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_让_马克_思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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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与有效性

合法性与有效性

1.含义:一般认为,最早对合法性加以系统阐述并上升为一种理论的是德国的马克斯•韦伯。

法国政治学家马克•思古德指出:“合法性事实上与治权有关系。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李普塞特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

合法性的政治学涵义大多是与政治秩序、政治统治、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考虑到政治权力是建立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实现和维护政治统治的前提。

结合上述研究者的看法,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可以被界定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力及其行使得到政治权力客体认可和自愿服从的能力和特性。

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讲,合法性与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 来源:韦伯根据合法统治的特征,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传统的来源。

二是克里斯玛型或个人魅力型的来源。

三是法理型来源。

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三种来源都是理想的纯粹的类型,现实中并不存在三种合法性类型时间演变上的先后次序,甚至也不存在纯粹的传统型、克里斯玛型和法理型合法性来源,历史上存在的合法性形式,都不同程度的依赖与三种类型的混合。

在帕森斯看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

迪韦尔热看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过来源于政治系统的全部或大多数成员基于一定的价值体系而出现的一致同意的情况。

戴维•伊斯顿也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进行了探讨,他指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存在意识形态的、结构的和个人的三种来源,其中,意识形态来源是基于道义上的理由而认可和信任政治权力,结构来源是源于对结构和规范的效度的信仰和而产生的对政治权力的信任,个人品质来源则是基于对统治者的个人品质的信任而产生的对政治权力的认可。

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以区分为“特定支持”与“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于系统成员自身利益的要求得到某些具体满足时而产生的支持,而散布性支持则不同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考量,其主要来自成员对认同或者服从一个高尚事业或目标的精神满足而不是任何具体的物质利益。

201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考研内部讲义

201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考研内部讲义

《现代政治分析原理》核心观点归纳总结第八章政治合法性分析概要(1)政治权力----回答了“政治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政治合法性---则回答了“政治秩序如何持久”的问题。

它被理解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

(2)政治合法性---含义: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当性或正当性(the right to rule on the basis of recognizedprinciples.)简单而言,政治合法性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和符合道义的。

通俗地讲,政治合法性就是政府凭借非暴力手段使被统治者自愿地接受其统治的能力。

---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是公民产生对国家或政府的政治忠诚从而将政府权威视为正当的道德条件。

合法性即正当性或正统性。

---国家是暴力机器,但国家不能仅仅依靠暴力来维持一种持久稳定的秩序。

一种统治能够得以维持,一种制度能够得以延续,还取决于这种统治或制度下的人们对该统治或制度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接受,换言之,这种通知或制度必须具备合法性或正统性(正当性)。

即便是使用暴力,也要使用得合理合法。

(3)考察政治合法性的两种指标:A.公民对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率----它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显示出来;B.公民认可和支持政权的持久性---它可以通过分析公民支持政权的原因而判断出来。

(一)政治合法性的意义:政治合法性对于现实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1)首先,政治合法性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即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

(2)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

从积极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

------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来建构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届政府或某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

------它提醒我们,必须致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可置疑的公认的原则之上,才能使政治秩序稳定和政治统治持久。

政治合法性 -内容

政治合法性 -内容
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作为权力主体的政治统治者和作为权力客体的被统治者之间不 平等的权力关系是如何被认可的? (一)政治秩序的促成要素 客观因素: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法律的存在。 主观因素: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 (二)合法性基础的三种类型 传统权威型: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古代 的世袭君主制以及现代世界幸存的王朝统治,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 和摩洛哥,属于此列。 个人魅力型: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的基础上。 法理型: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现代 国家典型的权威形式。 (三)合法性研究的权威研究
2.共产主义国家的信仰危机。共产主义阵营成员国存在差异性; 理论和现实存在的差距
中国为合法性基础注入新的因素 3.威权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现实代表: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拉美国家和弗朗哥时期的西班牙 致命弱点:将合法性基础建立在短期的可变唯一的经济发展因素 之上。隐患? 面对合法性危机,威权政治能够采取什么应对策略?亨廷顿 第一,直接拒绝承认他们的合法性日益受到削弱,同时希望或相 信他们能够把权力保持下去。负面合法性。 第二,通过强制的服从取代日益涣散的义务而生存下来。 第三,挑起外部冲突,并试图通过诉诸民族主义来恢复合法性。 第四,为他们的政权穿上民主合法性的外衣。 第五,毅然绝然、因势利导主动结束威权统治,导入民主体制。 四、实现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原则 第一,程序合理化原则。合理的原则和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权威。 第二,公共供给和服务原则。为社会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物品和 服务是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 第三,共同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一个政权的无形资产和资源。 第四,政治中立原则。政治合法性取决于政治的公正性。所谓公 正,即坚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原则。 第五,共同商讨原则。政府吸收主要社会团体和力量参与决策, 形成协商机制,也是强化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原则和途径。

