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工作介绍及特殊反避税方式总局孙毅敏(上午)讲诉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
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
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
2010年反避税工作解析-国税总局权威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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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本报告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讨论内容包括2010年反避税的工作安排、2010年预约定价的工作目标、未来反避税政策制定趋势和有关计划、2009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标准、税务总局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并解答了企业在相关内容上的疑难问题。
报告内容1、2010年反避税的工作安排2、2010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目标3、未来反避税政策制定趋势和有关计划4、2009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标准5、目前税务总局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6、互动问答总结第一部分 2010年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背景:2009年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有了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全年共立案179户,结案167户,补税金额是20.9亿元,增长69%,是有史以来查补收入最多、增长最快的一年。
在2009年结案的户数和补的税款来计算的话,个案补税金额首次突破了千万元,平均个案补税金额是1252万元,该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2010反避税工作包括的六项内容:1、继续完善反避税的相关立法1)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条款,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对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转让定价和预定定价的内容。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结合国际惯例,参照中国的具体实践,也是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优化、一般反避税条款、CFC法规(国际税收中反避税的一类法规,主要处理本国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实体所取得并积累起来的所得。
假设股东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影响利润分配或汇回国的政策。
正常情况下,CFC法规只适用与外国公司,但有些国家把其扩展到外国常设机构和信托公司等。
另外在2008年以后的关联交易中,对于补征的税款也要加收利息,解决了以前反避税在中国是零风险甚至是负风险的状况。
2)、在准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当中准备引入反避税的条款。
3)、在相关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过程当中,也准备加入反避税的条款。
深圳国税:用新手段打击避税新方式

地处反避税⼯作前沿的深圳市国税局,针对关联企业避税新⼿段,不断调整反避税思路,在打击⼀些关联企业利⽤⽆形资产转让定价⽅⾯有所突破。
4年来,该局通过反避税调查调增了⼀批跨国企业的应纳税额,将全市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从2003年的31.17%降到了2006年的19.47%. ⽆形资产:经营利润必须合理分割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和交易⽇益增多,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时有发⽣,⽽且⼿段不断翻新,这不仅损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也对税务部门的反避税⼯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深圳市国税局国际税处处长王铭远对记者说,深圳市国税局的反避税⼯作起步较晚,但起点⾼,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
近年来,深圳市国税局在强化反避税⼿段上继续探索,取得了⼀定成绩。
深圳市国税局税务⼈员在反避税实践中发现,⼀些企业在得到母公司授权使⽤某项技术后,在使⽤该技术的过程中,对技术有所改进,并因此⽽带来成本降低、收益增加,却未能享受合理的利润补偿,明显存在转移利润的事实。
⽽这种以母⼦公司为主要对象的转移利润⽅式⼗分隐蔽,不易被税务机关发觉,取证⼯作也有相当的难度。
深圳市国税局国际税处有关⼈⼠介绍,他们曾调查过⼀家跨国公司设⽴在深圳的⼦公司,发现⼦公司接受母公司授权使⽤技术后,在⽣产过程中,根据中国消费者的消费结构、消费习惯等情况,进⾏了创新和研发,对⽣产技术类的⽆形资产有所增值。
深圳市国税局反避税⼩组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每年的营业利润基本上被转移到了境外的母公司,没有在深圳留下所得,更别提合理分享因⽆形资产增值所带来的利润。
反避税⼩组认为,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存在转让定价嫌疑。
据介绍,⽆形资产的所有权⼀般分为两类,⼀类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类是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
母公司向⼦公司转让核⼼技术,对⽆形资产通常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是⼦公司投⼊了⼈⼒和财⼒进⾏进⼀步的创新、研发后的技术是⼀个增值了的技术,⼦公司对其拥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的反避税工作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的反避税工作第一篇: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的反避税工作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的反避税工作税源专业化管理是税收管理主体的专业分工与税收管理客体的专业分类相统一的一种税源管理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
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人员少和纳税人户数多等矛盾日益突出,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加大,传统的单一由税收管理员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
只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通过税源专业化管理,把有限的征管资源用于风险大的行业和企业,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税源专业化管理涉及到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本文将重点探讨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的反避税工作开展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税收管理的挑战“今天苏州工厂的零件,明天法兰克福车展的样车”,DHL这句广告语形象的说明了全球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著名的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就在其著作《理解媒介》一书中预言了交通和媒介的发展将会使世界变为一个“地球村”。
