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浅谈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保障

摘要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甚至暴力袭警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与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状况日益复杂、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管理职能日趋扩大、公民对民警的期望增高等执法环境的各方面变化有关。也存在法律法规、执法对象、民警自身、机关内部问题、舆论导向等多方面因素。对此,本文试从执法环境角度入手,认为应该从改善公安工作外部环境、完善民警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新闻媒体相关宣传等方面加强对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执法环境

作者简介:殷文洁,行政管理硕士,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主要从事治安管理、警察管理、行政管理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59-02

公安执法环境是公安系统赖以生存的土壤,也是公安民警从事治安行政管理以及预防、制止、惩治犯罪活动的基本保障。但是,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发展为暴力袭警,案件数量且呈日趋增多之势。因此,如何保障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改善公安民警的执法环境,是政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城市化进程中公安执法环境的变化

(一)社会治安状况日益复杂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却滋生骚乱。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全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总数近三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88%,分别为:2009年总数是11752475起、2010年总数是12757660起、2011年总数是13165583起。同时,传统的犯罪手段依然被广泛使用,新型的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给公安民警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社会已经步入了所谓的“风险社会”的发展时期。该时期有两个主要标志:一是中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灾变事件不断增加;二是近十年来中国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以及参加人数、规模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从而,影响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环境有恶化趋势。

(三)社会管理职能日趋扩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下,在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的要求下,也要积极的做出调整。随着城市地缘的扩展、公共场所的增加、服务人群的增多,公安民警的业务范围逐步扩展,面临的各种情景更为复杂,对社会的管理职能也在不断扩大。

(四)公民对民警的期望增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不断觉醒,也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升高。公民不仅要求公安民警做到有求必应,能够迅速出警、主持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而且对公安民警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期望值的升高对公安民警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进度。

二、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一)暴力袭警问题突出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甚至进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暴力袭警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民警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08年至2012年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而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纵观各类案件,公安民警因公负伤的主要原因是在巡逻或执行盘查、检查、缉捕、押解等勤务过程中遭受暴力袭击。

(二)诬告陷害案件增多

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责任倒查制度。这种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促进了民主法治建设,将公安工作更加透明的至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有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信件、电话等进行不实投诉。其目

的要么为了发泄、威胁报复,干扰正常执法,要么为了逃避处罚故意诬告、陷害民警,给民警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另外,随着社会矛盾的凸显,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被推到矛盾当中,造成警民关系紧张,甚至有人借机煽动、拉拢、挑拨群众围攻执法民警。

(三)党政机关过多干预

部分地方党委、政府滥用警力、随意干预警察职权行使的现象严重,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指令派出所从事市容整治、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性工作。有的地方政府在遇到群众性事件时,在没有细致做群众工作之前就指派公安机关强行处置;有的地方运用警力阻止群众的正常上访、信访等行为;有的地方动用警力阻碍记者采访,侵犯舆论监督权。公安民警被迫从事的这些非警务工作,客观上将民警至于与群众对立的各种矛盾冲突的第一线,是对民警警察职权的严重滥用,也增加了民警权益被侵犯的危险性。

(四)非警务类活动较多

“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这是公安机关大力向社会推行的承诺。广大群众一旦有事,如忘关水龙头、取钥匙等等,往往向公安民警求助。这类服务性非警务事务反映了老百姓对警察的信任,但也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警务工作。同时,早在2006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公安一线民警的平均寿命只有48岁,樊京玉副局长表示,中青年民警积劳成疾,因病离世,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的普遍问题。

三、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对象因素

执法对象法律意识薄弱是影响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的最为重要

的一个因素。一些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在违法后为了逃避责任和处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甚至不惜伤害民警的合法权益。也有些群众片面的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的程序,曲解“公正执法”,一味地认为与自己想法不符或对自己不利就是不公正,进而不负责任的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更有甚者对公安民警进行围攻、殴打,阻挠民警正当执法。另外,还有一些高危人群,他们对现实不满,仇视政府和社会,以暴力手段抗拒民警执法,公然与法律对抗。

(二)民警自身因素

公安民警作为执法主体,其自身的因素也是导致民警执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有的公安民警公仆意识淡薄,粗暴执法、方法单一,甚至出现执法不公、违法乱纪的现象。公安民警的这种恶劣行径降低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以致于在某些情况下易被人煽动,参与围攻民警。其二,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的现象。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公安民警在工作中,除非明确规定带武器和警械,否则不愿意带武器和警械办案,在面对持有凶器的歹徒时,公安民警只能赤手空拳进行搏斗,极易导致不必要的伤亡。同时,公安民警实战技能也急需提高。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总体上,“量”不够足,“质”不够优,存在诸多问题,。在执法时,出现动作不规范、进攻时机不利,缺乏技巧,甚至因为不明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规定,出现有装备也不敢用的情况。