浅谈政治合法性

浅谈政治合法性

浅谈政治合法性内容摘要:许多政治学教材中都有这种提法:权力、权威与合法性这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是政治学中最基本的概念。

此话不假。

合法性的确是政治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但是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的基础。

也就是说,没有合法性的政府是没有资格存在的政府,也是一个不可能长久的政府。

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政治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当代中国尤为突出。

作为一名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学生,加深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理解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知道什么是政治合法性,我们才能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为增强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广大民众认可支持政权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论述,古已有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一个政体要达到长治久安,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能够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愿望。

”①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的稳定、长久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然,政治合法性的内容也是十分深奥和丰富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含义,不少政治学家都对其做了深刻而简练的定义。

美国政治学者李普赛特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有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能力。

”②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③也有中国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指广大民众对现存政治秩序和政权的认同和支持”④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就是指广大民众自觉地对现存的政治秩序和制度、公共权威和政权的积极支持和认可,是广大民众对统治正当性的承认和对统治的认可。

通过政治合法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的统治是否具有统治合法性,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的法律依据,而在于人口占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在于广大民众是否积极支持。

国民党在大陆末期的统治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全国人民都期望能够建立一个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国家,可是国民政府却悍然撕毁了《双十协定》,挑起内战,全然不顾人民的感受和愿望。

政治的合法性分析

政治的合法性分析

共同商讨原则
▼观点: • 政府的中立原则是政府权 威的来源。
放映结束
09社会工作班
温安文
政治社会学
——政治的合法性分析
09社会工作班
温安文
政治合法性分析
▼ 核心问题 • • • • ►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和意义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政治合法性建立的途径
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 什么是合法性
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者正统性。 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 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
政治合法性与民众关系
政治合法性是统治阶级的正当 性和合理性,它可以通过民众对政 权的认可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政 治合法性的基础和要素是非常广泛 的,换句话说一个政权赢得民众的 支持和认可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 为根本制度合理,比如社会主义之 中国,君主立宪制之英国。
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首先,它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社会 秩序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政权的稳定性。
政治秩序与持久 性
秩序的稳定性
政局的稳定性
政权的稳定性
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从积极 的意义上说,建立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非常重要。它意味着 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而不是某一届政府 或者是某一个执政者的个人权威。它提醒我们,必需要致 力于制度的合理化建设,将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建立在无 可置疑的工人的原则之上。
如何避免革命? ——实现和提高政治合法性
• 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将政治合法化的过程分为 输入和输出两个程序或环节。 输入:共和主义、自由主义 合法化过程 输出:功利主义
实现政治合法化需要坚持的原则
• 由上述可见:实现政治合法化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实现政治稳定持久的手段和途径也一定是多样化的。一个 国家政权要实现长治久安,出了必须要掌握暴力机器(军 队和警察)、拥有文化领导权(令人信服的理论和意识形 态)之外,还必须坚持原则办事,才能实现政治合法化。 程序合理化原则 公共物品和服务原则 • 原则 共同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 共同商讨原则