其实,麦克卢汉并非是预言全球化来临的第一人,早在150年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预言了全球化的到来,“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这些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
旧的、靠本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
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
” 当我们提到全球化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动互相依存、互相联系,形成了一个全球统一的市场。
而经济的全球化,很大程度上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通过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展开的。
宁夏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成效明显

宁夏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成效明显宁夏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成效明显来源:宁夏石嘴山国税局 2014-11-06近年来,石嘴山市国税局紧扣关联申报审核、案源筛选、案件调查、跟踪管理和机制建设五个环节,积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大胆探索反避税工作途径办法,反避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截止目前,反避税调查4户,结案4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3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888万元。
在各案件反避税跟踪管理期,共调增应纳所得额7427万元,较之反避税调查调整前增缴企业所得税836万元。
其中,2014年圆满完成对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反避税调查,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111万元,有力维护了税法尊严和国家权益,反避税工作始终走在全区国税系统的前列。
一、主要做法(一)健全机制,为反避税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制度保障到位。
制定出台《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对反避税管理模式、岗位职责、调查程序、表证单书、档案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予以明确规定,确保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全程规范;二是学习培训到位。
实施分层级、多途径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反避税专职和兼职人员的培训。
定期参加网上转让定价群中案例的交流和讨论,触类旁通,丰富办案经验。
充分利用总局和区局的各种会议、兄弟单位来访等机会,加强与区内、国内同行的业务交流,拓展思路、开阔视野,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二)注重两个结合,提高关联申报工作质量。
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突出关联申报的及时性。
将关联申报纳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统一安排部署,要求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必须同时进行关联申报。
对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关联申报分析审核率、微机录入率达到100%;二是结合纳税辅导,突出关联申报的准确性。
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实行一对一辅导,实地解决问题,重点企业上门辅导。
要求工作人员在申报后逐户审核,看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真实、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从而为下一步开展反避税案源筛选奠定了坚实基础。
反避税工作解析-国税总局权威解释[1]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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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说明本报告主讲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讨论内容包括2010年反避税的工作安排、2010年预约定价的工作目标、未来反避税政策制定趋势和有关计划、2009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标准、税务总局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并解答了企业在相关内容上的疑难问题。
报告内容1、2010年反避税的工作安排2、2010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目标3、未来反避税政策制定趋势和有关计划4、2009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选案标准5、目前税务总局重点关注的行业和企业6、互动问答总结第一部分2010年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背景:2009年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有了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全年共立案179户,结案167户,补税金额是20.9亿元,增长69%,是有史以来查补收入最多、增长最快的一年。
在2009年结案的户数和补的税款来计算的话,个案补税金额首次突破了千万元,平均个案补税金额是1252万元,该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2010反避税工作包括的六项内容:1、继续完善反避税的相关立法1)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引入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条款,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对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转让定价和预定定价的内容。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结合国际惯例,参照中国的具体实践,也是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优化、一般反避税条款、CFC法规(国际税收中反避税的一类法规,主要处理本国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实体所取得并积累起来的所得。
假设股东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影响利润分配或汇回国的政策。
正常情况下,CFC法规只适用与外国公司,但有些国家把其扩展到外国常设机构和信托公司等。
另外在2008年以后的关联交易中,对于补征的税款也要加收利息,解决了以前反避税在中国是零风险甚至是负风险的状况。
2)、在准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当中准备引入反避税的条款。
3)、在相关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过程当中,也准备加入反避税的条款。
第八章 反避税管理 《税收管理》

• 第二节 关联企业管理
