,平均每天是20多人。在牺牲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派出所、刑警、交警、治安等四个警种,可以说,这支队伍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警察的职业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职业目的,才有了“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世上的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却是一种毋庸置疑的高尚行风。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 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 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 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 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 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 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如何有 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 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全国公安民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民警维权

对民警维权问题的思考 统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此外,侮辱、谩骂、威胁、诬告民警的事件,更是大量存在。透过这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一线执法民警随时可能遭遇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一、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警遇袭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件呈现出一下特点:一是侵害民警权益、暴力袭警抗法事件逐渐呈现出主动性、挑衅性、侵略性,民警处于冲突的被动地位,由原来的强势群体弱化为弱势群体;二是侵害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甚至有预谋、有组织的侵害执法执勤民警;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群众及上访人群将维护秩序的警察置于对立面,将怨气撒在警察身上;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合法的处罚后,不认真自我反省,反而捏造事实诬告、中伤民警。 二、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成因: 一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不满情绪,而一个社会要想稳固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减压阀制度,让人们的不良情绪得到渲泻,而警察做为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的性质就决定了警察要承担起社会减压阀的作用,成为社会稳定的“防波堤”,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警察天生就要承受更多来自社会质疑甚至冲击,在工作中更容易遭受侵害。 二是从社会现状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人民警察常常处在各种事件的最前沿,在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下,个别群众极易把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以致发生侵害警察,甚至暴力袭击警察。 三是从社会认知来看,目前我们社会舆论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和警察是强势群体,执法相对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不管对错往往容易被社会接受和理解,甚至是支持;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应有的理解和配合。在这种社会情绪的感染下,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冲突的发生。 四是从媒体监督的偏差性看,新闻媒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力量,具有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在报道警察处置事件时有失全面和客观,在特殊的背景和情绪下,这极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对立,甚至导致严重的伤害警察事件发生。 三、切实维护民警权益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做为国家法律的执法力量,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污损、人格受到侮辱,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这不仅会削弱人民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而且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动摇警察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合法性,因此本人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应该切实做到“二快三严四结合” 一快是要调查取证快。一但发生民警执法被侵害的事件发生,各级督察及相关职能机关要迅速介入调查取证,坚持有求必应,对基层的求助均要迅速赶至现场进行处置,不能凭借主观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犯罪嫌疑人持械、持枪暴力拒捕袭警的案件显著增加。由于警察在执行勤务中与犯罪嫌疑人距离较近,袭警抗警案件一旦发生,极易造成警察的伤亡。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既有其外在客观的因素,也有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结合实际,为保障民警的执法安全,必须加强和谐执法环境建设,加大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民警执法权威建设,加强恩惠并重的慰藉制度建设和民警执法能力建设。因此,预防和正确处理袭警事件,确保警察执法权益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已成为当前对敌斗争的新课题。 【关键词】暴力袭警执法权益预防保障 警察权益不可侵犯。警察履行职责实际上是国家执行职务,他代表的是国家权威。然而,警察的权威近年来正在受到暴力行为的挑战。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暴力袭警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各级公安机关采取的多种应对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面对袭警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如何预防和解决暴力袭警,保障民警的执法安全和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研究防范和处置暴力袭警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暴力袭警的理解 (一)暴力袭警的含义 所谓暴力袭警是指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性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遭受暴力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 (二)暴力袭警的特点 长期以来,暴力袭警始终是导致警察因公伤亡的主因之一,也是世界各国警察所共同面临的职业风险。暴力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从近年发生的情况看,暴力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袭警向有组织的集体性袭警发展;二是暴力程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 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

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 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因此,监狱警察执法时,法律除了要赋予相关的实体权力外,还应该采取各种形式保障该权力得以顺利实现,如监狱民警依法执行刑罚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等受法律保护。 3.尊重和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激励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源自:新京报 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时,交警以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固定的执法用语。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昨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于治理超载有很明确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超载状态消除后放行;驾驶人如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载”,可扣留车辆。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事实,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1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 今后,交警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检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使用指定的执法用语。比如,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必须说,“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规范2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

新规范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根据需要,也可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 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时,交警可以驾车追缉。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开车追违法车,可当场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执勤时,交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保证自身安全。比如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交警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危险化学品车如发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规范3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 据了解,路面交警执勤时,经常遇到问路、病人急需赶到某医院救助。今后,交警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如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配合施救工作。 对于职责外的紧急求助,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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