政治社会学4政治合法性

政治社会学4政治合法性

▪ 具体到合法性的理论研究,规范主义合法性理 论的抽象思辨性很强,往往是以某一终极价值 规范为皈依,具有某种崇高的理想主义色彩。
▪ 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则主要诠释与分析现实 生活中的统治关系,并为现实的实践服务,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二者各有千秋,交叉互补。
▪ (一).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 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主要是从政治秩序所 蕴含和彰显的伦理和道德原则,如公平、正 义、公意等价值规范来审视政治合法性基 础的。
▪ 因此,其合法性是基于社会契约,即全体人民 的共同意志;政治权力只有代表公共利益或 人民意志才具有合法性。契约论尽管曾一 度衰落,但毕竟在西方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绵 延至今。
▪ 罗尔斯新契约论——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
▪ 罗尔斯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推 演出他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所有的社会价 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 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 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 每一个人的利益。”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别原则与机会的 公正平等原则。
▪ 自然法与合法性----人们对于政府合法性的 探讨往往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关。如自 然法理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一系列由自然 法原则所确定的公共价值和规范,如果政 府行为符合这些价值和规范,那么它就是 合法的.
▪ 公意与合法性-----卢梭式的民主理论把公共 利益界定为所谓的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 这时如果政府的行为符合公意,体现人民 的意志,那么政府就是合法的;
▪ 亚里士多德:“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 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而“背离了公正原 则建立起来的政体是很难维持其存在的”;
▪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他 对韦伯所开创的经验主义合法性研究范式 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

第五讲 政治合法性

第五讲政治合法性概要:在组织和安排社会生活的时候,权力是必需的,因为这旨建立和维持秩序的必要手段。

但是,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仅仅依靠权力是不够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暴力机器,但是,我们切不可以为,国家仅仅依靠暴力就可以维持一种持久稳定的秩序一种统治能够得以维持,一种制度能够得以持续,还取决于这种统治或制度下的人们对于该统治或制度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接受。

换句话说,这种统治或制度要具备合法性或正统性。

即使使用暴力也要使用得合理合法。

在政治学研究中,政治合法性被理解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它研究的是公民产生对国家或政府的政治忠诚、将政府权威视为正当的道德条件。

本讲主要讨论政治合法性的意义、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原则、政治合法性的危机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实现途径。

核心问题:政治合法性的含义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和意义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合法性建立的途径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

“合法性”的英文概念是legitimacy,,它来源于拉丁文legtimare,意思为“法律许可的”或“宣称合法的”。

前者的广义含义就是合理性或公正性rightfulness。

在英语表述中,合法性legitimacy与legality合法与authority权威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

合法性不同于守法意义上的合法legality。

这里的legality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态度,而不管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正义(即不讨论他是好法还是坏法)。

换句话说,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并必然保证政府受人尊重,公民也不一定承认服从政府是出于义务。

中国古代法家所强调指出的“法治”观念,字就属于这个范畴。

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概念强调指出的是某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一般指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而政治意义的合法性强调指出的是人们是不是能够把这个法律当成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

例如,实施种族隔离政策时期的南非,处于人口多数的黑人并不会认为具有种族隔离的法律具有合法性,尽管它的制定和通过是符合国家宪法的。

第五讲 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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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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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学关于“合法性”或“权威性”的观点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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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学关于“合法性”或“权威性”的观点概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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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治革命 案例:阿拉伯“鲜花革命”的启示
——„摘自《中国人权双周刊》第45期2011-02-10;
/home/〕 无论哪一类国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 机的可能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是阶级 矛盾激化达到极点的产物,它是被压迫者和被 剥削者不再忍受压迫和剥削的激进行为。革命 到来的时候,对原有政治体系的破坏和对既有 社会秩序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能否 走出“不断革命”的循环困境,关键还在于能 否形成一种合理的制度,确立韦伯所谓的法理 型权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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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如何实现和提高政治合法性 : 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将政治合法化的
过程分为输入(input)和输出(output)两个程序或环节。 从输入的角度分析,社会成员个体的愿望和资源 需求需要经过国家和政府而得到处理和安排,所以,共 和主义的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主 过程(the democratic process)、代议制度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以及各种透明化的程序 (transparent procedures)。自由主义理论则告诉我们, 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法治(rule of law)和限制国家 行为(the restriction of state action)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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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政治合法性的途径 从输出的角度分析,政治合法性也来自于 国家和政府政策满足社会成员的愿望和需求。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认为,趋利避害是人 的本性,人以追求最大功利为目的,人们之所 以服从国家,是因为服从的利益大于不服从的 利益,所以,国家只能通过尽可能地提供公共 物品和服务以最大满足人们需要来赢得合法性。 一个国家政权要实现长治久安,除了必须 掌握暴力机器(军队和警察)、拥有文化领导权 (令人信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之外,还必须通过 以下原则和途径建立广泛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政治合法性的根源是什么?