(二)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 的价款金额;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 有关费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 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5)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 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 第三节 预约定价管理
一、预备会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同意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根 据纳税人的书面要求,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达成预约定 价安排需要研究、分析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 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双方确定。
• 第三节 预约定价管理
二、正式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 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 的正式书面申请。若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纳 税人应当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
二、反避税机制 反避税是指政府通过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对避税问题加以防范和 制止的一种管理活动。 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 (1)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 (2)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 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
二、反避税机制
(一)对转让定价的规制 (二)防止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利用贷款融资进行避税的一种方 式,同其他避税形式相比较而言,资本弱化 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避税方式。 (三)中国反避税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 第二节 关联企业管理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 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样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
税务总局明确今年反避税工作重点

理权 ,培育地方支柱财源。
社 会 保 障 税 也 称 社 会 保 险 税 主 要 是 指 以 企 业 的 工
情人士透露 .央行可能考虑到安全性和 效率 ,没有强制对公业
务上 线 。 这 一 系统 在运 行 上 与 大 额 实 时支 付 系 统 、小 额 批 量 支
从此消解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的无序竞争状态。目前 .首 定价 问题 对于无形 资产转 让 股 权转让等新 问题 ,成本 分 批十多家试点的主要商业银行正紧张进行接入系统开发。
摊 、受控 外 国企 业 、资 本 弱化 、一 般反 避 税 等新 领 域 金 融 、
2 1 0 总第8 期 1 0 0・ 4 1 3
、
志 发 表 文 章 提 出 完 善社 位用户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
跨 行 账 户和 账 务 查询 .以及
会保 障筹 资形式 与提高 统 筹级 次相 配合 研究 开征
社 会保 障税 。在 统一 税 政 前提 下 .研 究赋 予 地 方适 当的税 政 管
当下支付系统所无法实现的跨行扣款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预 授权等业务功能 ,为商业银行在 电子商务 跨行资金管理等方
财政部研 究 开征社会 保障税和 下放 地方税政 管理权
财 政 部 部 长 谢 旭 人 在 2 1 年 第 七 期 《 是 》 杂 00 求
知情 人士 透露 ,该 系统 将作 为现 有支 付系 统的 有效补 充 ,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并行运 营 业务
金 额 上 限介 于 两者 之 间 .初 定 为5 万元 。 该 网银 互 联 应 用 系统 可 谓 超 级 网银 ,能 为 个 人 和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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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企业与避税港的联系日益密切
2008年我国“走出去”企业对香港、维尔京 和开曼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 75.61%
2008年我国从三大避税港(维尔京、开曼和萨摩 亚)吸引的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 23.43%
7
二、近年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实践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
• 企业所得税法 • 征管法
重点
实现统一管理 增加专职人员 加大培训力度
在总局和地 方 局,实行集中统一 管理 ,确保全 国执 行标准的规范统一
充实地方力量
充实总局力量
组织实施特定行 业、某一领域的专业 培训 计划今年底之前 编写三部培训教材, 填补我国反避税培训 教材的空白: 《反避税操作实务》 《反避税案例集》 《反避税政策问答》
2
OECD邀请我国派 专家参加境外培 训;联合国邀请 我国参与《转让 定价手册》的编 写和制定
3
2008年英国《转 让定价周刊》将 我国列入全球前 十名 “转让定价 较严厉的国家”, 我国排名第八位。
16
(八)注重专业培训,强化人员队伍建设
配备专 职人员
加大培 训力度
全国119名专职人
员
• 总局国际司反避税 处,共6人 • 14个东部沿海地区 设反避税专岗,114 人
21
(五)专职人员匮乏,反避税队伍急需补充
1.缺少专职人员引发的问题
专职人员匮乏
现有人员规模 远不能满足业务 增长的需要,如 不能很好地执行 新法,反避税条 款形同虚设
正筹备实施的 专家小组会审制 度,面临反避税 专职人员基数小 的问题,专家数 量远不能满足案 源的需求
总局人员过少, 案件审核和磋商 任务重、压力大
弊端:
不能处理现实中的避税问 题,如涉外企业规避营业 税,个人跨境转移所得等。
反避税措施约束力削弱
18
(二)新措施虽有立法,实践尚需跟进
反避税工作受人数限制,主要集中 于TP和APA两项工作
无富余人力开展受控外国企业等新 领域,专业水平不足
新业务领域被搁置,国家税收权益 流失
19
(三)工作发展不平衡,案件办理质量面临挑战
反避税工作介绍
孙毅敏 大连 2010年10月20日
提纲
中国反避税近年发展概况 成本分摊协议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 “十二五”规划工作设想
2
中国反避税近年 发展概况
3
一、强化反避税工作迫切性
跨国公司避税普遍
全球8万家跨国集团,拥有100万家跨国子公司,控制了50%的全球 产值,60-70%的国际贸易额,90%的国际投资 9成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港控股公司、各种基金等形式避税 反避税工作的实质----国际税源的争夺 加强合作----相互磋商、建立国际反避税组织 OECD:《跨国公司和税务管理的转让定价指南》
东部沿海地区案源比重 高达90%以上,反避税 专职岗位大都设置在沿 海地区 工作集中于传统制造 业领域,交易类型大 都是原材料或者商品 的购销 反避税监管与调查不 足,补税力度低于双 边磋商
区 域 不 平 衡
中西部地区在反避税人 员配备、专业水平等方 面整体上滞后于东部沿 海地区
行 业 不 平 衡
对于无形资产关联 转让以及服务业等 第三产业尚未大规 模触及
同行业企业探询安全 利润率区间