(三)机关内部因素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内部也存在对公安民警安全问题不够重视的

问题。一方面,部分公安机关的领导过分强调执法为民,忽视民警的个体利益。特别是在民警遭到不法侵害时,尽力引导民警息事宁人,但事实上,一味的维护公安的整体形象换来的是民警权益被侵害的现实。另一方面,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武器使用上出现因噎废食、只求不发生问题的现象。在基层公安民警本身装备就落伍的情况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对装备的申请卡的过严、过死。这是当前导致民警遭遇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舆论导向因素

近年来,公安机关自身不断在宣扬“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淡化公安机构的专政色彩,侧重于宣传报道公安队伍建设和人民警察的服务性,很少有呼吁保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缺少替公安民警说话的声音。甚至一些新闻媒体只追求经济利益和热点效应,不顾社会影响,无原则的进行炒作、夸大公安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以致于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成了较强的负面影响,致使民众对民警执法存在偏见。当民警遭到围攻、袭击、殴打时,不但不挺身而出,反而冷眼旁观,借机闹事。

四、改善执法环境保障民警权益的措施

(一)改善公安工作外部环境

首先,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公安民警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民警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比较零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根据公安民警的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侵害的程度、侵害的方式,规定相应的惩罚,加大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切实保障公安民警的权益。其次,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公安执法规范,从法律上对公安民警的职责、执法工作进行明确规定。既要限制警察权,又要给公安民警执法提供依据,还要切实有效的制约和规范“超越警察权范围”的执法现象。最后,加大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捋顺机构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能力,明确警务活动范围,把大量的非警务活动移交给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提升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二)完善民警权益保障机制

2000年,在全国公安机关中上海市公安局率先成立了“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之后,全国各地方公安机关陆续成立了相关组织。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公安机关要尽快探索建立完善的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的快速救治制度、重点侵权案件报告制度、抚慰金制度等。同时,积极进行建章立制,建立一套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特别是对于各类暴力袭警以及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进行严厉打击惩处。同时,邀请政府监察、监察部门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而且有利于民警的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护民警、维护执法权威的作用。

(三)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尤其是一线基层的领导,要切实做好民警的坚强后盾,消除民警的心理压力,维护好民警的正当权益。根据各公安机关的不同情况,改善公安队伍的通讯设施、交通装备,优化实战部门的武器装备,增强民警自我防卫能力,力求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作为公安民警,也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实战技能训练,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以保证能够更好的完成维护社会安定的神圣任务。