政治合法性的根源是什么?在当今社会,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制度得以得到人们认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然而,什么是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根源又是什么?本文将介绍政治合法性的概念,探究政治合法性的根源,以及政治合法性对政治制度的重要性。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制度符合法律、伦理、道德等价值观,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令人们相信这一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如果政治制度缺乏合法性,那么它就很难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人们对它的信任度就会下降。

二、政治合法性的根源政治合法性的根源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1.法律的根源政治合法性的根源之一是法律。

政治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法律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性保障。

如果政治制度所依赖的法律缺乏真正的合法性,那么这一政治制度也就难以被人们认可和支持。

2.道德的根源政治合法性的根源之二是道德。

人们的道德观念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之一。

如果政治制度违背了人们的道德观念,那么这一政治制度就难以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3.历史的根源政治合法性的根源之三是历史。

政治制度需要有一定的历史积淀,这样才能获得社会中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如果一个政治制度只是新近出现,那么它就很难获得人们的信任和认可。

三、政治合法性对政治制度的重要性政治合法性对于政治制度的发展和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制度得到人们认可和支持的必要条件之一。

2.政治合法性可以增强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政治合法性还可以增加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4.政治合法性也可以促进政治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综上所述,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制度得以得到人们认可的必要条件之一,其根源包括法律、道德和历史,政治合法性对于政治制度的发展和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政治制度需要合法性的支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推动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从政治合法性视角谈法治行政

从政治合法性视角谈法治行政摘要:在现代社会,政府进行政治统治,尤其是长期的统治和管理,从根本上说,就要获得社会民众的认同和支持,要具有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可以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其中最重要的基础是政府的行政理念。

从深层意义上说,行政理念直接影响着行政效果,影响着政治统治、管理的稳固程度。

而法治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理念,对我国的政治发展与政治合法性巩固有着重要的意义。

所以,中国现代化过程中,要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保持政治稳定,就要强化政府法治行政的理念,严格依法行政,争取社会民众的认同和支持。

关键词:法治行政政治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一、什么是政治合法性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1]它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一般来说,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

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

1.政治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

“任何政治统治的维系,除暴力强制外,都包含最低限度的自愿服从的成分”。

[2]只有当政府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更能保持政治稳定。

相反,若统治的“合法性受到侵蚀时,政府的统治将变得费力;合法性稀缺的政府往往最终遭致暴动和内乱。

”[3]当代社会对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是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的观念。

由此可见,政治系统的合法性评价标准就是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的程度。

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制存在、发展的基础,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法规,而且不是因为不遵守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体制的合法性程度就较强,就越能长期稳定地存在。

2.合法性危机既然合法性意味着民众对政治系统统治的认同,那么,所谓合法性危机就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

当一个政治系统开始丧失其合法性基础时,也就失去了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此时合法性危机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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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法)让—马克·思古德 王雪梅译 潘世强校一 合法性的定义:治理的权利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的核心,它不是某一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

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近年来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

大量关于合法性的文献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由于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理解现实的专门方式,所以,他们提出的观点各不相同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我们比较具有不同思想学派的作者的著作,即使在某些相同的学科里面,也会发现重要的不同点。

尽管有这些差异,但仍存在共同点:合法性事实上主要与治权有关。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就提供给我们一个解决基本政治问题的方法,包括证明政治权力和服从二者的合理性。

要同时证明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就向合法性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因为这取决于政府的治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治义务感。

为此至少必须满足与现实不可分割的三个附加条件,即承诺、法律、规范。

这三个概念是合法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 承诺和合法性:从法律到政治权威给合法性定义为治权,就是假定“承诺”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点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公共特性的研究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个体在社会中所应获得的分配物和分配量。

这种分配指的就是所谓的“个人权利”。

但是,个人权利只是相对于其他个体而存在的。

权利的真正意义是假定有一个社会的存在。

社会中如果只有一个个体,也就无所谓个人权利了。

一项权利不管是冲突的结果还是解决的办法,都是与至少两个个体为了拥有某种好处而竞争,以及建立一种共存关系相关联的。

就这点来说,法的公共性是十分明显的: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来协调个体间的行为,这些法律界定着相互不可分割的事物,因而必须受到尊重;所以法对于建立一个社会性网络是起促进作用的,这就意味着,社会内部的交流可以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网络中,并通过互惠系统发生交互作用,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来完成。

