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国税[1995]6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6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偷税、漏税、避税问题也突出起来。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达到50%以上,税务检查也反映出我市企业偷、漏税问题仍很严重,其手段多种多样,这些问题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权益损失,而且影响了吸引外资的国家声誉。
为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反偷、漏、避税,防止税收流失。
经研究现就我市涉外税收反偷、漏、避税工作通知如下:一、反偷、漏、避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应当重视这项工作,提高对反偷、漏、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市局工作意见。
反偷、漏、避税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在确定审计工作人员、选定审计对象、实施重点审计、进行举证调查、谈判、确定调整方法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市局工作意见。
通过加强领导,争取在反偷漏避工作上有所突破,达到培训干部、加强税收征管目的。
二、开展反偷、漏税工作的具体要求1.加强涉外税源户管理,切实掌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源变动情况,除继续清理常设代表机构税源登记管理外,对工商局批准注销企业,及时做好有关票证的清理工作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2.做好税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开展涉外税法宣传工作,特别是新税制以来的各项政策。
3.强化涉外税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制度,及时的对未办理申报企业进行清查,掌握情况、建立催报、催缴制度,对经催报后,仍未及时办理申报或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f45e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5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施行日期2014.01.27文号税总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

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日益频繁,税收反避税工作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税收反避税不仅是政府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举措。
税收反避税是指针对各类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其的监管,确保税收按规定征收的过程。
它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可以提高财政收入水平。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避税行为使得部分纳税人逃避缴纳应尽的税款,直接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稳定。
通过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能够发现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恢复应收的税款,提高财政收入水平。
其次,税收反避税工作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
合理的税收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并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然而,一些违法的避税行为会导致税负不公平,扭曲经济结构。
通过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可以破解各类避税漏洞,降低税收优惠滥用,实现税基的稳定和公正,为经济发展搭建良好的环境。
再次,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税制能够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避税行为的存在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扭曲,阻碍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
通过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有效打击违法避税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最后,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
税收反避税工作的核心目标是确保税收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通过打击避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促进个人和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确保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了加强税收反避税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税收反避税工作的投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技术手段。
其次,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各类避税漏洞。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18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减免税政策落实的统计、核算、上报制度和规范,逐步建立起减免税工作规范和政策效应分析机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减免税核算重点工作推进任务单2.2015年重点减免税政策及数据提供职责分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开展减免税核算工作对提升税务机关站位、规范纳税服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强力推进。
为此,税务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制定了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减免税核算工作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争取用两年时间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管理目标,其中:2015年年底前,减免税核算基础工作到位,信息系统提供有力支持,基本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
其中,4月底前,实现部分重点减免项目的分项数据核算;7月底前,重点减免项目范围适当扩大,数据精准度进一步提高。
2016年年底前,减免税工作规范基本建立;核算广度、深度、精细度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减免税具体情况、总体规模和分析运用需求,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工作框架(一)组织保障为确保减免税核算工作顺利推进,税务总局成立由丘小雄副局长任组长,范坚总经济师、顾炬总审计师为副组长的减免税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法规司、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税务总局明确今年反避税工作重点

理权 ,培育地方支柱财源。
社 会 保 障 税 也 称 社 会 保 险 税 主 要 是 指 以 企 业 的 工
情人士透露 .央行可能考虑到安全性和 效率 ,没有强制对公业
务上 线 。 这 一 系统 在运 行 上 与 大 额 实 时支 付 系 统 、小 额 批 量 支
从此消解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银的无序竞争状态。目前 .首 定价 问题 对于无形 资产转 让 股 权转让等新 问题 ,成本 分 批十多家试点的主要商业银行正紧张进行接入系统开发。
摊 、受控 外 国企 业 、资 本 弱化 、一 般反 避 税 等新 领 域 金 融 、
2 1 0 总第8 期 1 0 0・ 4 1 3
、
志 发 表 文 章 提 出 完 善社 位用户提供跨行实时的资金汇划
跨 行 账 户和 账 务 查询 .以及
会保 障筹 资形式 与提高 统 筹级 次相 配合 研究 开征
社 会保 障税 。在 统一 税 政 前提 下 .研 究赋 予 地 方适 当的税 政 管
当下支付系统所无法实现的跨行扣款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预 授权等业务功能 ,为商业银行在 电子商务 跨行资金管理等方
财政部研 究 开征社会 保障税和 下放 地方税政 管理权
财 政 部 部 长 谢 旭 人 在 2 1 年 第 七 期 《 是 》 杂 00 求
知情 人士 透露 ,该 系统 将作 为现 有支 付系 统的 有效补 充 ,与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并行运 营 业务
金 额 上 限介 于 两者 之 间 .初 定 为5 万元 。 该 网银 互 联 应 用 系统 可 谓 超 级 网银 ,能 为 个 人 和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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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文,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下发后,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反避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制。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为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强化国内联查和国际合作,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
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反避税与其它征管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
反避税调查和最终调整必须建立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多渠道查询分析可比信息的基础之上。
因此,各地在反避税工作中,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
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
二、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
各地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进入调查前,要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认真分析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和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信息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的质量。
对企业调查要与稽查部门相协调,正式立案要按照《规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积极寻找可比企业信息,为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要注意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配合,运用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有关资料进行相关分析。
(三)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
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
在选择调整方法时,要注意各种方法的不同特点和适用的不同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三种传统调整方法对可比性分析要求较高,对存在的差异要进行量化修正。
各地可积极尝试采用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较为新型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
调整方案确定后,要按照《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主管领导应对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全过程中程序的完备性、方法的适用性、调整的合理性等进行把关。
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
对结案企业的跟踪监控是巩固反避税成果的主要手段。
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对结案企业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查调整向税源管理的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
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推向更高层次。
(六)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反避税工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存在国内外关联交易的大型跨国企业,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
通过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率等资料,建立适合本地区工作需要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对于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条件成熟的,应并入统一的信息“一户式”管理;没有运用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通过信息的“一户式”管理,
实现反避税基础信息最大程度的利用和共享。
要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电子数据,进一步充实反避税价格信息库。
通过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联”的商品编码、商品中文品名、单价、数量、计量单位、出口日期等信息,将被调查企业的关联出口交易价格与同期相同海关出口商品编码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初步判定企业关联出口交易价格是否处于同期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区间。
同时,到出口相同海关商品编码的企业,调查该出口商品的交易条件,货物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和结构等,以及购销环节和购销环境等情况,确定该出口商品交易价格与被调查企业出口价格的可比性,进而寻找出可比价格。
四、积极研究新问题,强化大户联查制度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在实践中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努力尝试解决新型避税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税源监管能力。
对于目前较为突出的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企业进行避税的问题,各地要重视调查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各地要认真按照总局的部署开展大户联查工作,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提供充分保障。
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调查对象,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调查中注意协调配合,发挥全国联查的优势,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联查模式,在现行的联查工作方式外,
可开展产业链的纵向联查、同行业的横向联查和个别关联交易行为的专项调查等创新模式。
五、重视队伍建设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
各地税务机关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以保证反避税工作的实际需要。
要加大反避税经费的投入,改善反避税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
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反避税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