(四)规范新闻媒体相关宣传

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公安执法舆论环境是改善公安执法环境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方面,公安机关要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对公众的法制教育宣传,尤其是公安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其作用,争取民众能够自觉支持与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另一方面,对公安民警的英雄事迹、英雄群体进行宣传,特别是公安民警的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在宣传过程中,不仅要塑造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而且要让群众看到公安工作艰辛、繁琐的一面。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提升民警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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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2.研究方法 第一是文献资料研究法.阅读,查阅了相关的着作,论文 和有关的统计资料.第二是案例调研法.对济南市公安局某支队在执行职务时遭遇不法侵害的案例进行了调研.第三是座谈访问法.利用给某区公安分局办培训班的机会,组织治安,防暴,巡警中队长和部分民警进行了座谈. 3.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3.1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8年6月份,济南市某支队共接处警43276 起,其中处置各类案件8184起,提供救助服务11879起,处 置纠纷17640起,其他警情5573起.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 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问题253起,占接处警总数的0.58%. 在这253起案件里,从发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形式看:持械袭击的5起,占2%,殴打撕扯的74起,占29.2%;人身威胁的64起,占25.3%;人身侮辱的6l起,占24.1%,撒野耍泼的49 起,占19.4%.从处理情况来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起. 占2%;治安处罚的13起,占5.1%;未作处理的235起,占92.9%.其中与警察有身体接触较为严重的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占31.2%. 3.2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现状的常见形式和处置方法 3.2.1当事人借酒发疯,采取谩骂侮辱,殴打撕扯的方 式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2006年以来,这类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共248起,占总数的98%,是最普遍的问题.处置这类问题警察一般采取克制态度,对当事人的谩骂侮辱不予理睬,对其进行严厉警告,并告知其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对拒不改正或进一步攻击值勤警察的,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移交属地派出所进行约束,直至酒醒,然后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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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为加强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和其他法院干警,杜绝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凡是本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均属本规范管理范围。 第二条干警应加强政治学习,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八小时之外的各种关系和矛盾,提高识别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干警在八小时之外应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有益、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为了便于监督和管理,本院成立“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干警离开本市到外地旅游、探亲访友,参加有关社团组织,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或个人搞庆典活动,因私使用公物、家属经商等重大事项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政治处备案,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政治处和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谈心制度和家访制度,院领导联系到各部门、中层干部联系到干警,通过谈心活动和不定期的家访,及时了解干警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情况,掌握干警思想动态。 第八条建立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汇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庭务会,就本部门成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对发现法院干警参与赌博、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接受有色情内容服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查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及时查处。 第十条督查组应经常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及有关部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强化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的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对干警的社交圈、生活圈及八小时之外的表现,作为干警提拔、使用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八小时之外生活有问题的,应当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新视野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2013年1月(总第33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3 (Cumulatively,NO.335)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警察作为维护正义的保护神也被推到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执法实践当中,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因此,为有效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必要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对策进行研究,以期能对相关部门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重任的人民警察却被推到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其执法权益正经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侵害,影响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和进步。本文试从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剖析,提出相关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措施,以期对公安机关开展警察执法权益工作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关于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学术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综合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主要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所应该享有的与其职权和职责相关的权益。同时,笔者认为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所有权益当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利益,因此,不容被侵害和践踏。警察的执法权益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将警察执法权益划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民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权;另一类是警察作为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法律所赋予的特别的权利,如使用武器和警械权,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权,获得安全保障权等。 二、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从上述对警察执法权益的分类可以看出,上述的公权和私权不仅是警察执法所应该享有的保障,更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治安形势的复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社会对警察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察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再加上舆论监督形式的多元化,使得警察经常被群众当做攻击对象。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数据表明,201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由此可见,暴力袭警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已经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 (二)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被诬告陷害的事件时发发生,并占据有相当的比例,并且不少不法分子还恶意造谣生事,侮辱诽谤。 (三)执法过程中,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不正当干预 在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会受到一些来自上级机关和政府的干扰,他们或者干预正常进行的执法活动,或者强令警察超越职权进行乱收费、乱罚款,更有甚者直接参与或唆使警察一起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三、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对实践调研发现,警察执法权益受到损害,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所带来的症结,也有公安机关及民警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方式上所存在的问题。 (一)从社会环境因素上来看转型期警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由于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此往往被推到各类社会矛盾的前沿,成为群众发泄不满的对象。 (二)从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警察的职责权限不清,导致社会对警察的工作认识与理解有偏差 一旦群众与一些部门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警察的立场就是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与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警察在处置时往往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三)从法律体系上看,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从《刑法》上的规定来看,对侵害人民警察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按《刑法》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定处。但是,该罪对侵害对象的限制及其严格,没有把人民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予以保护,尤其没有明确规定对袭警行为的处罚,这样无形之中又助长了某些人的群体加害心理。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者的处罚也比较轻,达不到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功能。三是《人民警察法》虽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权范围,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是,实践中,在缺乏其他相应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要使公安机关毫无顾虑地执行这样的规定,是比较不现实的。 (四)从人民警察自身主观因素来看,小部分民警的法制观 新视野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刘晓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10) 78

警察执法权威性思考

今年发生了几期轰动的袭警事件,全国上下沸沸腾腾,一时间袭警成了热点。 警察的执法权威性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树立警察的权威性,如何平衡警察的权威性与服务性,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问题。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警察,警察是社会公众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如果警察的自身权益和权威都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那社会的稳定从何谈起?保护我们13亿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何谈起呢? 一、从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看,人民警察权威必须维护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我国公安机关以其他国家1/3甚至1/4的相对警力,在保障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警力不足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人均工作量不断增加,民警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极易导致疾病突发;办案人手不足,民警疲于应付,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及时办理,同时影响办案质量;执法时特别是抓捕过程中力量单薄,形不成震慑力,诱发暴力对抗导致伤亡等。 从死亡人数上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9000多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人数20多万人,平均每天是20多人。在牺牲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派出所、刑警、交警、治安等四个警种,可以说,这支队伍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警察的职业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职业目的,才有了“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世上的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却是一种毋庸置疑的高尚行风。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 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 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 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 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 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 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如何有 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 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全国公安民警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感谢您的阅读!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一)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4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精神的要求和省高院的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一、课题: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二、教学时间:2课时 三、教学目的: 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 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案例论证法条; 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 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

(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一)专政职责 (二)民主职责 (三)司法护法性职责 (四)xx行政性职责 (五)武装暴力性职责 (六)社区服务性职责 (七)紧急处置性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 一、警察权 (一)警察权的含义 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 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 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 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 二、警察权力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民警维权