因为每项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

这样看来,公共空间的特有功能取决于个体的承认,而且事实上,它是这种承诺的产物。

因本文作者系法国政治学和哲学博士,现任联合国大学(东京)和平与政府管理项目研究主任。

《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为在互惠的机制中,承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权利的有效性如果没有得到认可,严格地说,就不能叫做权利。

它的性质要求它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名义,使人能够充满信任他加以行使,它必须得到保留的认可。

然而,由于一部分人获得的东西必然要由另一部分人加以放弃,故个人权利只能基于妥协和让步的精神建立在互相限制的基础上。

正因为如此,相互负有义务的功能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形式保证了个人权利的有效性:所谓我们对于某一个体有义务,就是说我们对他的权利作了承诺,这是以这个个体也将赋予我们权利为先决条件的。

换句话说,法律是社会成员间关于个人分配和互相期待的一种谅解。

由于规范了个人间的连续不断的关系,法律通过个人承诺营造了一种可以得到满足的相互期望。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当我们讨论治权时,对法律承诺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了。

通过其决定,政治体制规范或协议影响着社会中的全体成员。

在这些决定中,有的是涉及有关规范或协调个人和群体关系的,有的是涉及集体活动或动员社会作为整体运作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体制从内部和外部调节着威胁到社会凝聚力的各种冲突。

颁布法律、应用司法和进行战争是典型的政治活动。

作为公共空间的保卫者,政治体制既是机构也是法律的体现。

这就给了政治体制一种对服从的权威和垄断。

同样由于这个原因,承诺成为治权的核心。

由于政治体制在大众社会中起担保作用,也就是保证某一社会中个体之间的互惠关系,因此,这种机制在协调和引导集体活动中只有在人民支持的限度内才能起作用,这样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

常规法律应用所需要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法制体系的顺利运作。

当我们认为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即群体生存的总体状况)比任何个人权利更为重要时,这一点更加明显。

政治体制全面地巩固了法律赖以存在的个人权利相互限制原则。

但政治体制并不像例如民法那样消极地应用这个原则,在民法中,每个个人必须安分守己同时还尊重他人的特定权利,政治体制则要求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

这种参与迫使个人离开他的最直接的利益范围,甚至直到牺牲个人生命,特别是在战争期间。

对于个人自由强制实行限制的可能性是政治结构的中心,这也意味着“承诺”是建立治权的必备条件。

权利和责任的能动作用是以某种妥协为前提的,于是义务越多,要求设定权利的批准层次就越高。

为了使政治权威具有合法的特性并且不依靠滥用权势,承诺的值和度都必须和所要求的义务的范围相适应。

政治权利的存在与此是直接相关的。

以团体的名义行动,对于一个基于承诺的政府来说,不应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由于在互惠的网络中设立了政府权威,承诺就在定义为治权的合法性中起了基本的作用。

承诺是义务概念的基础,它把政治生活与寻求社会成员赖以组成一个互相理解和负有义务的系统的规则和程序等同起来。

就这点看,承诺与基于暴力的政治活动相反,它在明确的范围内采取约束的办法。

但是这种主张并没有消除“承诺”这个术语的压力,因为承诺就涉及某种“放弃”,即表现为服从的义务。

正是从这点上人们可以理解一个政府和它的臣民之间在政治权威方面的关系。

合法性问题导致了权威问题,因为后者是一种领导和服从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区别于个人间或团体间力量对比的支配和屈从,领导和服从意味着承诺。

虽然权威一般都被作为专断的同义词给以贬义上的理解,但政治权威的概念是和合法的权力这一概念相联系的。

因为它是服从者心甘情愿接受的,因而它是一种合法强制的形式。

政治权威之所以有效,正是意志要素所起的作用。

政治权威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制定臣民遵行的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行动指南。

它把决策权和行动权分配给若干男人和女人;它与这个组织一致批准的规则人格化相关。

个人之所以遵从是因为他们认为政治权威体现了集体精神及其赖以生存的方法。

在巩固构成一般法律特别是政治法律的互惠关系中,承诺在建立合法性中起了最基本的作用。

在社会政治领导尊重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完成他们的特殊责任的情况下,个人同意为了政治体制的利益放弃一些他们的行为资格。

换句话说,他们认可这种体制的治理权利。

只要存在承诺,就存在权力和法律的认同。

承诺一旦消失,政治的合法性就随之失去了它的可靠性。

因此,承诺是治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使领导者和服从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合法效力的政治的合法性,不能只基于以上所说的承诺。