反避税工作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不仅体现在个案调查补税收入,更重要的是, 通过反避税监管、发挥威慑作用可以带动行业整体利润水平的提高,并带来整个 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增加。
12
(四)推动双边磋商,消除纳税人的双重征税
自2005年以来,我国先后与日、美、韩、丹麦等国开展 了双边磋商 正式签署14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7个转让定价相应调 整的双边协议 39个双边磋商项目正在审核,涉及十个国家 APA年度报告
22
2.强大的竞争对手
专业人员 少 技术力量 弱
23
五、近期重点
(一)继续完善立法
重点 征管法修订中增 加成本分摊、受控外 国企业、一般反避税、 同期资料、加收利息、 第三方提供资料、中 介披露避税模式等内 容
24
个人所得税和营业 税法规修订过程中, 增加反避税条款
(二)拓展新领域
重视第三产业、无 形资产的调查 • 加大对第三产业 的调查力度,带 动中西部工作的 开展 • 加大对无形资产 及股权转让等关 联交易的关注度, 探索无形资产和 股权的合理作价 方式 开拓成本分摊、受 控外国企业等新领 域 • 成本分摊、受控 外国企业、资本 弱化、一般反避 税等新措施 • 突破典型案件, 逐步推广至全国, 形成全国统一规 范 重视新价值理念的 研究和实践 • 加强对成本节约、 市场溢价等价值 理念的研究和实 践, • 寻求高校、科研 机构等社会力量 的支持,将上述 理念理论化,并 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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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国际规则,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立法
调查
磋商
• 全面反避税措施 • 同期资料管理 • 第三方提供资料
• 加收利息
• • • • • •
规范程序及流程 案件统一管理 功能风险分析 可比性分析 公开数据库 四分位法
• 磋商启动程序 • APA制度
14
(六)研究新理念,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实践经验 研究方向 现实需要 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 创造价值的贡献: •成本低 •市场大 •需求旺
法规
•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 征管法实施细 则
规范性文件
• 特别纳税调整实 施办法(2号文)
• 关联申报表
• 受控外国企业白 名单 • 单一职能不应亏 损 • 加强跟踪管理 • 防止金融危机期 间企业将利润转 移至国外
8
(二)规范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工作开展
规范流程 案件监控
• 一体化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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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的意义
成本分摊协议侧重于技术研发和创新经济活动,各参与方共 摊成本,极大的降低了单一企业从事上述活动所承担的风险。 在我国仍然属于技术输入国的现实情况下,鼓励境内企业适 当加入成本分摊协议,积极参与技术研发和创新经济活动, 利于境内企业及时掌握先进的核心技术和自有知识产权,增 强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 升级,其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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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新措施 介绍
30
转让定价
反 避 税 措 施
预约定价
成本分摊协议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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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时刻注意的
关联方&关联交易 独立交易原则 功能风险分析 可比性分析 合理方法
32
一、成本分摊协议(CCA, CSA)
成本分摊协议概念
OECD《转让定价指南》表述:企业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分担参与 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成本与风险,同时, 确定研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权利等活动结果带来的各参与方利 益的性质和范围。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构建我国 企业信息 数据库, 改变目前 可比信息 筛选完全 依靠境外 第三方数 据的被动 局面。
27
(五)扩大对外交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积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宣传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的进展,分享我国 相关立法经验,并就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问题同世界各国进行沟 通与交流,争取形成具有影响力和实践经验的价值理念
近阶段采取过渡措 施: • 各省试点 • 结案案件,各省会 审后才能报总局 • 重大案件,总局牵 头,组织会审 • 外请行业专家
26(Βιβλιοθήκη )推进信息化建设内部数据 • 建立全国企业经营信息数据库,全
国共享
外部数据
• 争取海关、统计、商务、外管、国 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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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看,所有参与方都是研发成果的所有者,都享有 研发成果的经济权益,对研发成果的使用、转让和处置所得 享有受益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从法律角度看,所有参与方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只有其 中一方对研发成果拥有法律所有权; 从各国税务部门的实践看,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应用于关联方 之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情况,非关联方之间达成成本分摊 协议或者关联方之间采用成本分摊协议开发其他资产(如集 中管理)的情况则非常少。
各国反避税竞争激烈
国际组织制定反避税国际规范
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
G20高峰会议:对拒不合作的“避税港”采取制裁行动
4
我国企业避税问题突出
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外企44万户,对外投资1.2万户
5
涉外经济的发展,伴随企业避税问题突出
(1)涉外企业亏损面较高,微利或者利用优惠年度跳跃性盈利现 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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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工作机制
统一 管理 全国联动 引入 APA报告 机制 落实 专家小组 会审制度
• 反避税统一管 理,统一部署、统 一标准 • 实现案件调查 的全国联动,制定 较为统一的调整原 则及方案,避免同 一行业或者同一集 团的不同子公司调 整力度的区域性差 异
借鉴发达国 家经验,引入 APA报告机制, 增加APA的透明 度
• 立结案逐级审核
有 效 措 施
全国联查 信息建设
• 建立联查工作机制
积 极 效 果
• 扩充可比企业信息来源
9
(三)加大调查补税力度,发挥威慑作用
1. 年度补税金额持续高速增长
25.00 单 20.00 位 15.00 : 亿 10.00 元 5.00 0.00 查补税额 2005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