对民警维权问题的思考 统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此外,侮辱、谩骂、威胁、诬告民警的事件,更是大量存在。透过这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一线执法民警随时可能遭遇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一、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警遇袭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件呈现出一下特点:一是侵害民警权益、暴力袭警抗法事件逐渐呈现出主动性、挑衅性、侵略性,民警处于冲突的被动地位,由原来的强势群体弱化为弱势群体;二是侵害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甚至有预谋、有组织的侵害执法执勤民警;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群众及上访人群将维护秩序的警察置于对立面,将怨气撒在警察身上;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合法的处罚后,不认真自我反省,反而捏造事实诬告、中伤民警。 二、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成因: 一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不满情绪,而一个社会要想稳固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减压阀制度,让人们的不良情绪得到渲泻,而警察做为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的性质就决定了警察要承担起社会减压阀的作用,成为社会稳定的“防波堤”,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警察天生就要承受更多来自社会质疑甚至冲击,在工作中更容易遭受侵害。 二是从社会现状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人民警察常常处在各种事件的最前沿,在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下,个别群众极易把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以致发生侵害警察,甚至暴力袭击警察。 三是从社会认知来看,目前我们社会舆论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和警察是强势群体,执法相对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不管对错往往容易被社会接受和理解,甚至是支持;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应有的理解和配合。在这种社会情绪的感染下,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冲突的发生。 四是从媒体监督的偏差性看,新闻媒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力量,具有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在报道警察处置事件时有失全面和客观,在特殊的背景和情绪下,这极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对立,甚至导致严重的伤害警察事件发生。 三、切实维护民警权益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做为国家法律的执法力量,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污损、人格受到侮辱,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这不仅会削弱人民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而且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动摇警察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合法性,因此本人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应该切实做到“二快三严四结合” 一快是要调查取证快。一但发生民警执法被侵害的事件发生,各级督察及相关职能机关要迅速介入调查取证,坚持有求必应,对基层的求助均要迅速赶至现场进行处置,不能凭借主观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犯罪嫌疑人持械、持枪暴力拒捕袭警的案件显著增加。由于警察在执行勤务中与犯罪嫌疑人距离较近,袭警抗警案件一旦发生,极易造成警察的伤亡。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既有其外在客观的因素,也有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结合实际,为保障民警的执法安全,必须加强和谐执法环境建设,加大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民警执法权威建设,加强恩惠并重的慰藉制度建设和民警执法能力建设。因此,预防和正确处理袭警事件,确保警察执法权益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已成为当前对敌斗争的新课题。 【关键词】暴力袭警执法权益预防保障 警察权益不可侵犯。警察履行职责实际上是国家执行职务,他代表的是国家权威。然而,警察的权威近年来正在受到暴力行为的挑战。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暴力袭警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各级公安机关采取的多种应对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面对袭警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如何预防和解决暴力袭警,保障民警的执法安全和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研究防范和处置暴力袭警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暴力袭警的理解 (一)暴力袭警的含义 所谓暴力袭警是指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性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遭受暴力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 (二)暴力袭警的特点 长期以来,暴力袭警始终是导致警察因公伤亡的主因之一,也是世界各国警察所共同面临的职业风险。暴力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从近年发生的情况看,暴力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袭警向有组织的集体性袭警发展;二是暴力程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 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

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 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因此,监狱警察执法时,法律除了要赋予相关的实体权力外,还应该采取各种形式保障该权力得以顺利实现,如监狱民警依法执行刑罚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等受法律保护。 3.尊重和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激励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袭警罪的重要性摘要

浅议袭警行为的成因与对策 郑陈陈学号091090116 【内容摘要】由于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近年来,袭警行为的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权威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国家的执法环境、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使老百姓失去了安全感。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必须相应地从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民警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为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提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袭警行为;袭警罪;成因;立法 浅议袭警行为的成因与对策 我国正步入法治社会的阶段,犯罪活动高发,犯罪的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剧。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警察部队,可是近期众多警察,特别是公安民警在履行法定职责并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屡屡遭到不法分子的暴力侵袭,甚至暴力袭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袭警的频繁发生有很多原因,然而与世界各国应对袭警行为的日益高发相比较,我们发现我国立法的严重滞后、民警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维权机制还需完善。本人拟在分析袭警行为的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措施和对策。 一、袭警行为的理解 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用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拘禁等手段。“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聚众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从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从侵袭环节看,多发生在民警接处警、处置群体性事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中发生在接处警过程中的占多数;从侵袭手段看,暴力化倾向突出,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倚仗人多势众围攻民警,有的持械恐吓、攻击民警,有的在派出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 如何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 年,全国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300余人,受伤的达到1.7万人。20xx年我市公安机关发生暴力袭警案件106起,导致110名民警受伤。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二)诬告投诉呈隐蔽性。调查反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事主不实投诉已经成为民警工作中最为担心的事情之一。据统计,20xx年,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共 受理群众投诉2546起,经查属实的问题仅有428起,只占到总投诉数的16.8%,绝大多数投诉为投诉不实或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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