承诺的过程采用从前达成协议的内容作为参照。

这样,如果建立政治合法性要求承诺,这只能是对价值关系而言,而价值则是形成权利和责任的本质内容。

这样就把我们引到第二个合法性条件。

三 规范即政治合法性的实质如果只是因为合法性的条件之一是就合理的含义上达成协议的话,那么合法性就意味着规范的存在。

只有当一个政府和它的臣民认可由政治机制决定促进的价值时,治理才成为一种法律行为。

这一点可以通过对价值观和法律观之间的关系,价值和某一社会的认同以及政治力量和标准价值观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来加以揭示。

价值观构成了我们权利的本质,权利的存在设定了一种价值。

在一般的意义上说,存在的价值是优先权的标志,要求我们服从一些不希望得到的东西并使它成为一种权利是矛盾的甚至是荒唐的。

这就好比是一方面确认偷盗是一种错误行为,另一方面却又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价值都和权利相等。

要取得法律地位,就必须值得这样作。

在这一点上它们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就是这样和所理解的利益发生联系的。

就这种利益而言,法律是保护这种利益的正规化手段。

通过形成法律的本质,价值是法律具有实践意义的基础,其保护和促进的正规作用只是表达了一种优先的等级制度。

这就意味着合法活动只有在分享价值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在某些人要求和认可的条件下才有可能。

这种价值分享保证了个人行为的和谐性,使相互交流成为可能。

满足也和这个价值的共同性相联系。

价值就一般的见解和实质上而言,它使个人之间交流并且是实质性的交流成为可能。

故友谊的价值是两个朋友之间的友好关系同时又是他们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

但这种和谐不一定是个人间合作的必要保证,而现实中却常常成为冲突的起因。

在这个意义上说,竞争就是基于一种相同价值观的不同利益的同义词。

例如,对利润的追求代表着各方面未来的好处,故导致了各有关方面的紧张关系。

为了使价值分享产生一种合作关系而又不会引起冲突的增加,就必须决定什么是更有利的基础,就是法律要解决一个争议问题时决不要忽视互惠这个规则。

当互惠被看作价值生成义务而不是对立的范例的参考时,它就不是分裂而会起到整合作用。

群体中所体现的社交性的保《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留有赖于此。

法律的制定预先假定了基于公共组织的价值观。

但是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和责任的本质对所有国家都是一样的。

公共空间的状态因社会和政治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所以虽然财富分配问题是所有群体生活固有的关切问题,但仍然有很多办法处理资源的分配。

因此,对互惠条件的分析必须考虑社会的性质和社会所促进的价值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个团体或社会的认同保证了它的连续性和凝聚力。

这种认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它决定了社会区别于自然环境的方式;另一个方面是它建立了一种个体归属于社会的方式,同时确定了排斥他们的条件。

认同反映了一个特定社会的价值观,正是从这种认同中个人取得作为社区成员的资格。

但是,这些认同并不仅仅意味着生存模式。

它们也通过多种形式的行为表现出来。

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把社会认同描述为个人把自己分配到组织中的各个层次的总体活动。

价值观是在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 ns)所称的行为体系中达到制度化的。

组成一个社会的个人或团体在这些体系的架构中行动。

但是,并不是所有这些价值观和行为系统都对这个团体的结构组织产生影响,只有整体社会中一小部分文化因素和行为系统才对这种认同发生决定性的影响。

社会的组织依赖于基本价值和基础结构,那是稳定的舆论题材并具有基本的有效性。

为此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将分别经历着对其身份威胁的对这些价值结的破坏和侵犯。

正是与这些价值结相联系,个体的个性才得以形成,而同时又保持团体的统一,才有可能展示集体认同的多样化形式。

由于这些价值结对集体生活的起源和分野起作用,所以成为基本的规范。

一般地说,规范是解释的标尺,以此作为理解和评估现实的工具和行为的指南。

在这个范围内来说,所有价值都包含有规范化的一面。

只要把其中的一个方面归因于一种行为或一个客体,对于坚持这个方面的人来说,这个方面就将成为未来行为的评估标准。

但是,目前还存在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其地位高低取决于是否对社会的全面运作产生影响。

最普遍的价值观明显是最有力地表达了团体地位的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是基本的规范,社会的其他规范正是在这些价值观的基础上直接地或间接地,象征地或实在地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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