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近年来,我国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国家应制定有效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计划。
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首先要保证基础设施的完善。
面对日益增长的人口和城市化进程,我们需要加大对道路、桥梁、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通过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和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确保基础设施能够全面覆盖各个地区。
二、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需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相结合。
我们需加强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能够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与开发制度,保护好土地资源,确保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三、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计划应注重优化设施的布局。
我们应根据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设施的分布,以确保各个地区的服务设施能够提供给居民使用。
例如,在城市交通方面,要根据交通拥堵情况和人口分布,合理规划公交站点和地铁线路,方便居民出行。
四、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水平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是保障设施良好运行的重要环节。
我们要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设施管理的机制与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设施的浪费和破坏。
五、推进数字化建设与创新技术应用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计划中,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与创新技术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城市的交通、环境等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从而更好地指导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此外,还可以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运维,提高设施的管理效率。
六、加强公众参与和社区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计划应注重公众参与和社区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兰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特制定《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于2018年8月21日经市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第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兰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功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以下七类:1.社区服务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市政管理机构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等)、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居委会、治安联防站;2.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3.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居民运动馆);4.商业服务类:农贸市场、肉菜市场、邮政营业场所、其他商业网点;5.医疗卫生类: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公交首末站、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站)、环卫工人临时休息用房、公用设施建设用房(含供热锅炉房、换热站);7.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区(县)政府有特殊需求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4dcb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1.png)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正常发挥功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
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一)中学、小学、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幼儿园、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主要由社会投资具有经营性质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公共配套设施。
居民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二、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1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并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威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市环指发[2007]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22日市环指发[2007]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含广场等公共场所,下同)设置的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目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路政、园林绿化、电信、邮政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本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进行详细规划。
编制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规划、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第八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根据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区域功能和历史风貌特色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设施应当合并设置,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利用效率。
第九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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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包括城市商业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含社会福利设施)、邮政设施的规划。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城市居住区、工业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区、工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二)应当大力进行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各级组团中心的形成与完善相结合;
(三)密度1区、密度2区应当加快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填空补缺、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水平;
(四)密度3区、密度4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高标准,配套设施要齐全;
(五)大、中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处
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人、车流量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进行动、静态交通分析,合理组织人、车流集散。
第五十条城市商业设施包括城市商业中心、商业网点、肉菜农贸市场、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城市商业中心可分为市、区两级。
城市商业网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标准和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3-8规定。
肉菜农贸市场服务半径应当不大于500米,服务人口为2-3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2500平方米。
肉菜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如因用地面积局限需与其它功能建筑混合设置,则其建筑应当满足消防、环保、卫生、人流和货物集散要求,并应当设置不小于100-200平方米的室内外卸货场地。
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环保、卫生等专业管理要求;应当以节约和合理使用用地、减少交易过程中流通环节、减少城市交通量为原则;大型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选址于城市出入口地段。
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等混合设置。
第五十一条城市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影院、社区文化中心(含社区残疾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标准和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表3-8的规定;
(二)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区级文化设施(如区级少年宫、区级图书馆、科学馆等)的建设,提高广州市文化设施水平;
(三)必须保护现有文化娱乐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的使用性质。
旧城区现有文化娱乐设施改建时,应当相应增加文化娱乐设施面积;
(四)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场所,应当配套建设人车流集散广场、社会停车场和集中绿地。
第五十二条城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建设标准、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表3-8的规定;中学、小学、幼儿园、
托儿所的选址和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其教学环境及交通安全的要求,远离污染源(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工厂、仓库、加油站等)、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和城市交通频繁地段;
(二)现有高等院校,应当重点完善现有学校基本设施和设备,学生平均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有条件的可以适当调整增加用地;
(三)严格保护学校用地,严禁侵占学校用地,禁止将现有学校教学用地改作住宅、商业用房等,扶持发展残疾人教育等特殊学校;
(四)不得利用学校范围内的绿地、活动场地设置地下车库、地下商场或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城市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30万人的地区设体育中心一个,用地面积8至10公顷,包括标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网球场等。
旧城区体育中心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完善;城市新区新建体育中心其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二)运动场、游泳场、球类场地的建设标准和千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